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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遗产管理人打通不动产登记非公证继承瓶颈
2016年7月5日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废止,不动产继承登记强制公证成为历史。客观讲,要求不动产继承强制公证是缺乏法律依据的,缺乏上位法的支撑且增加公民的义务,这是立法法所禁止的,要求不动产继承强制公证,也与公证法、继承法的规定抵触。从实际来看,既然不动产继承强制公证没有法律依据,司法部已经废止了强制公证的文件,那全国所有地方都应该落实。但不少地方仍在“曲线救国”的采用继承须公证的方式,废除一项没有法律依据的规定,何以这么难?众所周知,不动产涉案价值大,继承权判别极难。由于涉及继承的证明材料很多都是非数字化时代的资料,当事人很多证明资料难以提供,另外继承牵扯的法律素养要求较高,作为专业人员,公证部门也颇为头疼,让不动产登记部门来承担,从业务水平角度来讲,实在有些勉为其难。在目前不动产登记部门审查责任不清晰的框架下,推行起来难免缓慢。伴随着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尤其是《民法典》中遗产管理人等制度的明确,为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破题提供了机遇。《民法典》最新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在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这一规定有利于被继承遗产得到妥善管理和顺利分割,能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债权人合法利益,减少和避免纠纷产生。一般性的继承,遗产管理人往往与被继承人关系密切,而能够掌握基本情况。但现代遗产呈现形式多样化、金额大等特点,并且还涉及处理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税务等等,如非专业人员难以理清里面的复杂内容。笔者在实务中也曾经遇到因继承人对被继承人财产和债务不清晰,是否进行继承难以表态。如果由专业人员担任遗产管理人将可以解决继承人自身专业知识不足导致难以表态等情况,在这样的情况下,对不动产登记部门的工作也是极有裨益,对不动产登记部门的工作推动和提速极为有利。(一)专业的遗产管理人的特点《民法典》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五项职责:“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并以“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作为兜底条款。但遗产清算有时候较为复杂,非专业人员极易产生遗漏或者计算错误等情况。专业的遗产管理人可以有效保障遗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进行公平、有序地分配遗产,使遗产上各项权利得以实现。其主要具有三方面的特点:第一,维护遗产权利人的利益,做到遗产公平分配。遗产管理人在接管遗产后,需要对遗产进行妥善管理、清算、避免遗产遭受损毁、灭失,并为被继承人收取债权、偿还债务。具有专业知识的遗产管理人可以将继承人、遗产债权人以及其他遗产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同等加以保障,在管理和保全遗产的同时,对遗产债权人和遗赠人的遗产债权进行优先清偿,然后就剩余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分配。第二,保障各方利益,做到交易安全。随着经济发展,财产的种类也不断增多,股权、股票、不动产等资产价值大,确定遗产时因各种原因未查明而极易导致忽略部分财产。专业遗产管理人,凭借专业知识保存、管理、分配遗产,追偿遗产债权,清偿遗产债务等行为,不仅能保障被继承人与其他民事主体间的交易安全,也能有效维护继承人的利益以及与继承人交易的第三人之利益和交易安全。第三,避免在权利不明晰时导致财产损失。在继承开始后,可能会出现暂时没有继承人或遗产归属尚未确定的情形,设立遗产管理人有助于保护被继承人的财产,防止财产贬值。在继承人出现或遗产的归属确定后办理相关继承手续,避免出现“真空地带”。(二)厘清遗产管理人和遗产执行人遗嘱执行人,是指在遗嘱继承及遗赠中有权按照遗嘱人意志实现其遗嘱内容的特定的人。遗嘱行为是遗嘱人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借助于遗嘱执行人,可以使遗嘱人的意志得到真实的体现,使遗嘱内容得以实现,使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合法权利得以维护。在法律上,遗嘱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生效。但遗嘱生效并不意味着遗嘱就会被自动执行,有关遗产的分割、遗赠的完成以及债务清偿等,均必须经过一定的行为和程序才能落实到位。遗嘱人生前对其财产处分的意思表示能否得到有效落实,遗嘱执行人是关键。1.一般情况下,遗嘱执行人即是遗产管理人。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管理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2.如果遗嘱既指定了遗嘱执行人,又指定了遗产管理人的,则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各负其责。遗产管理人未尽其义务或损害继承人及遗产债权人利益的,利害关系人也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换。(三)遗产管理人有权获得报酬《民法典》继承编引入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并对各种情形下遗产管理人的选任进行了明确规定,厘清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及所需要承担的责任。通过遗产管理人介入处理遗产事务,一方面可以有效减少各方争执,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充分的调查、接管、处置遗产,维护各继承人利益。由于有些遗产情况复杂,处理费时耗力,遗产管理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显得合情合理。因为如果无偿服务还承担责任,极有可能导致遗产管理人怠于行为,反而使遗产清理情况更为复杂。专业的遗产管理人,可以有效降低不动产登记非公证继承的风险,有利于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非公证继承业务时更加快捷高效。有条件的地区不动产登记部门可以探索与法院、律师事务所等共同探索在不动产非公证继承方面同步介入遗产管理人角色的模式。在不动产登记实务中,很多人对遗产管理人的介入认为意义不大,且认为遗产管理人缺乏约束力不能轻易引入,实际此观点有些偏颇,复杂的非公证继承引入遗产管理人绝对事半功倍,另外,遗产管理人往往是被继承人指定或者继承人共同推选的,他们都认为遗产管理人能够很好维护自己的权益,登记部门在遗产管理人的协助之行,只要严格履行职责和程序即可。(一)引入告知承诺让非公证继承提速。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中明确要求推行告知承诺制,在不动产继承登记中,逐步推广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替代难以获取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对非因权利人原因发生的不动产坐落、地址变化,需要变更登记的,由政府相关部门通过信息共享和内部协调方式处理。实务中,因被继承人年龄较长,其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建国前已经去世,政府民政部门甚至街道、村居都无法掌握相关情况,出具死亡证明的难度可想而知。目前,杭州、无锡等城市业已出台了80岁以上人员的死亡证明可以采用承诺方式,的确解决了部分证明难以出具的情况。在公安部表示不再出具亲属关系证明之后,很多申请人在办理非公证继承时,由于父母子女之间的户口不在统一户口本,且无其他直接证明材料,不动产登记部门又无法直接核实亲属关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也一度成为非公证继承的难题。申请人因特殊原因确实难以获取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的,可以书面承诺代替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并承诺若有隐瞒实际情况,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常见的非公证继承采用承诺之后,可谓是打通了一个重要瓶颈,让非公证继承在继承业务中占比不断提升。(二)合理利用信用体系解决“虚假问题”。不动产登记是否实质审查一直有争议,虽然现在主流观点是不动产登记应该做到合理审慎,但合理审慎并无具体标准,且不动产登记受各地行政庭法官影响较大。采用承诺制,登记部门和登记人员的责任如何划分,一直也是不动产登记人员无法自行掌控的内容。目前,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尚不完善,在不动产登记时造假成本低廉,获利却巨大。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造假情况时常发生,非公证继承造假事件更是频频发生。《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中要求,告知承诺制申请人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未曾作出过虚假承诺,未被记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不动产登记失信信息主体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