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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将获香港承认与强制执行

薛京 薛京律师
2024-08-23


2021年5月5日,《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相互承认及强制执行)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在香港特区立法会获得通过。条例草案包括以下内容:在香港承认和强制执行内地的婚姻家庭案件的判决;利便在内地承认和强制执行香港的婚姻家庭案件的判决;承认内地离婚证等。


《条例草案》的通过在两地法律届引起了不小的关注,接下来笔者介绍一下《条例草案》以及它通过的背景和意义,也期待正式生效的条文能够尽快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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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草案》通过背景


据人民法院报报道,近年来,内地与香港的跨境婚姻每年新增2万余宗,由此产生的婚姻家庭纠纷也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但是,此前由于缺乏制度性安排,一地法院在两地互涉婚姻家庭案件中就夫妻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作出的判决无法在另一地获得认可,更不能得到执行。若想要在另一地获得离婚案件判决的认可及执行,当事人只能通过在另一地重新起诉的方式寻求救济。但此刻当事人就要面临两地法院判决结果不一的风险,这不仅严重浪费当事人的时间和金钱,也不利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容易形成诉累。


在案件的实际承办中,薛京律师团队此前就出现了这样的典型案例:夫妻双方均是中国内地人,在香港登记结婚后,同年又在大陆登记结婚,然而在结婚两年后,因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协商一致,在中国内地协议离婚并领取了离婚证,离婚协议中对孩子抚养权、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等均进行了明确的约定。离婚两年后,男方的创业公司成功上市,女方便拿着香港的结婚证去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上述案例中,男女双方本来已经在内地协议离婚了,但正是因为目前内地与香港地区之间缺乏相关制度安排,所以才能出现明明双方以法定的方式办理离婚手续后,女方还能以存在香港婚姻为由起诉离婚,这对于另一方当事人来说必然存在一定的不公平。虽然最终内地法院认为两人之间的香港婚姻关系需要去到香港地区进行另案处理,但由此造成的诉累也是让当事人疲惫不堪。


随着香港及大陆在婚姻家事领域联系的日益紧密,《条例草案》的通过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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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草案》的重点内容梳理


为了解决二地婚姻家庭关系的现实司法需求,2021年5月5日《条例草案》终于在香港特区立法会获得通过。根据《条例草案》的相关规定,笔者为大家梳理重点如下:


1.《条例草案》的适用范围


该条例草案将适用于条例生效当日或之后由内地法院或香港法院在婚姻或家庭案件中作出的判决及内地离婚证。


需要强调的是,香港地区的法律因为沿用英制,在离婚制度上只承认诉讼离婚形式,不承认协议离婚,所以在该《条例草案》中其结合了内地协议离婚的离婚方式,将内地协议离婚领取的离婚证也纳入了香港地区法律认可的范围内。



2.内地婚姻家事判决或离婚证获得香港认可和强制执行的程序


根据《条例草案》的规定,内地婚姻家事判决或离婚证获得香港认可和强制执行的程序采取的是登记机制。


(1)内地生效离婚判决及离婚证的效力认可:在《条例草案》生效之日起或之后由内地法院做出的生效离婚判决或由内地法定机构出具的生效离婚证(注:注意内地判决和离婚证的时间),可持内地判案法院发出证明书或离婚证原件,向香港区域法院申请认可。当申请依据为离婚证时,香港法院还需出具承认令,对此予以认可。


(2)内地婚姻家事生效判决的执行:若有关款项到期应付但逾期未付或未全额支付的;申请人应在内地生效判决中,载明的付款或履行作为的日期或限期之后 2 年内,向香港区域法院提出登记申请,若该判决没有载明须付款或履行作为的日期或限期的,申请人应在有关判决开始生效之后的2年内向香港区域法院提出登记申请。登记申请成功后,会成为指明命令,一般而言,申请登记后,该指明命令就可在香港法院强制执行,除非被登记作废。


(3)指明命令登记作废的情形:当拿去申请登记的生效判决存在侵犯当事人诉权、欺诈、违反香港公共政策等不公平公正情形的,或该判决中所载明的事项已经由香港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的,或者该判决在中国内地正在经历上诉或者重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在指明限期内,向登记法院申请将该命令的登记作废。


《条例草案》第2部第3分部第16条第1款规定:凡有人根据第15 条提出申请,寻求将某内地判决中的指明命令的登记作废,登记法院如信纳有以下情况,须应上述申请,将该项登记作废:

(a) 第 1 或 2 分部提及的任何要求,不获遵从;

(b) 该判决是在某法律程序中作出的,而该法律程序的答辩人,没有按照内地法律被传召出庭;

(c) (b)段提及的答辩人按照内地法律被传召出庭,但并未获得合理机会,作出陈词或就有关法律程序答辩;

(d) 该判决是以欺诈手段取得的;

(e) 该判决是就某法律程序作出的,该法律程序关乎与讼各方(各方)之间的某诉讼因由(有关诉讼因由),而在另一法律程序在香港法院就相同的各方之间的同一诉讼因由展开之后,有关诉讼因由获内地法院接受;

(f) 香港法院已就各方之间的同一诉讼因由,作出判决;

(g) 香港以外地方的法院,已就各方之间的同一诉讼因由作出判决,而该判决已获香港法院承认;

(h) 承认该指明命令或强制执行该指明命令,属明显违反香港的公共政策;

(i) 该判决已依据按内地法律进行的上诉或再审,遭推翻或以其他方式作废。 



3. 香港婚姻家事判决获得内地认可和强制执行的程序


中国内地法院承认香港法院在婚姻或家庭案件的判决的相关步骤及细节,目前还未有生效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予以确定,根据此前双边的讨论,中国内地法院承认香港法院在婚姻或家庭案件的判决的具体规定将由最高人民法院以发布司法解释的方式来进行实施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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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草案》通过的重要意义


香港与内地互相认可及执行婚姻家事民事案件判决机制的确立,可以使得绝大部分跨境婚姻家庭案件判决将在两地得到相互认可和执行,既能大大减少当事人重复诉讼之累,也为两地民众带来更多实实在在的福祉,特别是为跨境婚姻双方及其子女提供更佳保障,也能进一步增进两地司法互信,为两地不断拓展和深化司法交流与合作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


《条例草案》的通过,意味着大陆判决可以在香港得到认可与强制执行。但申请香港法院认可或强制执行都需要完成《条例草案》规定的登记程序,当事人还是需要承担相应的诉讼成本,如律师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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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京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在公司法律业务、股权非诉与诉讼业务方面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曾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并购、重组、融资等专项或常年法律服务,代理多起公司纠纷案件。


财富管理领域资深律师,擅长家族信托、家族企业治理与股权传承等创新法律业务,为诸多高净值人士提供私人财富顾问服务,协助家族设计传承方案,代理多起涉及私人财富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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