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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第11周 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

薛京 薛京律师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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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薛京律师继续推出“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专题文章,本期涉及的关键词为《2022中国高净值人群家族传承报告》、税务新规、香港家族办公室、传承债务融资、表见代理、房产家族信托、离婚过户房产、抚养费。具体如下:

一、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

(一)《2022中国高净值人群家族传承报告》发布

近日,中信保诚联合胡润财富发布了《2022中国高净值人群家族传承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调研分析中国高净值人群家族的财富现状,深度洞察中国高净值人群家族的需求趋势,全面解读中国高净值人群家族的传承密码。报告对中国大陆地区25岁以上的高净值人群开展专项研究,定位于“聚焦在社会经济环境与二代传承高峰来临背景下,探讨中国高净值人群关于家族传承需求趋势的白皮书”,探索后疫情时代下,中国高净值人群的组成结构、生活方式、财富状况、消费状况,以及对家族传承的认识、需求和行动,进而为高净值家庭制定家族传承规划提供策略参考。
(二)解读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新规
根据《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的要求,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企业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享受15%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需满足实质性运营的要求,即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合作区,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1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注册在合作区的居民企业的“实质性运营”是指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资产四要素都在合作区,并进一步对四要素在合作区作出进一步说明。
(三)香港最新财政预算案出台,拟投入1亿元打造家族办公室枢纽
2月22日,香港特区政府财政司司长陈茂波发表的2023至24年度《财政预算案》中,宣布有关金融的主要举措提及将为香港投资推广署提供1亿港元吸引更多家族办公室来港。而在香港去年发布的《施政报告2022》中明确指出,发展家族办公室将成为香港金融业未来的重要方向之一,并且计划在2025年前至少有200家新的或者将在香港进一步扩展业务的家族办公室,香港对此表示很有信心。

二、财富管理领域专业文章推荐

(一)江苏省家族企业代际传承期的债务融资问题与对策分析
相较于全国中西部地区,江苏省的家族企业起步较早,发展较快,总体数量较多,目前已经进入代际传承的企业数量较多。本文从江苏省家族企业代际传承期的债务融资现状出发,分析其债务融资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建议,以期能够缓解江苏省家族企业代际传承期的债务融资难题。
债务融资决策则是企业战略决策中的重要组成内容。与之前完全由创业一代控制的企业相比,处在代际传承时期的企业债务融资决策显然是有差异的,江苏省家族企业更多地使用了债务融资,尤其是流动负债,且企业的融资渠道收窄,这不仅会增加企业的流动性风险,也会抑制企业的绩效增长。
企业一方面应减少盲目的对外投资,另一方面应积极与内外各种利益相关者建立积极良好的关系,拓展融资渠道,同时建立合理的股权结构,从公司治理层面平衡对控制权的追求与企业增长的关系,确保家族实现控制的同时,减少代际传承时期的内外冲突,同时根据外部环境变化转变企业融资策略,努力追求企业长期发展,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保障。
(二)最高法院对《关于对金融机构适用表见代理作出特别规定的建议》的答复
如何认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越权私自加盖金融机构印章或使用伪造的金融机构印章,以金融机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等行为的性质?
法院观点:1.构成表见代理,相对人必须是善意无过失,即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行为时没有代理权,且对于其“不知道”没有主观上的过失。需要说明的是,相对人是否有过失的判断,取决于相对人对于代理人有无代理权是否已尽到合理注意。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相对人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应当倾向于理解为积极义务,而不是消极义务。
2.构成表见代理,行为人应当有具有授予代理权的外观。行为人单纯持有公章、合同书、被代理人营业执照、被代理人不动产物权证书等,不构成有代理权外观。
3.认定表见代理的举证义务分配。具体而言,授予代理权外观的存在、相对人对授予代理权外观的相信、相对人已尽合理注意(因而无过失)、相对人因相信有代理权而与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由相对人承担举证责任;但关于相对人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授权委托书系伪造或者被代理人公章系行为人私刻或盗用、被代理人已尽通知义务或收回代理权外观证据等,均属积极事实,由被代理人负举证责任。
4.被代理人存在过失虽然并非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但可成为判定其分担损失的事实依据。需要注意的是,因被代理人不具有可归责性,不构成表见代理时,被代理人不对相对人承担责任。但是被代理人如对于造成授予代理权的外观有过错,并导致相对人受到损失的,相对人有权依据侵权责任请求被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房产能否通过家族信托实现传承?
我国《信托法》对于装入信托的财产类型没有严格限制,现金、金融产品、保单、房产或股权等资产都可以放入信托,也就是说将境内房产装入家族信托,并没有法律或制度上的障碍。甚至,国内少数信托公司已经有设立房产类家族信托的成功案例。结合目前的制度环境和市场成功经验,现有的可行模式有以下两种:

(四)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不愿按离婚协议约定,另一方请求法院判令一方按协议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是否支持?
法院观点: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赠与的约定并不构成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之规定,离婚协议中的所谓赠与并未在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达成一致,不构成赠与合同。赠与人在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表示是赠与人为换取另一方同意协议离婚而承诺履行的义务。该义务的特殊之处在于,赠与人的给付房屋义务不是向离婚协议相对方履行,而是按约定向合同外第三人履行。
由于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所以急于离婚的一方可能会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分割作出一定的让步。这类离婚协议中双方主要义务表现为,受赠人配合赠与人办理协议离婚,受赠人向第三人交付房屋。在相对方已经按约定与赠与人协议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下,赠与人也应按约定履行给付房屋的义务。如果赠与人不履行该义务,则构成违约,离婚协议相对方有权请求法院判令其履行房屋交付义务。
(五)父或母再婚后支付自己子女的抚养费时,未与现任配偶达成一致意见的,是否属于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
裁判要旨:虽然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但夫或妻也有合理处分个人收入的权利。因此,认定父母基于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支付抚养费是否会侵犯父或母再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权,需明确除非一方支付的抚养费明显超过其负担能力或者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否则不能因未与现任配偶达成一致意见即认定属于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

发展与多元化催生着财富管理专业领域更新迭代,持续学习则是我们作为专业人士应有的职业素养。以上为本周的行业动态与资讯分享。一点新知,分享各位,期待下期的一期一会。

由薛京律师编写的《私人财富保护、传承与工具》已由电子工业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本书是作者从企业财富、财富传承、婚姻财富、财富工具及政策解读五个角度,深入分析私人财富面临的风险问题,以打破大众的法律盲区,为大众提供操作指引。


本书借助翔实的司法案例,对资本市场热点问题、与大众密切相关的财富保护及传承问题进入了深入、透彻的分析,并给出规划方案与风险防范措施。同时,作者解读了对大众影响较大的财富领域的相关政策,包括全球征税、居住权、意定监护、遗嘱信托、遗产管理人及房地产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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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京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在公司法律业务、股权非诉与诉讼业务方面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曾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并购、重组、融资等专项或常年法律服务,代理多起公司纠纷案件。


财富管理领域资深律师,擅长家族信托、家族企业治理与股权传承等创新法律业务,为诸多高净值人士提供私人财富顾问服务,协助家族设计传承方案,代理多起涉及私人财富股权纠纷。


业务联系电话:1366 109 7559                    (微信号同手机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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