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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合规管理体系防范家族企业风险

陈立彤 雷莉 睿和瑞家族办公室
2024-08-23

家族成员联手创立企业的初衷是赢利,让资本获得最大回报。在追逐资本回报最大值的过程中,建立合规体系是保证企业长青,健康稳健发展的必要条件。种种案例揭示了企业不合规将引发不可估计的损失甚至带来灭顶性灾难:美国制裁某知名科技企业案,在美国有关部门对企业展开调查前,由于公司领导对于贸易管制合规不了解,没有及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错失了挽救良机;某知名集团行贿案,素有民间“中纪委”之称的首富家族集团行贿本市高官,涉案金额高达2000万;某生物制药爆出假药案,给企业造成了灭顶之灾,百亿资产瞬间蒸发,企业退市,全资子公司宣告破产……企业合规体系漏洞将把企业置于巨大风险,轻则导致企业不仅面临政府罚单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企业信誉受损,重则甚至导致企业破产,股东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健全的合规体系可以保证企业熟悉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重点,能有效地规范企业行为,防范法律风险,保证家族企业基业长青。

案例引入

某汽车公司由夫(邓某)妻(马某)二人在上世纪90年代一手创立,经营范围为多品牌汽车销售服务,经过十多年的奋斗,公司于2014年上市,同年斩获55亿元营收,被奉为“营收王”,成为当时的明星股票。


(1) 在公司中,丈夫担任公司董事以及总经理,妻子担任董事长,儿子担任采购总监、分公司总经理,妻子的弟弟担任采购部总经理、总经理办公室主任,而其妻子担任审计部副经理。


(2) 2015年8月,公司的大股东邓某收到广东证监局开出的《关于对邓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原因是邓某没有在《公开转让说明书》披露其持有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事实。


(3) 2015年9月,因与经销商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行为,收到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改委”)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粤发改价监处[2015]68 号)并被处以 123万余元的罚款。


(4) 2015年,公司持股30%的河北另一公司(马某为董事)占用公司400万资金,但仅在年报中做出了事后解释。


(5) 2015年底,该公司公告夫妻双方解除了一致行动人关系。另外,公司高层发生频繁变动。


(6) 2016年初,邓某称其被阻挠参与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大会以多数表决通过罢免邓某董事职务,而邓某提起的多项议案也未通过。邓某起诉公司,称股东大会决议因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中的召集程序无效。但随后不到一个月,邓某撤诉,2日后,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名邓某为董事候选人。


(7) 2017年,邓某行贿广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曾某,涉案金额79余万元([2018]粤12刑初29号)。


(8) 2018年2月,邓某提出辞职,辞去其担任的董事职务。公司于 2018年2月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补选了董事,邓某辞职生效。


(9) 2018年3月,该公司收到当地环保局罚单(穗花环罚[2018]159号)。


(10) 创始人夫妻曾与多家投资机构签署对赌协议,许诺假如公司不能兑现业绩承诺,将以二人自身资产补齐业绩价差,并履行股份回购义务。最后公司业绩未达标,债务人向法院提出救济,法院支持债务人请求。其中,邓某于2018年已完成该承诺,马某仍在履行中。


(11)2019年9月,企业发布退市公告。


律师分析

案例引入企业是典型的家族企业,企业由家族成员创办,家族成员任职企业管理层。该企业多次触犯法律雷区,侧面反映出企业合规意识薄弱,没有成熟的合规体系为企业保驾护航。

上述案例反映出该家族企业有如下问题:


第一, 违反岗位回避制度原则‎(1)

在该公司中,大量家族成员在企业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并没有实行岗位回避制度,这很可能对企业的效率以及透明度产生消极影响,违反《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第3号——人力资源》第二章第六条提出的岗位回避制度。

因此,选拔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因事设岗,以岗定人,选贤举能,德才兼备,以德为先,避免因人设岗,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尽量避免“家本位”,任人唯亲。有才德的家族成员可以参与公司的建设与发展,对于能力不足的家族成员不参与企业经营,但以股息和分红等形式获得公司带来的收益。


第二, 未履行披露义务‎(2)

根据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2号【2021年最新修订版本,当时适用为2007年版本】第三条,以及《证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邓某作为公司董事以及第一大股东,却未披露其拥有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事实两年之久,属于重大遗漏。另外,该行为也违反了上述准确、完整和及时披露信息的原则。


第三, 实施垄断行为,扰乱市场秩序‎(3)

本案例家族企业与经销商签署价格垄断协议,实施价格垄断的行为构成《反垄断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第四, 缺乏有效的规范和制衡机制‎(4)

公司资金出借给关联公司,但没有列明在资产负债表中,而是出现在对资金占用的解释部分,这难以不让人猜测该笔资金是没有经过董事会审核以及财务审计部门备案,而是公司高层直接挪用该资金至目标公司,事后在需要解释的时候,才解释为资金出借。公司高层很可能存在滥用职权,越过相应程序,对资金的使用和支配具有肆意性。


根据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审计署、原银监会、原保监会制定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四十二条指出,“企业至少应当将下列情形作为反舞弊工作的重点:(一)未经授权或者采取其他不法方式侵占、挪用企业资产,牟取不当利益……(三)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滥用职权。”


家族企业除注重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更注重家族企业的控制权,这是与非家族企业最大的区别。因此家族企业的掌门人的决定普遍显得具有肆意性,缺乏有效的制衡以及监督机制。但是,现代企业的发展趋势是专业化和民主化,因此,家族企业应秉承科学、精简、高效、透明、制衡的原则,重点发挥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在公司中监督和制衡的作用。采用不相容职务分离制度,将可行性研究与决策审批、决策审批与执行、执行与监督督查等不相容职务分离。


第五, 商业贿赂‎(7)

邓某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79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所述的行贿罪。

另外,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5号——企业文化》第七条,企业董事应当以身作则,树立榜样,以优秀品格和脚踏实地的工作作风带领团队。邓某作为公司的董事,应当以身作则,发挥带头的榜样作用,不应知法犯法,行贿国家公职人员。


第六, 建设工程不符合当地环保法规‎(9)

该企业在建设汽车维修以及保养业务相关场地项目时,未依法申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第七,股权架构设计不当,导致婚变对公司控制权产生直接冲击,管理层陷入混乱 ‎(5)‎(6)

案例家族企业的股权结构是夫妻创始人直接持股,份额合计超过50%,在宣告解除一致行动协议以前,创始人夫妇为公司的最大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但是当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分道扬镳,宣告解除一致行动协议后,公司陷入无人掌握实际控制权的局面,管理层陷入混乱。原董事长邓某甚至报警,和警察一起才得以进入股东大会现场,实为闹剧。而且基于上市公司的公开披露原则,任何家族事宜(婚变、失踪、死亡等)导致的股东变动将需要直接予以公告,投资人、债务人、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可以直接得知这些变动,可能对公司现金流产生压力。

而家族企业成员可以通过设立家族信托,SPV等方式避免直接持股,减缓婚变、股东死亡等家族内部变动对企业稳定的冲击。


第八,缺乏诚信经营理念‎(3)‎(7)

本案例家族企业的董事邓某行贿,公司工作人员为了“冲销量”和经销商实施区域价格垄断,扰乱市场秩序,侧面反映公司文化以及价值观存在一定问题,相关法律意识淡薄。属于《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5号——企业文化》第三条第(三)款所列的缺乏诚实守信经营理念的风险。


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家族企业没有建立成熟的合规体系,对相关法规不了解甚至是无视,追求经济利益过于急躁,乃至触及法律雷线。


家族企业合规,没有外企的“基因”上的自觉动力,也没有国企的国资监管的约束,以民营企业为主的家族企业没有一个强有力的外部约束力,其往往“利字当头”,利益为先,而忽视甚至无视合规。因为“合规”意味着要付出合规成本,即学习成本(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的时间成本)、管理成本(需要聘请合规官、成立合规部门的花费)以及合规后对利润减少的影响。


如果将做企业比作在路上行驶的汽车,则是这样一幅情景:一开始,我们要启动这辆汽车,我们更多的关注这辆汽车能不能跑起来,后面等汽车跑起来了,汽车会持续加速达到某一个速度,并稳定前行。如果在前行过程中遇到任何状况例如红绿灯、路障、行人、前面的车减速等,我们要踩刹车,以免车被撞坏,发生车损人亡的灾难。推移到企业就是:一开始做企业的时候,我们关注的是企业能不能活下来,能不能赢利(车子能不能跑);当企业可以活下来以后(车子跑起来),企业会进入高速发展期,最后进入稳定期(车子持续加速最终稳定到一定速度)。而合规系统就好比企业的刹车器。车子一旦启动了,就必须要安装刹车器,在汽车行驶的过程中,必定会遇到要踩刹车的情况(监管限制、法律雷区)。刹车器虽然会使汽车前进的速度减慢,但是他保护的汽车(企业)以及汽车上乘客(股东)的生命安全。汽车开得越快(企业的体量越大),在没有刹车器的情况下,撞车的后果就越严重,受害者不仅仅是汽车(企业)、乘客(股东),而且还会牵扯被撞的第三方(受害第三方),假如汽车被撞后还发生爆炸,则影响面会进一步扩大(公共安全)。没有刹车器的汽车就好比没有合规体系的企业,只会盲目前行,一旦遇到障碍物(法律雷区),则可能面临车毁人亡的悲剧。因此,建立家族企业合规体系攸关家族财富安全以及家族企业的稳定长青。


律师提示

建立家族企业合规体系,防范合规风险,保证企业基业长青,家族企业应当注意,合规不是一蹴而就的工作,一个良好有效运行的合规体系一定是通过经年累月的努力建设而成的,但步骤上来讲,首先是迈出从零到一的突破,结束合规裸奔的状态,然后再逐步完善。


整个过程可以参考ISO37301国际标准《合规管理体系——要求和使用指南》,作为一部给国际上所有组织,无论是营利还是非营利,是私有还是公有的组织的合规体系建设指南,这份标准总结归纳了从规划到实施合规体系的最佳实践做法,然后用标准语言将要点表述出来。而家族企业一般相比其他模式的组织来说,合规的基础要更加薄弱一些,亟需能够提高自身的合规管理能力的系统化方法。


ISO37301采用PDCA理念完整覆盖了合规管理体系建设、运行、维护和改进的全流程,基于合规治理原则为组织建立并运行合规管理体系、传播积极的合规文化提供了整套解决方案。


就上面提到的案例来说,我们认为该家族企业目前最紧迫需要做的工作,根据ISO37301的要点,都能找到有关的指引。


企业应当制定完善的合规计划。合规计划应当包括:合规宪章;合规组织体系,由合规委员会、首席合规官、合规部门、合规人员组成,遵循独立、权威、享有必要的资源、信息沟通顺畅四大原则;合规政策,用于各部门具体落实;合规程序,以防范体系、识别体系、应对体系为三大支柱。ISO37301就提到组织应当有与组织目的相适应的合规方针,规定合规工作的提纲要领的内容。


搭建合规体系以有效地识别、评价和控制风险。通过合规风险评估、合规尽职调查、定期合规报告以及巡回合规检查等制度来识别评价境内外重大风险,防止重蹈某科技企业、首富家族集团等企业的覆辙,更要避免类似某生物制药因违法违规而遭受灭顶之灾的情形发生,最后达到控制风险的目的。案例中的家族企业应当重点关注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税收、产品质量、知识产权、环境保护等合规高风险领域。ISO37301专门有合规风险评估的内容,要求组织把合规义务和经营活动、产品、服务等联系起来以识别合规风险,控制风险的目的。


此外,根据ISO37301的要求,组织所在的背景也将决定其应当遵守和参考的规则,中国的企业也应当深入学习由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审计署、原银监会、原保监会制定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及其配套指引,该指引包括《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它们是适应我国企业实际情况、融合国际先进经验的指导企业合规的规范性文件,对企业内部风险管控具有指导性意义。


附:相关法条与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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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SO 37301:2021《合规管理体系——要求和使用指南》。陈立彤律师参与该国际标准的制订,但文本版权归属于ISO国际标准化组织,需要在官方渠道购买。


2.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四条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 发行人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证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十三条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第十四条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 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本条 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 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8.  《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第3号——人力资源》

第六条 企业选拔高级管理人员和聘用中层及以下员工,应当切实做到因事设岗、以岗选人,避免因人设事或设岗,确保选聘人员能够胜任岗位职责要求。企业选人员应当实行岗位回避制度。


9.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5号——企业文化》

第三条 加强企业文化建设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三)缺乏诚实守信的经营理念,可能导致舞弊事件的发生,造成企业损失,影响企业信誉。

第七条 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企业文化建设中发挥主导和垂范作用,以自身的优秀品格和脚踏实地的工作作风,带动影响整个团队,共同营造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环境。


10.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第四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反舞弊机制,坚持惩防并举、重在预防的原则,明确反舞弊工作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有关机构在反舞弊工作中的职责权限,规范舞弊案件的举报、调查、处理、报告和补救程序。

企业至少应当将下列情形作为反舞弊工作的重点:

(一)未经授权或者采取其他不法方式侵占、挪用企业资产,牟取不当利益。

(二)在财务会计报告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

(三)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滥用职权。

(四)相关机构或人员串通舞弊。


《企业国际化进程中合规风险的爆发与防范》,资深涉外律师、前跨国公司合规官、合规标准参与制订者多年积累的合规管理经验之作。

《公司治理法律实务》,内容涉及从公司设立、经营、到公司解散与清算的全流程,完整地梳理和解答了公司治理中高频的热点、难点法律问题。


陈立彤 律师

大成上海办公室高级合伙人,国际风险与合规协会副会长,福特公司前亚太区合规总监,中国律师、美国纽约州律师

邮箱:henry.chen@dentons.cn

雷莉 律师

大成成都办公室高级合伙人,大成中国区公司委家族企业治理研究中心主要成员,某高科技公司前财务总监,会计师

邮箱:leili@denton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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