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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访加拿大婚姻家事专家:关于加拿大婚姻继承的10个Tips

李佳玲 李杰辉 薛京律师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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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2世界移民报告》显示,中国是全球移民的第四大来源国,截止2020年,中国已经有约1000万人移民海外。而根据加拿大联邦移民部公布的数据显示,中国是新批准移民第二大来源国。根据薛京律师团队近几年涉外家事案件的服务经验,发现移民或定居加拿大的华人,可能会因为语言、文化或者制度差异而不能按照个人意愿保护好自己的权益。

按照目前的移民趋势,未来可能会有越来越多的人移民或定居加拿大。在此之前正确了解加拿大婚姻继承制度与中国婚姻继承制度的差异,对于这部分新移民或未来移民人员来说,是至关重要的。这将实质性影响这部分新移民在加拿大生活的最重要的问题:家庭关系的建立与解除、子女抚养与财富传承

基于此,薛京律师在牵头组织大成总所“家事业务逻辑再造”系列培训第三期:《多身份与跨法域——中国/内地客户“美加港”地区离婚、继承难点问题与实务》中,特别邀请了在加拿大执业多年的家事法律专家李杰辉律师,作为分享嘉宾之一,共同探讨涉加拿大婚姻家事及继承业务中的热点问题。现整理有关加拿大离婚、继承诉讼的10个高频法律知识点,以供读者了解、分享(本文如无特别指出,均是以安大略省规定为例进行分享)。

1.在加拿大只能通过法院离婚,离婚案件由省级法院进行管辖

加拿大的离婚案件由所在省法院处理;而中国离婚案件则是由基层法院管辖,无论涉诉标的金额或是否有涉外因素。在加拿大离婚,没有国内的通过婚姻登记部门协议离婚的形式,只能通过法院解决

2.根据加拿大法律规定,一方婚外情不被原谅是离婚的法定事由

在中国,“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法定事由,一方不忠并不一定会被认定感情破裂。在加拿大,法院判决离婚法定理由有三种:分居超过一年;一方发生婚外情,而另一方不原谅;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暴力、虐待等情形。也就是说,只要一方出轨不被原谅,法院就会支持离婚。不过在实务诉讼中,比较常见的离婚理由是分居满一年,因为后两种情形(不忠、家暴),当事人举证要达到法官认可的证明标准比较难。

3.加拿大各省对夫妻财产制度规定迥异,离婚前最好咨询财产所在地律师

在加拿大是否能够离婚需适用联邦法律,但是夫妻财产的范围须依各省法律。具体而言,安大略省(下称“安省”),缔结婚姻关系后夫妻之间不会产生夫妻共同财产,采用夫妻财产分别制;英属哥伦比亚省(下称“BC省”)及魁北克省,缔结婚姻关系后夫妻之间既会产生夫妻共同财产也会保留各自的个人财产。但需要注意的是BC省是英美法系地区,而魁北克省是大陆法系地区。基于以上加拿大各省复杂的夫妻财产制度,离婚时需分割家庭财产的,建议当事人咨询财产所在地律师,清晰确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4.加拿大各省家事法律下,过错不会成为离婚少分财产的理由

以安省为例,法院在离婚分割家庭资产时,一般采取“公平”原则平分家庭净资产。一方出轨是对方申请离婚的法定理由,但该行为本身并不会对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等事项,产生对过错方不利的实质影响。

5.加拿大部分省份,认可同居是一种家庭法律关系

如在加拿大安省,同居是一种法律认可的法律关系。双方同居超过3年或与子女一起共同生活的,将对彼此产生互相扶持、赡养的义务。即在解除同居关系时,经济占优势一方很有可能需向另一方支付赡养费。

6.离婚时双方均需如实披露各自资产情况,经计算后平分家庭净资产

加拿大与中国夫妻财产制度下法定共有不同,以安省为例,离婚时分割财产的原则是分割家庭净资产。双方当事人在离婚诉讼过程中,需如实填写财务报表(13.1表),对各自的资产情况进行披露。首先,资产情况需按照三个时间点来列明,即结婚当日、分居当日及填表当日;其次,在财务报表中,需对可剔除资产进行列明,该部分可剔除资产可以在家庭净资产中予以扣除。

家庭净资产计算方式为:家庭净资产=分居日财产净值–结婚日财产净值–可剔除资产净值。但需要注意的是,婚前资产不是可剔除资产,其结婚日的价值会被扣减,但婚姻住房结婚日的价值不能被扣减。计算出家庭净资产后,一般会在夫妻之间平分。需要提示的是,分割家庭净资产的诉求需最迟在离婚后两年内提出,或者如果双方没有离婚,在分居后六年内提出,否则将视为已过诉讼时效。

7.在加拿大分居不是感情破裂的证据,分居事实即为婚姻终结

在中国,一般是取得离婚证之日或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之日,作为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之日。但是在加拿大,分居事实即作为婚姻的终结。这也就意味着,自双方分居之日起,双方便成为了“陌路人”,可以各自开始新的感情而不视为出轨。不过,分居与离婚在法律上差距是,分居后任何一方无法再婚,如果再婚需要通过法院完成离婚。所以,实务上很多配偶分居后并不急着离婚,因为在法律上双方自分居之日起,便已经不再是家庭关系。

8.将依据双方收入情况,确定离婚后配偶赡养费支付标准

与中国规定不同,加拿大除了对子女的抚养费,还会涉及对配偶的赡养费支付。在加拿大,配偶的赡养费支付情况会与孩子抚养权一并考量,即如果子女主要与收入少的一方居住,法院支持的赡养费标准一般为会令该方的可支配收入达到双方可支配收入总和的40%-46%;如孩子主要与收入多的一方居住,收入多的一方需向收入少的一方支付赡养费,其金额的计算方法为:双方收入差别的1.5%至2% 乘以同居的年数

配偶赡养费支付的时间一般不会超过婚姻/同居持续的时间,但是至少要支付婚姻/同居持续时间的一半。当事人可以选择按月支付,也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全部的赡养费。此外,如当事人的财务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法院改变赡养费支付标准。

9.加拿大目前继承没有遗产税,但开征遗产管理税

根据加拿大继承制度,加拿大没有遗产税,但有遗产管理税,即首五万加元的遗产免税,超出部分需缴纳1.5%遗产管理税。此外,被继承人遗产在分配前须先对增值部分进行完税,如投资资产需在缴纳完毕增值税后进行分配。

10.加拿大的无遗嘱继承顺序和份额,与中国差异较大

根据加拿大继承制度,如果被继承人去世没有订立遗嘱,且只有配偶,没有子女,则配偶有权获得所有遗产;既有配偶又有子女的,配偶有权先从被继承人遗产中分得20万元加币,若仍有剩余,如子女在两个以内(包括两个),剩余遗产在配偶与子女之间平均分配;如子女超过两个的,剩余遗产的三分之一归配偶,另三分之二由子女平均分配。也就是说,加拿大法律制度下,无遗嘱继承中,被继承人的父母是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资格的

当然,被继承人可以订立遗嘱按心愿分配身后财产。不过,基于加拿大各省法律制度不同,如被继承人遗产散落各省,建议咨询加拿大家事律师判断是否需根据各省法律制度分别订立遗嘱。

以上分享供读者了解加拿大的婚姻、继承制度与实务。本次培训也包括香港大律师的分享,想要了解香港婚姻、继承制度与实务要点的,可以通过《采访香港大律师:关于香港婚姻继承实务的10个Tips》一文进行了解。

关注“薛京律师”微信公众号回复“加拿大家事实务”可获得李律师完整版课件。




李佳玲律师,就职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薛京律师团队成员。擅长家族企业传承与治理、家族企业股权架构优化、家族信托设立等非诉业务,高净值客户婚姻家事纠纷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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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京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在公司法律业务、股权非诉与诉讼业务方面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曾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并购、重组、融资等专项或常年法律服务,代理多起公司纠纷案件。


财富管理领域资深律师,擅长家族信托、家族企业治理与股权传承等创新法律业务,为诸多高净值人士提供私人财富顾问服务,协助家族设计传承方案,代理多起涉及私人财富股权纠纷。


业务联系电话:1366 109 7559                    (微信号同手机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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