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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会精彩回顾|温笑侗主题演讲——日本信托公司的业务特点与现状




2023年9月23日至24日,经教育部批准,由南开大学主办、法学院承办,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天津国际经济金融仲裁中心指导,京华世家家族办公室、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协办,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支持的“第二届国际信托法前沿研讨会”(以下简称“研讨会”)在南开大学法学院圆满举办。百余位来自日本、我国台湾地区、澳门、香港以及大陆的信托法学者、专家聚首南开,就信托法前沿问题展开研讨。


以下为原日本东北大学法学院教授,现天津大学法学院英才教授温笑侗的发言内容。



原日本东北大学法学院教授,现天津大学法学院英才教授温笑侗


温笑侗

一、信托公司的发展史


关于日信托公司的发展历史,简单的说,日本信托公司经历了无序、萧条、重生的三个阶段。日本第一部信托法制定于1922年,是参考英国的判例和学说制定的,当时第一次世界大战刚刚结束没有多久,日本的经济发展迅速,日本大大小小的信托公司大约有500家,这些公司大多数是一些高利贷公司,实力参差不齐,时常出现资不抵债破产倒闭的现象。因此日本在1922年制定了信托业法,顺带的制定了信托法来对这些公司进行规范。从那一后,单纯从事金融业务的公司不得使用“信托”的名称,如果要从事信托业务,需要获得政府的批准,取得相应的资质。所以,可以看到,日本旧信托法制定的背景,并不是调整信托关系的需求,而更多的是来源于对金融管制的需求。


后来,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时候,日本政府为了对所有的资源进行统合,推动了金融机构与信托公司的合并,由此产生的是1943年的“兼营法”(全称金融机关信托业务兼营法)。到了1948年,仅剩的几家信托公司也都变更成为了银行,他们的主要业务是贷款信托,即以贷款的方式来经营信托资金,通过获得利息来实现分红。这种信托产品单一,受托人单一的情况,一直持续到上个世纪80年代。因此,日本的信托制度是以商事信托为中心,信托银行为主体发展起来的,立法也往往从信托业法入手。


1980年以后,随着证券投资业的发展,出现了基金信托,养老金信托,以资产证券化为目的的信托。在个人的资产管理方面,由于人口老龄化,高龄人群的资产管理需求有所增加,出现了生前赠予信托。为了满足信托模式多样化的需求,2004年日本首先对信托业法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其内容重点有两个方面,一是,取消了对可受托财产的范围的限制;二是,放宽了对经营主体资格的要求,至此信托银行垄断的时代结束,信托公司开始重新进入信托行业。


二、信托公司的分类


首先,根据之前介绍大家已经知道,在日本经营信托业务的主体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基于兼营法从事信托业务的银行(https://www.fsa.go.jp/menkyo/menkyoj/kenei.pdf),截止今年3月份持有信托兼营许可的银行共计58家。其中以信托业务为主业务的银行又被称为信托专业银行,比较有名的有三家:三菱UFJ信托银行、三井住友信托银行、瑞穗信托银行。而另外一类是根据信托业法设立的信托公司(https://www.fsa.go.jp/menkyo/menkyoj/sintaku01.pdf),截止3月共计34家。


由于大会给我的题目是信托公司的业务,所以我这次主要围绕信托公司的业务来谈,但二者的很多业务有重合,信托银行由于持有银行牌照,可从事信托业务更为广泛一些。与此相对,信托公司的牌照有两类,一类是运用型信托公司的牌照,取得这类牌照需要日本金融厅的许可。持有这类牌照的信托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经营信托财产,包括从事证券投资。但是集合类的证券投资信托产品,由于投资性比较强,因此销售该产品需要符合金商法(也就是证券法)上销售与劝诱的规则(信托业法24条之2),需要具有一定的资质,因此实际上经营集合性证券投资业务的信托公司较少,这方面的业务主要还是信托银行在做。另外一类信托公司是管理型信托公司,取得这类牌照只需要在金融厅登记即可,对注册资本金以及营业保证金的要求也相对较低。但持有这类牌照的信托公司只能从事信托财产的管理行为,其业务内容仅限于以下两项。第一,根据委托方或指示人的具体指示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第二,以不改变信托财产性质为前提的保存、利用以及改良行为(信托业法第2条第3款)。然而,运用型还是管理型的区分并不容易,实践中,存在一些本来打算申请登记为管理型信托公司的企业,经过金融厅审核后,被要求注册为运用型信托公司的情况。日本目前34家信托公司里面大约有三分之二是属于管理型信托公司,虽然运用型信托公司所管理的信托资产的金额远远大于管理型信托公司,但实际上,在日本,运用型信托公司的业务的很大部分都只停留于管理型信托业务。


参考日本的制度以后,我们回过头来看看中国的情况。这次中国银保监会把信托公司信托业务的分为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公益慈善信托三大类。我想这不仅仅是一个分类,也不仅仅是告诉大家可以做什么,他传递的另一个重要的信息是,监管部门对这三类业务的监管力度、监管模式会有所不同,否则没有必要分类。首先,资产管理信托和资产服务信托的监管标准的差别很明确,一个适用资管新规一个不适用。虽然银保监会强调要明确业务边界,但实践中可能会出现边界模糊的情况,比如形式上属于银保监会所列举的资产服务信托的类型,但事实上应归入资产管理信托的范畴的情形。反之亦然。如何对二者进行区别监管,不能停留于名称,停留于形式,而应注重各项信托业务中信托公司所具体起到的作用,关注信托公司的裁量权设定,信托当事人之间信息的对称性等问题。信托公司的裁量权越大,相较于受益人的信息优势越明显,接受的监管的程度就会越大。大致来看,中国的资产服务信托与日本的管理型信托比较接近;而中国的资产管理信托与日本的运用型信托比较接近,相较于服务信托应接受更为严格的行政管制。


那么,公益信托又为何要单独分为一类呢?公益信托的相反概念是非公益信托,而不是资产管理信托,也不是资产服务信托。从理论上来说,公益信托的业务可以是资产管理,也可以是资产服务。但是,由于公益信托的受益人的不确定,因此,从信托法的角度来说,对他的监管力度应该比另外两类更大才对,这才有了与两位两种业务进行区别监管的必要。日本信托业法也并没有单独设公益信托这一类,是因为日本有专门的公益信托法,1922年就制定了。在日本,公益信托的设立采用的是个案审批制,目前获批的受托人中没有信托公司,基本都是银行。


三、信托公司的业务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日本信托公司的具体业务内容。日本的信托公司大多是一些金融机构或者其他营利法人的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其业务内容往往与母公司或者关联公司的业务挂钩。我想这就是昨天下午何金博士所说的资源优势吧。根据相关数据显示,2022年日本信托公司主要信托财产类比中,占比最大的是房地产,其次是债权管理信托。我们依次举例说明。


1、不动产信托


比如日本有名的积水房屋股份公司和三井住友信托银行于2017年合资设立的积水房屋信托公司,这家公司的一项主要业务就是不动产信托。通常,房屋所有权人如果不愿意自己打理或者担心去世以后其配偶的生活,可以设立信托由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帮忙管理收取租金,所得租金定期分配给受益人。委托人去世以后,还可以指定由谁继承。此时,房屋所有权人为委托人兼第一受益人,信托公司是受托人,配偶和子女分别为第二和第三受益人。积水房屋信托公司的此类信托,是典型的管理型信托,这家公司也只拿了管理型信托公司的牌照。这里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日本信托业法的明确规定,信托公司除了信托业务之外,在获得监管部门的许可后,还可以同时从事与信托业务相关的业务(兼业业务(信託業法21条 2 項、信託業法施行規則28条 3 項))。比如房地产信托公司可以从事房地产交易、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等关联业务。如果涉及到继承,信托公司还可以从事遗嘱起草业务、遗嘱保管与执行业务、遗产调查整理业务、遗产过户业务、以及监护人业务。这些副业的收入也是很客观的。


不动产信托中,委托人除了是个人以外,还可以是大型的房地产公司。比如下面这个案例中,FPG信托公司,他的全资母公司FPG股份公司在东京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持有证券业的牌照,可以向投资者发售信托受益权证券。FPG股份公司购入房地产后,以FPG信托为受托人,自己为委托人,设立投资信托(投资信托法),由FPG信托负责房地产的管理与经营。FPG股份公司同时也是第一受益人,它将信托受益权(与股权性质的投资证券J-REIT(投资法人)不同)拆分出售给投资人,实现资金的回收。这个案件中,FPG虽然取得了运用型信托公司的牌照,但他的信托业务完全是在FPG的指示下完成的,实际上,只需要管理型牌照即可。也许我国的信托公司习惯于自己募集资金自己管理,但是募资行为和受托行为是完全可以分割开来的,信托公司的优势不在于募资,而是在于可以通过受托行为将信托资产转换为受益权。这就是信托的转换功能。


2、债权管理信托


债权管理型托比较典型的是对金钱债权的信托,比如,票据债权、应收款债权、贷款债权、租金债权、信用卡债权等。比如由日本乐天银行全资设立的子公司乐天信托股份公司的业务中,很大一部分是管理乐天银行的贷款债权和信用卡债权。首先,乐天银行作为委托人兼第一受益人将贷款债权和信用卡债权转让给乐天信托,获得优先劣后两种不同的受益权。其中优先受益权先与劣后收益权获得分红。债权回收业务,根据债权管理回收业特别措施法的规定,必须由经法务大臣批准的债权回收股份公司负责。乐天银行将优先受益权转让给机构投资者,实现贷款债权与信用卡债权的流动化。这是信托的多层次功能的一种体现。除此以外,比较常见的还有租金债权的信托,委托人委托信托公司购入大型设备、航空器、船舶,并出租给有需要的第三方,通过回收租金债权,实现盈利分红的模式。


3、知识产权信托


知识产权是企业竞争力的源泉,但是在公司的起步初期,往往缺乏资金,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与保护能力也十分有限。因此,在日本,一些靠知识产权为起家的高科技公司、文化产业公司、互联网公司,可以通过设立知识产权信托,并向投资人出售信托权益的方式筹集资金。知识产权信托公司对知识产权进行专业化的经营和管理,对外负责签订知识产权实施许可合同,并向被许可人收取实施许可费;同时知识产权信托公司还可以附带提供专利申请和诉讼维权等相关服务。


4、家族信托


在日本,家族企业的传承可以通过股权信托的方式完成。委托人生前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将公司股权转让给信托公司,并约定信托公司应按照委托人或委托人指定的第三方的指示行使股权。委托人去世后,由家族会议选举出家庭代表,行使指示权人的职责,向信托公司发出具体的行权指示。所有的家族成员都可以设定为收益人,享受公司分红。信托公司作为公司股权的受托人,代表家族的利益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提案权、诉讼权等股东权利。当然,委托人也可以直接任命家族成员为受托人,但是自然人的寿命有限,以家族的某一位成员作为受托人设立信托,存在更换受托人的问题,而且家族成员之间存在利益冲突,难免会出现分配不均、决策不公的现象。


这种信托属于遗嘱代用信托的一种,除此之外,日本家族信托中比较常见的还有表决权信托。一般认为,股权中包含财产权和经营权,财产权和经营权可以分别归属于不同主体,特别是当股权的继承人不善于公司经营,或者对公司经营不感兴趣时,可以考虑将股权中经营权的部分信托给有能力的第三方。这里简单介绍一下日本瑞穗信托银行的产品。委托人生前将公司股权转让给瑞穗银行,瑞穗银行作为受托人,按照委托的指示行使股权,当委托人去世时,股权中财产的权的部分由第二受益人,也就是继承人继承,而表决权的部分则由委托人事先设置好的“表决权行使委员会”来行使指示权,表决权行使委员会的成员除了可以是公司员工、家族成员以外,还有可以由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担任。这种安排既保证了继承人的财产利益,又确保了公司经营的稳定。


除此之外,针对保险金之类的一次性高额支付的情况,如果受益人年纪太小,或者年纪太大,又或者受益人有挥霍的可能,也可以设立资金信托进行保全,并由信托公司向受益人定期支付生活费。


5、预付款、保证金信托


谈到资金信托,可能大家容易联想到的是以投资为目的的资金信托。实际上,在日本,以保全为目的的资金信托产品也很丰富。为了保护一些弱势群体,日本法律往往会要求经营者对预付款、保证金等采取保全措施,而信托的方式比较常见。比如,日本进入老年化社会,没有子女或者子女不在身边的老人也越来越多,老人入住养老院时,养老院往往会收取较高的预付款,很多老人会把之前住的房产卖掉来支付这笔预付款。因此,日本老人福祉法就规定,老人院必须对预付款进行保全。实践中,老人院可以和信托公司直接签订资金信托合同,由信托公司每月支付老人的入住费用。


又比如外汇保证金交易,投资人需存入保证金做为担保,由(投资)银行设定信用操作额度,投资者可在该额度内自由买卖同等价值的即期外汇。为了确保保证金的安全,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这部分保证金需要设立信托,做破产隔离处理。有一些信托公司在从事这方面的业务。原则上,从交易安全的角度出发,交易中约定的各类保证金、预付款,都可以成为信托财产,由信托公司保管。


6、再生能源


最后简单介绍一下再生能源的信托业务。日本各地出现大大小小新能源产业,过去只能由大型发电厂、能源公司开展的业务,现在通过信托的模式,可以小范围多渠道的展开。比如,最近备受关注的太阳能发电站项目,信托作为融资工具以及资产流动化的工具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一方面有资金一方,可以通过购买信托公司发行的受益权,参与到太阳能发电能项目中;另一方面有土地的一方,也可以将闲置的土地委托给信托公司,指定用于太阳能发电项目,太阳能发电站所生产的电能出售给电力公司,所得收入作为收益在资金提供方与土地提供方之间合理分配。


总体而言,日本信托公司的业务内容各具特色,朝着专业化的方向在发展。与大型信托银行相比,信托公司所提供的服务,具有明显的个性化特点,很多案例需要为客户量身定制,这也是信托公司的优势所在。如何率先在某一个专业或者某一个领域上做大多做强,获得客户的信赖,才是信托公司存活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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