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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节选 | 中国人转让外国公司股票,发生纠纷时哪国法院审、哪国法律判

薛京 薛京律师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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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财富与股权纠纷(修订版)》


本文节选于薛京律师著作《私人财富与股权纠纷(修订版)》


《私人财富与股权纠纷(修订版)》是一本解析企业家股权财富风险的法律实务著作。薛京律师通过梳理高频股权财富风险,借助详实的司法判例加以分析、解读,以此破除企业家的法律认知盲区,并给出规划方案与风险防范措施。


本节内容摘要

一、典型案例

二、实务判例

三、律师建议

(一)涉外股权诉讼非常专业和复杂

(二)认识选择不同准据法对案件结果的影响

(三)如中国法院管辖,尽量争取层级较高的法院审理


典型案例


李先生是一位科技新贵,毕业于知名大学并留学美国,在前些年的互联网大潮中,他成功获得著名天使投资人的投资,创办了自己的企业并在美国上市。与此同时,他与女友毛女士完婚,组建了幸福的家庭。婚后,二人并未加入美国国籍,近年又回到中国创业。李先生委托侄子(美国公民)代为管理美国公司,为感谢其付出,将公司100万股票赠与侄子,但是并没有告诉妻子。毛女士得知此事后激烈反对,并在李先生户籍所在地北京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赠与。



本案原告是中国人(毛女士),被告分别是中国人(李先生)和美国人(侄子),申请撤销的是一家在美国上市的外国公司股票(在开曼群岛设立)。所以这个案件是一个涉外股权赠与纠纷。对于这样的案件,到底中国法院有没有管辖权?如果中国法院受理了,应当按照中国还是美国法律或是开曼群岛的法律审理?当涉及涉外民事诉讼时,这些都是需要解决或弄清楚的问题。


1.什么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属于国际私法范畴,是指相对于受理法院而言,主体、客体、权利和义务这些因素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因素涉及外国的民事法律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


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


(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


(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2.审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涉及的“冲突法”与“准据法”


冲突法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它是指出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何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比如在李先生的案例中,涉及国家或地区有美国、中国、开曼群岛,到底这个股票赠与纠纷应该按照哪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则来审理?冲突法本身并不能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它只是负责给受理法院“指路”—对于这个涉外案件,选择按照哪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审理、判决。也就是说,一国法院受理了本国法律赋予其管辖权的涉外案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用本国法律还是某个外国(地区)法律进行审理、判决。



准据法是指依据冲突法所确定的审判法院需要适用的一国实体法,也许是本国法律,也许是外国法律,要看根据本国冲突法规则指向的是哪国法律。


所以,对于上述案例而言,首先要解决的是国内法院是否有权受理该案,其次是中国法院根据中国法律确定的“冲突法”规则,识别适用何国法律判决这个案子。接下来,笔者用一个案例来具体分析。


实务判例


实务判例-1:

原告陈某,被告熊某、熊大为中国公民,住所地为江西,陈某与熊某为夫妻关系,熊大为熊某长兄。熊某在2008年12月将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美国纳斯达克上市的N公司400万股发起人记名股股票转让给了同为N公司上市发起人的长兄熊大。根据美国证券交易监督委员会的报告披露,熊大没有为这些股份支付对价。陈某于2010年9月向江西省高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熊某与熊大的股权转让行为无效。江西省高院一审认为:本案股票转让行为包括赠与行为和股票过户行为两部分,原告的实际诉讼请求是要求确认被告熊某与熊大的股票赠与合同无效,故将本案认定为涉外赠与合同纠纷,涉外赠与合同纠纷适用赠与人住所地中国法,最终法院判定赠与合同无效。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本案的焦点在于:


1.本案适用哪个国家法律——根据冲突法规则判断


对于受理本案的法院,首先要做的事情就是识别涉案法律关系属于何等性质,并检索本国法律关于该涉外法律关系适用的冲突准则—指向哪国法律?笔者试着分析法院据以判断本案适用哪国法律的几个连接点:


(1)有价证券关系适用最密切联系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本案股票所属公司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其设立、变更、消灭等都需要在纳斯达克交易所进行并根据美国联邦或纽约州当地法律规定实现上述法律关系,因此,无论是权利实现地抑或是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地,都指向美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所以,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九条,中国法院似乎应该根据法律规定,查明纽约州或者联邦关于有价证券赠与的相关法律并适用。



而上市公司所注册的开曼群岛,由于公司属于离岸公司,仅涉及上市公司注册地,在本案中不涉及相关连结点。


(2)当事人合意约定适用法律。


由于本案涉及赠与股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就要适用冲突法规则解决。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


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


也就是说,本案中原被告可以协商一致,对于夫妻财产法律关系适用任何一方经常居住地或是国籍国法律,即中国法律,也可以协商适用主要财产所在地,如美国法律。也就是连结点包括多个时—当事人的国籍、经常居住地、财产所在地……中国冲突法规则允许当事人协商选择其中一个连结点指向的某国法律,即尊重当事人合意。


(3)适用共同居所地原则。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如果本案原被告对于具有涉外因素的夫妻财产关系适用何国法律没有协商一致,中国法院应当适用二人共同的经常居住地—中国的法律。



本案的性质到底是关于有价证券的法律关系,还是关于夫妻财产的法律关系?可以看出,江西省高院对于股票已经过户登记的效力,即物权登记的效力避而未谈,只是对于该赠与合同效力进行了裁判。而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无论是根据哪种法律选择规范—当事人合意选择或适用双方共同的居住地/国籍地法律,判断该赠与合同是否有效都指向了中国的实体法律。


2.本案适用中国法律的哪些法律条款——根据准据法判断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此处《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应《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我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


此处《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对应《民法典》物权编第三百零一条规定: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熊某赠与熊大的400万股股票,属于熊某与陈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熊某在未经陈某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处分这些资产,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其赠与行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不发生法律效力。


此处《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对应《民法典》合同编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中国判决能否在美国获得承认与执行——撤销已经过户的股票


由于涉案股票已经过户,所以即使原告在中国打赢官司,认定赠与行为无效,是否能够撤销股票过户,还需要美国司法部门对该中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在司法实践中,各国之间对于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总体持审慎态度。各国法院在审查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司法互惠关系时,多采取事实互惠的审查标准,即审查两国之间是否存在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法院判决的先例。在实践中,中国法院的判决在美国得以承认与执行的案例很少见。


律师建议


(一)涉外股权诉讼非常专业和复杂


随着中国高净值人士在海外投资、经商、移民的越来越多,涉外民事诉讼包括股权纠纷越来越多,但是由于涉外诉讼涉及的法律关系非常复杂,如确定一国法院是否有合理的连结点受理案件,受理法院根据什么冲突法规则确定适用哪国法律,如果准据法不是本国法律该如何查明并适用,等等。比起国内诉讼而言,涉外诉讼复杂而充满不确定性。对于涉及涉外股权诉讼的当事人,面对抽象的国际私法规则,要做好打一场折磨人的官司的准备,建议委托专业人士进行代理,以免由于不了解规则而遭受本可以避免的损失、风险。


(二)认识选择不同准据法对案件结果的影响



由于不同国家的文化、社会、经济状况的不同,法律体系、法律规则存在较大差别,应当认识到,在中国法院审理和在美国法院审理,也许适用的准据法不同,导致的裁判依据不同,同一个案子在不同国家产生不同的审判结果。建议委托专家预先在夫妻财产协议中约定或者在诉讼中促成适用对己方有利的准据法—不一定是中国的法律,需要在多个连结点中选择有利于自己的国家的法律。当然,这需要一个熟悉各国相关实体法、程序法的团队提供支持。


(三)如中国法院管辖,尽量争取层级较高的法院审理


涉外股权纠纷涉及案件冲突法的识别、法律的查明等专业性问题,如果由层级较高的法院受理,法官的专业性、对于国际私法规则理解的高度等,往往更具有保障。


由薛京律师编写的《私人财富与股权纠纷(修订版)》已由电子工业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本书是作者深入整理研究,结合了最新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作者的多年研究成果形成的实务著作。


本书囊括了企业家股权纠纷中常见多发的几乎所有重要法律问题,结合真实案例,对各类股权财富纠纷中可能存在的裁判观点、主要问题、防范策略、规范依据、解决方案建议进行类型化汇总和归纳,精准匹配并满足实操一线的阅读习惯,是财富管理领域专业人士和持有股权财富的高净值客户不可多得的法律类工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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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京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在公司法律业务、股权非诉与诉讼业务方面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曾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并购、重组、融资等专项或常年法律服务,代理多起公司纠纷案件。


财富管理领域资深律师,擅长家族信托、家族企业治理与股权传承等创新法律业务,为诸多高净值人士提供私人财富顾问服务,协助家族设计传承方案,代理多起涉及私人财富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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