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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5.8万美元!比特币在《民法典》下是否可以继承?

雷莉 陈立彤 睿和瑞家族办公室
2024-08-23

自2021年初以来,比特币价格一路高歌猛进。近日,多家比特币交易网站显示比特币的实时交易价格已经超过了58000美元。而在3月26日,特斯拉创始人马斯克更是在海外社交平台Twitter上表示,美国的消费者可以使用比特币购买特斯拉,更是在网络上兴起了“一枚比特币换一辆特斯拉”的说法。


在以比特币为首的虚拟数字货币大行其道的同时,我国新颁布的《民法典》也对虚拟财产作出了新规定。那么,法律对于比特币如何定性?又赋予了哪些保护措施?比特币能否作为遗产被继承?


01

比特币的法律性质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最早提及比特币性质的文件是由央行等五部委于2013年12月5日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中明确指出:“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但同时,国务院官网在转发《通知》时也评论到:“同时,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


可见,一方面《通知》明确否定了比特币的法币地位,并进一步规定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但是,法律并没有限制普通民众对比特币的持有和交易,普通民众可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参与以比特币作为交易标的或支付手段的民商事活动。


虽然比特币此类私人数字货币暂时不能作为法定支付手段,但我国已经在逐步开展由央行发布的数字法币试点。目前,我国已经在深圳、雄安新区、成都和苏州四个试点城市测试央行数字货币。试验内容部分包括国家公务员的车补将以数字货币的形式发放。据预测,数字人民币将部分取代流通中的现金,分两个阶段进入流通:先从央行到各商业银行,各商业银行的部分储备金将以数字人民币记名,接下去从各商业银行到居民手中。在此情况下,数字人民币将拥有与中国法定货币同等的主权。可见,我国对于数字货币持一种相对开放的态度。


另外,对于以比特币为代表的私人数字货币此后能否进一步被用于金融领域时,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国际金融研究室主任刘东民此前在接受俄罗斯卫星通讯社的采访时表示:“在中短期内中国还是会更重视发展法定数字货币,即央行推出的法定数字货币(DCEP),在中长期或将逐步放开对私人数字货币的管理。不过这至少是向着继续推动中国的数字经济发展、确认数字资产的合法性方向迈出了非常重要的一步。我认为从长期来看,中国有可能会逐步开放对于加密货币的使用。毕竟若是不放开,确实会与《民法典》中的规定不完全相符。”


02

我国司法实践对于比特币的保护

在法律规定层面,《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进一步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一规定乍看没有太大的实际意义,但实则体现出两方面意图:第一,法律对于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会进行保护;第二,至于如何保护,需要其他法律后续对该类问题进行补充规定,也就未后续立法留下了空间,彰显出全国人大对于虚拟财产的开放态度以及此后完善这方面法律法规的立法计划。


而在最高人民法院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理解与适用》(以下简称《理解与适用》)中,进一步阐述了该条款的突破意义:“该条是关于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引致性规定,但其宣示了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并为之后特别法的规定提供了法律依据。《民法典》对《民法总则》的这一规定予以了保留……上述规定是一条具有时代性意义的规定。21世纪是互联网时代,以云计算、大数据、5G、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关键技术为代表的新科技已经且仍将对现代经济社会产生巨大的影响。”


而在司法实践层面,2019年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结了被誉为“比特币侵权第一案”的原告吴某诉被告上海某科技公司、淘宝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财产权纠纷)。该案中,吴某通过淘宝网在上海某科技公司经营的淘宝店铺中购买比特币,后因比特币的交付及管理问题发生纠纷。法院在本案中首次详细论述了比特币的法律性质和地位,并最终认定比特币具有财产作为权利客体需具备的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应认定其虚拟财产地位。


而2020年,在最高院组织的“全国法院系统2020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活动”中,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李圣艳、布兰登•斯密特诉闫向东、李敏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比特币的法律属性及其司法救济”入选全国法院系统2020年度优秀案例。


该案的主要争议为:比特币是否具有财产属性,是否应受法律保护。对此,判决书写到:目前我国未认可比特币、天空币等所谓“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禁止其作为货币进行流通使用等金融活动,但并未否定上述虚拟货币可以作为一般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特币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点,故其具备了权利客体的特征,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应当受法律保护。


03

比特币能否继承

如上所述,既然我国相关法律允许比特币可以作为一种商品在风险自担的情况下自由流通,也就意味着其具有作为合法财产的可能性,从而具有可继承性。


而针对可继承财产范围的问题,此次颁布的《民法典》便在原《继承法》的基础上扩大了遗产的范围。原《继承法》第三条采用列举式规定,规定了七类遗产类型,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其中并未提及虚拟财产的问题,也就导致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对于数字货币、游戏角色等能否作为遗产持保守态度。


而2021年1月1日最新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则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可见,《民法典》采取了概括表述的方式,认为一切个人合法财产均可以作为遗产,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相较于《继承法》的列举,新法的概括性表述极大扩展的遗产范围,凸显了民法领域“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基本理念。


04

除了比特币,还有哪些虚拟财产可以继承

如上所述,《民法典》规定所有合法的公民个人财产均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同时也赋予了比特币合法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和地位,故比特币可以作为一种虚拟财产被继承。那么除了比特币之外,还有哪些虚拟财产被法律所认可,可以作为遗产来继承呢?


最高院在《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指出:数据和虚拟网络财产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物,具有以下特点:


(1)它在法律上具有可支配性和排他性。无论是数据还是网络虚拟财产都是建立在数据基础上的虚拟物,对于权利人来说,可以排他的占有、支配和使用。


(2)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经济价值。民法所保护的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属于权利人通过合法劳动取得,具有可交换性,有一定的经济价值。


(3)虽然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本身是无形的,但是他们在网络空间中也具有一定的“有形”存在。这种“有形”是相对于网络世界而言,并非真实存在。毕竟数据的存储需要空间,网络虚拟财产也是有活动的空间。


而根据笔者检索到的有关司法判例,通常而言,虚拟财产应当具备三大要件: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其中,价值性体现为经济价值,最明显的体现为存在交易市场,例如很多游戏账号、金币、装备等在网络上均有二手交易平台;而稀缺性其实与价值性相似,指该种物品必须通过一定的劳动或对价取得,而不是在大街上随手可以捡到;至于可支配性,主要是基于无权的基本理论,即这种物品可以被用于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且不具有人身专属性,可以流通。因此,我们日常使用最广的微信/QQ/抖音/网游等网络平台的账号、微信公众号、游戏装备、淘宝网店、虚拟货币等皆可构成网络虚拟财产,并可以在权利人去世后作为遗产被继承,这也在大量的司法判例中得到了证实



陈立彤 律师

大成上海办公室高级合伙人,国际风险与合规协会副会长,福特公司前亚太区合规总监,中国律师、美国纽约州律师

邮箱:henry.chen@dentons.cn


雷莉 律师

大成成都办公室高级合伙人,大成中国区公司委家族企业治理研究中心主要成员,拥有十年企业财务管理经验,会计师,四川省优秀律师

邮箱:leili@denton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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