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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 人身保险权益执行的发展脉络

Gary BAI 财富管理与传承
2024-08-23


本文共计2823个字,阅读时间大约5分钟




保险在风险防范、资产管理、跨周期性财务规划等方面有着独特优势,与财富管理的个性化需求相契合。通过保险实现财富管理主要是指投保人购买高额人寿保险,指定保险受益人及受益比例,保险合同约定条件满足之时保险金将分配给指定受益人。法律赋予保险一定的资产隔离功能,即将投保人的财产与其自身的固有财产相分离。但新近的一些司法政策及案例表明,保险的资产隔离功能逐步受到挑战。此前,我们分析了人身保险权益在离婚诉讼中的分割问题。更进一步,保险关系当事人在负债的情况下,保险能否隔离债务风险,近来司法实践也有较大变化。本文尝试对人身保险权益被法院强制执行进行梳理,供读者参考。


2020年个案,最高法认可执行保单

2020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0)最高法执复72号执行裁定书,确认了人身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与保险事项发生后保险公司应当支付的保险金不同,不具有人身依附的专属性,也不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必需的生活物品和生活费用。法院对保单的现金价值及利息等财产性权益予以冻结并强制扣划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

1.能否强制执行本案人身保险产品的现金价值;

2.对人身保险产品的现金价值应如何执行。


就第一个焦点问题,即关于能否强制执行本案人身保险产品的现金价值问题。法院认为:商业保险产品属于前述法律规定的其他财产权利的范围。疾病、残疾保障类人身保险产品虽然具有一定的人身保障功能,但其根本目的和功能是经济补偿,其本质上属于一项财产性权益,具有一定的储蓄性和有价性。人民法院有权对该项财产利益依法进行强制执行。人身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系投保人交纳的,为了支付后年度风险之用的费用,与保险事项发生后,保险公司应当支付的保险金不同,并不具有人身依附性的专属性,也不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物品和生活费用。


就第二个焦点问题,即对人身保险产品的现金价值应如何执行的问题。法院曾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相关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冻结被执行人在该公司购买的保险产品的现金价值、红利及利息等财产性权益,并将上述两项财产性权益用现金转账形式扣划至该院。首先,人民法院可以强制解除保险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八)项关于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的规定精神,如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其可以单方面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而未行使,致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清偿,人民法院在此情形下可以强制被执行人予以行使,代替投保人行使解除强制所购的保险合同。其次,由于江西高院执行裁定未明确强制要求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可以实现保单现金价值,投保人也可以继续与保险公司协商,由符合条件的第三人行使介入权。至于邓翔提出保单的现金价值相对于本案债权实现价值较低,难以切实有效保障债权人债权的理由。经查,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作为案件被执行人以投保人身份为双方购买了多份保险产品,保单现金价值的总额数万元,不属于现金价值较低的情形,且债权人强烈主张予以执行,仅以此理由不足以阻却执行,复议理由不能成立。


2021年,上海高院“协助”模式,人身保险权益执行法制化雏形初现

2021年11月,上海高院与8家保险机构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召开座谈会,并签署《关于建立被执行人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协助执行机制的会议纪要》(下称《会议纪要》),明确人身保险属于可强制执行责任资产。


事实上,法院目前查控手段已经全面覆盖银行、证券、工商、车辆、房产等。但“保险”领域仍是查控短板,部分被执行人将财产转移进保险产品,逃避法院现有的财产查控手段。上海高院补齐财产查控短板,已开展不少协助执行保险产品的实践探索。2021年前三季度,上海法院共执行涉及被执行人的人身保险产品302件次,提取保单现金价值1200余万元,涉及153件执行案件。


对被执行人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的执行,上海高院发现不同的法院和保险机构有不同的认识与做法,问题主要围绕被执行人保险合同的履行,被保险人、受益人等合同关系人的利益以及被执行人保单现金价值的执行上。因此,此次《会议纪要》既是总结寄望实践经验,也是统一执行口径,更是全面优化上海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务实举措。


《会议纪要》要点如下:

建立保险公司协助执行机制,协助执行机制包括从查询、冻结到扣划等“全流程”举措:

第一,查询方式多样化,包括:网点现场查询;法院EMS专递查询;电子文书查询。

第二,协助冻结,该措施有助于防止变更投保人、受益人等,让“保单避债”更加难上加难。

第三,协助扣划,不至于现金价值,还可能上保单红利、生存金等保险权益。


哪些保险关系当事人权益可能受到影响?具体而言:

1.被执行人为投保人的,可冻结或扣划归属于投保人的现金价值、红利等保单权益;

(2)被执行人为被保险人的,可冻结或扣划归属于被保险人的生存金等保险权益;

3.被执行人为受益人的,可冻结或扣划归属于受益人的生存金等保险权益。


2022年,安徽省积极借鉴上海模式

人身保险权益能否执行、如何执行,目前尚未有高位阶法律予以明确,但上海市的做法颇具“示范效应”。内陆省份安徽也采取类似做法。2022年11月23日上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安徽省保险行业协会联合召开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协作座谈会。会上安徽省高院与中国人寿、太保寿险、平安人寿、新华人寿、泰康人寿、太平人寿、华夏人寿、百年人寿、中邮人寿、利安人寿等10家在皖保险机构签署《关于建立被执行人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协助执行机制的会议纪要》。


这一举措的背景是“全面优化安徽省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进而加大对被执行人名下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的执行力度。可见,保险已经融入社会各个方面,因此人身保险合同涉及被依法执行的情况也在增加,但由于法律规定不明导致陷入人身保险权益不能被顺利执行的困境。


综上,无论是司法实践中的个案还是司法实践,都已证明——“保单避债”的说法已然破灭。



作者简介

柏高原

高级金融法顾问


          柏高原,管理学博士,法学博士后。京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金融行业标准《金融从业规范 财富管理》执笔专家,香港恒生大学华人家族传承研究中心顾问。近年来,柏博士专注于信托与财富规划,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多位客户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服务。柏博士的服务范围涵盖各种与财富规划相关的信托环节,侧重于信托架构设计,是少有的通晓多国信托法,并具有落地境内外家族信托实操经验的中国律师。除了信托法,柏博士还向客户提供金融领域的法律服务,包括金融业务合规性审查、金融创新、金融衍生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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