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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家庭成员去世,内地存款继承困境如何破?

薛京 薛京律师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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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薛京律师接待了一对夫妇,这对夫妇的女儿女婿定居美国,并于前年取得了美国国籍。本来女儿一家生活在美国也很幸福美满,但不久前,一场意外却带走了女儿一家的性命。女儿女婿尚未生育,白发人送黑发人再加上后继无人,双重打击让这对年迈的父母心力交瘁,然而事情到这里还没有结束……



原来,这对夫妇的女儿在国内的银行里存有400余万的存款,但因为女儿去世太过突然,未留有遗嘱也未留下银行密码,导致这笔存款一直无法被提取出来。多次咨询银行后,这对老夫妇才得知要取出这400余万的存款,前提条件是必须要持有这对老夫妇对这笔存款有继承权的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调解书,或者公证处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这对夫妇后续也向公证处和法院进行了咨询,得到的回复均为该案因涉及美国公民,国内对此类案件不予受理。


难道真的是外籍子女去世,在国内无论是通过打官司还是通过公证,都不可能拿出这笔存款吗?其实不是的,只是因为这对夫妇不是专业人士,在进行咨询的时候遗漏了重要信息或者传达错误了重要信息,导致他们得出了错误的结论。实际上,无论是打官司还是做公证,在国内都可以顺利推进的。



随着全球身份规划及全球资产配置,在国人进行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安排中的广泛应用,上文中所提到的案例,在近段时间也成为薛京律师接受咨询的高频问题。因此,薛京律师将在本文中,为大家梳理一下“具有中国国籍的继承人如何继承外籍华人在国内的遗产”问题的实务操作流程。


一、如何继承外籍华人在我国

国内的遗产?


上述案例中,虽然这对老夫妇自己去咨询了法院和公证处,但是基于他们对相关流程的不了解和提供信息的不全面,无论是法院还是公证处,得到的回复都是对此类案件不予受理。但实践中,却恰恰相反。接下来薛京律师为您逐一介绍:


1.如何通过法院取得继承人有继承权的生效判决书或调解书?


和一般的起诉一样,我们需要确定三件事情,分别是管辖法院、适格的原被告、明确的诉讼请求。


(1)管辖法院的确定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如果是想要继承外籍华人在中国境内的存款,那么可以在主要遗产所在地,即该存款对应的开户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起诉。但需要特别提示的是,如果遗产是房产,那么要在房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2)适格原被告双方的确定


虽然此类案件,我们可以直接在国内进行起诉,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因此,依据上述法条可知,即便继承人可以在国内法院进行起诉,但是实体法的适用还是应参照被继承人死亡时的经常居所地法律,即这对夫妇女儿生活所在地的相关实体法,来确定遗产分配的原则。



因不确定具体适用美国哪个州的法律,在本文中便先以我国实体法,即《民法典》为例来进行分析:一、该存款是女儿的个人财产还是女儿女婿的夫妻共同财产?二、女儿和女婿双方的死亡顺序是怎样的?


①该财产是女儿的个人财产,女儿先于女婿死亡。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是配偶、子女和父母。在本案中女儿女婿还未育有子女,因此他们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就是他们的配偶和父母。若该财产是女儿的个人财产,且女儿先于女婿死亡,该存款就将由该对老夫妇及女婿三人继承,女婿的份额再由其父母继承,即最后确定该笔存款的继承人为女方的父母二人和男方的父母二人。因此,提起诉讼时可以是女方父母作为原告起诉男方父母。


②该财产是女儿的个人财产,女婿先于女儿死亡。


因为女婿先于女儿死亡,女儿的个人财产的法定继承人就只有她的父母,因此,此时提起诉讼,就需要这对老夫妇中的一方作为原告去起诉另一方。


③该财产是女儿女婿的夫妻共同财产。


因为该存款是女儿女婿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不论是女儿还是女婿谁先死亡,该笔存款都会涉及到四位老人,因此,此时提起诉讼,仍然可以是女方父母作为原告起诉男方父母。


因此,我们可以发现存款性质的认定(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女儿女婿的死亡顺序,都会影响起诉时诉讼当事人的确定。而不同当事人的确定又会指向不同的确权路径,甚至指向不同的诉讼策略(调解还是判决)。因此,对于此部分法律关系的梳理以及诉讼技巧的抉择,建议可以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


(3)明确的诉讼请求


因为存款数额确定,所以在起诉时,原告可以参考法定继承的分配原则来明确诉讼请求,即可以要求每位继承人均等分割上述存款。


不过,需要提示各位读者的是,以继承权纠纷为由进行起诉,至少需要准备的材料为:亲属关系证明文件,女方和男方的死亡证明等。双方父母如果想要将存款尽快取出,可以协商一致,在法官的主持下走调解程序,这样可尽快拿到生效的调解书。



在本案中,这对夫妇较为幸运的是,他们至少知道女儿在哪家银行存有多少钱的存款。有的继承人甚至不知道被继承人在哪家银行存有存款,薛京律师此前发表过《父母过世银行存款成谜,子女怎样查清隐秘存款?》一文,在该文中详细梳理了继承人在各大银行可如何查询已故人的存款情况,因此,在本文中就不再赘述。


2.如何通过公证处取得继承外籍华人在我国国内的遗产的公证书?


经电话公证处咨询得知,中国人要继承外籍华人在我国国内的遗产,在办理公证时,首先,需要提交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因为本案中被继承人是在国外去世的,因此该死亡证明还需要在美国进行公证,该公证书还须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根据领事条约,两国互免认证的除外);其次,还需要提交亲属关系证明、银行账户相关等相关材料。一般情况下,继承人应选择到相关财产所在地的公证机关,去申请办理财产继承手续。公证机关对有关证件审核后,认为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可以进行财产继承权公证并出具公证书。


需要注意的是,很多人在做财富传承规划时,仅仅是做到订立遗嘱这一步,但他们不知道的是,在进行遗产所有权转移时,还须提供继承权公证文书,而继承权公证费用高昂,导致很多人有继承权但继承不起,对于继承权的相关事宜,可参考《国人继承成本认知盲区:继承权公证费用高启》一文。


此外,如果公证申请人不能亲自来中国办理继承事宜,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代理人代办财产继承事宜时应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注明代理人的姓名、住址、代理权限并由委托人签名盖章。因申请人为外国人,那么委托书也应按规定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需要提示的是,因为手续复杂,进行继承权公证的公证周期会比较长,大概需要花费一年半左右的时间。


二、律师建议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知道对于后续的遗产继承过程,因为没有事先进行规划和详尽的安排,继承人在经历了失去亲人的痛苦之后,还要经历繁琐的继承程序,费心耗力。但事实上,这些繁琐的事项是可以通过提前做好规划来避免的。


1、制作财产清单,留下财产线索


本文中所举案例中,除了经历了白发人送黑发人之外,最大的遗憾,是这对老夫妇不知道女儿的银行密码,这就导致了这对年迈的老夫妇在痛失爱女之后,还需辗转于银行、法院、公证处等各个机构之间,去处理女儿的后事。其实,如果女儿能事先制作财产清单,详细的列明自己有哪些财产,如银行账号及对应密码、不动产产权证号、保险合同签订的公司及合同编号等信息,那么在后续进行管理和处分这部分财产时,继承人会有头绪很多,也可以省下很多精力。


2、提前做好风险风控,遗嘱意识要树立


上述案例中的女儿女婿,因为没有提前订立遗嘱的意识,再加之他们取得了外国身份并生活在国外,使得父母在后续的遗产继承纠纷中推进地格外艰难。因为这对老夫妇既不清楚美国法律,甚至对于国内的相关规定也不太了解,因此,对于即将要产生的继承纠纷显得束手无策,也很无助。因此,提前订立遗嘱,做好风险规划。这不仅是对自己、对家人的负责,更是爱家人的一个重要体现。



3、求助专业人士,寻找解决方式不拐弯


本案中,这对老夫妇因为不是专业人士,所以无论是在咨询公证处还是法院时,可能都存在表述不清楚或者遗漏重点的情况,导致他们咨询后得出了错误的结论,甚至差点因为无路可走而让这对老夫妇放弃对于这笔存款的继承。这不仅消耗当事人的精力和时间,对于会让他们陷入一种无望:“我孩子的钱是不是真的取不出来了?”但是,如果他们选择一开始咨询专业人士,就会发现专业人士可以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告诉他们最妥当的解决方式,不绕弯路。因此,在遇到专业问题时一定要求助于专业人士。


着家庭资产的增多,家庭财产也呈现出类型多元化及家庭成员国际身份复杂化的趋势。而伴随着生活中的多种不确定性,寻找专业人士来担任家族财富传承规划的智囊团,已经成为能让家族财富有序传的必要条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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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京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在公司法律业务、股权非诉与诉讼业务方面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曾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并购、重组、融资等专项或常年法律服务,代理多起公司纠纷案件。


财富管理领域资深律师,擅长家族信托、家族企业治理与股权传承等创新法律业务,为诸多高净值人士提供私人财富顾问服务,协助家族设计传承方案,代理多起涉及私人财富股权纠纷。


欢迎财富管理专业人士及高净值客户薛京律师进行专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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