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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快讯 | 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2024年第16期)

薛京 薛京律师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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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薛京律师继续推出“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专题文章,本期涉及的关键词为大中华区家办现状、“家族办公室”企业被责令限期更名、亚洲家办资产配置趋势、董责险、域外信托履行文件证明效力、家族传承、股权代持、《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具体如下:

一、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

(一)《2024年大中华区家族办公室现状调研报告》发布

近期,香港科技大学金乐琦亚洲家族企业与家族办公室研究中心与安永大中华区家族企业服务团队发布《2024年大中华区家族办公室现状调研报告》。报告指出:中国内地的家族是推动香港家族办公室发展的主力军,是未来重点引进对象。大中华区约42%的单一家族办公室创始人原籍中国内地;51%单家办受访者在香港设立了家族办公室。78%有意设立单家办的受访者来自中国内地,而40%的受访者将香港作为家族办公室的首选地。内地家族是香港的重点引进对象。此外,约40%参与联合家族办公室的家族有意设立单家办,反映刚进入家族办公室行业的家族倾向将联合家办作为“试水”的起步点,最终以设立自己的单家办为目标

(二)广东“家族办公室”企业被责令限期更名

近日,陆续多位家族办公室收到市场管理局的通知,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更改公司名称,原因是家族办公室“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可能有其他不良影响”。通知要求企业在30日内完成更名手续,逾期不办理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予以公示。

(三)《2023 Family Capital Survey:Loud and Clear》发布

日前,全球领先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之一KKR发布了《2023 Family Capital Survey:Loud and Clear》,通过对全球75名首席投资官进行的家办调查发现,他们计划在2024年增加另类投资的敞口。报告重点调查了亚洲地区家族办公室的资产配置情况。报告发现,亚洲家族办公室在资产配置方面的独特之处在于,平均而言在实物资产(尤其是房地产)中占有更大的份额。亚洲家族办公室资产配置中绝大多数的风险来自于房地产。值得注意的是,亚洲地区的首席投资官以及其他地区的家族办公室都强烈希望增加对其他实物资产(尤其是基础设施)的投资。

二、财富管理领域专业文章推荐

(一)“董责险”解决董监高“强责任时代”的高诉讼风险

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即将施行,新《公司法》作为自1993年施行以来修改内容最多、力度最大的一次修法,亮点之一就是强化了董监高的法律责任,并且将董监高的忠实勤勉义务贯穿公司成立至注销的全生命周期,并第一次在法律层面规定了董责险制度。这意味着董监高的“强责任时代”即将到来,在此背景之下,董事高管责任保险再次走入大众视野,董责险作为一种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其目的旨在分担被保险人难以避免的风险,降低企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业风险。

在具体适用中,因董责险属于职业责任保险,核心是因为保障被保险人由于履职过程中的不当行为遭受第三方提出的赔偿请求所导致的财务损失,投保公司在购买董责险时,需要明确被保险人履职过程中的哪些行为属于不当行为、明确董监高的不当行为对企业造成的损失是否属于赔偿范围以及明确董责险的除外责任,以免误解或产生误解,如此才能真正降低企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业风险,发挥董责险应当具有的公司治理作用。

(二)关于域外委托人/受益人履行文件证明程序问题的思考

形成于域外的相关法律文件是否经过证明程序(包括公证、见证、认证等)可能对该等文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作为证据的效力认定产生影响,并可能进一步涉及对信托设立有效性、受托人责任等问题的认定。

在交易实践中,因相关政策以及司法实践差异,我国港澳台地区、持有非中国国籍身份的委托人/受益人的资料文件是否履行证明程序以及该等法律文件的类型属性均可能对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证明效力产生影响。其中,对于形成于境外(不含中国港澳台地区)的、不被认定为公文书证的法律文件未经履行相关证明程序并不当然否定其证明效力;但对于当事方签署的法律文件在被认定为形成于中国港澳台地区且需作为证据提交至法院审判时,相关资料文件是否在事前已经履行相应证明程序则显得较为重要。

基于上述,就不同场景中的证据证明效力判断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委托人/受益人的国籍/地区身份属性,相关资料文件的性质、用途以及形成地点、形成方式等因素,通过判断可能存在的证据证明效力风险制定适当的风险控制措施。

(三)六大要务实现家族企业的有序传承

Wind数据显示,在A股4888家上市公司中,共有29位90后董事长,其中22位均为家族企业的继承人。国内家族企业正在迎来二代接班潮。

为了帮助传承的家族有效地构建家族治理体系,作者根据实践经验,提炼了家族治理规划的六大要务,这六大要务构成了家族治理规划的完整流程:

首先,从做好家族治理规划的准备入手,明确家族传承意愿,选聘专业顾问,组建家族治理规划项目组并形成方案,进行家族财富评估等;

其次,明确家族治理目标,包括界定家族的范围,确定家族的愿景使命、财富理念和价值观,进而确定家族治理的具体目标层次;

第三,确定家族治理政策,包括财产利益的分配政策、投资管理政策、家族与企业的关系政策、家族成员及接班人培养政策等;

第四,构建家族治理组织,确定是否及如何建立家族大会、家族理事会及家族办公室等家族治理组织;

第五,制定家族治理文件,起草并确定家族治理文件,正式签署家族治理文件;

第六,实施家族治理体系,包括提升家族治理的组织力,搭建家族财产的管理结构,凝聚教育家族成员,评估完善家族治理体系等。

(四)婚家案件中股权代持实务探析

股权代持是指实际出资人向公司出资或从其他主体中购入公司股权,但股东名册、公司章程以及工商登记中相应股权由名义股东所持有,实际出资人也即隐名股东享有投资收益等部分或全部股东权益的一种股权处置方式。本文所指股权代持仅指有限公司股权代持。

在我国商事外观主义原则下,股权代持协议与隐名股东现象内含了多方利益冲突,当股权代持关系嵌入婚姻家庭关系后,也带来实务中常见的两种纠纷:隐名股东的配偶、继承人请求分割、继承投资权益、股权的纠纷;名义股东的配偶、继承人以及债权人对投资权益、股权主张权利的纠纷。

文章结合司法实践对股权代持协议效力认定不同的情形下,离婚析产与继承中各方主体应当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利进行了详细展开。

核心在于明确如何保障离婚析产过程中隐名股东配偶、隐名股东死亡后的继承人以及隐名股东三方的合法权益。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达成代持协议,法院在离婚过程中如何判断相应投资权益的性质,能否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于保护隐名股东配偶的合法权益有重要意义。同时,基于股权代持的特殊性,在股权代持合同无效的情况下隐名股东的配偶以及继承人如何就涉及该股权代持合同的财产性利益进行分配,以及是否可以对相应股权主张权利也需要进一步明晰。

(五)《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四条——结婚加名的争议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的第四条是与婚姻相关的房屋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基于婚姻关系在房屋上加名的性质到底是赠与还是夫妻财产约定、赠与一方是否可以撤销赠与的争议由来已久。

面对实践中的争议,征求意见稿第四条第一款的实质含义,正是很好的平衡了上述关于赠与房屋分割的观点争议,进一步明确了:因婚姻而赠与房屋,即使赠与房屋已经完成了变更登记,只登记为对方一个人名字,也并不意味着完全归属于受赠一方个人所有,法院可以结合赠与房产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离婚过错、双方经济情况等事实来酌情分配房屋份额,由拿房一方向另一方进行适当补偿。

第四条第一款的最后一句“但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正是给夫妻双方通过夫妻财产约定、或者约定赠与不可撤销等意思自治留下空间,使得双方的特别约定成为一种例外。征求意见稿第四条的第二款紧接着进一步明确,即使双方有特别约定,但若是有证据证明此种特别约定是受赠人故意欺诈、胁迫或者存在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等情形的,则可以撤销。此款规定也具有重大意义,明确支持赠与完成后可以完全撤销。

(具体文章内容可点击标题链接查看)

发展与多元化催生着财富管理专业领域更新迭代,持续学习则是我们作为专业人士应有的职业素养。以上为本周的行业动态与资讯分享。一点新知,分享各位,期待下期的一期一会。

由薛京律师编写的《私人财富保护、传承与工具》已由电子工业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本书是作者从企业财富、财富传承、婚姻财富、财富工具及政策解读五个角度,深入分析私人财富面临的风险问题,以打破大众的法律盲区,为大众提供操作指引。


本书借助翔实的司法案例,对资本市场热点问题、与大众密切相关的财富保护及传承问题进行了深入、透彻地分析,并给出规划方案与风险防范措施。同时,作者解读了对大众影响较大的财富领域的相关政策,包括全球征税、居住权、意定监护、遗嘱信托、遗产管理人及房地产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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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京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在公司法律业务、股权非诉与诉讼业务方面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曾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并购、重组、融资等专项或常年法律服务,代理多起公司纠纷案件。


财富管理领域资深律师,擅长家族信托、家族企业治理与股权传承等创新法律业务,为诸多高净值人士提供私人财富顾问服务,协助家族设计传承方案,代理多起涉及私人财富股权纠纷。


业务联系电话:1366 109 7559                    (微信号同手机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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