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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家与创业:创业者的必修课(上)|明月说法

高明月 婚姻家庭与资本市场 2021-01-22

注:本文根据明月律师在复旦大学2017级MBA《创业那些事:寻找合伙人与投资人》论坛上的演讲整理。


中国古代的“创业”达人,成功的路径是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并强调“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一屋不扫,何以扫天下?老祖宗的道理已经很明白了:“成家立业”,先成家,再立业。做不到“成家”(齐家),“立业“(创业)是很难成功的。


齐家的维度很多,对于创业者而言,最重要的关键词是风险和保障。本文将从风险诊断与解决角度,阐述创业者创业前所应当掌握的“齐家”本领,真正做到齐家创业,内外兼修,家和万事兴!


婚姻的风险与保障


中国创业者普遍存在的问题,是重视事业,忽略家庭,有些人甚至真能做到“三过家门而不入”。这种“工作狂”的精神,其实对婚姻是有害的。很多人创业未半就中道“崩殂”,却不是被竞争对手打败,而是被配偶打败,离婚了。创业者的离婚,不是一个人的事,是一群人的事。这群人不但包括你的父母和子女,还包括你的合作伙伴,你的投资人,很多时候是一人离婚,一群人遭殃。就像经典的“土豆网”离婚案,创始人王薇与女主播杨蕾的离婚财产大战,导致“土豆网”赴美上市受阻,一群人跟着倒霉。


现在离婚率这么高,投资人也不傻,在帅选投资项目的时候,也会关注创始人的“家事”问题,有家事法专业背景的私人财富管理律师,有时会受投资人之委托,对项目公司进行“家事尽职调查”,调查一下创始人的婚姻家庭关系,是第几任太太?有几个小孩?夫妻感情好不好?有没有婚外情争议?有没有非婚生子?有没有分居?双方有没有签署过婚姻协议?这些都是需要实地访谈、当面核实的。对于这些企业的创始股东而言,真的是“家事无小事”,如果不防患未然,等到上市前矛盾再爆发,就来不及了。有些企业,甚至都过会了,因为“家事”没处理好,被人举报至证监会,一切努力,付诸流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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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影响资本市场的案例,已经屡见不鲜。所以“土豆条款”之后,又出现“地瓜条款”。投资人都被吓怕了,并在惊吓中成长。为防止潜在纠纷,很多重要文件都会要求配偶过来签字,或者签署《配偶同意函》……这也不能都怪投资人,很多VC/PE,都是财务投资人,钱也是向市场“借”来的,是有收益回报指标的,要是不考虑风险,乱投瞎投,最终倒霉的是投资人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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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路上有婚姻风险,创业成功后婚姻风险其实更大。中国有句古话,夫妻共患难易,同富贵难。明月律师团队办理过数十起涉及资本市场的离婚案,发现很多时候财富可以带来快乐,也会带来诱惑,而人性往往是禁不起诱惑的。诱惑导致婚姻破裂,婚姻破裂导致财富解体。中国古人说过,惟德者居之,无德者失之。我们现在讲的“厚德载物”,就是这个道理。现在离婚率这么高,争产大战频频爆发,其实说明很多时候我们的“德”还不够,“德”不配“财”。厚德载物,非朝夕之功,需要历史、人文、家风、慈善的积淀,需要全社会的努力,也需要我们每个人的扪心自省,严己宽人,且行且珍惜。


代持的风险与保障


很多创业者都会遭遇股权代持。有些是自己无法直接持股,就让别人(家人、亲戚或朋友等)代持股权。有些是别人无法直接持股,创业者帮别人(资源方、渠道方、投资方等)代持部分股权。


首先,“代持”这种形式本身是法律允许的。因为股权代持是一种财产安排,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既然是民事行为,按道理就应当“法无禁止皆可为”。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也确认了,只要不存在《合同法》项下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代持行为本身就是有效的。


参考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


由此可见,代持之前,我们首先要判断一下代持行为是否违法,尤其要确认,这种行为是否是法律所明文禁止的?如果是,代持协议本身很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比如说,最近最高院判决了一起代持保险公司股权的合同无效,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明显违反了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关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险公司的股权”的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认定为无效。


如果代持行为本身不违法,我们就要考虑代持本身的法律风险了。如果要细述,股权代持的风险可能有十几种,但如果从防范风险角度,大概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代持人(显名股东)主观风险:通俗来说,就是被代持人“黑”掉的风险,比如代持人擅自处分代持(如转让、质押等)股权,擅自行使表决权,擅自占有代持股权收益等。所以我们找人代持,一定要慎之又慎,要“确认过眼神”,是对的人,才能让其代持。


2、代持人(显名股东)客观风险:也就是说,代持人主观上可能不想“黑”你,但是没办法,客观上你还是被“黑”了。比如说,代持人对外欠债,导致代持股权被法院强制执行完毕了。或者代持人离婚,代持股权被分割了。再比如代持人意外身故,代持股权被当作遗产继承分割掉了。


在我们办理的不少股权代持纠纷案例中,隐名股东的风险是相当大的。就像王宝强与马蓉离婚财产系列大战中,媒体报道了一个小插曲:马蓉让王宝强代持的股权,被王宝强“黑”了,马蓉维权却遭遇法律困境。这种情况,在很多夫妻代持股权纠纷中很常见。为此,明月律师特地写了一篇评论文章《明月说法:王宝强的修罗战场》,详细剖析马蓉的股权是如何被“黑”的,以及马蓉维权难在哪里?


参考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四条 ……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代持风险重重,如何未雨绸缪、尽量降低代持风险?除了确认过眼神、找到对的“代持人”,更重要的是要有一份内容缜密完整、义务和责任(违约条款)对等的《股权代持协议》!这个就好比是要设立家族信托,都是需要根据客户不同情况量身定制的,不是网上随便下载一个股权代持协议的模版就能解决问题的。代持协议,还是找个专业的律师写吧,毕竟专业的事情要交给专业的人去办。当然,有了协议并非一劳永逸了,被代持人也要适时跟进协议的履行,通过自己的参与、监督,与时俱进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自己的权利自己要主动去争取,才能最大程度降低被“黑”的风险。万一被“黑”了,维权的时候心里也有底,官司也能打得赢。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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