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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法定监护人超越权限转让被监护人名下股权的行为无效|民商事裁判规则

免费订阅+关注,请点击上面蓝字我们对夸夸其谈毫无兴趣,只专注“有用”的实务分享,本公号文章已经陆续整理出版,侵权必究,点击查看👉实务好书推荐原创声明今日推送文章,为文章作者授权本公众号首发原创文章,转载请在公众号醒目位置注明作者及出处。我们将不断创新文章内容,努力提供更多更好的民商事实务干货。转载请直接联系责任编辑。典型案例:法定监护人超越权限转让被监护人名下股权的行为无效👉作者:唐青林
7月18日 下午 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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荐书 | 法律实务必读榜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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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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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改变!民法典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新旧对照表(超实用)|民商事裁判规则

点击上面蓝字即可免费订阅+关注!侵权必究,我们对夸夸其谈毫无兴趣,只专注“有用”的实务分享,本公号文章已经陆续整理出版,点击查看👉实务好书推荐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新旧对照表来源:裁判要览左栏删除线部分为删除内容,右栏红色部分为增加内容,两栏蓝色部分为修改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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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本法律实务好书推荐(上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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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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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新中国第一部民法典正式发布(共7编,内容1260条)|民商事裁判规则

点击上面蓝字即可免费订阅+关注!侵权必究,我们对夸夸其谈毫无兴趣,只专注“有用”的实务分享,本公号文章已经陆续整理出版,点击查看👉实务好书推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编者按:“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可以说,民法是社会生活领域最重要、最基础的法律,关乎人民的日常生活,关乎国家的经济制度,关乎社会的方方面面。法律,国之重器。法典,则是重中之重。民法典编纂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立法任务。2015年3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正式启动民法典编纂工作。通过“两步走”的方式,历经5年多时间,民法典草案于2019年12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合体”亮相。民法典草案已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这意味着,中国将迎来民法典时代!本期执行主编:赵跃文律师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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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九民纪要后,购房款未缴足50%也可排除执行(附最高院详细裁判规则)|民商事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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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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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几本法律实务好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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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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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九民纪要后,法院这样认定职业放贷|民商事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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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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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几本法律实务好书,赶紧打包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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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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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命不同价的问题有望彻底改观|民商事裁判规则

中国法制出版社刚出版新书《公司印章疑难案例裁判规则解读》《公司法裁判规则解读》《公司诉讼25个案由裁判综述及办案指南》《保全与执行裁判规则解读》,扫描下图二维码或点击文末“阅读原文”,即可获得。
2019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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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书推荐】公司章程陷阱及72个核心条款设计指引(基于200个公司章程及股东争议真实案例深度解析)

新书推荐作者直销通道扫描上图二维码或者点击阅读原文即可下单购买。为确保正版发售,作者已开通独家直销渠道,请读者放心选购。书籍介绍公司章程被称为公司的“宪法”,章程的制定要求考虑商业运营、管理科学和法律风险,本书基于200个因“傻瓜式公司章程”引发的章程及股东争议案件,进行深度解析,对72个核心条款设计进行指引,以实际中的“坑”,来提出条款制定的对策。
2019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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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担保纠纷100个疑难问题及胜诉实战指南——典型案件办案思路和实务要点解析|新书推荐

新书推荐作者直销通道扫描上图二维码或者点击阅读原文即可下单购买。为确保正版发售,作者已开通独家直销渠道,请读者放心选购。书籍介绍本书属于云亭法律实务书系。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是北京市云亭律师事务所策划出版的法律实务类书籍。丛书作者为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丛书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作者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直接的解决方案。1.
2019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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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委托贷款是民间借贷还是金融借款?委托人可否直接要求还款?|民商事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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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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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还能否继续适用?|民商事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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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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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推荐】热销新书:民企产权保护政策汇编与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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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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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法律是否保护民间借贷“转条”并趁机利滚利?举证责任如何分担?|民商事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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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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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招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营企业产权保护与反腐败能力提升高级研修班 招生简章

解读民商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省高级法院权威案例,发掘民商事案件裁判规则、裁判观点以及对新颖、疑难案件的裁判倾向性意见,裨益司法实践及应用法研究。
2018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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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时优惠】哪些书能帮助解决法律实务问题?如何快速成为公司法领域实务高手?(这里有答案)

本书适合本领域的法官阅读和参考。本书大量的检索案例,总结了涉及假公章大量案例的裁判规则纷繁复杂、不同的场景下截然不同裁判规则,可以迅速了解最高院及上级法院如何做出裁判的基本规则,实现同案同判。
2018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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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如何识别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附典型案例)|民商事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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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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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推荐:假公章案件裁判规则大全!企业防控印章风险规则指引!

案例20:龙口市遇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龙口市复兴机械有限公司为与中国农业银行龙口市支行、烟台绍宇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龙口市农技中心专用肥料试验厂、山东复兴集团公司承兑汇票垫付款、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纠纷案
2018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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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轶教授:如何做民法学研究(民法研究中的五种问题类型)|民商法学人

《民商法裁判规则》微信公众号汇集了数十万名关注民商法的实务届法律人,主要分享民商事裁判规则等实务知识。近来,越来越多的民法学界老师和学生也关注了我们的微信公众号,为此我们特别开设「民商法学人」栏目,提供一个分享民商法学人的学术文章、演讲、心路历程等文章的平台,让更多读者能在这里领略到民商法学界大师的情怀、民商法律学人的最新研究动态。民法研究如何寻找共识文|王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谢谢各位老师和同学,感谢麻昌华教授的介绍,感谢高飞老师的主持。记得是十年前的时候,我还在北大法学院做副教授,应当时还在中南财经政法工作的徐涤宇老师包括在座的麻昌华老师和几位老师的邀请,曾经在北京高校,包括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工作的几位同仁,一起到我们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来,跟我们的老师和学生进行过交流,那个时候自己是快到三十岁了,感觉还正是风华正茂的时候,转眼十年都过去了,感觉时间过得很快。在那次交流的过程中间,我记得我谈的题目是“民法上的利益构造与规范设计”,其实那也是我第一次在学术机构里面正式的谈自己对民法规范论有关问题的想法。而此后几年之间,自己的研究和工作也主要是围绕着民法规范论展开的,从这一点上来讲应该说自己是跟中南有很深的缘分的。问题的由来今天晚上与在座的各位老师和同学交流的题目是“民法研究如何寻找共识”,我记得张红老师在跟我沟通的时候说,今天晚上,我和孙鹏老师以报告的方式与大家进行交流的机会,问我想谈哪方面的问题,我想了想,认为:对于中国来讲,对于中国的民法学研究来讲,今天面队的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确定性丧失的时代,是一个缺少共识的时代,我们可能要用较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寻求共识的工作中去。基于这样的一个考虑,我跟张红老师和孙鹏老师商量用这个题目作为今天晚上进行交流的内容。之所以自己会有这样的感触,跟自己在平时教学科研,包括社会工作的过程中间所接触到的一些问题是有密切的联系的。我记得我在人民大学跟着王利明老师攻读民法学博士学位的时候,当时王老师给我确定的博士论文的题目跟物权法相关,因为当时我们的立法机关已经确定要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起草工作,所以王老师给我确定的题目就是讨论物权变动模式的问题。在座的各位老师和同学对这个话题一定再熟悉不过了。中国大陆的立法学界,围绕着当时启动的物权法的起草工作,就物权法上围绕着物权变动模式究竟做出什么样的立法选择存在有重大的意见分歧,而我自己再展开博士学位论文写作的时候,首先面对的一个难题就是无论是坚持采用物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的模式的学者,还是主张采用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的学者,还是主张采用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的学者或者是采用其他类型物权变动模式的学者,每一个学者在论证自己立法选择的观点的时候,从逻辑上来看一定都是自洽的。那么这个时候如何去做出相应的分析和判断,他促使我去考虑可能去回答这样的问题需要有一些源民法学的思考。我借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龙卫球教授的一句话:有的时候,可能民法学问题的思考要从撤退开始。撤退到什么地方呢?在我自己的视野中间,可能就是要撤退到源民法学。而源民法学里面它所包含的核心为题就是民法原理与民法学方法。如果我们在民法学原理和民法学方法的层面上,都无法形成共识的话,我们很难期待以此为基础所展开的民法学的研讨会达成讨论者相互之间的理解,并且在相互理解的基础上寻求一种新的共识。可以说从博士论文的撰写开始,它促使我去思考民法原理与民法学方法,后来有机会参与了物权法草案专家建议稿的起草、包括后来侵权责任法草案专家建议稿的起草,以及民法典草案专家建议稿的起草。在这些专家建议稿起草的过程中间,包括全国人大法律委,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他们所组织的围绕一些重要民事立法起草的一些研讨会上展开讨论的情况也让我进一步的坚定了这样的想法,我记得在《侵权责任法》的起草的过程中间,从现在后过头来看的话,有两个问题争议非常大:首先一个争议的问题主要围绕着《侵权责任法》第15条,尤其是它的第一款关于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规定,究竟是要坚持《民法通则》第134条的第一款所开创的立法体例,还是说像有些学者所主张的那样回归传统法,把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仍然限定为就是以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为核心的损害赔偿,然后把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和返还财产规定为物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建立一个绝对权的请求权体系。这在整个侵权责任法起草的过程中间是一个贯彻始终的争议问题,另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就是如何设计侵权责任法上的损失赔偿机制。也就是说在《侵权责任法上》,除了通过损害赔偿的方式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进行损失分配以外,我们还要不要建立其他类型的适应中国今天实际情况的损失的分配机制?这样的争议大家知道,主要是围绕着像《侵权责任法》第23条的第二句,第24条,第32条第二款的第一句和第33条第一款的第二句以及《侵权责任法》第87条这样的规定展开的,那就是在我们的侵权责任法上要不要认可一种新的债的发生原因,这种新的债的发生原因在以往的《民法通则》里面,以及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里面,就有相应的法律体现,那就是除了合同行为会引起债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化以外,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它们也能引起债的法律关系的发生。如果把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和违反后合同义务的民事责任的承担,也作为独立类型的引起债的发生的原因的话(当然大家都知道,这个是有争议的),除此以外,要不要认可法定补偿义务,作为一种独立的,引起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事实,这个在《侵权责任法》起草的过程中间,也是争议很大的问题。我记得在2009年的8月25号到29号,据立法机关讲,这是《侵权责任法》提交常委会审议通过之前的最后一次专家研讨会,在这个研讨会上,参加会议的学者围绕着确定什么样的侵权责任法的损失赔偿机制仍然是争论不休,未能形成共识。诸如此类的问题,其实在中国立法机关展开的任何一部重要民事法律起草的过程中间,都会在这个问题或者那个问题上,以这样或者那样的方式体现出来,面对共识丧失的现实,如何能够去寻求共识,就成为了所有从事民法学学习、教学和科研的人员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民法研究如何寻找共识那我自己对这个问题做出的回答是什么,就像刚才提到的,我自己一直是主张能够从讨论民法原理与民法学方法的过程中间,找到寻求共识的一种途径。在今天晚上相对比较有限的时间里面,我着重侧重民法学方法侧面上的有关思考的介绍,希望能够就这些不成熟的思考,和在座的老师、同学交流,得到大家的指教。就民法学方法的思考来讲,有一个话题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一直困扰着我。我记得当时我还在北大法学院工作的时候,当时我的一位同事,现在在香港大学法律学院任教的郑戈博士,他的博士论文是对马克思韦伯的法律思想进行分析,这篇论文从其法科学生的背景出发,阐释了马克思韦伯所谓理解社会学的一些特点。这篇文章中的一部分,郑戈博士把它放在《北大法律评论》的第一辑,也就是创刊的那一辑上发表了。文章的题目叫:法学是社会科学吗?我记得我最初看到这个题目的时候,触动是很大的,因为在我自己的头脑中,从本科阶段开始,从学习法学开始,法学是科学,似乎是一个天经地义的结论。结果郑戈博士对这个问题提出了质疑,在这个提问的背后,就涉及到了法学方法论,包括民法学方法论的一些基础性和前提性的问题。我想今天让我来回答这个问题的话,我可能的回答是这样的:首先你要告诉我,你是在什么意义上使用科学这个词语,在什么样的意义上使用社会科学这个词语;然后我可能还要再问一下,当你问法学是社会科学吗,你针对的是哪种类型的法学问题。其实我自己对民法学方法所展开的思考,也大概是按照这个逻辑来延伸的。我自己讨论民法学方法的时候,对从对民法学其问题进行类型区分开始的,也就是说,要用类型化的思考方法对民法学者所关注和讨论的民法学问题,要做一个类型区分。用类型化的思考方法对民法学问题进行类型区分可能对在座的好多同学和老师来说,这大概已经是老生常谈了,但是我还是愿意在这里介绍我的一些想法。在运用类型化的思考方法对民法学问题进行类型区分的时候,我大致按照这样一个思路来展开的。首先根据我们关注的民法学问题的讨论结论,最终要不要落脚在民法规则的设计或者民法规则的适用上,我会把民法学问题首先区分为与民法规则的设计或者适用直接相关的民法问题,和与民法规则的设计或者适用不直接相关的纯粹民法学问题。前几天应人大法学院研究生会的邀请,我和人大法学院的同学作了一次交流。当时我报告的题目就是纯粹民法学问题及其讨论方法。在这个学术报告中间,我就被归类为是纯粹民法学问题的那些民法学问题作了一个大致的例举。然后就这类问题的讨论方法应当注意什么,作了一个简要的分析和说明。什么样的问题是属于这里所说的纯粹民法学问题呢,其实就民法学界所关注和讨论的内容来看的话,它还占有相当的比重。我可以举几个例子来进行说明。比如说我们在学习民法总论的时候,老师总会讲到说,在民法总论里有两个关键词,一个是民事法律关系,一个是民事法律事实。就民事法律事实,在一般民法学教科书里,又会进一步谈到民事法律事实应当做什么样的进一步的类型区分问题。当话题集中到这一点上时,相信在座的各位老师和同学,如果你在比较不同的民法学教材和著作的时候,一定也注意到了,就会出现意见的分歧。这种意见的分歧尤其是会集中在像侵权行为、像债务不履行行为,他们和事实行为之间究竟是什么样的关系。如果对民事法律事实的类型区分采所谓的详细区分说,常常会把侵权行为或者债务不履行行为归入违法行为,而与违法行为并列存在的,是适法行为,事实行为是适法行为的下位概念。如果对民事法律事实采简略区分说,侵权行为和债务不履行行为只不过是事实行为的具体存在形态,并没有一种与事实行为并列存在的违法行为存在。如果采取折中说,在民事法律事实的类型区分中,我们会注意到,常常会把适法行为与违法行为的区分,表示行为和非表示行为的区分,作为两组并列存在的区分来进行介绍。有的学生就会问一个问题,究竟哪种对民事法律事实的类型区分是正确的,其实我自己在读书的时候也长期困惑于这个问题,为什么这么讲呢,我记得我在吉林大学法学院跟随崔建远老师攻读硕士学位的时候,当时崔老师给我们讲民法总论,讲到法律行为这一部分的时候,恰逢人大法学院董安生老师的博士学位论文完成了,崔老师把董老师的博士学位论文介绍给我们,在介绍给我们的时候就谈到,董老师的博士学位论文里面讨论到一个问题,就是不当得利构成要件满足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这是一种什么类型的民事法律事实。董老师说,有事件说和事实行为说的对立。我记得当时自己用了相当长的时间来思考。究竟是事件说对,还是事实行为说对,类似这样的思考,和刚才谈到的问题都是相关的。这样的一种思考,如果我们做一个认真的分析和讨论的话,就会发现,对民事法律事实在这样一种抽象和概括的层面上进行类型的区分,其实它跟民法规则的设计和适用是没有任何直接关系。这种对民事法律事实所进行的类型区分,其主要目的是梳理、传播民法知识的需要。要梳理出来一个民法知识体系,并且要使梳理出来的民法知识体系是一个便于传播和便于为人们掌握的知识体系。从这一点来讲,这是一个纯粹民法学问题。类似这样的纯粹民法学问题,在民法学者所关注和讨论的领域里面,可以说大量存在,有时围绕这些也会争论的不可开交。但如果我们了解、掌握纯粹民法学问题的讨论方法,我们就会发现就纯粹民法学问题的讨论来讲,只要具备足够的学术概括力、只要本身是逻辑严密的,就没有正确与错误的区分,而只有与特定的学术目的相对应,或者更能满足预先设定的学术目的要求的那样。所以从这一点来讲,可能对纯粹民法学问题来说,我们就很难讲说,学界围绕纯粹民法学问题所展开的讨论是社会科学或者不是社会科学,带有浓厚的人文学科的色彩。这是纯粹民法学问题。对纯粹民法学问题来讲,运用类型的思考方法,本身还可以做进一步的类型区分。纯粹民法学问题在民法学界所关注和讨论的领域里面,大量存在的是两种类型,一种是解释选择问题,一种是事实判断问题。像刚才我们所提到的民事法律事实类型区分体系,那是典型的解释选择问题。但纯粹民法学问题里面也有事实判断问题,比如说,在我们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主办的《法商研究》杂志上,今年发表了多少篇民商法的学术论文,这些学术论文的分布怎么样,哪些关注的是民法总则的问题,哪些关注的是原理与方法的问题,哪些关注的是债权法的问题,像这类与民法规则的设计和适用不直接相关的,都是广义的民法学问题,这是纯粹民法学问题中间的事实判断问题。再比如说,有一本描述老一辈民法学者的作品,登上了畅销书排行榜的第一名,这就是江平老师的自传——沉浮与枯荣,在这本自传中有相当多的对江平老师的生平和学术研究经历进行的描写,这样的问题是广义的民法学问题,是纯粹民法学问题中的事实判断问题。对于纯粹民法学问题来讲,主要是这两种。但是如果你关注的是中国民法学的学术走向怎么样,或者像邓正来先生所说的“法学向何处去”,它似乎又是纯粹法学问题中的价值判断问题,所以对于纯粹民法学问题来讲的话,也要再做进一步的类型区分。针对不同类型的纯粹民法学问题,有不同的讨论方法。比如说像刚才所提到的解释选择问题,包括它的事实判断问题,我自己总爱说的一句话是,很多时候,言说的主体、言说的技巧和言说的方式,都是纯粹民法学问题研究中重要的讨论方法,谁在说、怎么说、以什么样的方式去说、说了多少次,它会对这类问题的讨论所产生的学术影响力产生至关重要的作用。我们知道,尼采说过一句非常有名的话:“不断重复一个梦幻,就能把它变为现实。”我想这句话对于讨论纯粹民法学问题来讲是再贴切不过了。这是民法学问题中的第一大类。民法规则的设计问题民法学问题中的第二大类就是与民法规则的设计或者是适用直接相关的民法问题。在成文法的法律传统之下,民法问题以类型化的思考方法也可以再做进一步的类型区分。我自己喜欢采用的类型区分方法是把它进一步分为以下几种:第一种是事实判断问题,其主要解决在现实生活中存在有哪些类型的利益冲突。以往对这些类型的利益冲突采取的策略是什么?在设置这些协调策略的时候,希望实现的目的是什么?采用的协调策略有没有达成这样的目的?类似这样的问题都是民法问题当中的事实判断问题。我注意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陈小君老师、包括在座的高飞老师以及其他很多老师的分析和调查,尤其是对农村土地的现状和配置问题做了大量的调查和研究,我想这里的调研就涉及到民法问题中的事实判断问题,它需要依赖社会实证分析的方法来展开讨论。价值判断问题民法问题中的第二种就是我们都熟知的价值判断问题,这也是整个民法学问题里面核心类型的问题。其主要包括哪些类型的冲突的利益关系适合用民法所包含的协调策略去进行调整,这也是大家所熟知的并非平等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都是民法的调整对象。有一些平等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是民法不入之地,它可能靠道德或者习俗去进行调整。这是第一种价值判断问题,另一种是对业已被判断为适合用民法所包含的协调策略进行调整的利益冲突,民法要作出我们所说的价值判断。这可能是在冲突的利益关系中间作出利益的取舍,也可能是面对冲突的利益关系设置不同类型的利益实现的先后顺序。在对这类问题进行讨论的过程中就涉及到对价值判断问题进行讨论的问题。另外,在法官和仲裁员适用法律解决纠纷的过程中,我们知道,他要妥当的运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等法律解释方法,以及类推适用、目的性扩张等法律漏洞填补方法,去寻找与纠纷处理有关的大前提,这个过程就是司法过程中的价值判断过程,它也是民法问题里边的价值判断问题。另外像刚才麻昌华老师所提到的明天的研讨会讨论的主题是“合同法第52条的第5项”,它涉及到如何从解释论中确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强制性规定”的含义问题。而这里涉及到的内容就是如何妥当的识别民法上法律规范的类型,并且妥当的把握不同类型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这也是司法过程中的价值判断问题。另外,在我们现行的民事法律上,不少地方都给法官留有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空间,而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过程也是一个作出价值判断的过程。在民法典的起草过程中,很多人主张我们是不是要引入动态系统论的思考方法,来帮助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能够比较妥当的裁判案件。在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路上,张红博士还告诉我,德国法院在处理人身损害赔偿的时候,他会告诉法官人身赔偿的很多考量因素,尤其是在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时候,会告诉裁判者哪些因素是应当考量的,这里就包含了动态系统论的思考方法,也同样是司法过程中的价值判断问题。另外在成文法的法律传统之下,要有小前提和大前提之间的连接问题,要有裁判结论的最终作出问题。而小前提本身的确定,需要裁判者妥当的运用证据规则去认定案件事实,这个过程就像一位行政法学者所说的那样,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一个价值判断问题。其也就是说,妥当的运用证据规则去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其实是一个作出价值判断的过程。而把小前提与大前提进行连接的过程,我们借用拉伦次的话来讲,有一个目光的往返流转的问题。而这个目光的往返流转的过程中同样离不开价值判断。所以民法问题中的价值判断可以说是所有民法学问题中的核心问题。解释选择问题民法问题中的第三种类型是解释选择问题。所谓解释选择问题主要是强调民法所包含的协调策略仅能在人造的、抽象的、以规则为核心的民法世界里得到实现。所以民法调整功能的实现有一个从生活世界向民法世界转变的过程。这个转变的过程有赖于运用民法世界所包含的概念和范畴去解释、描述和想象我们所面对的生活世界。在这个过程中所发生的问题是民法问题中的解释选择问题。我记得在《物权法》起草的过程中,围绕着“地役权”这一章的章名以及地役权这一章中相关法条的表述,当时是有意见分歧的。在梁慧星老师主持的课题组完成的《物权法(草案)》专家建议稿里边,梁老师希望适用邻地利用权这样一个表述,那究竟是使用“地役权”还是“邻地利用权”,并不代表持不同见解的学者他们对“地役权”这一章的价值判断结论有什么分歧,分歧仅仅是在于用民法世界中间的哪个概念和范畴去解释、描述和想象与此有关的这一类法律现象。另外,在我的心目中,在一般的意义上,尤其是对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来讲,物权形式主义和债权形式主义的区分,主要也是一个解释选择领域内的见解的对立。立法技术问题民法问题中的第四种是立法技术问题。我记得在《物权法》起草的过程中,围绕着物权法第三章物权的保护,尤其是第34条和35条规则的设计,出现了重大的意见分歧。那就是34条和35条中间所规定的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它们究竟是放在《物权法》上作为物权请求权还是放在我们随后启动的《侵权责任法》上作为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这是当时一个争议很大的问题。这个争议其实到了今天也没有得到解决。如果单单就物权这样的民事权利保护而言,主张它是侵权请求权还是主张其为物权请求权并不代表不同见解的持有者他们表达了不同的价值判断结论。为什么这么讲呢?因为主张把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停止侵害规定为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学者一定也都认为当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是这几种类型的时候,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不是《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民法通则》106条第2款所说的过错责任原则,它的一般归责原则就是所谓的严格责任原则,或者像有学者所说的无过错责任原则。那单就物权的保护而言,二者的价值判断结论上没有任何差异。这个时候的争议就是一个把相同的价值判断结论安置在民事立法的哪一部分的争论。这是一个立法技术问题的争论。立法技术问题主要就是解决对价值判断结论及其附属因素如何在民法典或者单行的民事立法里去做出妥当安置的问题。当然了,必须要强调,当我们把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规定在《侵权责任法》第15条的第1款还有第21条的时候,这个时候的问题类型已经发生转变了,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侵权责任制度的保护对象不限于绝对权,相对权和民事利益的享有者也可以基于侵权责任法得到相应的救济和保护。那这就意味着对于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不仅仅是绝对权人才能选择的救济手段,相对权人和民事利益的享有者也可以主张这样的救济手段,那与刚才的讨论相比,问题类型已经从民法问题中的立法技术问题转变成为了民法问题中的价值判断问题。司法技术问题民法问题中的第五种类型是民法问题中的司法技术问题。这个地方的司法技术主要是大家所熟知的、我们在对案例进行分析的时候,你可能选用的是请求权基础分析法,也可能选用的是法律关系分析法,或者叫历史分析法,无论选择的是哪种,这两种方法的唯一目的就是我们在进行纠纷处理的时候,既不要遗漏案件事实,又不要遗漏可能与本案的处理有关的法律条文。像这类问题的讨论,涉及到的就是民法问题中的司法技术问题。其实回答法学是不是社会科学,回答民法学是不是社会科学,不能简单的作出结论。如果针对的是民法问题中的事实判断问题,我们要用社会实证分析的方法去进行研究,你说是社会科学恐怕没什么问题。但是如果面对的是民法中的价值判断问题、解释选择问题、立法技术问题甚至司法技术问题,或者我们刚才所说的纯粹民法问题,可能在人们广泛接受的那个社会科学概念意义上来回答民法学是不是社会科学,我们就不一定能形成一个肯定的见解。在我的心目中间,讨论民法学方法首先要讨论民法学问题的类型区分,如果对我们所争议的问题属于何种民法学问题都无法形成共识,我很难预期,也很难想象,我们对相关民法学问题所展开的讨论会在讨论者之间达成统一的理解,并且在相互理解的基础上,我们去寻求新的共识。所以,对民法学如何去寻找共识来讲,我的回答是,从讨论民法学方法开始,从区分民法学问题的类型开始,我想,我在40分钟的时间里面着重要谈的就是以上这些内容,有不对的地方希望得到在座的各位老师和同学的批评指正。谢谢大家。欢迎给我们投稿,投稿请发到邮箱:18601900636@163.com,谢谢!民商法学人栏目上线欢迎扫描二维码订阅每天学习最新民商事裁判规则
2018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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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律师复制开庭笔录被法官拒绝?最高院明确说NO!开庭笔录应通过互联网向当事人及律师公开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五条采集、核对受送达人的身份信息,并为其开设个人专用的即时收悉系统。诉讼文书到达该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由系统自动记录并生成送达回证归入电子卷宗。
2018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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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有借条起诉借贷关系却被判败诉,原因何在?(附15个判例及多地方法院指导意见)|民商事裁判规则

本文经作者授权并由公司法权威解读公众号重新编辑整理,转载请与责任编辑联系授权(微信号Lawyer100872)。转载必须在文首醒目处完整地注明作者和来源,并附本公号的二维码(见文末),侵权必究。
2018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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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间借贷转条并趁机利滚利受法律保护吗?怎么证明?|民商事裁判规则

本文经作者授权并由公司法权威解读公众号重新编辑整理,转载请与责任编辑联系授权(微信号Lawyer100872)。转载必须在文首醒目处完整地注明作者和来源,并附本公号的二维码(见文末),侵权必究。
2018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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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小心啦!你可能正在给对方提供对你不利的证据!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证据使用|13个真实案例解读裁判规则

但同时也需要指出,不是具备了某个因素,法官就必然会认定微信证据的效力;也不是缺少了某个因素,法官就必然会否定微信证据的效力(无法提供微信聊天的原始载体也未做公证的是例外)。
2018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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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行业的滴滴来了!

解读民商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省高级法院权威案例,发掘民商事案件裁判规则、裁判观点以及对新颖、疑难案件的裁判倾向性意见,裨益司法实践及应用法研究。
2018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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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史上最温情判决:公民满怀期待向行政机关寄国家赔偿申请却被拒收退回,沮丧愤懑可想而知

综上,再审申请人刘书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8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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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合同一方毁约造成对方丧失交易机会,该机会利益损失应否赔偿?

二、2012年4月17日,鞍山财政局与中信红河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合同书》,鞍山财政局将鞍山银行20000万股份,以人民币4亿(每股2元)的价格转让给中信红河公司,鞍山财政局负有向银监部门报批的义务。
2018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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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中院:要杜绝打假人营利,最好的办法就是不销售不安全食品

作为生活在当下的普通民众和普通消费者,尽管阅读青岛中院的判决书感觉特别解恨,法院的判决书说出了我们的心声。但是关于这个问题,我国司法实务对此存在较大争议,有不同的裁判观点:
2018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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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就想独吞房产?应根据合作开发协议判共有还是独有!

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中,“五证”登记在合作一方,该方无权以此为由主张其享有合作项目全部开发房屋的所有权。该情形下法院会依据合作协议的约定以及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登记情况判断所开发房屋的产权归属主体。
2018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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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报:法院能否直接依据不动产转让合同诉请确认物权|附相关案例

二、2008年,羽田制造所独资设立大连羽田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羽田制造所和龙王塘办事处分别向大连羽田公司发出函件,确认由大连羽田公司继续履行《转让合同》B,并享有相应的权利义务。
2018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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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合作开发项目一方拒不提供房屋销售资料,合作利润如何确定?|附相关案例

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在法院委托审计期间,持有房产销售资料一方拒不提供房产销售资料,致使会计师事务所无法核算利润的,法院可调取已出售房屋的备案情况,并将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价款作为销售收入。
2018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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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保证合同约定禁止债权变更,债权转让时保证人可否免责?

三、对于债权人而言,也应准确区分债权转让与债权变更。如果将债权变更混淆为债权转让,而变更后又未经保证人同意,则根据《担保法》第24条的规定,保证人可主张免责,本有担保的债权将会面临“脱保”的风险。
2018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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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以集体土地合作开发房地产,先变性是关键(附相关案例)| 民商事裁判规则

一、当事人以集体所有的土地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征收、出让等手续,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变更为国有土地。未办理上述手续,以集体所有的土地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无效。
2018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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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对外担保的股东会决议被认定无效,担保合同有效吗?|民商事裁判规则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018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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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转让股权阴阳合同偷逃税款,合同是否有效(附相关案例)|民商事裁判规则

昆明安宁永昌物资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与香格里拉县博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林毅、程启开、拉茸春平、云南恒达华星矿业有限公司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一终字第98号。
2018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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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向债权人承诺"保证负责收回贷款"是否构成保证?|民商事裁判规则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2018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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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无证房产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民商事裁判规则

2、房屋买卖双方就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房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该合同不会因标的房屋为无证房屋而无效,但因为不能取得房产证导致买方不能按约定时间办理贷款手续的,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018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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斥资600万购买婚房却买到"凶宅",买受人可否主张撤销房屋买卖合同?|民商事裁判规则

四、海淀区法院重新审理此案,认为1905号房屋构成传统意义上的“凶宅”,甄英娜在签订合同时隐瞒这一重要事实,已经构成欺诈,判决:撤销案涉合同,甄英娜向孙圣返还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相应损失。
2018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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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推荐!一个公司法领域值得关注的公众号(都是实务干货)

解读民商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省高级法院权威案例,发掘民商事案件裁判规则、裁判观点以及对新颖、疑难案件的裁判倾向性意见,裨益司法实践及应用法研究。
2018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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萝卜章2018重出江湖,中江信托中招6亿元!行业领头羊大连机床轰然崩塌破产重整|防范萝卜章风险迫在眉睫!|民商事裁判规则

中江信托通过发行理财产品的方式发放给大连机床集团的6亿元贷款,可能担保该债权的7.59亿元的债权系伪造导致最终遭受较大损失。在大连机床集团已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背景下,尤其如此。
2018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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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被查封的土地能用来合作开发房地产吗?合作开发合同是否有效?|民商事裁判规则

再审申请人青岛宏亚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安利橡胶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博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270号]。
2018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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狸猫换太子!看房时红木家具交房时竟换成普通家具,买房人可否要求卖房人照价赔偿?|民商事裁判规则

2、值得注意的是,卖方交付的家具与约定不符与房屋是否存在功能性质量瑕疵无关,如无其他正当理由,买房人应当接收房屋;买房人因此拒绝接收的,不能要求卖房人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2018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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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总是傻傻分不清楚?定金罚则如何适用?|民商事裁判规则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018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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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一房二卖,买房人可否主张房屋涨价损失?|民商事裁判规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2018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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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给大家推荐一本好书|保全与执行红宝书(2018最新版-近800页)

团队新书:《保全与执行裁判规则解读》简介大量读者一直询问我们什么时候能够出版,经与出版社共同努力,现在终于要与大家见面了。没错,现在下单,马上就可以获得这本近800页的红宝书——《保全与执行裁判规则解读》。内容简介本书作者基于常年从事执行领域各类疑难复杂案件的办理经验,认识到典型案例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判例的裁判思路和观点对执行实务中的疑难复杂问题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因此,在大量当事人及执行法官和律师等实务界朋友的建议和鼓励下,我们得以在“保全与执行”微信公众号中以专栏形式陆续推送了百余篇系列文章。这些文章在读者的挑剔和检验下,收到了良好的传播效果。本次出版也是在大量读者要求下,在公开发表文章基础上,经团队闭关梳理,重新审校、修订、完善并整编成册。本书特色
2018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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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人注意了!最高法院: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的,抵押权消灭|民商事裁判规则

9月10日。期满一次性偿还全部借款,王军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A房屋抵押于李睿处。同日,从李睿的银行卡号向另一账户转款49.72万元。王军向李睿出具收条,写明:“今收到李睿现金人民币伍拾万元整。”
2018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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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无偿接受保证人全部资产,受让人是否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民商事裁判规则

一、1996年12月12日,开发银行与六药厂签订一份保证合同,约定六药厂愿意就本金1028万元及利息和有关费用向开发银行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清偿责任,保证期限为自主合同生效开始至主合同失效时止。
2018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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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上既有质押又有已登记的抵押,谁优先受偿?|民商事裁判规则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安源支行等与江西赣西电煤储运有限公司、江西天宇燃料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赣执异7号]
2018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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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仅履行部分借款义务时,抵押人可否主张抵押权相应"打折"(附三条裁判规则)|民商事裁判规则

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2018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