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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 | 股权家族信托税收成本大盘点

薛京律师
2024-08-23
本文来源:WEALTH财富管理 作者梅佳、周琛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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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家或高净值人士的资产中,企业股权是国内高净值人群家族财产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不少创业者、投资人、企业家从投资取得企业股权到事业有成、功成名就,企业股权里往往伴随着巨大的财富增值。随着高净值人士逐步开始选择家族信托进行财富的传承规划,其对于股权家族信托的需求也越来越旺盛。

目前,市面上股权家族信托的主流业务类型包括信托直接持股与信托间接持股的两种业务模式。无论何种业务模式,在目前国内现行的税收体制下,股权家族信托在股权交付与转让的过程中可能会发生被投资公司分红、股权溢价转让等应税行为。

因此,本文将对股权家族信托实务过程中的税收成本进行一次大盘点,帮助大家逐一解析股权家族信托自设立到分配的各个阶段所面临的征税问题。


一、 股权家族信托的架构


股权家族信托,是指委托人将自己持有的企业股权置入信托,委托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约定管理和处分股权的一种信托形式。


股权不同于现金,其代表股东对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因此,根据受托人对股权的不同管理方式,股权家族信托架构大致可分为:


1、信托直接持股

该模式下,委托人设立信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持有目标公司股权。信托公司根据委托人的指令进行目标公司股权的运作管理工作。
其架构如下图所示:

在此架构下,家族信托是目标公司的股东,在法律层面上来由信托公司行使股东的权利,承担股东的义务。

在目标公司的控制权方面,可以由委托人在信托合同约定由委托人指派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论在信托合同中约定委托投票还是指定人员来管理公司,在法律层面,信托公司都负有直接管理公司的义务。

不难发现,这种模式将使得信托公司参与太多事务管理工作,亦将使信托公司面临着较大风险,因此国内实践中采用这种模式的情况并不多。

2、信托间接持股

   ① 通过有限公司持有目标公司股权


该模式下,委托人设立信托,由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担任股东之一,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SPV持有目标公司股权。委托人作为控股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进行目标公司的运作管理工作。


其架构如下图所示:

在此架构下,目标公司股权的实际管理由委托人进行,信托公司主要承担制度框架的构架、控股公司的设立及治理等。该模式为全功能家族信托,作为SPV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发挥管理家族各类财富的作用。

该模式的功能较为完善,实操性较高,但由于特殊架构涉及双重征税问题,因此其高额的搭建成本让不少高净值人士望而却步。

② 通过有限合伙企业持有目标公司股权

该模式下,委托人设立信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担任有限合伙人(LP),委托人担任普通合伙人(GP),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再由有限合伙企业作为SPV持有目标公司股权。

在此架构下,目标公司股权的实际管理由委托人进行,信托公司主要承担资金监管的职责。该模式适合目标股权的运作管理较为复杂或专业度、时效性要求高的情形:如PE股权投资,需要结合市场、行业、企业情况做尽职调查、投资决策等,有些还需要实际参与到企业管理中。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GP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于看重风险隔离功能的委托人来说,选择此种模式需要谨慎考虑。


二、股权家族信托涉及的税收


1、委托人财产转让环节
在委托人财产转让环节,家族信托可通过收购目标公司股权或者对目标公司增资实现信托持股。

   ① 若家族信托收购目标公司的股权


转让方将目标公司股权转让给股权家族信托,涉及的税种有:


所得税


转让方将目标公司股权转让给家族信托时,需区分转让方是个人还是公司的两种情况:


若转让方为个人,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若转让方为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财产转让应纳税所得额*25%。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收益时,不得从被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扣除按照该股权可能分配的金额。因此,上述公司归属于被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则不能在计算转让收益时扣除,也就是说,即使股权转让收入包含税后利润,也不能确认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当然,如果股权转让前进行了股权分配,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收益仍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


印花税


印花税的征收,也根据转让的目标公司股权为非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有所不同:


若转让的为非上市公司股权,应按“产权转移书据”贴花,所按载金额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如果转让方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行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可以减半征收印花税


若转让的为上市公司股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的通知》(财税明电〔2008〕2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将现行的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对双方当事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调整为单边征税,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方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


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因此,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如果转让属于上市公司的股票,且转让方为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属于增值税免税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5项“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税。其中“个人“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


如果转让属于上市公司的股票,且转让方为除个人外的单位或组织,要交增值税。应纳税所得额=卖出价-买入价,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契税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② 若家族信托对目标公司进行增资

所得税


在增资过程中,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若对目标公司增资的信托财产系货币资产,属于股东投资行为,直接增加了目标公司的实收资本,但实际上并未取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不存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若对目标公司增资的信托财产系非货币资产,在这种结构下,委托人先设立家族信托将非货币资产装入信托财产,依据《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受托人再以信托财产对目标公司增资,若信托结构为信托直接持股或者是通过有限责任公司间接持股的结构,则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的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若信托结构为通过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持股的结构,有限合伙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对目标公司增资,鉴于有限合伙的性质,无需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有限合伙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对目标公司出资的,是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和新投资业务的结合,穿透到各合伙人层面,自然人合伙人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法人合伙人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另外,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规定,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


增值税


对目标公司增资的信托财产不论是货币资产或非货币资产,只要是目标公司非自有资产,均无需缴纳增值税。


2、信托收益分配环节


目标公司对家族信托进行分红,主要涉及的税种有: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另《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因此,股权家族信托从目标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目前,股权家族信托不是纳税主体,信托产品在分配收益时暂未被征税,现行法规也没有明确规定信托公司负有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个人获取的收益应归属于“利息、股利、红利所得”,按20%税率全额计征个人所得税。然而,目前在个人投资者不主动申报个税的情况下,个人投资信托收益的个税也难以进行税收征管。
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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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京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在公司法律业务、股权非诉与诉讼业务方面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曾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并购、重组、融资等专项或常年法律服务,代理多起公司纠纷案件。


财富管理领域资深律师,擅长家族信托、家族企业治理与股权传承等创新法律业务,为诸多高净值人士提供私人财富顾问服务,协助家族设计传承方案,代理多起涉及私人财富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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