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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兰海外家族信托被击穿 四个案例揭示信托被挑战根本原因

薛京 薛京律师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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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媒体披露,俏江南创始人张兰于2014年6月设立家族信托。因张兰与投资人的债务纠纷,2022年底,新加坡高等法院一纸判决认定该家族信托项下二个银行账户的实际权利人为张兰,同时法院同意债权人为该账户设立接管人的申请。也就是说,上述二个银行账户中的资金被接管人接管,未来账户资金可能会被债权人申请执行。


该报道一出,引起很多关注,关于家族信托的疑问纷纷提出:不是说家族信托有很强的债务隔离功能吗?不是说离岸信托比境内信托更具优势吗?不是说家族信托设立具有隐秘性吗?……


关于本案的细节和对委托人保留过多权利导致信托财产独立性被否定,已经有很多文章进行分析,笔者在此不再赘述。我想说的是,海外家族信托的击穿对张兰家族来说,显然形势非常不利、又增新的风险案例;对于中国客户、尤其是有设立家族信托需求的大量高净值客户来说,这是一个典型的教育案例——信托虽好,也需要客户对财富规划工具的认知足够到位,要真正懂信托。


笔者分析了张兰海外信托案例和近年来其他信托风险案例,发现这些案例之所以出问题,并不是信托制度本身的问题,恰恰是客户在设立信托或信托存续期间,由于对信托制度一知半解、懵懂设立与管理,导致家族信托“变形”或“带伤”,遇到债务、离婚财产分割、产权权属争议等方面挑战时,信托效力或信托财产独立性会被质疑和否定。这些案例的曝出与积累,其实就是在不断教育中国客户、提升中国客户对于信托制度更加深刻的认知——不能“既要”信托的优势功能、“又要”各种不合理的权利。

张兰海外信托案例:对信托财产强控制会导致弱隔离,会被债权人挑战


信托制度的精妙在于信托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和管理权利的信托,如果委托人仅是形式上变更了所有权,但是对于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分配、处置保留了过多的权利,那么信托的隔离功能就会减弱。这是中国很多客户没有意识到信托的基本法理。也就是客户要意识到,保留过多信托财产控制权会面临隔离功能减弱被击穿的风险。


具体到张兰本案,根据新加坡高等法院的判决书,法官认定张兰为家族信托项下银行账户的实际权利人,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第一,在家族信托成立之后,张兰仍可自由地从信托项下的二银行账户中为自己转账。


第二,在接到所涉债务的中国香港冻结令和新加坡冻结令之前,张兰急于转出上述银行账户中的资金。第一个证据是2014年9月和2015年2月,张兰直接要求瑞士信贷银行两次分别转移300万美元;第二个证据是德意志银行账户于2014年11月有一笔资金转出,用于购买张兰在纽约的公寓。


第三,张兰的代理人在向上述账户所在银行发送邮件中明确提到,该银行账户为张兰所有,并要求“及时告知账户资产的变化"。


(新加坡高等法院的公开判决书)

由此可见,张兰对于已经设立信托的信托财产——二个银行账户的资金有非常高的权利、可以随意支取。据此,新加坡高等法院认为,虽然有关资金在家族信托名下,但张兰为该等资金的实际权利人,张兰设立该家族信托的目的在于规避债权人对其名下财产的执行或索赔。


所以,本案的真正原因不在于信托隔离功能的减弱,而是信托具有强隔离功能有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委托人真正“信托”了财产,而不是保留过多的权利、套一个信托的壳,继续控制信托财产,否则就会发生类似张兰案例的风险。


Wenz家族信托案例:家族信托为了避税设立、没有实质管理,会被税务主管部门挑战


家族信托的设立,不得出于规避法律法规等目的,不得因为家族信托的“特殊”功能,而变成人们钻法律空子的工具。笔者这里再分享一个案例——美国税务法院Robert Wenz、Judith Wenz诉COMMISSIONER OF INTERNAL REVENUE案。


Rober和Judith作为委托人成立了Wenz家族信托。Wenz家族信托拥有由Robert、Judith共同成立WICI公司的100%的流通股。WICI开立有股票经纪账户(以下简称“WICI经纪账户”),其所获得的股票收益、股息是WICI的唯一收入,也是Wenz家族信托的唯一收入。


然而,Wenz家族信托、委托人或受益人均没有报告过上述收入。除了维护WICI经纪账户外,WICI也没有从事任何商业活动。因此美国税务法院认为:如果一个信托除了避税之外没有任何经济实质,那么该信托将被视为虚假的。本案涉及的所有少缴税款均归因于欺诈,应当补缴。

该案给我们的提示是:设立家族信托时,应该注意家族信托设立的目的。如果是基于某种规避法律目的设立,则会导致该信托被认定无效,存在被击穿的风险,随之当事人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额外惩处。


笔者服务过很多客户,他们在设立海外信托或境内信托时,经常不解的是:“为什么信托文件赋予受托人那么大的管理权利,如果受托人损害我的财产怎么办?”由于缺乏安全感,客户往往希望保留更多的控制权。但是信托本身的基础就是Trust,委托人信任受托人、受托人履行信义义务,接受合同和金融监管机构监管。不理解这个制度的基本逻辑,懵懂的设立信托,“既要”“又要”的客户,其实在认知上存在巨大的不适应。



武汉中院信托财产冻结案:设立信托资金来源存在问题,会被共有人挑战


2021年4月,武汉市中院的一起冻结信托财产案件引发广泛关注。该信托财产之所以被冻结,起因是一起不当得利诉讼案件,该案的原告为杨女士,被告为张女士,原告认为其配偶胡先生赠与张女士的财产,未经自己同意,属于不当得利,要求返还,其中就包括胡先生赠与张女士用于设立信托的现金资产,该信托实际是胡先生出于法定抚养义务出资,由张女士设立的家族信托,受益人为二人非婚生儿子。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冻结了该信托项下财产1180万元,这引起了财富管理业内广泛的关注:即在该信托的效力未被依法否认前提下,武汉中院冻结信托财产是否违反了信托财产独立性原则?最终,武汉中院认为该冻结措施不涉及实体财产权益的处分,不影响信托期间内信托公司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或处分,只是不得擅自将委托人的本金作返还处理,不属于对信托财产的强制执行。


该信托财产之所以被司法冻结,因为设立信托的资金来源在另案中存在争议。基于我国的夫妻财产以共有为法定原则,已婚高净值人士在设立信托时(无论境内外),只要信托财产无法证明是个人财产,均需要出具配偶同意函,以避免因为无权单方处置共同财产导致家族信托的效力不稳定。

本案的信托虽是由张女士设立,但初始信托财产是胡先生赠与——如果胡先生没有取得配偶同意,又无法证明这几千万元属于个人财产,其实该信托的初始资金存在一个潜在风险:未来会被合法配偶挑战赠与效力。也就是说,如果最后法院裁判赠与属于不当得利,张女士需要返回这笔赠与的本金甚至利息,如果她要保住该信托的稳定性,还要另外筹款归还不当得利之债。


有些高净值客户咨询笔者这样的问题:国外很多法域是夫妻财产分别所有制,是否到境外去设立离岸信托,适用外国法律,设立信托时不需要配偶签字,这样不就实现隐秘传承的目的吗?


其实,这个安排还是有很大风险。即使设立信托的离岸地法律不需要配偶同意即可成立信托,但是如果未来配偶对于一方未经同意处置共同财产提出挑战时,根据国际私法的适用原则,受理案件的离岸地法院在处理外国人的夫妻财产问题,判断委托人是否可以不经配偶同意就设立信托时,也要适用与当事人连接点最密切国家法律;如果根据最密切原则指向了中国法律,也要查明并按照中国实体法来裁判一方有无权利单方处置财产、设立信托。


鲁能制药海外信托纠纷案:信托财产权属存争议,会被主张权利人挑战


2021年7月东加勒比海高等法院商业法庭公布判决书,详细披露了已故企业家赵志全先生(原鲁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董事长,下称赵先生)之女赵龙等与被告鲁南制药、中直公司、玉值公司及安德森公司之间的股权纠纷争议。本案所涉的股权主要为鲁南制药25.7%的股份(下称标的股权),针对标的股权的归属,中国法院与东加勒比海高等法院先后做出截然相反的判决。


2001年,鲁南制药的外资股东Sitic要退出公司,新股东昆仑美国受让了Sitic标的股权,昆仑美国是一家BVI离岸公司,股东是魏女士,而魏女士是鲁南制药法律顾问王律师的妻子。2001年3月,鲁南制药与昆仑美国签订了股权委托协议,委托后者代持标的股权,因此,魏女士夫妻从一开始就了解本次股权受让是临时安排。


2004年10月,赵先生成立一家离岸公司昆仑BVI,一个月后受让了魏女士名下的安德森公司股权。2006年,鲁南制药批准将标的股权从昆仑美国出售给安德森公司,但决议中并没有载明安德森是继续代持还是受让标的股权。东加勒比海高等法院判决认为赵先生通过其他关联企业应得的分红款,实际清偿了标的股权的对价。但是2019年鲁南制药提起的国内诉讼则认定安德森受让标的股权是继任昆仑美国代持标的股权。


2011年7月,赵先生和魏女士签署了一份信托文件,其中约定:该信托(下称:赵氏信托)是可撤销信托,唯一受益人是委托人(昆仑BVI)。委托给受托人的信托财产包括安德森股权。同日,安德森公司的股权转让给魏女士,由其进行管理,赵氏信托结构图如下:

2014年,鲁南制药陷入高管之争,标的股权的归属开始受到质疑。2015年8月,在赵龙不知情的情况下,魏女士向玉值公司、中直公司发行安德森公司的新股。赵氏信托持有安德森公司的股权被大大稀释,直接影响到赵氏信托受益人的利益。2017年8月,赵龙和昆仑BVI(赵氏信托受益人)起诉了玉值公司、中直公司、鲁南制药、安德森公司;历时四年,本案最终获得胜诉,法院支持了系争股权最终实益拥有人属于赵先生。


值得指出的是,中国和东加勒比海二地法院的案件争议焦点均是标的股权是鲁南制药委托他人代持还是归属于赵先生,均未直接涉及赵氏信托的效力,但是确实揭示了很多中国客户进行信托安排缺失的一课:结构性思考与对家族信托要素的深刻理解,包括信托财产是否存在争议,信托结构是否经得起推敲……

随着高净值客户设立家族信托的增加,风险案例也会不断出现。每个风险个案发生后,都会引发客户对家族信托安全与否的焦虑。


根据笔者的观察与思考,客户对家族信托的不安全感,主要来源于认知与知识结构的不对称,即很少有客户深入理解信托的真正意义是什么,普通法系下信托对家族财产所有权的影响是什么?信托本身的独立性与中国客户强掌控感的冲突会带来什么后果?企业家更多的把注意力放在自己感兴趣的企业经营上,设立家族信托这件事往往是顾问(券商、投资人、财富顾问、家族律师等)建议,企业家被“说服”去设立,但是并没有花费很多的气力去了解信托的逻辑与运行机制,宛如水中望月、总是隔着一层。笔者认为,对于一个复杂工具不甚了解、或者完全甩手不参与细节推敲,就是设立家族信托最大的风险。


家族信托本身无所谓好坏,仅仅是为人所用的规划工具。那么如何更好地使用这个工具,需要人们遵循信托的原则以及不断的去优化。随着家族信托不断“普惠化”、人们的意识从“创富”、“守富”,到“传富”的转变,只有信托架构的各个要素更加地稳固并符合信托的本质——包括信托财产的来源、管理与实质目的等,信托的功能才能更充分的发挥出来,从而成为家族财富长期规划和风险隔离的重要工具。


由薛京律师编写的《私人财富保护、传承与工具》已由电子工业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本书是作者从企业财富、财富传承、婚姻财富、财富工具及政策解读五个角度,深入分析私人财富面临的风险问题,以打破大众的法律盲区,为大众提供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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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京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在公司法律业务、股权非诉与诉讼业务方面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曾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并购、重组、融资等专项或常年法律服务,代理多起公司纠纷案件。


财富管理领域资深律师,擅长家族信托、家族企业治理与股权传承等创新法律业务,为诸多高净值人士提供私人财富顾问服务,协助家族设计传承方案,代理多起涉及私人财富股权纠纷。


业务联系电话:1366 109 7559                    (微信号同手机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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