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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超高净值个人课征的全球最低财富税真的要来了吗?


今年以来,欧盟、联合国以及G20等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际组织越发青睐开征新的财富税(wealth tax)或致力于就净财富税达成新的全球国际税收协议展开讨论,引发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所谓财富税,是描述对一个人的财富征税的通用术语。通常,财富税是一项普遍地对个人所有形式的净财富课征的经常性税收,在某种意义上,其包括了对个人持有财富征收的税(如财产税或净资产税的征收范畴),也涵盖了对个人转移财富征收的税(如遗产税或赠与税的征收范畴)。那么,这样一场在国际财税领域声势浩大的改革议程,是如何提出的,又将以何种方式呈现呢?




一个着眼于当代税制失灵的

国际税收多边治理的新议题



近年来理论界的研究表明,所得税作为实现税收累进性的主要政策工具,未能实现对超高净值个人的有效征税。因个人所得税未能发挥政策效果,在美国、挪威、瑞典、法国等样本国家的测算中,普通公众平均要缴纳相当于其财富1.1%左右的个人资本税,而亿万富豪的有效资本税率仅为前者的四分之一左右。2024年,全球亿万富豪家庭约有3000个,由于亿万富豪目前缴纳的有效税率仅相当于其财富的0.3%,这些低税率会使超高净值个人能够比其他群体更快积累财富,在一国国内乃至全球范围引发更严重的不平等现象。考虑当前持续攀升的全球财富积累模式不可持续,为缓解贫富差距、筹集财政资金用于提升社会福利,一项全球最低财富税倡议被提上了日程。


2月29日,G20(二十国集团)轮值主席国巴西的财长费尔南多·阿达在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上呼吁对全球超级富豪征收全球性财富税,并委托法国经济学家加布里埃尔•祖克曼起草方案。随即,法国总统马克龙表示强烈支持。3月19日至22日,在纽约举行的联合国国际税收合作专家委员会第28届会议对净财富税的经济影响进行了系统评估,并提出了联合国版净财富税立法架构。4月10日,德国、巴西、南非和西班牙四国财长表态支持巴西倡议,认为可将其作为国际税改“支柱三”,对G20/OECD“双支柱”方案(包括对跨国企业部分剩余利润征税权再分配的“支柱一”和实施全球最低企业所得税制的“支柱二”)予以补充。此后,比利时、哥伦比亚和非洲联盟也表态支持该提议。尽管今年5月,美国财长耶伦委婉地否定了巴西的倡议,但6月13日~15日G7(七国集团)峰会的公报仍表示“将努力加大对个人进行累进、公平征税的力度”。6月25日,祖克曼发布了受G20主席国巴西委托而编写的《为超高净值个人制定协调最低有效税收标准的蓝图》(下称《蓝图》)报告,展现了改革的初步建议方案。





有别于传统国别财富税

实践的一种征税新范式



财富税并非一个新概念。从历史上看,十余个国家(如奥地利、丹麦、芬兰、德国、冰岛、爱尔兰、卢森堡、荷兰、瑞典等)曾开征过财富税后因各种因素影响又取消了征收或调整了征收范围(如法国转向仅对房地产课征财富税)。目前,在OECD(经合组织)成员中有挪威、西班牙、瑞士和哥伦比亚四国正在征收净财富税(仅统计对所有形式的净财富课征的财富税)。


从征税对象看,财富税的征收范围主要涉及不动产(如土地、房地产)、动产(如车辆、船只、飞机、珠宝、艺术品、古董)以及金融资产(如现金、银行存款、债券、股票、投资基金)三大类。从税率形式看,历史上不同国家采用过单一税率或累进税率,最低边际税率一般在0.2%~1.5%,而最高边际税率在0.5%~2.5%。就代表性的国别实践而言,挪威对超过170万挪威克朗(约合116万元人民币)的个人财富存量征收1%的净财富税,对于净财富超过2000万挪威克朗(约合1360万元人民币)的部分,税率为1.1%。西班牙的净财富税是一种累进税,个人财富存量超过70万欧元(约合545万元人民币,部分地区较低)的部分需适用0.16%~3.5%不等的税率,西班牙居民纳税人需就其在全球范围内的财富缴纳该税,而非居民纳税人仅需就位于西班牙的资产缴纳该税。而瑞士在州一级征收净财富税,征税范围涵盖全球资产(房地产和海外常设机构除外),各州的税率和免税额差别较大。


有别于传统国别财富税政策的征税范围不同、税收优惠存在差异、单边征收效果不佳、征管效率相对有限等特点,《蓝图》提出的建议方案是确保对全球财富超过10亿美元的富豪(目前约3000名纳税人)每年至少征收其财富2%的个人税收(笔者将其简称为“全球最低财富税”),而计算这种个人税收缴纳的实际最低税率时应考虑富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财富税以及经济上等效的税费,但不考虑富豪雇主为雇员代缴的工资税、企业财产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或其他企业层面的税和间接税。


首先,从征收方式看,《蓝图》提出的全球最低财富税将在尊重国家主权的基础上,在全球范围内达成一项定位为共同标准的国际税收协调方案,而后通过各国的国内法来实施。为确保超高净值个人的纳税额达到国际商定的最低标准,各参与国可采用多种国内税收政策措施,包括推定个人所得税、对广义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或财富税。拜登政府在2025财年政府预算报告中提出的“亿万富豪最低所得税”就是这种税,即对拥有1亿美元以上财富的美国人包括股息、已实现和未实现的资本收益等在内的广义收入征收25%的最低个人所得税。


其次,在收入影响上,当前方案的全球最低财富税每年可从全球约3000名纳税人那里筹集2000亿~2500亿美元的收入;若将征收门槛降为1亿美元,每年可从全球超过65000名纳税人那里额外再多征收1000亿~1400亿美元,产生的年总收入约为3000亿~3900亿美元。


再次,在政策效果上,实施全球最低财富税将有效解决现行所得税制在财富分布顶端的累退性特征,同时,该方案不会取代各国国内累进税政策,而是通过提高顶端财富的透明度来降低亿万富豪避税的动机,有利于防止个人所得税的逐底竞争(如提供个人所得税的低税率或专门为吸引高净值外国人提供专项税收优惠)、支持各国国内累进税政策(如资本利得税、财富税)的实施。


最后,在配套政策上,《蓝图》提供了三项供各国选择的税收政策方案。一是制定反滥用规则,打击避税行为和规范有害税收实践,对利用个人财富控股的公司的留存收益征收额外税收,或将其视为税收透明实体并将其收入自动计入所有者的收入。二是提高适用于超过1亿美元部分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三是开征累进程度更高的遗产税(如对净财富超过1亿美元的人死亡时的财富征收40%的遗产税),并将所有资产以市场价值计算,且不给予任何扣除或豁免。





走出乌托邦蓝图的

国际合作需要应对四大现实挑战



一如过往,全球最低财富税类似国别财富税实践,其开征有利于增加政府收入、促进税收公平的同时,也会引发诸如导致富人移民、估值困难、征管效率欠佳的质疑。为解决好这一系列的历史问题,实施全球最低财富税要妥善应对四大挑战:


第一,回应好富人移民(也即资本外流)的问题。多项实证研究表明,高净值人群具有对税收的移民反应,但并不明显。从瑞典和挪威的各种财富税改革看,有效财富税的增加对向外移民有显著影响,但这些移民流的总体水平非常小,年净移民率低于0.01%。


第二,妥善解决好财富估值的问题。考虑到一些国家开征了遗产税,已具备对收入顶端人群的财富进行评估的方法,这些方法可作为国际方案共同标准设计时的基础,可类似于支柱二立法模板一样为各国提供通用的定义、制度设计、可选规则以及征管安排。当然,实践中,估算超高价值个人财富的主要难点在于对未上市私营企业的估值。而对于不经常交易因而难以估值的资产(如艺术品和高价值珠宝等),可使用保险价值代替市场价值。


第三,克服财富信息不透明的问题。一方面,实施全球最低财富税要最大限度减少财富隐匿的风险;另一方面,实施全球最低财富税要准确识别资产的受益所有权。随着G20/OECD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项目落地,大型跨国企业已按年编制国别报告,《蓝图》建议可在现有信息报送基础上,要求跨国企业列出其主要受益所有权人,从而掌握全球亿万富豪的大部分财富信息;同时,通过银行系统的反洗钱规定,掌握富豪通过金融中介机构持有的跨国企业的股份。此外,《蓝图》建议,为超高净值个人制定以保密方式提交财富自我报告的标准,并在国际上进行情报交换,各国税务机关可将自我报告信息与国内数据信息进行交叉比对。


第四,进一步加强国际税收协调。考虑到政治和经济因素,全球最低财富税可能难以实现真正的全球参与,那么如果一些税收辖区拒绝实施这一标准,如何确保征收效果呢?目前来看,可采取两项措施:一是强化各国现行实施的离境税制度,在富人变更居住地时予以接续征税。实施共同标准的国家可考虑对国内长期居住的超高净值个人(无论其国籍如何)在变更居住国若干年后继续按原标准对其征税(征税持续年数取决于个人在原居住国的居住时间)。此外,在新国家缴纳的任何税款都将从原居住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以防双重征税。二是引入“最后征税人”机制。借鉴支柱二中的低税支付规则(UTPR),参与国可根据非参与国征税不足的亿万富豪在参与国直接乃至间接拥有的资产对其征税,同时也可借鉴UTPR的税款分配方案,使用亿万富豪持有股权的跨国企业在各参与国的资产、雇员情况(或收入)来对这些跨国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以达到经济上对个人征收最低财富税的同等税收水平。


总体上讲,尽管全球最低财富税方案看似难以实现,但近年来国际税收领域合作取得的巨大成就,已为这一共同标准的实施在技术上提供了可行性。当然,全球最低财富税具有多大的收入潜力?其对多国实施后的资产流动影响到底如何?征收全球最低财富税所导致的个体行为反应将如何影响收入和财富不平等?都是摆在当前绕不开、躲不过的现实难题。密切跟进研究、系统做好测算,也许是当前应对潜在的国际税改“支柱三”的最好方式。


来源:第一财经  转让定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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