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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申请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挑战与对策——从为10人公司成功申请谈起

杨倩雯 刘雨萱 宋氏律师事务所
2024-08-24
合规不起诉业务系列(十四)
推开A公司办公室大门,面积不足百平的空间内所有情况一览无余。五个略显拘谨的技术人员从电脑后探出头来,两个财务人员正手忙脚乱地整理着账册与制度。李总眼镜后的双眸透露出期待的目光,“您看,我们能做合规不起诉吗?”
我们开展合规不起诉业务以来,在全国多地已为不同企业成功办理过合规不起诉的申请,协助企业成功完成合规整改工作。坐在这个员工仅有10人的公司内,翻阅着公司的各种材料,我们渐渐意识到这又是一个新的挑战。

从企业规模来看,A公司属于小微企业,需要充分论证合规整改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以破除偏见,并在整改过程中通过调整治理结构、制定具体制度来弥补小微企业存在的天然缺陷。上述工作重点,也是小微企业适用合规不起诉的困境,需要律师结合个案情况为涉案企业开辟出一条重生的出路。

挑战一

论述小微企业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的

必要性


01辨析认识误区
第一次到宋氏律师所,李总略显拘谨地摸摸鼻尖:“我们公司真的很小,这种情况能做合规不起诉吗?”在2020—2021年经济下行的压力下,李总为使A公司获得更多的业务,抱着侥幸心理向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希望获得通过“领导”介绍业务维持A公司的收入水平。
随着合规不起诉制度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推广,不少因一步之错而陷入绝望境地的涉案单位、实控人或高管在黑暗中看到一线光。李总向我们表达申请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意愿时,我们也希望帮助企业获得一次重生的机会。
虽然,目前学界与实务界对于小微企业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必要性,仍存在许多争议与疑虑。但是,我们有充分的信心协助A公司申请适用合规不起诉,达到企业合规经营的最终效果。
最高检、地方检察院公布的典型案例中,成功开展合规整改的企业大多是具备一定规模,在当地为税收、提供就业岗位有一定贡献,或在科技领域有一定成就的企业。这导致在一般人观念里,小微企业因其规模、营收、技术方面的限制,在申请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时具有天然的弱势。更有学者认为,小微企业的单位意志与企业家意志高度重合,其规模限制了其具有完善的管理方式与成熟的治理结构,难以达到通过重构制度预防犯罪的效果,应对小微企业审慎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
但是,对合规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应从平等保护企业主体的角度出发,不应因其规模、营收而武断地贬低小微企业在经济社会中发挥的作用,从法律适用上让小微企业相较于中大型企业存在劣后性。小微企业数量多,几乎涵盖国民经济所有行业,在民营经济中占较大比重,吸纳大量的就业人口。与大型央企、上市公司相比,小微企业的创业成本、管理成本低,市场应变能力强,对于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具有重要意义。除了企业家自身的努力,也要从制度与政策上给予小微企业平等的保护,为小微企业的稳定发展创造法治环境。
再者,在小微企业中能否彻底解决企业自身意志与企业家意志高度重合的问题,从公司结构与管理制度上持续、稳定地预防犯罪,这一点需要结合为涉案企业量身打造的合规计划进行论证,并不能凭其有限的人员构成而否定其合规整改的必要性。
更重要的是,相较于中大型企业,小微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更低,刑事风险对小微企业来说通常是毁灭性的打击。涉案企业一旦获罪,可能面临多项经营资质的丧失,小微企业没有足够的资金储备支付高额罚金,甚至大量客户因一纸有罪判决而终止合作,相当于在市场竞争中对小微企业宣判“死刑”。从合规不起诉制度为小微企业提供一个免于获罪的机会,是从根源上避免了企业被“标签化”,让涉案企业在合规整改成功后仍具有和市场上其他经济主体平等竞争的机会。

我们认为,以上的这些内容都可以在合规整改的申请材料中充分论证,从而引导检察官认同小微企业存在合规整改的必要性。

02多角度发掘小微企业合规整改的价值
从平等保护企业主体的角度出发,企业合规不起诉的必要性应从个案分析,结合涉案企业自身的个性从多角度发掘其合规整改的价值。
在剖析企业合规整改的价值时,我们会根据不同企业的个体情况,对涉案小微企业合规整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述。在解决就业方面,大规模国企、上市公司在招聘方面对于学历等硬性条件要求较严格,相比之下小微企业就业门槛更为灵活,解决了多种群体的就业需求,对于解决农村人口就业、残疾人就业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在小微企业的产品服务方面,由于小微企业市场应变能力更强,不少小微企业所经营的业务是行内的新兴业务,对于开拓该行业的新领域、探索新的服务类型有着重要意义。此外,还有个别小微企业是大型集团企业设立从事专项业务的公司,我们认为这部分的企业,在论述合规整改的必要性时,也可以从小微企业对母公司维持市场竞争力的角度体现企业合规整改的价值。
通过公司提供的各种文件与相关业务人员的访谈,我们对A公司进行了深入的了解,找到了分析A公司合规整改必要性的几个角度:
涉案业务在公司总业务中占比较小,在进行合规整改后公司依然可以稳定经营。A公司通过涉案国家工作人员“介绍”的项目数量极少,项目收入占A公司当年年度总收入比例并不高。在A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后,依然有稳定的业务来源支持公司经营,A公司并非依赖违法行为获得业务以维持公司的运作。
公司具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是值得挽救的“发展企业”。A公司的主营业务以提供系统集成管理技术为主,即按照客户的需求,从众多技术与产品中挑选出符合用户需求的最佳配置,根据客户对系统的要求提供整体解决方案。看似简单的供应设备、对外采购软件设计服务,实际需要深入了解不同的软件系统的设计与运行,熟悉各种设备的性能,并具有统筹开发工作与调试集成系统的经验。A公司虽规模较小,但凭其对系统与设备的深入了解与成熟的项目管理经验,在地区市场仍有显著的竞争力,具有发展前景。

公司服务的客户、所参与的项目关系社会民生,能够持续地创造社会价值。我们审阅了A公司过往的业务合同,了解到A公司从设立至今,服务的客户大多为高校、事业单位、大型民营企业,包括为高校图书馆设计线上阅览室系统,为公立医院搭建消防预警平台,为小区设计与安装智能监控系统等。在过往的业务中,A公司所提供的集成系统都顺利通过了客户验收,并获得客户赞誉,是这些企事业单位忠实的合作伙伴。

03深入论证实控人纳入企业合规整改的正当性
公司有了一线曙光,李总不可避免地开始担忧自己的状况:“公司有救了,那我呢?”李总涉案情节轻微,案发后积极认罪认罚,我们也希望可以挽救一位优秀的企业家。
在我国,实控人与小微企业的经营管理联系密切,小微企业的生产经营依赖于实控人自身具备的领导能力与管理经验,甚至个别小微企业的生存发展与实控人自身的知识背景、技术水平不可分割。从这一现状考虑,如果涉案实控人不能随着合规整改的进程和企业一同获得重生的机会,员工在群龙无首的状态下也难以持续、稳定经营。
在论证实控人纳入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正当性时,应深入阐述实控人与涉案企业的紧密联系。
首先,实控人与小微企业公司运行与业务开展密不可分。在小微企业,由于员工规模较小,在企业内部没有明显的层级划分,实控人常常深入参与业务,直接领导甚至亲自经办相关项目。A公司的业务的开展离不开李总个人的技术背景与项目经验。李总自高中以来就自学互联网技术,还因创办某电脑网的突出事迹被省内多个报刊争相报道,后来他继续进修计算机专业获得本硕学历,对于代码编程、软件设计等都有着专业的知识背景。
在这种情况下,像李总这样的实控人如果不能在企业合规整改后免于获罪,即使企业成功完成合规整改项目,也难以在失去实控人的领导下继续获取、开展业务,企业坠入到另一个绝境。
其次,实控人的意志对于小微企业会产生重要影响。实控人对于合规整改的强烈意愿会让项目的推进更加顺畅,在他们的领导下充分调动全公司的人力物力各项资源,让合规整改的工作更有效率。在合规整改的过程中,实控人的合规意识将显著提高,公司实控人真实的合规意愿、充分的合规管理意识是小微企业合规运行的关键。

再者,可以从实控人所做的社会贡献进行考量。具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家,是“值得挽救”的企业家。在我们对A公司实控人李总进行深入了解后,发现其在过去的十年内,一直热心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坚持每年向家乡捐款支持扶贫工作,在疫情的艰难时刻带领A公司员工驰援抗疫一线。此外,李总与高等职业院校有合作关系,多次进校对学生进行创业、就业指导与经验分享,为学生解决就业难题作出自己独特的贡献。

每一个企业家都有自身与企业的特殊联系,都有各自值得被挖掘的故事。

挑战二
分析小微企业开展合规不起诉的可行性

01实控人合规整改意愿具体化
涉案小微企业开展合规不起诉的前提是实控人具有真实的合规整改意愿。如上所述,实控人的个人意志对企业意志会产生重要影响,是小微企业实现全面、真实、有效合规经营的重要前提。如果实控人仅仅是为了逃避刑事处罚,并非想真正实现企业的合规运行,合规不起诉的启动会变得毫无意义。因此,将实控人合规整改的意愿具体化在启动合规不起诉的申请阶段极为重要。一是为了向检察院更客观地呈现出实控人的真实合规整改意愿,其次也保证了实控人在合规整改工作中的主动性与配合度。
1、实控人作出合规承诺
在A公司合规不起诉申请工作启动前,我们和企业实控人李总进行了深入的沟通,如果想要启动A公司的合规不起诉,李总作为涉案人员以及公司的负责人必须充分认识到合规整改的严肃性与重要性。李总提出了他的疑问:“只要能再给我们公司一次机会,多严苛的合规要求,我都愿意接受。但是,我具体要做什么呢?”
根据A公司的涉案情况和刑事风险点,我们向李总解释了他在现阶段的合规整改工作和未来合规经营中应当承担的监管责任,不仅自身需要严守法律底线,还需要监督领导公司整体的合规经营,具体还包括主动领导公司的合规文化建设,保障举报投诉渠道畅通,以及积极推行与落实公司合规管理体系及各项制度等内容。
李总弄清了他需要负责承担的责任后,郑重地签署了合规承诺书。这也成为了我们申请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的重要材料。
明确、具体的承诺内容既可以让企业实控人对于合规整改工作的安排、企业后续合规经营有着清晰的了解,也有助于检察院在客观的工作成果中检验实控人的合规意愿。
2、将企业实控人或负责人确定为企业合规管理第一责任人
李总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对于A公司的管理、运营有着最高领导权。在与李总充分沟通后,李总接受了我们的建议,自愿担任企业合规管理第一责任人。

将涉案企业最高领导权人确定为企业合规管理第一责任人,可以保证企业实控人在作出决策时将合规经营优先于企业盈利,从企业最高层积极推行企业合规管理体系与各项制度,由企业实控人保障合规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避免合规整改工作流于形式。

02遵循“相称性原则”的合规整改方案
等到李总开始深度参与合规整改申请工作,他又对我们说道:“真是辛苦你们了,和你们多沟通,我才知道合规整改是怎么一回事。我需要再请人吗?我们这个小公司总感觉不够人手完成这个合规整改计划。”面对李总的担忧,我们细心地向其解答了,现在不论是学术研究还是地方政策都支持小微企业不过分地增加合规成本,基于公司现有条件适用专而简的合规整改。
陈瑞华教授在其最新发表的论文《企业合规整改中的相称性原则》就提出,为实现有效合规整改的目标,减轻企业因合规带来的负担,合规整改工作应当遵循“相称性原则”,即合规整改工作应与企业的规模、涉罪性质、行业特点、业务范围、合规风险等相适应。
其实这与我们从经手过的项目中总结的经验是相吻合的。从广州市首例合规不起诉案开始,我们为即将上市的互联网公司、地方大型国企以及国际货运代理行业、交通运输行业、通信行业等各行业的小微企业,都曾提供刑事合规专项法律服务。在这些项目中,我们也与不同地区、不同风格的检察官以及第三方专家有过深入的沟通交流。我们发现检察官、第三方专家们想要看到的,绝对不是一份模板化的、面面俱到的、“尽善尽美”的合规整改申请书或合规计划书,而是一套行之有效、真正可以在企业中实际运行开来的合规整改方案。
由此,我们认为,在小微企业的合规整改方案中尤其要在合规风险和可投入资源两方面体现“相称性原则”。
1、与小微企业合规风险相称
最高检发布的《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中就明确提出“涉案企业应当以全面合规为目标、专项合规为重点。”具体到小微企业,由于员工数量较少、业务单一,小微企业一般而言不会产生多端系统性的合规风险,其合规风险一般是较为集中的。对应地,专项合规才应该是小微企业合规整改的主体内容。
因此,我们在为A公司申请合规整改时,就在申请材料以及检察官的沟通中,着重强调专项合规的重要性。这为其后正式开展合规整改工作阶段,与第三方专家的沟通奠定了重要的基础,第三方专家很快就同意了我们为A公司设计的仅对重点风险领域进行专项合规的整改方案。
2、与小微企业可投入合规整改的资源相称
小微企业在资金、人员、物资、设备、场地等方面都比不上中大型企业。但是资源有限,并非小微企业适用合规整改的桎梏。相反,小微企业在合规资源投入有限这一点,不仅可以成为我们主张适用专项合规的重要理由,更能成为我们为小微企业申请适用简式合规的重要支撑。
在《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最高检推行“简式合规”已初见端倪。该办法中提出了未启动第三方机制的小微企业,检察机关仅对企业提交的合规计划和整改报告进行审查。各地也开始陆续出台支持小微企业探索适用简式合规的政策。如韶关市人民检察院就出台《韶关市人民检察院办理涉案小微企业合规案件工作规定(试行)》,进一步指导小微企业适用简式合规。

由于“简式合规”无论是合规考察期还是合规整改报告提交次数等各方面都会较“范式合规”有大幅度的简化,对于小微企业而言,只要能够适用简式合规,就能进一步确保合规计划的完整有效实施。

挑战三

   调整治理结构,制定具体制度,

弥补小微企业存在的天然缺陷

在合规整改的必要性、可行性都进行了充分论述的情况下,合规整改申请还应当附上初步的合规计划。只有直面企业风险点,操作性强的初步合规计划,才能让人相信未来企业持续合规经营的前景。

进行详尽的内部调查后,我们认为,同绝大多数的小微企业一样,A公司天然地就存在着一些制度上的缺陷。
首先A公司作为小微企业,组织规模小,层级结构简单。李总既是最大的股东,又是执行董事,A公司的所有权、经营管理权高度集中在李总一人身上。
本次刑事风险的发生,与李总滥用控制权,致使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失灵有密切的关系。应当意识到,如果这一点不能得到有效整改,假设未来李总再出于公司利益牵涉其他任何刑事犯罪,A公司将难以自证清白,公司的持续经营也将受到严重影响。
其次,A公司员工仅有10人,主要为主营业务服务,未有设立任何监督机构或岗位。这也是小微企业又一天然缺陷,小微企业规模小,任何成本增加的决策都应该慎之又慎,使得合规整改必须“戴着镣铐跳舞”。
从A公司实际情况来说,其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缺失,使得李总的权力没有受到有效监督与制约,A公司有完全沦为李总“一言堂”的风险。因此,这也是合规整改的重点所在。
同时,对于员工仅10人的公司而言,根本不具备设置专门承担监督职能的部门的条件。因此,在整改方案的设计上,无论是内部监管岗位的设置,以及外部监管人员的引入,都需要切合A公司小微企业的经营实际,不能因合规整改大幅增加公司的运营成本,使得合规整改本身的可行性大打折扣。
最后,虽然A公司有一套看似规范的财务管理规定及流程,但是同大多数的小微企业一样,由于公司人数少,在“一言堂”的局面下,员工容易盲目听从指挥,无视既有的规章制度,为公司高层大开方便之门,进而使得这些规定流程形同虚设。
因此,如何从制度层面规范公司管理层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争取商业机会以及如何梳理出一套符合A公司这类小微企业运行实际的财务管理制度,都是涉及商业贿赂的小微企业合规整改的重难点问题。

总而言之,上述缺陷实际上都同设置的合规整改措施的可行性、有效性息息相关。这些缺陷都需要在合规整改申请阶段逐一突破,以说服检察官同意公司开展合规整改。

01调整公司治理结构
小微企业的调整目标明确,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为锚,最终需要实现避免高度集权的管理方式,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效果。
一般来说,小微企业为节省人力资本以及确保管理层的稳定性,往往从血缘或亲缘关系中寻觅管理者,而不是从外部聘请专业经营人员。在公司治理结构的调整时,我们不能强硬地要求解雇所有和实控人有血缘或亲缘关系的管理层,而是要对关键岗位进行把控,例如执行董事的选任人选必须限定在与企业实际控制人无亲缘关系的人员范围内。选任执行董事及其权力边界等重要问题,都需要纳入公司章程,令公司从制度上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有效分离。

当然,就我们经办的其他项目来看,如果公司全盘考虑,经股东会一致同意后,认为聘请职业经理人担任执行董事,更有利于公司的后续发展的话,也不失为一个有效的调整方案。

02完善监督机制
1、搭建内部监督制度
受限于小微企业的人员数量及业务规模,内部监督制度的搭建绝不能是“大兴土木”,例如提出设立董事会、监事会或者专门负责合规的管理部门等方案,对于人数仅为10人的A公司,都是不切实际的。相较而言,比较合理的方案是,从最少的人力成本完成基本的内部监督制度的搭建出发,设置一名职工监事对公司重大经营策略进行监督以及设置一名合规专员完成公司主要刑事风险点进行监督。
至于职工监事以及合规专员能否切实履行监督的职能,关键在于以上岗位的选举制度以及权利职权的设置。例如,在人员选任上,监事需要由公司全体职工进行选举产生。合规专员需要由不存在任何利益冲突以及与执行董事、股东不存在任何血缘或亲缘关系的人员担任。又例如,在职权设置上,由于A公司主要是由于财务不规范引发的行贿刑事风险,那么在监事的职权设置上就需要明确到涉及多少金额的项目就需要执行董事以书面文件告知监事,由监事以书面形式对其决策提出质询或建议。而合规专员则需要在公司的资金支出流程中负责具体的审批事项,对财务审批工作有一票否决权,充分保证财务收支的合规性。
2、引入外部监督力量
实际上,对于小微企业来说,在监督机制的设置方面,性价比最高且最有效的合规整改方案是引入外部监督力量。一来以项目的形式外聘专业人员成本远低于以设岗增员的方式招揽人才。二来灵活合作模式,可以按照企业不同阶段的发展重点,选择不同专长的人才。
(1)聘用专属的法律顾问。就A公司来说,其人员虽少,主营业务覆盖的高价值项目却不少,对应的这些商业合同都需要由法律专业人员进行资信调查、内容审查,预防、把控日常经营管理操作中的法律风险。
(2)合规整改期间进行专项审计。小微企业的财务人员不具有内部审计能力,也无法确保内部审计的专业性和独立性。因此,为验证公司财务管理领域合规整改有效性,我们认为可以在合规整改申请中主动提出,以合规整改验收前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外部审计意见作为最后验收的依据之一。结合A公司财务管理的整改情况,也可以在财务管理制度中增加条款,要求公司定期进行审计。

除了法律顾问和定期外部审计,我们经办的其他合规项目,还曾提出,通过财务管理工作外包,确保财务独立性、合规性。部分小微企业由于是集团公司的下属公司,其财务人员一般与集团公司的财务人员混同,根本无法保障财务的独立性,并且就公司的规模而言大费周章地招聘财务人员也有应付合规之嫌,此时,选任专业的财务人员外包财务管理工作,也不失为一计良策。

03有针对性地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在合规整改申请材料中,泛泛而谈普遍问题是不足以打动检察官的。由于未开始实质整改,对于制度本身提出的整改方案,只能限于整体方向与关键要点。因此这些提出的制度修改要点必须是突出的且与案件高度相关的。
1、财务管理制度
从A公司的财务管理情况出发,可以发现其因直接套用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缺少对公司备用金的制度规范,导致公司存在大量账外资金。并且由于财务管理制度并未实际运行,直至我们内部调查时,才发现现有的财务管理制度中,财务人员的设置根本不符合不相容岗位分离原则,并且财务人员也没有权限审查管理层的费用支出。
财务管理制度的健全就可以集中从上述方面谈起:1.增设备用金管理条款,对备用金的金额、使用范围、流程进行明确规范。为加强备用金的合规监管,赋予合规专员备用金进行监管的权力。2.落实财务审批制度,以“收支两条线”为基本要求,明确会计、出纳的职责范围,提出完善的审批、支出流程规定。
2、投标管理制度
从涉及的行贿罪的罪名入手分析,A公司因与政府部门存在采购业务,会发生和同行之间的业务竞争、投标竞争,因此,合规体系化整改中需要重视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风险,避免商业贿赂、串通投标等违法犯罪行为发生。
为此,我们提出A公司应当制定《投标管理制度》,该制度从禁止串通投标、禁止贿赂、禁止不正当接触、禁止其他投标违法行为四方面对投标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犯罪行为入手,规范招投标业务流程,明确业务员的合规义务。
就A公司而言,内部管理制度的整改应集中于财务管理制度和投标管理制度。从我们经办的其他项目来看,某交通运输公司同样涉嫌行贿罪,内部管理制度的整改重点就同样是放在财务管理制度,但财务管理制度的整改就主要集中在零钞等现金管理。又例如某报关公司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该公司需要整改的制度就是报关业务制度,整改的重点就是按照法律规范、行业规范重构合规的报关流程,设置合规员的审批节点,有效限制报关员的不规范操作等方面。



接受了A公司的委托后,我们按照上述思路紧锣密鼓地安排对于A公司的内部调查,为A公司撰写合规申请材料、定制合规方案。在案子已移交检察院后,我们及时提交合规申请书及初步合规计划。
几周后的一天,在我们与李总沟通合规整改进度的会议上,突然,桌面上传来一阵震动,原来是主办律师的电话响了。主办律师轻声打断了我们,说要出去接一下检察官的电话,想必是检察官已经充分审查了我们呈交的申请材料。

李总听闻,拘谨地摸了摸鼻尖,不安地等待主办律师与检察官沟通。几分钟后,主办律师面带笑容,步伐轻快地推门进入了会议室,说道:“检察官通知我们下周三开合规启动会,让我们做好准备。”闻言,李总终于安心地长舒了一口气。




本 文 作 者

杨倩雯

宋氏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cathyyang@songchambers.com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诉讼法法学硕士


刘雨萱

宋氏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alexliu@songchambers.com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

 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 LL.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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