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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 跨国传承,你需要关注这些风险(美国篇)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家族企业杂志CFBR Author 高慧云 王帅锋


本文共计4673个字,阅读时间大约9分钟




作者:高慧云 王帅锋








54岁的张总是我国南方一位知名的民营企业家,主营化妆品业务。他名下拥有3家非上市公司,经过多年的辛勤打拼,积累了十分丰厚的家业。他在全国多个城市拥有房产,同时在多家银行都有存款,更是两家银行的私人银行客户。他与太太感情深厚,有一个26岁的独生子小张,小张已从美国大学毕业,并在美国就业,预计未来将在美国长期生活。然而近两年,张总在处理企业经营问题上逐渐感到力不从心。在一次私人银行的答谢活动中,他听到了关于财富传承的分享,从而萌生了准备进行财富传承的念头。然而,对于他这样的跨境家庭,张总不确定会遇到哪些问题,这也是许多涉美跨境家庭所共同面临的难题。那么,涉美家庭在进行跨国财富传承时,应该关注哪些风险呢?

01

适用法律的选择


传承难,跨境传承更难。当跨国家庭进行财富传承时,需要考虑所涉国家法律规定对未来传承的影响。因为不同国家对财富传承或继承的规定是不同的。例如,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而美国是一个联邦制的国家,不同的州对于继承的规定各不相同。例如,在美国加州,根据当地法律,如果被继承人未留任何遗嘱,已婚的被继承人夫妻共同财产将全部由配偶继承。而对于婚前取得的财产或通过赠与或继承取得的个人财产,将按照以下顺序继承: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如果有配偶和一个以上的子女,配偶只能继承个人财产的三分之一,剩余遗产由子女继承。


因此,涉美家庭在进行跨国财产传承时,需要明确两国关于继承或传承的法律规定,并选择适用法律更方便、更有利的方式。如果嫌麻烦或者不想进行外国法的查明和研究工作,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相关规定,尽可能选择熟悉的中国法律作为准据法。


02

继承权公证的难关


涉美跨国家庭在进行财富传承时,通常需要办理继承权公证来证明具有合法继承权。然而,继承权公证对许多家庭来说是一道难以逾越的鸿沟。很多家庭由于继承权公证而难以顺利办理继承财产过户。


办理继承权公证通常需要准备繁琐的关系证明,如父母关系、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是否健在、是否为父母唯一子女、移民前后身份是否一致等。由于档案管理历史、家庭复杂程度、移民等复杂原因,移民家庭往往很难证明前述亲属关系,从而导致难以办理继承权公证。


此外,办理继承权公证通常要求所有继承权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即便是部分继承人放弃继承权,也需要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弃权声明,或提交经公证证明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国外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需要本人起草并签字确认。对于有多个兄弟姐妹且不在同一城市或不方便一起声明的情况,可以分别起草声明书。对于距离较近的人,可以将每个人的信息体现在同一份声明书上,并当着同一个公证员的面在声明书上签字确认。由于是在国内使用,还需要经过境外的公证认证。如果是美国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则需要在美国完成公证认证。这些手续非常繁琐和复杂,对于移民家庭来说,也是一大难关。有时候庞大的移民家庭很难找出所有的继承权人,即便找齐了所有继承人也难以保证所有人都配合自己。


因此,未来有移民打算的家庭需要在移民前提前办理好与国内亲属的亲属关系公证、婚姻公证、出生公证等,并保存好相关的证明资料。另一方面,需要提前选择合适的方式进行传承规划,例如购买合适的保单,设立合适的家族信托、保险金信托等。这种金融工具可以减少证明的复杂程度,只需证明“我是我”就可以了。


03

资产出境存在限制


我国是一个实行外汇管制的国家,资产的进出境都必须遵守相关的外汇管制规定。即使是通过继承获得的财产汇往境外,也需要遵守我国外汇管制的相关规定,除非是每年每人5万美元的便利化额度内的资产进出境不受限制。


根据《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6号)的规定,我国允许继承的境内资产汇往境外,但需要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首先,申请通过继承转移路径换汇出境的主体有限制。该《办法》认为有权申请这项换汇业务的主要是两类人,一类是外国公民,一类是中国香港、澳门及台湾居民。然而,并没有明确提到是否包括已经移民但并没有获得外国国籍的中国内地居民,而恰好这批尚未入籍的人才是数量最大的群体。换句话说,如果只是获得美国绿卡而没有加入美国国籍,将不能通过继承转移路径换汇出境。


其次,申请通过继承转移路径换汇出境的财产存在限制。申请人申请对外转移的财产应是本人合法拥有的财产,且不得与他人有权益的争议。即使是通过继承获得的财产,财产的合法性和无争议性往往也难以证明。例如,对于不动产(如房屋),应提交房屋产权证、房地产买卖契约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文件;对于动产(如汽车等),应提交汽车行驶证等财产所有权属证明;对于金融资产(存款、股票、债券等),应提交存款证明、股票、债券开户、交易记录和股权证明等文件;对于其他资产,应提交被继承人拥有该财产所有权的证明。


再次,申请通过继承转移路径换汇出境需要提供完税证明。个人如果通过继承转移的路径换汇出境,需要提供被继承人财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证明或完税证明/凭证。然而,在实践中,很多家庭的资产由于早年间税务合规情况存在问题,往往难以开具完税证明。


因此,在涉及继承财产的跨境转移时,需要遵守我国外汇管制的相关规定,并且需注意以上所述的限制条件。这对于跨境继承家庭来说,可能会增加一些困扰和难度。



04

税务成本难以承受


美国被认为是一个“万税之国”,在美国进行财产传承时需要面临遗产税、赠与税、隔代转移税等税务问题。


首先,美国联邦层面存在遗产税。一般而言,美国公民和居民去世后,其全球范围内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股票、基金份额、现金、收藏品等,经过扣除生前负债、丧葬费用、婚姻扣减项等,并考虑生前应税赠与行为和相关减免规则后,如果剩余财产总值超过当年度的终身免税额标准,超额部分将按照18%~40%的超额累进税率缴纳遗产税。


其次,美国联邦层面还存在赠与税。一般情况下,美国税务居民为了避免在未来缴纳更多的遗产税,在生前会将名下的资产赠与家庭成员。这时就可能产生赠与税。从税款的计算和征收上来看,美国赠与税和遗产税适用同一税率,共享终身免税额(2023年度美国公民和居民每人拥有1292万美元的终身免税额)。非美国居民若向美国纳税人赠与美国境外资产,美国税务居民在一年内收到的境外赠与总额达到10万美元时,需要在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同时向税务局申报这些赠与,但无需缴纳赠与税。美国税务居民在获得这些境外资产后,需要根据美国的税法规定在以后的年度进行纳税和申报。


再次,美国还设有一种特殊的税种——隔代转移税(Generation-skipping transfer tax,GST)。隔代转移税是针对跳过一代,即比传承者低两代或两代以上(例如爷爷给孙子)的财产转让行为征收。该税种的设置是为了避免美国被继承者将财产传给第三代或更后面的后代,以躲避每一代可能缴纳的遗产税。GST是基于每一笔赠与税或遗产税之上的附加税,不是单独存在,需要在美国赠与税或遗产税申报表中申报并缴税。因此,如果存在跨代传承的情况,还可能被征收高达40%的隔代转移税。


因此,美国纳税人在进行中国境内资产传承时,可能会面临上述税收成本。而中国父母将财产传承给美国的子女时,也可能会面临纳税申报的问题。此外,近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社会和文化发展研究部部长李建伟在公开活动中提出,“要尽快研究出台遗赠税,弱化财富两极分化走势及其代际遗传对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的负面影响。”虽然我国当前并未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但如果未来开征,进行跨国传承时仍可能面临中国的遗产税和赠与税。在没有合理规划的情况下,巨额的遗产税很可能影响继承人是否能完成继承程序,给财富传承带来障碍。


最后,我们提醒高净值家庭,尤其是涉美的高净值家庭,需要关注上述四个财富传承风险,并在专业的财富管理律师的指导下,依法合理地进行规划。可以借助遗嘱、大额保单、特殊的家族信托(FGT)、保险金信托等传承工具,助力跨国家庭实现财富永续传承,实现家族基业长青!


(作者高慧云是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税法顾问。王帅锋是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税务律师。图片来源于网络,若涉及版权问题,烦请联系我们。本文详见于【《家族企业》杂志2023年9月刊】 未经本刊授权,不得转载;经本刊授权转载的,请注明来源。)


作者简介

高慧云

高级税法顾问

税法教授


          高慧云律师为法律硕士、税法教授。为多家商业银行、信托公司、各类基金提供投融资、并购重组等业务的税务法律服务,为多家家族企业及高净值人士海外投资与离岸业务提供国际税法服务支持,擅长家族企业及家族成员税务身份筹划;投资移民、家族信托的海外税收筹划业务。曾为私募投资基金公司提供境内基金、离岸基金投资架构设计税务顾问;为中国企业面向非洲投资提供税务法律顾问。在法律研究方面,合著有《家族信托:法理与案例精析》、主编《金融创新业务的税收筹划》等,并经常为《家族企业》、《清华金融评论》、《财智生活》等刊物写稿。在财富管理法律领域,接受过多家媒体的采访,如21世纪经济报道、中国经营报、法制日报等。

作者简介

王帅锋

律师


          王帅锋律师,税务筹划师,国际反洗钱师,南开大学硕士,拥有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执业领域为财富管理、税务规划、公司合规等。长期从事境内外财富管理与涉税法律服务等相关工作,曾为多个国家和地区的高净值人士提供法税服务。擅长家族信托方案设计与落地、保险金信托方案设计与落地、家族财富风险识别与防范、税务身份识别与规划、海内外投资税务支持、CRS合规规划、金税四期下家企税务风险诊断、合同法税同审、税务日常咨询、家企税务自查协助、税务稽查应对与争议解决、法税培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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