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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第17周 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

薛京 薛京律师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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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薛京律师继续推出“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专题文章,本期涉及的关键词为《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美国遗产税改革提案、家族企业共有股权、股权家族信托等,具体如下:


一、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


1.4月1日起,个人股权变更登记需查验完税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与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个人股权转让实施联合管理,规定:2021年4月1日起,个人转让股权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应先到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2.2021年9月1日起,继承房产,免征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该法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美国遗产税改革提案出炉,新的税筹时代或来临


上月,美国参议员桑德斯关于遗产税的提案《FOR THE 99.5% ACT》公布,主要提案内容如下:1、将遗产税免税额减少至350万美元,将赠与税免税额减少至100万美元;2、将遗产税最高税率提高至65%;3、关闭家族信托避税漏洞。



二、财富管理领域专业文章推荐


1.家族企业中股权共有状态下的公司治理研究


家族企业中普遍存在着共有股权状态,这种普遍而又特殊的状态下,对其公司治理规则的理解是否应当有所突破呢。对此,笔者有以下观点:


(1)召集股东会是公司股东自治的最重要的方式,股东会决议的效力主要及于公司、股东、高管;


(2)共同共有人如何行使股东权利,应当从其内部效力进行评价;



(3)在股权共同共有状态持续的情况下,共有人的权利应当平等保护;


(4)股权共有人存在意见分歧的,如何表决:在公司股权共有的情况下,共有人出现意见分歧,只要不损害其他人的权益,可以由共有人分别进行表决,基于共同共有关系和公平原则对表决权进行分割,另统计公司其他股东的表决意见,多数赞成即决议通过。


3.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相关裁判规则7条


《民法典》第1091条在《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有其他重大过错”作为可以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兜底条款。“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新增规定,将其他一些确实给对方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形纳入到损害赔偿的范围中,进一步完善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具体可以在离婚时进行损害赔偿的,在实务判例中有以下几种:


(1)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2)夫妻双方分居期间,一方与婚外异性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3)离婚后发现一方在原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并生育一女,无过错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


(4)夫妻一方发现与子女并无亲生血缘关系,离婚时要求另一方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方的过错程度、暴力发生时的情境以及经济能力等情节确定赔偿数额;


(6)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对方就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7)夫妻一方遗弃子女导致双方离婚后,另一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


3.家族财富管理中的法律实务


高净值人群的重点诉求是在保障财富安全的前提下,实现财富的增值以及传承。家族财富管理恰好可以从税务筹划、海外投资、投资组合、企业发展等领域,通过产品设计满足高净值人群的需求,实现家族财富的保护与传承。具体而言,家族财富管理主要通过实现如下几大功能满足高净值人群的前述需求:



(1) 财富保护:家族财富管理的首要功能即是保障财富安全。这种功能主要是通过信托隔离机制实现的;


(2) 财富传承:家族财富管理可以帮助家族财富实现代际传承;


(3) 税务筹划:家族财富管理具有税务筹划的功能;


(4) 企业治理:家族财富管理具有协同家族企业治理的功能,可以帮助企业实现家族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权、监督权、受益权的重新配置组合,有效的化解家族内部成员间的利益冲突、婚姻变动等风险,完成家族企业的代际传承问题。


4.股权家族信托对家族财富传承的积极意义


近年来,随着家族信托的实践发展日趋成熟,业务规模大幅增加,股权家族信托越来越受到高净值人士,特别是超高净值人士的青睐。目前已有多家信托公司积极开展股权家族信托业务,委托人以股权作为信托财产设立家族信托或者通过家族信托直接或间接持有家族企业股权,资产不仅涉及非上市公司股权,还包含上市公司股票,操作灵活且保障全面。在整体行业实践中,股权家族信托的积极意义逐渐凸显,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深度财产隔离、凝聚家族利益、防止股权分散、完善股权治理、合理规划税收。


5.民法典施行后,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居住权有效吗?


在《民法典》颁布前,居住权一直未被我国民事立法所承认。我国的居住权既沿袭为达到赡养、抚养或扶养目的的传统法律制度基础,又拓展了其社会保障属性,还凸显了房屋价值利用多元化的功能,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司法实践中,涉居住权案件主要集中在离婚、继承、赡养以及涉公产住房、投资性住房纠纷等相关社会生活领域,也包括离婚后无住房一方及其未成年子女的居住权问题等。



从裁判思路来看,人民法院对于涉居住权的案件主要有两种思路:一是基于物权法定的原则,将双方关于居住权的约定解释为所有权等其他类型的物权。二是通过法律解释确认居住权的不动产物权属性。


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首次通过司法解释为离婚案件生活困难的配偶一方的居住权提供了裁判依据。这些司法实践探索,都为此次《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制度设计提供了有益的实证依据。


发展与多元化催生着财富管理专业领域更新迭代,持续学习则是我们作为专业人士应有的职业素养。以上为本周的行业动态与资讯分享。一点新知,分享各位,期待下期的一期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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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京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在公司法律业务、股权非诉与诉讼业务方面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曾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并购、重组、融资等专项或常年法律服务,代理多起公司纠纷案件。


财富管理领域资深律师,擅长家族信托、家族企业治理与股权传承等创新法律业务,为诸多高净值人士提供私人财富顾问服务,协助家族设计传承方案,代理多起涉及私人财富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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