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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快讯 | 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2024年第19期)

薛京 薛京律师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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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薛京律师继续推出“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专题文章,本期涉及的关键词为《关于优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有关要求的通知》、慈善信托、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CRS、家庭服务信托、网络社交账号继承、房屋继承实务,具体如下:

一、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

(一)存款继承新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查询已故存款人账户交易明细

近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优化办理要求,进一步提升存款继承便利度,联合发布了《关于优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有关要求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202461日起实施。《通知》实施后,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简化提取的账户限额统一提高至5万元。此外《通知》明确了银行可以应第一顺序继承人要求,提供已故存款人死亡后以及死亡前6个月内的账户交易明细

(二)2024年内慈善信托新增备案规模逾6亿元

截至2024年4月24日,慈善中国官网数据显示,国内慈善信托备案数据共1753条,财产总规模达到71.32亿元。2024年,新增备案规模达到6.12亿元。布局慈善信托一方面是回归信托本源的具体表现,另一方面也是信托公司评级中的重要指标。未来随着具体实施办法的颁布,将进一步激发蕴藏在社会中的慈善正能量,使得慈善信托逐渐成为慈善领域的主流模式

(三)妇联权益部就《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针对相关热点问题,全国妇联权益部回答了记者提问,其中重点对“离婚经济补偿”与“离婚经济帮助”条款进行了解读。强调不论是经济补偿还是经济帮助,这些义务是对婚姻家庭中弱势群体的帮助,是不分性别的,并非网友误解的“变相让男性补偿女性”。

二、财富管理领域专业文章推荐

(一)在反避税条款和CRS双重夹击下,还有“避税天堂”吗?
中国个税改革已经过多轮,但纵观整个改革进程,第七次修改中增加的反避税条款对高净值人士的影响深远。《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所确定的独立交易原则、受控外国企业原则、不合理商业目的原则,适用于高净值人士的税收筹划活动事宜。高净值人士触发反避税条款,高额金融资产极易引发税务稽查,一旦发现存在偷逃税款行为,法律责任足以让其无处可逃

税改增加了反避税条款,解决了“剑”的问题;保障税款入库,还要解决“刺”向何方。此时,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共同申报准则)彰显威力。CRS信息交换,将之前通过转移出去或滞留海外高净值人士的金融资产信息完全暴露给税务当局,高净值人士资产透明化,税务当局根据可疑信息进行调查,可以发现巨额财产来源甚至贪污腐败所得,从而追究其刑责,没收其财产。

CRS的实施对拥有海外账户的高净值人士影响至深,此种情况下,美国不加入CRS体系和对外资极其优越的法律与税务环境反而使其成为新的避税港。因此美国逐渐成为世界各国高净值人士寻求资产安全和隐私的首选国家

(二)我国家庭服务信托发展概况及展望
相比于家族信托1000万元的设立门槛,家庭服务信托客户群体更为广泛随着2023年财富管理市场的发展和信托业务分类新规等政策的推动,家庭服务信托在业内广泛开展。当前各家信托公司积极探索多种模式全场景服务模式、重点功能提升服务模式,持续优化相应的业务结构和服务水平,满足发展需求。

家庭服务信托需要面对更加广泛的客户群体、实现更聚焦的投资管理、提供普惠化的金融服务,因此也对信托公司的能力建设等方面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一是要求更高的综合管理能力,二是要求更全面的财富管理场景服务,三是要求更有效的信息系统支持,四是要求更专业的投资管理水平

目前家庭服务信托已获得了较为显著的发展成效,但其长期可持续发展仍面临挑战,为了有效应对这些挑战,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要完善监管体系,实现政策制度支持;二是要聚焦客户需求,持续创新产品模式;三是要提升专业水平,完善信息系统支持;四是要探索商业模式,保障持续经营收益;五是要加强市场宣传,夯实客户群体基础。

(三)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的若干修订建议

本文作者对《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重点提出如下修订建议:

第一,建议删除第一条中“但另一方有理由相信重婚一方的合法婚姻已经解除或者不存在婚姻的除外”的规定,因为该例外与婚姻无效的法理不符,且善意第三方有其他救济方式。

第二,建议删除第三条中“以及给付方负担能力”的规定,因为“双方经济状况”已经涵盖了“给付方负担能力”的语义,双方包含给付方、经济状况表现为支付能力。

第三,建议在第四条第二款增加关于撤销权行使期间的规定,“赠与人请求撤销该约定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因为在基于婚姻赠与房屋情形下,同样存在以除斥期间保护善意第三人信赖、稳定交易秩序的实际需要,该条需与《民法典》保持一致。

此外,作者还对征求意见稿第五至六条、第十三至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等提出了对应的立法修订建议及理由。

(四)网络社交账号继承问题研究
网络社交账号由账号本身和账号内容组成,二者是独立区分却又相辅相成的权利客体,使得网络社交账号兼具人格权益和财产权益。虚拟与现实的交叉导致学界和实践中网络社交账号的可继承性与继承规则模糊不定。
就可继承性而言,狭义的网络虚拟财产应当是物权客体并具有可继承性,禁止继承条款在程序和实体上都不符合法律规定,账号本身是具有显著身份识别性的债权凭证而不得继承,但继承人利益诉求的实现并不会被阻断

账号内容中符合遗产要件的财产权益可以继承,其继承规则应当以高度人身性为标准进行类型划分,并结合典型列举进行构建。人格权益型虚拟财产中的虚拟物品是最具有人格特征的狭义网络虚拟财产,原则上可以继承但需平衡多方权益;财产权益型虚拟财产中的虚拟货币是经济价值最为显著的狭义网络虚拟财产,电子货币是用户对网络运营商的金钱债权,二者都可以发生继承

(五)房屋卖到一半,卖方身故,遗产管理人如何顺利推进房屋过户?如何纳税?

案情简介: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履行了一大半,卖家房款收到了80%,买家也已经入住房屋。但因为是动迁房,暂时不能过户,买卖双方就约定3年后过户。结果在过户时间届满前,卖家身故,此时遗产管理人该如何顺利推进房屋过户?

律师建议:房屋买卖合同大部分权利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目前仅剩20%尾款。在这种情况下,遗产继承人要继承的实际上只是这部分尾款(债权),而不是整个房屋(物权)。如果遗产继承人继承整个房屋后再出售,会产生巨额的个人所得税。建议遗产管理人提起合同诉讼的方式,起诉房屋购买方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虽然卖家已经身故,但应该由卖家承担的税费,由遗产管理人从遗产中拨付

发展与多元化催生着财富管理专业领域更新迭代,持续学习则是我们作为专业人士应有的职业素养。以上为本周的行业动态与资讯分享。一点新知,分享各位,期待下期的一期一会。

由薛京律师编写的《私人财富保护、传承与工具》已由电子工业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本书是作者从企业财富、财富传承、婚姻财富、财富工具及政策解读五个角度,深入分析私人财富面临的风险问题,以打破大众的法律盲区,为大众提供操作指引。


本书借助翔实的司法案例,对资本市场热点问题、与大众密切相关的财富保护及传承问题进行了深入、透彻地分析,并给出规划方案与风险防范措施。同时,作者解读了对大众影响较大的财富领域的相关政策,包括全球征税、居住权、意定监护、遗嘱信托、遗产管理人及房地产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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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快讯 | 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2024年第18期)


薛京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在公司法律业务、股权非诉与诉讼业务方面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曾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并购、重组、融资等专项或常年法律服务,代理多起公司纠纷案件。


财富管理领域资深律师,擅长家族信托、家族企业治理与股权传承等创新法律业务,为诸多高净值人士提供私人财富顾问服务,协助家族设计传承方案,代理多起涉及私人财富股权纠纷。


业务联系电话:1366 109 7559                    (微信号同手机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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