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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第21周 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

薛京 薛京律师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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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薛京律师继续推出“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专题文章,本期涉及的关键词为数字经济法治论坛、《关于中央企业助力中小企业纾困解难促进协同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瑞银家族慈善报告、夫妻共有财产、家族信托、股权代持等,具体如下:


一、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


(一)数字经济法治论坛顺利召开


5月26日下午,中华人民共和国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数字经济法治论坛上作主旨发言。周强表示,数字经济正在成为重组全球要素资源、重塑全球经济结构、改变全球竞争格局的关键力量,中国法院积极回应数字经济发展需求,构建数字时代司法新模式,依法严惩各类涉网络信息、数据安全、知识产权等违法犯罪,支持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完善数字安全体系,筑牢数字安全屏障。


(二)《关于中央企业助力中小企业纾困解难促进协同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正式发布


国资委于5月25日在其网站发布《关于中央企业助力中小企业纾困解难促进协同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坚持应免尽免、应免快免,切实加快减免房租政策落地。对承租中央企业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在2022年普遍减免3个月租金,并力争在上半年完成减免主体工作,助力企业纾困


(三)瑞银联合德勤发布《薪火相传慈善事业助力家族理念永续传承》专题报告


瑞银联合德勤发布《薪火相传 慈善事业助力家族理念永续传承》专题报告,报告称,富裕家族的年轻一代非常关注慈善项目的影响力评估和可持续性。中国内地的慈善事业大多与政府联合开展,主要聚焦国家策略中的教育、扶贫和救灾等特定领域。其中,慈善捐赠总额从2009年的330亿元增至2020年的2090亿元,反映各方力量在社会责任领域的参与度越来越高。



二、财富管理领域专业文章推荐


(一)7个要点区分夫妻共有财产与一方个人财产


要点1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法律特别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要点2: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内取得的财产一般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要点3:夫妻一方的婚前房屋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中,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结婚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房屋属于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内被征收的,针对原房屋本身的价值补偿部分,一般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要点4:夫妻一方婚前全款购买的房产,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婚内增值部分如果属于自然增值,一般依然认为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当然,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前财产以及其增值部分进行约定。


要点5:夫妻双方分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结合法律的规定,分居时间的长短、家庭或者另一方对财产的取得是否有贡献等因素综合判断。
要点6: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有效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要点7:夫妻共同财产并不必然遵循民间传统观念所认为的“密不可分”理念,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分割。

二)如何运用境内信托实现境内财富跨境传承


在境外,超高净值人士通过信托合法合规地进行跨境税务规划,已有很长的历史。然而,中国超高净值人士的大部分财富在境内,在现有的法规制度下,无法置入离岸信托。因此,境内财富的跨境传承,需要本土工具来妥善安排。在此背景下,打造本土化的跨境传承信托工具,探索并开发境内信托的跨境税务规划功能。


1.财富传承为主,税务规划为辅信托作为跨境财富传承的独特工具,帮助家族实现长期的财富传承规划是首要信托目的,税务规划是锦上添花。因此,信托方案在考虑税务问题时,更应着重考虑家族长期的财富传承需求。


2.把握境外税法实质严守创新边界境外税法“实质重于形式。设计外籍人士信托方案时,需要对境外税法有深入的理解,从实质出发。


3.融会贯通本土情况信托架构“一事一议”:构建最优的信托方案既需要理解境外税法,也须融会贯通本土情况;既要大胆创新,也要小心求证。除了本土的法律法规之外,境内的文化理念和客户习惯也是构建信托方案的重要考量因素。


4.信托设立只是开始 后期管理才是关键信托设立时,委托人通常最为关注方案设计,但实际上,受托人的严格执行与管理才是最优信托方案的关键一环,是有效实现财富传承和税收规划目的的重中之重。

 


(三)高净值人士财富风险及规避方法


1.第一大风险:公私资产混同
建议提升资产保护能力,尽早对家庭个人资产与企业资产进行划分与隔离,把一部分资产单独隔离和管理,稳健运作。高净值人士可选择财富管理、法律等方面的专业人士提供意见与建议,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
2.第二大风险:婚变冲击
建议高净值人士设立家族信托,将资产交给信托进行专业化管理,按自己的意愿明确信托受益人,且分配时点、分配条件及分配频率全权掌控在自己手上,并可以灵活调整变更。
3.第三大风险:投资失误
建议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合理配置各大类资产间的投资比例,并根据市场变化预期动态调整。也可以进行跨区域资产配置
4.第四大风险:财富传承
建议结合自身的传承需求,采用法律、税务、财富管理等筹划手段,防范在代际传承过程中的风险,从而实现家族和企业的有效治理。
5.第五大风险:缺乏税务筹划
建议通过配置人寿保险达到节税的目的。根据自身情况先进行筹划设计,综合考虑比较不同财富传承工具的税收成本与达成效果,通过专业人士帮助实现最经济高效的财富保全与传承。
6.第六大风险:不可预知的风险
建议尽早制订家族财富传承的紧急预案,例如配备相关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等。一旦“创一代”遭遇人身不测或意外事件,可以启动紧急情况预案,确保顺利完成交接以及企业的正常运转。


(四)自然人减持限售股未申报,被税务机关核定追缴个税两千余万


自然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需要申报个税清算,如果未向税务机关提供完整的税收资料,面临被税务机关核定的风险。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的规定,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此外,如果自然人转让限售股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也会面临被税务机关核定的风险。


(五)股权代持关系的认定及其效力


1.股权代持关系的认定


(1)股权代持关系一般以订立股权代持合同为必要;

(2) 股权代持关系一般也要求存在实际出资;

(3)鉴于股权代持关系一般发生在名义股东债权人对名义股东股权的执行过程中,因而为了防止名义股东和他人串通、援引股权代持关系逃避执行,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实践中法院对于股权代持关系的认定一般较为慎重,证据要求比较高。



2.股权代持关系效力之一:有效且合法


(1)未违反行业准入限制的股权代持关系合法、有效;

(2)关涉已上市公司的股权代持关系合法、有效。


3.股权代持关系效力之二:有效但不合法


股权代持关系虽然违反了法律规定,进而属于不合法;但其违反的法律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而并不影响其效力。


(1)关涉保险公司的股权代持关系有效但不合法;

(2)公务员隐名的股权代持关系有效但不合法。


4.股权代持关系效力之三:无效


(1)关涉金融管理的股权代持关系无效;

(2)关涉保险公司的股权代持关系无效;

(3)关涉拟上市公司股权的股权代持关系无效。


发展与多元化催生着财富管理专业领域更新迭代,持续学习则是我们作为专业人士应有的职业素养。以上为本周的行业动态与资讯分享。一点新知,分享各位,期待下期的一期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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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京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在公司法律业务、股权非诉与诉讼业务方面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曾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并购、重组、融资等专项或常年法律服务,代理多起公司纠纷案件。


财富管理领域资深律师,擅长家族信托、家族企业治理与股权传承等创新法律业务,为诸多高净值人士提供私人财富顾问服务,协助家族设计传承方案,代理多起涉及私人财富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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