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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需谨慎:新《公司法》下公司债权人向股东追责的八大典型场景

郭琳 薛京律师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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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瑞幸咖啡、库迪咖啡创始人陆正耀被强制执行18.96亿元一事备受关注,这位连环创业者曾多次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被法院强制执行,近一年内已经被申请执行近30亿元。同样,锤子科技CEO罗永浩曾因创业导致负债6个亿,日夜不停做直播上演了一出商界“真还传”。这二位创业者曾经是多个风投机构追捧的创业明星,他们名下的负债其实就是投资机构沦为不良资产的债权。
投资成功固然投融资双方皆大欢喜,但是风险投资看走眼也是大概率事件。公司的债权人、包括债权投资、股权投资、合作伙伴、供应商等,在企业无力还债时,即使诉讼“过五关斩六将”获得胜诉判决,也往往遇到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窘境
2024年7月1日即将实施的新《公司法》,为公司经营不善的债权人追偿带来了利好消息。新《公司法》对于股东违反出资义务、违法分红、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违反信义义务的董监高和中介机构等主体,均明确规定了更加严格的法律责任。相比之前的规定,这些法律责任的“增强版”内容,增加了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力度。直接的效果就是,在公司欠债、无力还债的情况下,债权人追责的主体可以合法地“连坐”至股东、董监高。
以股东为例,笔者分不同的场景,梳理了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担责八大场景,帮助债权人拓展维权思路和追偿主体范围。

场景1:公司设立时有股东出资不实,公司债权人可追究所有发起人的责任

新《公司法》规定,若公司设立时,有全部或者部分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缴纳出资,不管该出资是货币形态还是非货币形态,债权人均有权要求前述股东补足出资,同时还可以要求设立时已足额出资的发起人股东在前述股东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就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仅针对原始股东,且限于该原始股东在公司设立时的出资。若后续出现了股权转让受让人不履行出资义务,或是债权人请求股东出资加速下产生的出资义务,其他发起人则无须对出资不足的部分担责。
(2022)苏04民终5773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在因公司破产导致部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情况下,其他发起人无须对前述股东的出资不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第50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场景2:若股东抽逃出资,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在抽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抽逃出资的实质是逃避履行出资义务。该情形下,债权人可以起诉抽逃出资的原股东,请求其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抽逃出资通常具体表现为: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以及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实践中,股东抽逃出资的手段可能不断翻新,法院越来越倾向于用“实质优于形式”的理念进行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21年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件“河南省中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案”中,所涉抽逃出资的行为较为特殊,即股东将同一笔出资循环多次增资到目标公司,其后又将该出资流向其控制的第三方,再通过第三方减资来抽回出资。判决认为,在股东实际控制的第三方公司未作减资变更登记时,股东的整体行为构成抽逃出资,应依法对目标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也是近年来法院在民商事审判中强调的“穿透性思维方式”具体的体现。
新《公司法》第53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场景3:若股东违法减资,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其在减资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减资一般会导致公司的偿债能力下降。除新《公司法》规定的简易减资以外,普通的减资导致公司资本流出至股东处,企业偿债能力受损,从而伤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公司减资必须严格依据法定的条件和流程。若出现违法减资的情形,债权人可要求违法减资的股东在违法减资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在(2023)京03民终7237号案件中,豪久公司就其减资事宜仅登报公告,未单独书面通知其已知债权人城建公司,法院认定豪久公司构成违法减资,支持了债权人关于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请求。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股东在减资后未实际取回出资,只要存在违法减资行为,亦视为实际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江苏省高院发布的典型案例“货运公司诉陈某、徐某、杨某公司减资纠纷案”中,生效判决认为,公司股东办理减资过程中未通知已知债权人,也未进行清偿或提供担保,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即便股东陈某未从公司取回出资,但该出资已由股权转化为对公司的债权,会导致其清偿顺位提升,遂判决陈某在减资范围内就公司欠付的案涉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第226条: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场景4: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债权人可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新《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终于突破了此前立法和司法实践要求的“高门槛”,如之前要求作为债务人的企业处于破产或清算阶段、具备破产原因、恶意延长出资期限等。新《公司法》明确了在公司不能如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即可要求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对债权人的保护力度前所未有。
在山东省高院2022年发布的典型案例“某贸易公司诉某化工公司等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公司股东明知债权人已向法院提起给付之诉却公然通过公司决议延长全部认缴资本的出资期限,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新法施行后,即使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没有如上文般“公然挑衅”,只要公司出现到期不还的债务,就有可能被债权人要求提前出资。也就是说,在新《公司法》下,债权人要求股东加速到期替公司偿债无须证明股东“有过错”。至于债权人是在起诉公司时可以一并起诉尚未出资的股东,还是需先起诉公司再起诉股东,尚需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新《公司法》第54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场景5:公司存在继受股东未履行实缴义务的,公司债权人可要求新老股东均担责

无需区分股权转让人是否存在滥用出资期限利益、恶意逃避债务等恶意,只要出现受让方未按期缴纳出资的情形,债务人即有权向该股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在欠缴的出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情形下,对于转让时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受让方是第一顺位出资人,转让方对受让方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而在转让时存在瑕疵出资的情况下,如转让方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为保障债权人权益,除受让方已尽审核义务的特殊情况以外,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对公司的债务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在最高院(2022)最高法民终116号案件中,中旅西北公司认缴出资期限未届满就以0元对价转让了股权,受让方亦未缴纳出资,法院认为该公司恶意转让股权,判决该公司对沙苑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其认缴而未实际出资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在新《公司法》下,债权人可在起诉时将公司与股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列为被告,增加偿债的可能性。
新《公司法》第88条: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场景6:股东若与公司人格混同,可要求其连带担责

认定公司与股东是否存在人格混同,一般是从二者在财产、业务、人员、住所等方面是否存在独立性予以判断,其中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如果股东存在代收公司款项、公司财务与股东财务混同等,债权人就可以要求股东对于公司的欠债承担连带责任。
在(2020)最高法民申463号案件中,法院基于陈某为易达公司法定代表人、绝对控股股东,易达公司财务账簿缺失、财务管理混乱,公司资产流向不明,陈某代收公司工程款,致使佳亿公司对易达公司债权至今无法清偿等案件事实,认定佳亿公司主张陈某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理由成立,判决陈某对易达公司欠付佳亿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第23条第1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场景7:若一人公司或夫妻公司为债务人,可追加股东为共同被告

若向一人公司追偿债务,则可以直接追加股东为共同被告。一人有限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当债权人起诉公司和股东时,由被告(股东)对于公司财产与己方个人财产没有混同进行举证。究其原因,一人公司缺乏分权制衡的内部治理结构,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极易混同。设置举证责任倒置,有助于强化一人公司的财产独立性,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
当夫妻公司为债务人时,亦可考虑分别追加夫妻两人与公司一同作为被告。虽然立法没有直接规定,且实务中对于夫妻公司是否为实质上的一人公司、举证责任是否倒置均存在争议,但是夫妻公司中确实存在公司出资即为夫妻共同财产、客观利益高度集中、主观意思表示高度一致、公司内部缺乏有效监督、公司财产易被挪作私用等情况。同时,结合司法实践中最高院(2019)最高法民再372号案件、广东佛山中院(2021)粤06民终12402号案件等均认为除非另有反证,夫妻公司为实质上的一人公司。故债权人可以将夫妻两人与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以进一步增加公司债权实现的可能性。

新《公司法》第23条第3款: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场景8:公司违法分红的,可要求股东退还

若公司分红未满足弥补亏损、依法提取公积金、缴税等前提条件,违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债权人可尝试通过确认违法分配利润的股东会决议无效、要求股东将违法获取的款项归还公司、重新启动对公司的执行程序,或在确认股东会无效后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股东在违规分红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的利润分配关乎债权人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因此法律严格规定了利润分配的前置事项。根据新《公司法》第210条的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同时,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新《公司法》第211条: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是在新《公司法》背景下,笔者总结的公司债权人在向公司追债的同时,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责任的八大场景,将偿债义务由冷冰冰的“法人”落实到了血肉丰满的具体的“人”。面对公司债务难以执行的困境,债权人维权拥有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行动指南。
不过具体维权时,以何种案由追究股东责任,是在债权纠纷中直接作为共同被告,还是需要另行起诉追责,抑或是在执行阶段作为可供执行的财产来源提出,以及债权人为追责可以行使哪些调查权利获取证据等,均需要司法解释和实务进一步细化。薛京律师团队将总结实务经验,另外成篇分享。
此外,从另一个维度看,作为企业的股东,建议企业主从以下方面做好个人与企业债务风险的有效隔离:

1.学习法律知识,增强守法意识

新《公司法》对于出资方式、期限、违反公司资本充实义务的责任承担等做出了多处修改,对于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创业者应当熟悉《公司法》,至少应当知道作为股东的各大风险和底线在哪里。

2.寻找靠谱“队友”,签署内容完善的合作协议

创业不仅需要找“好人”,更需要“亲兄弟明算账”。股东之间务必签署涵盖了出资、股权转让、盈亏分配、退出、违约责任承担等的股东协议或合作协议。只有事先约定得足够详尽和明确,才能最大限度减少与“不靠谱”股东合作的牵连风险。

3.优化持股结构,尽可能避免设立一人公司或夫妻公司

合理的股权结构是公司健康运营的前提。一人公司或夫妻公司虽然治理高效、沟通成本低,却也容易被认定为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科学合理的股权架构才能有助于合法实现企业与家庭风险隔离、创业者轻装上阵。

4.利用保险、家族信托等财富管理工具布局家庭资产,做好家企隔离

笔者团队向来强调“先规划再创业”,创业者除了勇气还应当有隔离风险、照顾家小的智慧。创业之路,往往要求创业者把全部身家拿去承担无限责任。所以,创业之前合法地把一部分资产转化为有隔离功能的家庭资产,如家庭保障性保险、家族信托等,是一个创业者应该具有的规划智慧。

创业道路上,请带好一本《公司法》。新《公司法》到底是债权人维权的利剑还是创业者隔离风险的盾牌,端看对《公司法》的研读与理解。




郭琳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顾问,诉讼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标准与法治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光明网讲师、共青团中央团校网络课程讲师,具有多年司法实践经验,承办婚姻家事、继承等民商事案件逾千件,有多篇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年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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