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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快讯 | 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2024年第18期)

薛京 薛京律师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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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薛京律师继续推出“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专题文章,本期涉及的关键词为慈善信托、英国移民全球税、律师执业责任险、同居析产、社会组织监护人、债权家族信托、必留份制度、股权家族信托,具体如下:

一、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

(一)国内首个非上市公司股权慈善信托设立

3月19日,由平安银行私人银行协助设立的华欧民康慈善信托备案成功,该笔慈善信托由委托人潘安南捐赠所持的5% 股权设立,受托人为深圳市上庠青少年科技创新促进中心,托管机构为平安银行,这将成为我国首个非上市公司股权慈善信托,主要面向困境女性群体开展健康知识宣传,构建癌症早筛系统,降低癌症发病率。

(二)英国宣布向移民开启全球征税
2024年3月6号,英国财相Jeremy Hunt宣布春季财政预算案,其中包括国民保险(NI)、住宅物业资本利得税(CGT)的降低,最为引人注目的是废除在英国实行了两个多世纪的“非本土居民税收”(non-domiciled tax)制度,从2025年4月开始,英国将对在当地居住满4年以上的移民进行全球征税。通俗的说,明年4月6日开始,移居英国的个人,首个4年不用全球征税,居住满4年之后,个人将需要就其全球收入和资本利得进行缴税。

(三)律师见证遗嘱无效被判百万赔偿且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拒赔

近期,上海金融法院审理了一起有关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的纠纷。本案中,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在1994年为客户提供了代书遗嘱见证法律服务。但由于仅有一名律师在场见证,导致遗嘱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律所因此赔偿客户损失171万余元,随后,律所以律师执业责任保险起诉保险公司,却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驳回理由为,律所在1994年提供代书遗嘱见证业务的时间不在律所、律协各期投保的律师执业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追溯期内,不在保险单范围内

二、财富管理领域专业文章推荐

(一)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同居析产司法解释条款的思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3条规定了同居关系析产纠纷的处理规则,将同居而产生的财产关系纳入保护范围,引起各界的关注,本文作者认为,与之相关的问题还需要在规则中进一步强调与明确,具体包括:
1. 确立同居财产归属认定与分割的原则:区分对待、分别调整原则;照顾子女和女方合法权益原则;不违背公序良俗原则。
2. 明确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的主体范围:第3条规定中“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涉及的主体范围是仅仅指男女双方均为未婚者,还是也包括一方或者双方为丧偶者或者离婚者,需要进一步明确。
3. 对同居期间财产来源的界定规则进行细化:从财产取得是否与人身有关联来看,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包括与人身没有联系的财产和因人身关系而取得的财产;根据财产取得方式与依据的不同,可将同居财产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形式;同居财产关系,不仅包括同居期间形成的物权关系,还包括因同居行为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法院能指定社会监护组织担任监护人吗?
案情简介:陆女士年近七十,父母、丈夫均已身故,儿子2004年患精神分裂症长期住院。陆女士兄弟姐妹长久失联,虽经有关部门联络,也不愿意担任陆女士的监护人。陆女士户口属于闵行区“社区公共户”,并无对口的管辖居委会。
裁判要点:法院认为闵行区民政部门依法应该担任陆女士的监护人,闵行区有专业的、经由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有资质的社会监护组织“上海市闵行区尽善社会监护服务中心”,因此,法院判决指定尽善监护担任陆女士的监护人。
律师评论:《民法典》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公职监护人,在“无人监护”的情况下,本案依法应由民政部门担任公职监护人,但是监护责任关于人身和财产,专业要求高、日常细节多、法律责任重,民政部门即使托底,最终往往也只能把具体的监护事务转委托给其他更专业的机构,“尽善监护”作为社会服务机构,系该区民政局批准成立的,业务范围对口、监护专业过硬,因此闵行法院直接一步到位。若闵行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定闵行区民政局担任监护监督人,“监护+监督”的安排将会更完善。

(三)债权家族信托:企业家投融资与税务筹划的新宠

债权家族信托作为一种创新的财富管理工具,它不仅能够满足高净值客户对财富管理的需求,还能提供稳定的收益,同时,所关联的家族企业也能获得更加灵活的融资支持。

债权家族信托的设立通常涉及两个主要步骤:首先家族信托的创立者,会将现金资产或他们持有的对家族企业的债权转移到信托公司,以此作为设立家族信托的基础。这个过程涉及到将家族的财产正式转移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进行管理和运用。接下来,债权家族信托的运作有两种常见的模式:现金资产成立家族信托;存量债权转移。
债权家族信托业务的关键在于如何规范操作。如果委托人在设立信托时就带有不正当的动机,比如出于避税、逃债等目的,那么整个信托的结构就像是从源头就受到污染的河流,很难保证其后续运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为了确保债权家族信托业务的合法合规,委托人、受托人以及信托公司都应该遵循透明、公正的原则,确保信托的设立和运作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避免因小失大,造成不必要的法律和税务风险。
(四)父亲过世留下债务,应当为未成年子女保留必要遗产份额
案情简介:陈某生前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陈某去世后尚欠银行贷款本息十四余万。经查明,陈某留下的遗产系登记在其与妻子李某名下的房屋一套及婚后购买的小轿车一辆,陈某对该房屋和汽车享有50%的份额。银行认为,陈某的妻子李某及两个儿子陈某宇、陈某俊(未成年人)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当对陈某的债务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案件审理中,陈某的妻子李某及两个儿子均表示已书面放弃继承陈某遗产。
裁判要点即便放弃继承,但陈某遗产中的房产及车辆由李某及陈某俊实际占有、使用、控制,应当认定为陈某遗产的实际管理人,负有以所管理的陈某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因此判决在陈某的遗产范围内,优先为陈某俊留存生活费用,剩余遗产再行负担债务。

(五)香港豪门遗产继承的博弈与法律适用

案件背景:香港某富豪去世后,其设立的家族信托,分配的遗产在历经几次分配之后所剩无多。2016年其大儿子的四个子女入禀高等法院,要求撤销姑姐们的遗产执行人资格,并变更股权登记。
裁判要点
1.遗嘱管理人暨信托受托人是否有权利将遗产关联公司股权登记在自身名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本案争议遗产为有利公司80%股权,有利公司系依据我国大陆地区法律设立于佛山市顺德区的有限责任公司,故有关遗产管理的准据法应选择我国大陆地区法律。本案中,遗嘱规定,姑姐们作为遗产管理人及信托受托人,具有绝对酌情权,为遗嘱受益人的利益考虑,进行遗产管理及分配。在法律已对遗嘱信托、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制度作出规定的情况下,且现实执行确有难以推进的情形,遗产管理人将股权登记到自身名下,并无明显法律瑕疵。
2.继承人是否有权请求将股权登记变更至自身名下。目前遗产尚处于收集、管理阶段,并未全部进入分配阶段。由于遗产的总额并不确定,因此大儿子的四个子女虽对遗产整体享有一定的份额,但并不代表其对有利公司80%股权享有的继承份额已经确定,故其主张将前述80%股权按照遗嘱分配的份额登记在自己名下无法律及事实依据。

发展与多元化催生着财富管理专业领域更新迭代,持续学习则是我们作为专业人士应有的职业素养。以上为本周的行业动态与资讯分享。一点新知,分享各位,期待下期的一期一会。

由薛京律师编写的《私人财富保护、传承与工具》已由电子工业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本书是作者从企业财富、财富传承、婚姻财富、财富工具及政策解读五个角度,深入分析私人财富面临的风险问题,以打破大众的法律盲区,为大众提供操作指引。


本书借助翔实的司法案例,对资本市场热点问题、与大众密切相关的财富保护及传承问题进行了深入、透彻地分析,并给出规划方案与风险防范措施。同时,作者解读了对大众影响较大的财富领域的相关政策,包括全球征税、居住权、意定监护、遗嘱信托、遗产管理人及房地产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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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京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在公司法律业务、股权非诉与诉讼业务方面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曾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并购、重组、融资等专项或常年法律服务,代理多起公司纠纷案件。


财富管理领域资深律师,擅长家族信托、家族企业治理与股权传承等创新法律业务,为诸多高净值人士提供私人财富顾问服务,协助家族设计传承方案,代理多起涉及私人财富股权纠纷。


业务联系电话:1366 109 7559                    (微信号同手机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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