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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婚内财产协议不能完全对抗执行
基本案情
本案焦点
樊某某对案涉账户中的存款是否享有排除执行的权益,该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樊某某的个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根据上述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在第三人知情的情况下,以负债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在第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该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也不能以此约定排除对共同财产的执行。本案中,樊某某主张与付某某签订婚内财产分配协议,但其未证实在某建材公司在与付某某履行合同欠债时对该协议知情,故不能免除以其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偿还债务的义务,执行庭裁定将被执行人付某某之妻樊某某名下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樊某某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官后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