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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效力会不会被挑战——几个要点把好关

鄢睿 薛京律师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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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是以信托合同为载体进行的法律安排,通过信托文件约定各个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信托财产的管理与分配来实现财富的管理与风险预防目的。随着家族信托设立数量越来越多,那么与其相关的纠纷或诉讼必然会上升。很多客户担心设立家族信托后,未来会出现种种纠纷与麻烦。其实,只要在信托设立与管理过程中,几个要点把好关,信托的安排还是非常稳定的。让我们从中外几则案例中,了解如何正确地设立有效合法的家族信托——把规划做的更加确定。

 家族信托中财产来源应合法且应符合公序良俗


在我国,关于家族信托纠纷的案例并不多,值得一提的便是武汉中院冻结家族信托财产案件,因为委托人设立该信托的初始财产来源有争议,导致该信托被卷入一桩不当得利案件、分配受到影响。读者可以回看“薛京律师”公众号《家族信托风险案例引关注 家族掌门人如何设立“好”信托(上篇)》一文了解案件详情。


该案件给家族信托委托人提了醒:虽然家族信托具有债务隔离、财富传承等功能,但是也有前提——即委托人信托资产权属不存在潜在争议,应合法且应符合公序良俗。在设立信托的时候,委托人应尽量全面、准确、真实地向受托人披露信托财产的来源,以避免以“带伤”的资产设立信托,导致信托稳定性或信托目的收到影响



 家族信托应有实质管理且不存在规避法律的目的


家族信托的设立,不得出于规避法律法规等目的,不得因为家族信托的“特殊”功能,而变成人们钻法律空子的工具。笔者这里分享一个案例——美国税务法院Robert Wenz、Judith Wenz诉COMMISSIONER OF INTERNAL REVENUE案。

Rober和Judith作为委托人成立了Wenz家族信托。Wenz家族信托拥有由Robert、Judith共同成立WICI公司的100%的流通股。WICI开立有股票经纪账户(以下简称“WICI经纪账户”),其所获得的股票收益、股息是WICI的唯一收入,也是Wenz家族信托的唯一收入。
然而,Wenz家族信托、委托人或受益人均没有报告过上述收入。除了维护WICI经纪账户外,WICI也没有从事任何商业活动。因此美国税务法院认为:如果一个信托除了避税之外没有任何经济实质,那么该信托将被视为虚假的。本案涉及的所有少缴税款均归因于欺诈,应当补缴。

该案给我们的提示是:设立家族信托时,应该注意家族信托设立的目的。如果是基于某种规避法律目的设立,则会导致该信托被认定无效,存在被击穿的风险,随之当事人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额外惩处。



 避免委托人对受托人影响过大,从而导致家族信托被击穿


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那么也就意味着委托人对于信托财产不应过多的干涉或者控制,否则存在家族信托被击穿、影响信托效力的风险。在2013年便有这样一则案例,来自香港终审法院(终院民事上诉2013年底第20号案件)。

潘某(丈夫)与简某(妻子)于1968年1月在英国登记结婚。潘某的A公司于1990年代开始,规模和效益做的越来越大。1995年7月,潘某在泽西岛设立了一个酌情信托,将A公司84.63%的股份置入进该家族信托。在该信托中,潘某为委托人、保护人及酌情受益人之一。而后,潘某基于分居两年提出离婚申请,两人于2010年结束了这段婚姻。简某随后申请附属济助,认为在夫妻财产分割中适用的平等分配原则应适用于该信托的全部价值。
香港终审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发现该信托文件中赋予保护人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力,即可以随时更换受托人。这表明了潘某作为信托的保护人,其个人意愿对于信托受托人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此外,该信托在实际运行中的一个事件引起了法官的注意,潘某签署了信托意愿书,希望香港某大学成为该信托的酌情受益人之一,而受托人仅在四天后就立刻决定该大学成为符合条件的受益人,这说明受托人的决定受到委托人的较大影响。法院据此认为,无论潘某如何修改信托意愿书,受托人都一定会尊重并执行他的所有意见。整个信托资产被法院视为潘某可操控利用的财务资源。因此潘氏家族信托被法院击穿,信托财产中有一半的财产应当归属于简某。

该案件值得思考的是:设立家族信托时应重点关注该信托架构、信托合同条款、意愿书、信托财产的性质、受托人以往所作的信托利益分配的依据是否合理、合法且独立。因为根据对上述因素的审查,法院就可以大概判断出该家族信托是否是独立运行的,以及该家族信托是否是一个真实的信托,还是说只是以信托之名来操控本应在当事人名下的财产。

家族信托本身无所谓好坏,仅仅是为人所用的规划工具。那么如何更好地使用这个工具,需要人们遵循信托的原则以及不断的去优化。随着家族信托不断“普惠化”、人们的意识从“创富”、“守富”,到“传富”的转变,只有信托架构的各个要素更加地稳固并符合信托的本质——包括信托财产的来源、管理与实质目的等,信托的功能才能更充分的发挥出来,从而成为家族财富长期规划和风险隔离的重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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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京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在公司法律业务、股权非诉与诉讼业务方面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曾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并购、重组、融资等专项或常年法律服务,代理多起公司纠纷案件。


财富管理领域资深律师,擅长家族信托、家族企业治理与股权传承等创新法律业务,为诸多高净值人士提供私人财富顾问服务,协助家族设计传承方案,代理多起涉及私人财富股权纠纷。


业务联系电话:1366 109 7559                    (微信号同手机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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