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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证据战”之三:“三不知太太”如何有效地申请调查令?

郭琳 薛京律师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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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京律师团队重磅推出由郭琳博士执笔的“离婚诉讼中的‘证据战’”系列文章,本文为第三篇。该系列文章将梳理离婚诉讼中当事人、代理律师普遍关注的证据问题,包括偷拍出轨视频的合法性、开房记录的证明力以及如何有效申请财产调查令等等,并结合实务经验详细解读。
最近团队受理了一位王女士的离婚咨询:她是一位全职太太,为家庭付出很多,最近却发现先生背着她长期出轨。王女士态度很坚决,一定要离婚。但是她也遭遇了很多全职太太离婚时的痛点——对家庭、老人、孩子的生活教育问题了如指掌,可是对先生的收入、家庭资产积累和对外投资、先生经营企业的盈利情况等却一问三不知。王太太这类客户也是律师代理离婚案件的典型客户——“三不知太太”。因为不掌握财政大权,平时对另一半过度信任,以致于离婚时连共有财产的范围和数额都说不清楚。在笔者代理过的诸多离婚案件中,这类客户财产分割的“证据战”最核心的问题如下:
第一,我不知道他名下有多少财产,苦于找不到证据怎么办?
第二,我怀疑他/她转移财产,苦于没有证据怎么办?
经验丰富的代理律师,在“三不知太太”自行收集提供证据困难时,可以帮助客户向法院申请调查令,通过调取对方名下的各类财产信息,打破信息不对称,进而争取更有利的财产分割结果。
本文将根据笔者和团队的代理和工作经验,为读者分析如何更加有效地申请到财产调查令。

对于不主动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离婚纠纷中的财产分割问题往往是案件的焦点和难点。分割财产的第一步,便是厘清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虽然法律要求当事人在离婚诉讼时自觉进行财产申报并规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但实践中难免有人心怀侥幸,隐匿、转移财产。因此,处理财产分割问题时,完全倚仗对方自觉并不可取,还是应当主动出击、积极调查。
夫妻共同财产,除了房子、车辆、现金存款这些传统形式之外,公司股权、上市公司股票证券、金融理财产品也是较为常见的财产类型。与有形之物相比,后者往往更为隐蔽,也更容易被忽视,自行调查难度较高。在当事人在自行搜集无果,或怀疑对方转移财产时,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二款: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申请不动产调查令:可根据身份证号、房产证号或房屋坐落基本信息查询
不动产往往是离婚纠纷中价值最高的财产类型。以商品房为例,通常来讲,当事人即使不一定都能提供房产证、购房合同等书面资料,也都知晓房屋的具体地址。但有时也不排除夫妻一方秘密购置房产,另一方不清楚房屋坐落的情形。因此,如果当事人不清楚房产的具体购置时间、贷款情况或实际权利人,或者怀疑对方秘密购置房产,均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令。
以北京地区为例,一方面,当事人可通过“北京通”APP查询登记在自己或他人名下的房产信息,以此为申请调查令提供线索。但该查询方式的局限之处在于必须提供与不动产权证记载完全一致的权证号或坐落位置;另一方面,获知基本线索后,当事人或律师可持法院调查令赴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通过权利人身份证号、房产证号、房屋坐落进行查询,不动产登记中心将严格按照调查令中写明的条件进行办理。因此在申请调查令时,务必要将拟调查的事项写清、写全。各地不动产登记中心的要求可能会有所差别,建议提前电话咨询。

司法案例:

在(2021)浙0604民初669号案件中,羊女士怀疑前夫在婚姻存续期间隐秘购置房产,而涉案房产在离婚时并未分割,现已被拍卖用于偿还男方在离婚后所负个人债务。于是羊女士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向上海市闵行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调取证据,最终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判令对方向羊女士支付房屋折价款。

申请车辆调查令:根据对方姓名和身份证号查询
关于车辆信息,只需要提供配偶的姓名和身份证号,即可通过法院调查令向当地车辆管理所进行查询。持法院调令能够查明对方名下车辆的当前状况和历史信息,还可以查明对方是否在婚姻存续期间低价转移财产

司法案例:

以(2018)津0101民初4735号抚养纠纷案件为例。王女士与张先生离婚后独自抚养女儿,法院判决张先生每年给付抚养费25万元。后来张先生以自身经济条件显著恶化为由起诉要求降低抚养费。诉讼中,王女士通过法院向车管所开具的调查令,发现张先生在该案起诉前半年内将其名下一辆保时捷凯宴轿车以2000元的价格转让给其现任妻子之姨。法院以该转让行为明显不符合市场价值规律为由,未采信张先生关于其经济收入明显恶化的主张。

申请现金及银行存款调查令:需要户主姓名、银行账号和开户行信息
在离婚纠纷中,如果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法官通常会要求双方各自打印名下的银行历史交易明细,并释明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只有在一方坚持不提供的情况下,法官才会向银行调取。一般情况下,毕竟夫妻多年,当事人至少都能提供对方的一个银行账号,并通过研究对方已知的银行流水,顺藤摸瓜查出更多银行卡。
在调取银行历史交易明细时,需要向法院书面申请并提供户主姓名、银行账号和开户行信息。在查询时,除了账户余额、交易明细、交易对手账户信息之外,还要查询定期存款账户、定活两便存款账户以及一本通等各类存款账户,以免遗漏财产。此外还要重点关注:
1.各项明细。除了账户余额,务必还要关注账户下理财产品、基金、贵金属等银行资产。
2.查询期间是否存在大额取款、提取现金或转账记录。
3.关联的基金证券账户、支付人寿保险费、设立信托的支出记录,为后续调查做准备
4.是否存在向第三者的转款记录,为另案主张权利做准备。

司法案例:

以(2021)辽09民终97号案件为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王先生明确要求齐女士出示其名下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定期存款),但齐女士表示自己的工资卡里只有1000多元。王先生怀疑妻子还有定期存款,遂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进而查明女方名下还有夫妻共同存款18万元,并据此主张对方涉嫌隐匿财产,应当少分。虽然最终法院认为,齐女士的行为尚不构成“隐匿”,王先生要求多分80%财产的主张未能获得支持,但至少他查明了财产情况,避免了9万元的损失。

申请公司股权与股息红利调查令:赴公司或住所地工商部门查询
公司股权的证据十分明确,公开信息渠道就可供查询。如在天眼查网站只需输入姓名,就可以得到对方入股或任职企业的初步线索。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输入企业名称,就可以下载企业公示报告。但网上的资料毕竟有限或有延迟,稳妥起见,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调查令的方式,进一步向公司或者公司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具,对股权变动情况进行查询。
首先,调查令可以向公司开具。

司法案例:

例如(2019)京0108民初54705号一案,王女士在离婚后近十年,才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挂牌公告得知男方在婚姻期间参股了一家公司,合计18%的股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股权和婚姻期间的分红收益。后经法院开具调查令,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表示公司在案涉期间内未曾进行过利润分红。王女士最终分得了9%的公司股权。

该案中,男方仅为小股东,无法对公司形成控制,故由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具有证明力。但如果对方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那么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就极有可能存在不实之处。

其次,调查令还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机关等有权机关开具,调取公司登记备案的信息。

司法案例:

(2018)津0101民初4735号抚养纠纷一案中,男方主张自己没有公司、生活拮据,因此王女士还持调查令向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调取证据。经调查,涉案公司为自然人独资企业,股东曾为男方一人,但男方早已将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了现任妻子纪某,纪某又转让给了男方的亲戚。经法庭询问得知,前述股权转让均未支付对价。最终这一事实也成为支持王女士主张的重要依据。

申请股票、保险、基金等理财产品调查令:可赴相应证券或基金公司查询
之所以把这些财产归为一类,是因为它们十分隐蔽,而且该等财产线索通常来源于银行历史交易明细。在调取银行流水后,除了关注账户余额之外,还需要特别留意交易对手信息。如果发现“xx证券交易营业部”“xx保险公司”“xx基金公司”“xx信托公司”的字样,就可以着手通过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向这些单位调查取证了。

司法案例:

(2021)粤01民终6425号一案中,张先生在一审期间主张分割妻子的股票市值,但女方坚称自己没有证券账户,由于张先生未能提供证据,因此其主张未能得到支持。二审期间,张先生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要求查明女方在某证券公司某营业部开设的账户情况。最终法院查明,女方在离婚时证券账户总资产为4万余元。最终法院认为,女方未主动申报财产且隐匿意图明显,应按照张先生60%、女方40%分割该项财产。

申请其他信息调查令
1.微信、支付宝
对于当今社会而言,快捷支付已经相当于另类银行流水,对于发现财产线索、查明出轨信息意义重大,因此可赴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查询,具体要求可提前电话咨询。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微信聊天记录无法调取。
2.个人隐私信息
宾馆住宿信息、航班信息、火车订票信息都是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在离婚诉讼案件中,若当事人怀疑对方出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应线索并申请调查令。
3.不正当消费记录
如对方存在不正当大额消费,例如频繁打赏女主播,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向平台调取对方的消费记录,从而主张多分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申请调查令的建议



01  阐明申请调查的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

对于调查令申请,法官有权根据审理案件是否需要而决定是否开具。因此,申请理由需要具有说服力,应当写明申请调查的内容与待证事实具有怎样的高度关联性。比如,若从对方当事人提供的银行流水中发现了被其隐匿的理财账户,则该账户的资金情况就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紧密相连。



02  提前了解相关机构的具体要求 

法院开具调查令,一般会让律师持令前往,被调查对象有义务配合。但是很多机构都有配合调查令的内部要求,比如调查律师的人数、是否须在调查令中写清律师姓名、被调查事项的具体表述、相关信息是否可由律师持令调查等。建议事先向有关机构拨打电话确认,事先动动嘴,就可避免事后“跑断腿”。



03  详细列明申请事项

调查令的内容也有讲究,一定要写清、写全拟调查的内容,因为被调查对象对于超出调查范围的内容有权拒绝调取。因此,对于婚前购买婚后还贷的房屋,在向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申请调查令时,建议全面调取该房产的购房合同、房产登记信息、是否有抵押登记等信息;而对于存款账户,则建议全面查询账户余额、特定期限内的存取款交易明细,以及账户内理财产品或基金等其他财产的情况。


总之,离婚之战往往先打证据之战。对于本文开头的王女士这样的全职太太而言,要打好离婚保卫战,首先要克服证据不足的劣势。不妨委托律师申请调查令,正面发起“证据之战”。

(本文实习生赵逊亦有贡献)



郭琳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顾问,诉讼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标准与法治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光明网讲师、共青团中央团校网络课程讲师,具有多年司法实践经验,承办婚姻家事、继承等民商事案件逾千件,有多篇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年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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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京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在公司法律业务、股权非诉与诉讼业务方面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曾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并购、重组、融资等专项或常年法律服务,代理多起公司纠纷案件。


财富管理领域资深律师,擅长家族信托、家族企业治理与股权传承等创新法律业务,为诸多高净值人士提供私人财富顾问服务,协助家族设计传承方案,代理多起涉及私人财富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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