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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亚科技公布刑事判决书:财报基本是假的,判了2年是真的


来源:公司公告、YCY会计行业观察、董秘一家人

 · 概要· 


造假上市以为能够瞒天过海,但是出来混总是要还的!根据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月二十三日发布的关于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其提供虚假财务报告,数据九成靠编!

经鉴定,公司IPO财务申报审批材料中作假,2008年以及2009年1-6月营业收入、净利润、净资产指标中,造假金额最高的超过1.3亿元,造假幅度最高的超过100%。公司对外披露的2014年年报:营业收入、净利润、净资产指标中造假金额最高的达3.4亿元,造假幅度最高的超过200%。公司通过上述财务处理方式使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利润总额由亏损变为盈利。

金亚科技被判罚金人民币三百九十二万元!金亚科技的董事长、财务总监、销售经理等人被判了有期徒刑一到两年!这为将来造假上市的公司敲响了警钟,不能造假!企业要做好合规管理工作,把这些造假遏制在源头,不能让上市成了暴雷!

根据2020年第五届《家族企业》杂志发起的中国新生代企业家组织暨中国新生代企业家调研发现,百年家族企业的基本原则:风险管理,稳健的财务,审慎的投资和扩展战略,其中稳健的财务管理是家族企业百年传承的重要因素,占28%的比例!金亚科技财务公司造假上市这种做法不是百年老店的正确打开方式!



 · 一 ·基本情况 


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亚科技”)于近日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2020)川01刑初323号《刑事判决书》及相关法律文书。


根据所收到的《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对公司、周旭辉等人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等事项已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规事实


1、欺诈发行股票罪的犯罪事实


2008年至2009年7月期间,被告人周旭辉作为金亚科技的股东、董事长及实际控制人,为使公司在A股顺利上市挂牌交易,以公司名义授意时任财务总监花纯国、销售经理郑林强等人进行财务数据造假,并要求公司其他部门员工予以协助配合,虚增、夸大公司2006年度至2008年度以及2009年第一、二季度营业收入及盈利能力。公司在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等文件中使用上述虚假数据,隐瞒公司真实经营状况。后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于2009年10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交易,获准公开发行股票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代码:300028)3700万股,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3.9186亿元。


经鉴定,公司IPO财务申报审批材料存在作假,其中2008年以及2009年1-6月营业收入作假金额分别为137,067,587.60元、79,946,942.67元,作假幅度分别为披露金额的87.06%、84.47%;净利润作假金额分别为42,817,348.78元、19,100,787.75元,作假幅度分别为披露金额的106.77%、101.87%;净资产作假金额分别为177,306,132.82元、168,683,920.57元,作假幅度分别为披露金额的89.40%、69.11%。

2、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犯罪事实

金亚科技2013年大幅亏损,为扭转公司亏损,时任公司董事长周旭辉授意时任财务总监丁勇和进行财务数据造假,通过虚构客户、伪造合同、伪造银行单据、伪造材料产品收发记录、隐瞒费用支出等方式虚增利润。2015年4月1日,公司依据虚假的账套核算数据对外披露了《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报告》。


经鉴定,公司截止2014年12月31日的真实营业收入为129,565,619.35元,营业成本为175,422,462.25元,利润总额为-44,754,860.82元,公司2014年真实的经营情况处于亏损状态。公司对外披露的2014年年报中营业收入作假金额为72,348,816.33元,作假幅度为披露金额的35.83%;净利润作假金额为84,141,310.46元,作假幅度为披露金额的213.72%;净资产作假金额为346,437,166.92元,作假幅度为披露金额的51.68%,公司通过上述财务处理方式使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利润总额由亏损变为盈利。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金亚科技在招股说明书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数额巨大,被告人周旭辉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花纯国、郑林强作为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欺诈发行股票罪。


金亚科技作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在2014年年报披露中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被告人周旭辉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丁勇和作为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被告人周旭辉一人犯数罪,应依法数罪并罚。


鉴于被告人周旭辉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周旭辉作为金亚科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金亚科技犯罪事实,系单位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花纯国、郑林强、丁勇和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金亚科技及被告人周旭辉、花纯国、郑林强、丁勇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周旭辉、花纯国、郑林强、丁勇和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上述被告人可适用缓刑。

据此,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单位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九十二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2、被告人周旭辉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3、被告人花纯国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4、被告人郑林强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5、被告人丁勇和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公司及周旭辉等人均未上诉,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上述判决为终审判决。

……

特此公告!

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陈立彤 律师

大成上海办公室高级合伙人,国际风险与合规协会副会长,福特公司前亚太区合规总监,中国律师、美国纽约州律师

邮箱:henry.chen@dentons.cn

雷莉 律师

大成成都办公室高级合伙人,大成中国区公司委家族企业治理研究中心主要成员,某高科技公司前财务总监,四川省优秀律师

邮箱:leili@denton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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