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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信托:高净值人群家族慈善模式新选择

薛京 薛京律师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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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盛和夫:唯有利他,才能真正成就自己。什么是慈善的核心,笔者以为:帮助他人,让我们更加接近意义本身。


随着私人财富的积累,在温饱无虞的时代,富裕阶层更多地开始投身公益与慈善事业,体现对社会与人类共同体福祉的关注。相对于西方绵延百年的公益传统,中国富裕阶层形成较晚,但是发展慈善事业的需求,在近年来愈发强烈。



一、高净值人士为什么做慈善?


从事慈善活动,既可以让高净值人士的财富最大限度地发挥效益,还可以让他们实现对自我价值、理想、情怀的升华。具体而言,高净值人士选择做慈善有以下意义:


(一)回报社会,实现自我价值


当高净值人士致力于将其个人善意传播给更多的人,并且视慈善事业和公益活动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时,高净值人士们便可以通过捐献他们的私人财富,用自己的影响力帮助他人、反哺社会、实现其自我价值。


(二)通过做慈善,可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我国,从事慈善事业可以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如《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中就明确规定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帮助企业减轻纳税压力,有效控制商业成本。


(三)通过做慈善,可培养后代的综合管理能力


许多高净值客户财富传承的目的不仅是要保障后代生活无忧,更希望后辈品行正直、有所成就。因此,很多高净值客户在对慈善信托或者慈善基金进行搭建时,都会在其中专门为二代设置相应的职位。一方面,该安排有助于锻炼二代的综合管理能力;另一方面,也可以言传身教的方式让二代塑造正直善良的品格。如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设立后,由二代鲁伟鼎担任基金董事长,由2001年出生的鲁伟鼎之子鲁泽普担任基金首任监察人;2004年,牛根生先生携家人发起成立老牛基金会,在其影响下,其子女秉承牛氏家族慈善理念,发起成立“老牛兄妹公益基金会”,二代牛犇担任该基金的理事长,进一步扩展家族慈善事业。


(四)通过做慈善,可实现家族精神的稳定传承


随着高净值客户传承需求的立体化转变,单单只是对有形财富进行传承,已经无法满足高净值客户的传承需求了。因人而异、因地制宜地嫁接慈善基因,从而提升家族传承的精神文化内涵,已成为高净值人群的主要诉求。如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在设立慈善基金会、慈善信托的时候,就将家族理念、价值观等体现在基金宪章中,让其家族精神在后代中得以长期弘扬及有效传承。


              (图为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宪章)


二、高净值人士从事慈善的三种路径


随着全球财富的持续增长,高净值人群需求的综合化程度加深——从个人需求到回报社会需求,那高净值客户们想要做慈善,应当如何着手呢?目前主要有三种方法:慈善捐赠、设立慈善基金会以及设立慈善信托。


(一)选择一:慈善捐赠


捐赠是做慈善最简单直接的方法,但随着新型慈善金融工具的出现,传统捐赠的弊端也逐渐显现。尤其是在去年疫情时期,捐赠过程中很多的负面新闻出现在公众视野中,比如分配捐赠物资不公、物品积压、分发效率低下、非法挪用等。同时,它也并非一套长效规划的从事慈善及财富传承方案,不论是其影响力还是持续力都较小。对一捐了之、缺乏对善款使用及捐赠项目的监管的顾虑,是很多高净值人士不愿意选择捐赠的主要原因。


(二)选择二:设立慈善基金会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是非营利性法人组织,设立及运营目的为公益事业,基金会的财产来源为个人与组织的捐赠资产。慈善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可以公开募集善款。



与公募基金会相比,非公募基金会不论是设立要求,还是运行要求都没有那么严格,灵活度较高。甚至非公募基金会中的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可以安排家族成员或企业中的高管来担任,对于基金会里款项的使用和管理规则也可以根据创始人设立该项基金的目的进行个性化地定制。所以,很多富裕家族在投身慈善事业时,往往选择能够承载社会公益与家风传承双重目标的非公募基金会形式。如曹德旺先生设立的河仁慈善基金会以及蒙牛创始人牛根生先生设立的老牛基金会,都是典型的家族企业成立的非公募基金会。


1.基金会设立程序


慈善基金会是依法成立、以募集资金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需要具备特定的公益目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基金会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并向社会公告。


2.基金会治理模式


无论是否公募,基金会的组织机构的构成及负责人人选都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基金会的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基金会的治理要符合以下规定:


(1)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理事会人数5至25名;


(2)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3)基金会设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基金会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4)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5)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3.基金会财产使用的要求


(1)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2)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3)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4)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4.基金会税收政策


目前,慈善基金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主要是“申请免税资格”。基金会可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的规定,向所在地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基金会获得免税资格后,接受的捐赠收入等五类收入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而对于向慈善基金会捐赠的主体来说,可享受的税收优惠主要是“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联合下发的《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的规定,企业或个人向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进行捐赠的,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企业税项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税项扣除: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三)选择三:设立慈善信托


什么是慈善信托?它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慈善信托也是信托关系,受信托法的调整。所以慈善信托的法律关系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与传承类家族信托不同,慈善信托的慈善目的是公益目的,委托人一般是捐赠人,受托人可以是信托公司,也可以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主体。相比慈善基金会,慈善信托具有更为变通、灵活的优点(如不需要设立一个法人组织、没有每年最低公益事业支出的硬性要求等)。所以,近年来慈善信托越来越受到重视与关注。


在慈善信托领域,美的集团创始人何享健可以说是最早的一批参与设立慈善信托的高净值人士。从早期的公司和个人捐款到慈善基金会的系统运作,何享健先生的家庭慈善事业逐渐得到步步升级。后来随着财富的累积,何享健先生不满足于当前慈善基金的运营,想要开拓创新,因此何享健先生选择了“基金会+慈善信托”的方式来让慈善永续传承。2017年,何享健捐赠1亿股美的集团的股票(市值43亿元),设立和的慈善信托;还捐赠了20亿元现金,设立广东省和的慈善基金会,其中5亿元设立慈善信托。


(图为何享健慈善事业规划图,来源:南方都市报)


如上所言,慈善信托是信托关系,主要依托信托契约成立,但是因为它的公益目的,所以它也收到相应的主管部门的监管。那么,慈善信托到底是如何设立、运行的呢?


1.慈善信托的成立


高净值人士在设立慈善信托时,一般会有明确的信托财产和受益人,同时要委托受托人来成立信托关系,按照信托合同进行信托财产的管理与满足慈善目的的分配。不过,公益救助与慈善项目管理、善款分配及监管是非常专业的事项,不是信托公司传统和擅长的角色。所以,在慈善信托中,可以选择双受托人的模式:即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都担任受托人。


这种模式下,信托公司可以进行专业的投资管理,慈善组织负责资金使用和项目落实,这样双方均可最大限度发挥各自的优势。受托人为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两方互相牵制,这对客户来说也是一种落实信托目的的双重保障。


2.设立备案程序


设立慈善信托需要有设立目的、确定的财产、受托人和受益人等,还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监察人。以上信息需要在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备案部门是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需要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7日内完成。


3.通过与公益组织合作来优化税收


虽然法律明文规定慈善信托可享受税收优惠,但目前尚未出台具体的税收优惠计算方式。因此,目前行业内的普遍做法是,通过与公益组织合作来享受税收优惠。


比如捐赠人先将财产捐给公益组织,再以公益组织的名义委托信托公司设立慈善信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公益组织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又或者捐赠人作为委托人直接设立慈善信托,信托公司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并聘请有开票资格的公益组织作为项目执行人实施慈善项目,由项目执行人向委托人开具捐赠票据。


这两种做法都是基于当下慈善信托税收的立法空白,不过相信随着慈善信托业的发展,其税收优惠政策及法律法规会不断健全,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力度也会进一步加大。


三、慈善信托的优势


同样是从事慈善活动的方式,在讨论了二者分别的设立要求之后,我们可以通过一张表格来更直观地看一看这二者的差异。


对比

慈善基金会

慈善信托

设立要求

有注册资金金额要求

无资金门槛

内部治理

以理事会为治理主体

以受托人义务为核心,根据信托目的进行管理与分配

内外监管

基金会主管部门与内部监事监督相结合

内部监察人监督与外部主管部门相结合

财产管理

基金会投资行为存在一定限制

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进行投资

税收优惠

具有企业和个人相关税收抵扣优惠的规定

目前暂无相关的税收优惠制度的单独立法

财产运营要求

对年度公益支出比例及管理费用支出有规定限制

无限制

解散

不得任意解散

可根据信托文件终止信托


相比于慈善基金会的模式,高净值客户选择慈善信托来达成其慈善需求的优势较为明显。


第一,委托人享有较高的自主决定权


根据委托人的需要,委托人可以在信托中指定他所享有的权利,并且要求受托人按照他的指示全面管理信托财产,以更好地保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权利。



第二,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


设立慈善信托时,若受托人是信托公司,信托公司作为受严格管制的持牌金融机构,不仅可以协助高净值人士展开慈善活动,还可以针对不同类型的信托财产安排相应的投资,使得信托财产可以得到保值、增值。


第三,设立成本低、运作灵活性强


设立慈善信托不要求有固定住所、章程、组织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等,完全可以借助受托人的办公场所及工作人员来完成慈善信托的设立。此外,慈善信托管理费相对较低,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支出相比,信托公司的慈善信托业务管理费目前基本低于信托的管理费水平,即普遍低于1%。


第四,管理规范透明


慈善信托受民政部门及金融监管部门的双重监管,有明确的信息披露要求。与非公募基金会相比,慈善信托更加依赖外部专业团队的运营,进一步去家族化。同时,慈善信托引入的信托监察人制度更进一步加强了对信托财产管理运用的监督,透明度较高。


以上是我们对于捐赠、慈善基金会与慈善信托的介绍与比较。其实,工具无所谓好坏,也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对于对慈善事业开始关注的家族,完全可以从专项捐赠→设立慈善信托→成立家族慈善基金会慢慢尝试,不断探索,找到最适合自己的慈善事业选择或组织选择。


四、关于规划慈善事业的建议


随着高净值客户财富管理与传承需求的立体化转变,慈善安排已经成为每一个高净值家庭都需要考虑的规划要点之一了。基于此,我们给到如下建议:


(一)在财富管理与传承中增设慈善板块


高净值人士在思考财富管理与传承方案的时候,可以考虑引入慈善工具。运用慈善基金会和慈善信托,不仅可以帮助优化税收结构、稳定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还可以产生良好的社会影响力,树立更好的社会形象,同时也更有利于后代对优良家风的传承与认同感、凝聚力,兼具商业价值和社会价值。


(二)结合多种模式优势综合规划慈善安排


在设计家族具体管理与传承方案时,可以将多种慈善工具结合起来运用,比如若采取慈善信托的方式,可以借助信托架构的灵活性、金融机构的严谨性、创新融合的包容性,以实现最大化的效益;而采取慈善基金则更便于享受到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在选择慈善工具的时候,应从自身需求角度出发。如果希望慈善活动的开展更加简单便捷,不想为此单独设立场所及人员,可以选择慈善信托模式;如果希望从事的慈善事业规模较大、对家族慈善理念的传承要求较高,可以考虑选择非公募慈善基金会模式。


(三)结合后代培养与家族治理规划规划慈善安排


慈善绝对不仅仅是捐钱,要想落实慈善目的,往往要家族成员身体力行。很多百年家族后代成员都在深度参与家族慈善项目的经营。让家族后代参与家族慈善事业的好处不一而足,所以在规划家族慈善方案时,不要单纯地仅考虑捐赠金额、受益人、治理机制,还要同时考虑二代培养、家风和凝聚力滋养等综合传承目的,这样家族在回报社会时,家族本身的生命力也会更加旺盛。



和国外百年以上的发展史相比,当前慈善信托在我国仍属于新兴事物,因而存在着无限的升值成长空间。如果能在它蓬勃发展前期就运用好这一慈善金融工具,将会在家族财富传承、社会责任承担方面都起到事半功倍的巨大作用。


当财富已经成为数字,不能再提供意义感的时候,也许就是创造更加高阶与无形财富的伊始——做些什么,让这个世界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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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京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在公司法律业务、股权非诉与诉讼业务方面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曾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并购、重组、融资等专项或常年法律服务,代理多起公司纠纷案件。


财富管理领域资深律师,擅长家族信托、家族企业治理与股权传承等创新法律业务,为诸多高净值人士提供私人财富顾问服务,协助家族设计传承方案,代理多起涉及私人财富股权纠纷。


欢迎财富管理专业人士及高净值客户薛京律师进行专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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