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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视点 | 家族财富管理中的法律实务

周蒙俊 赵琼 国浩律师事务所
2024-08-23

作者:国浩律师事务所   周蒙俊  赵琼

过去四十年,伴随改革开放带来的时代机遇,各个行业迎来了黄金发展时期,金融市场也实现较快发展,企业上市成为重要的融资途径,造就了改革开放以来的第一代家族企业,也成就了数量可观并呈快速增长趋势的高净值人群。这些人群对婚姻、个人健康保险、个人投资的关注度相对突出,而这些正是家族财富管理的范畴。家族财富管理理念与制度建设在国内逐渐起步,包括家族信托、家族基金在内的财富管理工具也应运而生。

一、家族财富管理的功能

高净值人群的重点诉求是在保障财富安全的前提下,实现财富的增值以及传承。家族财富管理恰好可以从税务筹划、海外投资、投资组合、企业发展等领域,通过产品设计满足高净值人群的需求,实现家族财富的保护与传承。具体而言,家族财富管理主要通过实现如下几大功能满足高净值人群的前述需求:


(一) 财富保护
家族财富管理的首要功能即是保障财富安全。这种功能主要是通过信托隔离机制实现的。我国《信托法》确立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我国信托法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委托人死亡或者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不是惟一受益人的,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信托财产不得归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原则,也就是说,信托财产一旦转移给受托人,便通过进入信托法律关系建立与委托人财产和受托人财产的双向隔离机制,使得家族财产独立于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以及企业财产,不会因为家庭成员的个人能力、婚姻、债务、刑事追索、死亡或企业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导致家族财产受损,从而使得家族成员能够持续、安全的从中受益。简单来说,就是通过设立家族信托,实现财产的风险隔离。


(二) 财富传承
家族财富管理可以帮助家族财富实现代际传承。从全球范围来看,富豪在财富积累的过程中大致遵循着从创造财富、财富分散、财富保护到财富传承的路径,大部分富豪都希望将自己一生积累的财富有效的传承下去,但根据统计表明,只有不到三成的企业家能够将财富顺利的传承至第二代,仅一成左右的富豪通过家族财富管理能够传承至第三代。就中国目前现状来看,企业家一代已普遍到了“交班”的年纪,财富传承显得迫在眉睫。我们常常建议客户聘请专业家族财富管理机构以及专业律师对企业和家族资产进行规划,包括制定家族宪法;对作为未来继承人的资产管理和受益的权利进行分配;通过设立信托、基金等手段隔离家族财富和企业资产;将家族成员设定为家族信托或家族基金的受益人等,以实现将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权、收益权、监督权按照客户的需求进行配置,解决家族财富传承过程中传给谁、传什么以及怎么传的问题,最终实现家族财富的顺利传承。


(三) 税务筹划
家族财富管理具有税务筹划的功能。税务风险对国内企业家来说并不陌生,但是这并不等于高净值人士对于合理、科学并且合法的避税与逃税的区别能够清楚地认识。不少企业家对于税务筹划完全没有整体规划,对于资产配置所涉及的各类税务问题欠缺整体概念,比如在境外购房,很可能在继承的时候,继承人先要缴纳近50%资产价值的遗产税方能实现资产的过户。如果企业家聘请专业的家族财富管理机构以及专业律师提前进行税务筹划,完全可以通过设计家族财富管理工具组合如家族信托、家族基金、高端保险产品等,优化税务结构,实现合理避税。


(四) 企业治理
家族财富管理具有协同家族企业治理的功能,可以帮助企业实现家族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权、监督权、受益权的重新配置组合,有效的化解家族内部成员间的利益冲突、婚姻变动等风险,完成家族企业的代际传承问题。一方面,我们通过信托或基金的形式建立一个清晰的家族治理结构,设定各个家族成员之间的规则,预防潜在的风险;另一方面,我们通过家族信托或家族基金将家族企业股权作为信托财产或基金财产锁定在信托结构或基金结构中,实现家族成员与企业所有权的剥离,最终实现家族企业的代际传承。此外,在家族信托的架构中,我们可以通过与其他工具的结合实现家族的慈善规划,既可以实现通过赋予后代信托受益权的方式实现家族财富传承,也可以将家族企业股权从家族财产分立出来,既不会影响家族企业的正常经营,又可以实现对社会的回馈以及家族文化传承的目的。

二、家族基金作为家族财富

管理工具的优势

我们在提供家族财富管理法律服务时,发现不少高净值人群更倾向于选择家族基金作为财富管理工具。究其原因,是因为相较于其他财富管理工具,家族基金特别符合那些资产类型多且同时具有效率和保密要求的高净值人士的需求。主要体现在:


(一) 全面实现风险隔离
由于《信托法》颁布时间较早,大部分人对于信托财产独立具有一定了解,而对家族基金知之甚少。其实,家族基金在实现风险隔离方面完全可以达到与信托相同的效果。从法律层面上来说,《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第五条和第七条均规定了基金财产本身的独立性;此外,《基金法》第二条又进一步明确了基金属于《信托法》的调整范围。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家族基金依据《基金法》和《信托法》设立,其基金财产同样具有独立性,且在风险隔离方面完全可以达到与家族信托相同的效果。


(二) 委托财产范围较广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家族基金的投资范围覆盖了证券、股权、不动产等多类型资产,几乎可以说是“无所不能”。虽然截至目前非货币资产是否能够作为家族基金的委托财产仍然存在争议,但是通过结构化的设计使得委托人将其非货币资产纳入家族基金管理的范围已并非难事。基于家族基金的灵活性,甚至可以实现家族与家族企业、家族企业中的管理权与收益权的风险隔离。对于高净值人士来说,非货币资产的管理和传承需求有时更加迫切;因此,家族基金的这一优势让其和家族信托具备了基本相同的资产外延,也进一步成为了高净值人士管理和传承非货币资产的不二之选。


(三) 设立程序简单、快捷
家族基金目前仍属于证监会管理体系下的财富管理工具,而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规定,家族基金采用的是“先成立、后备案”的模式,其成立没有前置审批的要求,实操中可以做到简单和快捷。相较而言,《信托登记管理办法》下的家族信托存在预登记和设立登记两层登记要求。特别是预登记的要求使得家族信托从结构确立到设立完成至少存在2-5个工作日的期间(根据委托人数量不同,单一家族信托和集合家族信托的预登记提前时间不同),从而导致其设立效率远远不如家族基金。


(四) 保密性更强
2017年9月1日实行的《信托登记管理办法》首次明确了我国范围内的强制信托登记要求。值得注意的是,基于《信托登记管理办法》而登记的信息范围很广,甚至包括了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和受益人。而对于信托登记信息的使用和披露而言,《信托登记管理办法》仅有粗略的限制,不得不让人对其操作中的信息安全感到担忧,而信息的保密性恰恰又是家族财富管理的重要因素。反观家族基金,因为其暂不受《信托登记管理办法》的限制,故而在保密性上具有家族信托无法比拟的优势。我们可以预见,越来越多的高净值人士,尤其是对于保密性有更高要求的,会更倾向于选择家族基金作为家族财富管理工具。

注:我国信托法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委托人死亡或者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不是惟一受益人的,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信托财产不得归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周蒙俊     国浩上海办公室合伙人

赵    琼     国浩上海办公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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