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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你容易离婚难!中国人涉外婚姻离婚十大难题与法律解答(上)

刘娜 薛京律师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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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由于国际间交流频繁、人口流动增加、留学移民增长等原因,中国人跨国婚姻已不再陌生,甚至呈增长趋势。根据国家统计局最新发布的《中国统计年鉴2022年》显示:除2020年受疫情影响,我国跨国婚姻结婚登记数量有所降低外,2015-2019年五年间,全国婚姻登记中涉外及港澳台居民登记结婚数量呈现平稳增长趋势。

与此同时,我国跨国婚姻离婚登记数量也在逐年上涨。

薛京律师团队发现,2023年关于涉外离婚的案件或咨询呈现快速上升趋势。我们日常工作中,频繁接到跨国婚姻纠纷咨询,如“拉斯维加斯举办婚礼后,在国内有法律效力吗”“境外结婚能不能在国内协议离婚”“跨国婚姻起诉离婚能不能分割境外的财产”……这些问题看似简单,但因为涉外婚姻涉及的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法律问题,无论是在法律适用、管辖还是其他实体或程序法律,各个国家或地区之间有存在较大的差异,法律裁判的相互承认与执行更是近年来涉外家事案件的高频难题。笔者将结合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总结整理出涉外离婚中所涉及的十个高频法律问题,希望对读者有所助益。

我们讨论涉外离婚风险前需要先判断哪些离婚纠纷可以被认定为涉外离婚案件,以薛京律师团队通常接到的咨询为例:

情形1


张先生是中国国籍,王女士是加拿大籍,二人在中国登记结婚并定居,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均位于国内,现二人离婚是否为涉外婚姻?


情形2:


两个中国人在国内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在美国、香港等地购置了大量的房产,现二人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所有夫妻共同财产,本案是否为涉外婚姻?


情形3:


两个中国人在美国拉斯维加斯举办教堂婚礼,回国后定居北京,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均在国内,二人若要离婚是否为涉外离婚案件?

判断婚姻家事案件是否具有涉外因素,主要有三个关键要素:第一,当事人身份是否涉外(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或常居境外);第二,财产是否在境外(如涉及在美国的存款、信托、房产等);第三,缔结婚姻的法律事实是否发生在境外(比如在境外登记结婚或教堂举行婚礼)。这三点要素满足其中之一就可以被认定为是涉外案件,相关的法律适用、管辖、司法承认与执行等问题则变得更为复杂。需要注意的是,涉香港、澳门、台湾的婚姻家事案件时,参照适用上述涉外因素的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

(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

(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参照适用本规定。

问题一:两个中国人在境外登记结婚,中国是否承认其法律效力?

同时符合中外两地双重结婚条件检验标准,中国承认其法律效力。即两个中国人在外国结婚既符合外国当地的婚姻法律,同时双方结婚又不违反中国强制性、禁止性法律(如年龄、血缘限制、重婚),那他们的婚姻就是有效婚姻,中国承认其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称《法律适用法》)


第二十一条 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第二十二条 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进一步说,如果在境外已经取得合法的婚姻关系后,在国内又与其他人登记结婚,或者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则可能被追究重婚罪的法律责任。例如腾讯前高管郄某重婚案件,郄某先与原配妻子在美国结婚生子,在没离婚的情况下,又回国内与其他人领证结婚。2023年年初,郄某自觉与原配再无感情,欲与原配提出离婚,却被原配拒绝且上诉法庭,要求追究郄某重婚罪的责任。最终,法院认定,郄某重婚属实,判决拘役6个月、缓刑半年执。

(截图来源:企查查)

(图片来源:网络)

问题二:外国公民定居中国,可以在中国民政局登记结婚吗?

外国公民在中国登记结婚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是中国人和外国人结婚;第二种是两个外国人结婚,按照我国现行的政策,两种情况有所不同:

中国公民与外国公民在中国境内自愿结婚的,可以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法律依据:

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但是,两个外国公民不能在中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2019年3月29日民政部发布《取消的24个证明事项公告》(民政部公告第456号),其中,双方均非内地居民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时提交的其本国承认其在国外办理结婚登记效力的证明材料不再办理,直接取消。

近年香港放宽人才引进政策,很多内地人才通过高才、优才计划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进而在香港“通常性连续居住7年”后获取香港永久居民身份,并注销内地户口。对于此类“新移民”人群,或者两个人本身就是港澳台居民,他们如果在内地定居工作,是否也可以在内地登记结婚?实务中不同地方的民政部门登记情况有所不同。笔者专门电话咨询了北京、上海、深圳等地的民政局,其中,深圳民政局不办理双方均为港澳台居民的结婚登记;上海、北京民政局工作人员则表示可以办理,但需要提交一方在本市工作或生活的证明、港澳台通行证、本人无配偶与配偶无血亲证明(6个月内)等材料,具体以各区婚姻登记处要求为准。

问题三:涉外离婚,是否只能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

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有两种途径: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涉外离婚的途径也无非就这两种,但在实际操作中,有些情形的涉外离婚案件只能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

要想在中国民政系统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内地登记结婚。也就是说,如果仅在境外登记结婚或举办教堂婚礼,那么就无法通过中国民政局协议离婚。

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这里需要提示的是,很多在境外登记结婚的夫妻,为了国内事务的方便性,往往回国再办理国内的结婚登记,离婚时也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获得了民政部门的离婚证。这样是否意味着境外登记的婚姻一并解除了呢?首先,国内登记领取结婚证并非是对境外登记效力的认可程序,境外婚姻登记不需要经过国内再次登记;其次,国内协议离婚只是针对国内系统的结婚登记,这样处理容易出现一类法律风险——夫妻一方有可能会事后主张,双方在境外登记的婚姻关系并未结束,要求继续享有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我们代理的一桩复杂的离婚案件就是面临这样的挑战,原被告双方激烈论证境内协议离婚的效力是否及于境外登记的婚姻关系。

所以,如果是境外登记结婚,面临境内离婚的选择,最稳妥的方式就是通过法院诉讼程序,哪怕是通过法院迅速达成调解。

值得提示的是,今年我们接到很多在拉斯维加斯婚姻注册结婚的咨询,在“自由结婚之都”的拉斯维加斯,很多青年人冲动举办了浪漫的教堂婚礼,但是拉斯维加斯婚姻再浪漫,也是有法律效力的。具体解释请看以往文章《境外结婚效力:拉斯维加斯一站式浪漫,中国法律承认吗?》总之,境外冲动结婚容易,境内离婚只能打官司了。

问题四:涉外婚姻起诉离婚由哪个法院管辖?

在级别管辖上,涉外婚姻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十九条规定“重大涉外案件的一审程序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其主要指的是案件争议标的额大的民商事案件,而对于婚姻、继承、家庭等人身关系案件一审程序仍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同时通过裁判文书网检索,近三年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涉外离婚诉讼案件几乎没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2015)》


、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在地域管辖上,《民诉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称“《民诉法司法解释》”)就涉外离婚诉讼地域管辖问题已作出明确规定,笔者整理如下表:

综上,关于级别管辖,涉外离婚诉讼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关于地域管辖,主要影响因素是双方的定居地而非国籍,双方共同定居境外的,优先定居国法院起诉;双方共同定居中国的,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一方定居境外,一方定居中国的,原告在中国法院起诉的,适用“被告就原告”的原则。

问题五:涉外离婚诉讼适用哪国法律审理?

中国法院有对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并不意味着一定会适用中国《民法典》来审理其婚姻效力、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实体问题。有可能在中国离婚的诉讼案件,中国法院反而会适用境外的法律来裁判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制度。由于各国关于婚姻的人身和财产制度规定不同,尤其是夫妻财产制度的冲突,适用哪国法律直接影响到双方的利益。所以适用法律问题也是涉外婚姻中最复杂和冲突尖锐的问题。

《法律适用法》第24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如果按照第24条规定,这就意味着,中国法院审理涉外离婚案件时,有可能适用外国法律,此时中国法官需要查明外国法律并正确适用,即涉外离婚诉讼中,需要向法官提供外国的婚姻法律条文或者判例全文,法官适用该国法律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规定进行裁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4年1月1日正式生效)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查明外国法律:

(一)由当事人提供;

(二)通过司法协助渠道由对方的中央机关或者主管机关提供;

(三)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请求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或者该国驻我国使领馆提供;

(四)由最高人民法院建立或者参与的法律查明合作机制参与方提供;

(五)由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专家提供;

(六)由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或者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七)其他适当途径。


第三条 当事人提供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交该国法律的具体规定并说明获得途径、效力情况、与案件争议的关联性等。外国法律为判例法的,还应当提交判例全文。

而《法律适用法》第27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这就意味着,在中国法院受理诉讼离婚案件时,如遇不同国家法律适用冲突,应适用“法院地法律”,即中国法律。这就与上述24条规定存在冲突场景。此时应该适用哪一条规定?司法案例中也存在差异:

在(2017)京01民终4772号“胡某与W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中,法院认为:W某是德国公民,根据《法律适用法》第27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该规定适用于因离婚所产生的夫妻人身、财产分割等关系。本案为离婚后财产纠纷,是双方基于离婚而产生的财产分割争议,应当适用法院地法,即中国的法律进行审理。胡某主张本案应当适用双方共同经常居住地德国的法律作为本案的准据法,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但是在(2016)沪0105民初21844号“潘某某与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中,则存在不一样的法律选择适用。法院认为:根据《法律关系适用法》第24条,本案原、被告均为美国国籍,且近年来双方并无共同经常居所地,现原告提供了原、被告共同国籍国美国法院就双方离婚诉讼对婚姻关系解除、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作出的有效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该判决中美国法院适用的美国法律裁判规则,依法可以作为本案有效法律适用依据。

综上,涉外家事案件法律适用较为复杂,在缺少明确的司法解释指引下,各法院的理解与适用不尽相同,甚至可能会导致同一场离婚中,法院选择适用本国法律还是外国法律,出现出入很大的裁判结果。

以上主要介绍了涉外婚姻中法律效力承认、涉外离婚管辖与法律适用等问题,对于涉外离婚中能否分割境外的夫妻共同财产,取得离婚判决后如何承认与执行等问题,笔者将在下一篇文章中进行分享,敬请期待。



刘娜,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硕士。在家族财富传承领域内擅长协助高净值人士梳理家族婚姻风险、财富传承风险;为知名国企、央企及大型私企提供常年法律服务;擅长处理婚姻家事纠纷、合同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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