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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股权如何继承? 这些风险不得不防

雷莉 陈立彤 睿和瑞家族办公室
2024-08-23

代持股权如何继承?

这些风险不得不防

导语:股权代持,往往是实际出资人出于防止财富暴露,规避法律法规的限制、禁止性规定,或竟业限制、关联交易、资产隔离等考量而采取的措施,目的在于达到隐藏股东身份效果。在法律规定层面,《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和《九民纪要》都肯定了股权代持的效力;但是,在实践中,股权代持也会面对诸多风险,如实际出资人如何保障实控权,实际出资人显名化条件及程序,显名股东擅自处置股权如何救济等常规法律问题。但是除了前述常规法律问题外,股权代持中的继承纠纷也是值得重点关注。那么股权代持会出现什么继承问题,如何处理该些继承问题,本篇文章告诉您。

案例导入:A公司是李先生和王先生一起创办的公司,分别持有公司股权的40%和60%,二人是非常好的朋友。公司设立时,李先生是高校教师,不方便做股东,就委托王先生帮忙代持自己的40%股权,也就是工商登记层面显示王先生持有公司100%股权。公司一直正常经营,公司利润不断增长,但是一直没有分红。2020年,李先生和王先生一起出差,在高速上发生交通事故,二人同时死亡。料理后事后,李先生的妻子要求王先生继承人归还代持的40%股权,但是被王先生家人矢口否认,两家关系恶化,诉至法院。王先生去世时,其名下登记有公司100%股权,他的继承人能否继承全部股权呢?

一、实务观点

因为股权代持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特别要求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具有极高的信赖度,但如开篇案例之中的情形,委托人和受托人都双双去世,双方的信任关系已不复存在,因而会导致双方继承人意图解除代持关系,进行发生纠纷。而在法律规定层面,代持股权的继承问题在《民法典》和《公司法》之中都没有明确规定。

司法实务中,一些法院已经针对类似问题作出了具有指导和借鉴意义的判决。如在陈玉珍与北京房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一案中,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2017)京02民终3042号判决书之中写明:虽然根据工商登记记载,付某(代持人)持有公司0.78%股权,但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实际归属于付某的出资额为55.42万元,占0.2578%股权,另外112.51万元属于他人出资,不属于付某所有,仅是由于房建投资公司改制,由付某代持了该部分股权。所以,陈某(付某继承人)有权继承付某的出资55.42万元,并有权主张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将0.2578%股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对于付某代持的他人出资112.51万元,陈某无权继承,亦无权要求公司变更到她名下。

可见,实务之中,如果在认定具有代持关系的前提下,法院更多地对股权实际代持情况进行考察,而非仅受限于工商登记,而由股权代持派生的委托关系不会因为委托双方死亡而一概终止。在法院确认具有实际的代持关系后,会认定继承人可以继承被代持的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2015)民申字第497号再审裁定中载明,在股权确认纠纷中,因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财产权益属于继承纠纷,与股权确认纠纷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法院仅需确认被继承人与他人之间是否有代持股关系,被代持股权是否归被继承人所有,而不宜在同一案件中直接对被继承人能否取得股东资格作出认定。因此,在股权确权纠纷中,继承人直接要求确认由他人代被继承人持有的股权归继承人所有的,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按照第二个判例的思路,在一些裁判中,股权代持的继承的问题会被认定为两个法律关系,即股东资格的法律关系和继承的法律关系,在两个关系存在区分的情况下,如果继承人欲通过一个诉讼直接取得被代持的股权,成为公司股东,可能难以得到支持,而需要在确定代持关系后,再另行提起股东资格确认(即显名化)的请求。

这样,李先生和王先生的问题,我们就能够解答了。首先,关于继承的问题。王先生和李先生车祸去世后,如果李、王之间存在有效的代持关系和出资凭证,那么李先生之妻可以继承。因为根据《民法典》第一起一百二十二条,该代持项下的权益,是可以被继承的,但是如果缺少书面的代持文件和出资凭证,李先生之妻会面临极高的举证责任。而且,案例中李先生之妻的诉求为归还代持的40%股权,这还需要考察王、李生前是否有退出机制以及清算的约定,如果缺少书面文件和对于退出、清算的约定,李先生之妻可能会付出高昂的法律成本。其次,关于股东资格的问题。这涉及隐名股东显名化的问题,在实务中,可能需要履行在继承关系成立的基础上,“再走一步”,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第3款规定进行显名化。即李先生之妻若意欲变更成为A公司真正股东,需要征得A公司半数股东以上同意或者在公司章程另有约定的情况下,遵从章程约定成为股东。

值得注意的是,因为A公司利润不断增长,李先生被代持的股权也会不断增值,若李先生之妻最终成为A公司股东,可能会面临巨大的个税压力,因为隐名股东显明化也可能会被认定为是股权转让,而被征收税费。

二、律师提示

在代持股权继承的实践中,继承人往往需要承担较高的证明责任。除了需要证明被继承人和代持人之间存在代持关系外,还需要证明自己是合法有效的继承人,甚至可能需要就显名化的问题再另行提起诉讼。因此,继承人或实际出资人需要建立起合理的风险防范机制,树立保留证据的意识,采取合法措施保障自身权益,做到未雨绸缪,减少或规避股权继承风险。具体而言,笔者认为做好以下几点很重要:

1、以书面协议形式确认代持关系

如上所述,代持股权的基础纠纷同时设计代持关系的确认、继承权合法性审查、股东显名化等多重问题,如果无法提供行之有效的书面协定,并合理提出诉讼请求,可能导致同一案件被法院拆分为多个诉讼,从而增加诉讼成本和时间成本。因此,一份书面的代持协议就显得尤为重要,例如在本篇案例之中,王、李之间因关系要好,未签订书面协议,而只存在所谓的“君子之约”的口头约定,并没有留下任何书面协议。这其实在实践中并不少见,从而给继承人留下极为苛刻的举证责任。而实际出资人在订立书面股权代持协议的时候,可以寻求律师的帮助,明确协议的具体事项,降低纠纷发生的风险。如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纳入当事人死亡后的协议效力,并入纠纷解决条款等等。另外,关于股权代持的相关文件,比如转账记录、分红记录等也需要保存完好,作为对代持协议的补充认定。

2、提前确定显名化方式

一旦选择代持,能否成为显名股东,话语权便掌握在其他股东手中。与其事后继承人逐个征得股东同意,不如隐名股东在隐名之初,就尽量取得其他股东关于同意隐名股东或其合法继承人在未来任何时候都有权显名的文件,并约定是不可撤销的声明,从而减少显明化的困难。如果公司股东不断增加,也许事先声明同意的股东人数最后不够半数以上,但也减少了大部分阻力。同时,实践中出现纠纷很多情况下也是由于公司章程未对继承问题进行约定或约定不明。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权如何继承,代持股权能否显名,公司章程都可以进行约定。所以作为实际投资人,在进行股权代持交易前,可以寻求律师的帮助,认真审查公司章程,免去由于公司规定而无法合法持有或传递自己实际投资财产的风险,并且也可以合理设计显名方式,合理减轻税务压力。

3、企业家可以选择家族信托以更好地实现财富传承

家族信托作为代持的一种特殊表现,越来越被企业家认可、选择。信托使得资产的所有权与收益权相分离,企业家将资产资产委托给信托公司打理,相应的收益依然根据他的意愿收取和分配。富人如果离婚分家产、意外死亡或被人追债,这笔钱都将独立存在,不受影响。在信托框架下,委托人即资产的实际持有人,受托人即代持人。委托人可以自愿选择建立家族信托,将其名下的现金、股权或不动产转移到家族信托中,并与专业的信托机构签订信托合同。因为家族信托合同重大复杂的商事合同,故为确保家族财产安全,应委托专业律师起草相应的信托协议,防范法律风险。

结语:股权代持在继承中面临的问题在于继承人如何从被继承人处获得代持权益以及获得代持权益后如何进一步获得股东的权益。拟订书面的《代持协议》并约定代持权益继承问题和代持股份的退出机制显得尤为重要,另外,对于公司章程是否制定完善的股权继承机制在代持中也举足轻重,能够在继承发生时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

陈立彤 律师

大成上海办公室高级合伙人,国际风险与合规协会副会长,福特公司前亚太区合规总监,中国律师、美国纽约州律师

邮箱:henry.chen@dentons.cn

雷莉 律师

大成成都办公室高级合伙人,大成中国区公司委家族企业治理研究中心主要成员,某高科技公司前财务总监,会计师,四川省优秀律师

邮箱:leili@denton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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