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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秀波疑重婚?听听两高律师怎么说?(上)

高明月 高洁 婚姻家庭与资本市场 2021-01-22

最近世界杯话题正热,但朋友圈冷不丁冒出一则新闻“外媒曝吴秀波疑在美国重婚……”


图片来源:https://view.inews.qq.com/a/ENT201806150282030C?uid=&from=timeline&isappinstalled=0


出于职业+专业敏感,明月律师团队的两高律师(高明月律师和高洁律师)立刻决定放弃观看埃及对乌拉圭的比赛,打开电脑,倒一杯红酒,键盘飞驰,遂成此篇。


完稿后,正好赶上西班牙和葡萄牙的比赛。明月律师认为,葡萄牙队今晚赢不赢球真不重要,只祈祷西班牙队的拉莫斯(和C罗是皇马队友)别把葡萄牙队的C罗整残,让C罗安全踢完比赛就行,希望皇马老板也出来叮嘱一下。


国家队vs俱乐部,身份多元化所导致冲突无处不在,正如本文所要介绍的跨境重婚一样。


 

 三个案例 



吴秀波到底有没有在美国重婚?现有证据材料实在太少,两高律师暂无法回答。但随着国人移民大潮、身份国际化趋势下,跨国婚姻已不鲜见,跨国重婚也时有耳闻。


作为致力于解决高端跨境家事争议的律师团队,两高律师办理过不少跨境重婚案件,每个都很复杂,本文暂举三个案例加以说明。看完这三个案例,大家可能对吴秀波是否涉嫌重婚,有个大概的判断。


 

案例1

男方与女一在澳大利亚缔结的合法婚姻存续期间,又与女二在中国上海缔结合法婚姻,并生育一子


男方在澳大利亚留学,获取了澳大利亚永居,毕业之后在澳大利亚工作一年,并与大学同学女一在澳大利亚结婚,后两人关系不和,女方与男方准备在澳大利亚解除婚姻关系,但因程序问题,暂时搁置。


之后男方便回国,不久对女二一见钟情,穷追猛打,女方而怀孕,双方领证,同年底女二生下一女,因男方母亲干预女二生活及孩子抚养,双方关系开始紧张,后被女二得知男方在国外尚有一段合法婚姻没有解除,因此与男方彻底决裂,回国找律师,追究男方刑事责任。


 

案例2

男方与女一在中国上海有一段合法婚姻,又与女二在枫叶国登记结婚


男方与女一在中国上海有一段持续12年的婚姻,但在遇到白富美女二之后,念念不忘,穷追猛打,谎称自己单身,终于确立了恋爱关系,在与女二去枫叶国办理永居时,在该国登记结婚。


回国不久,女一发现女二的存在,直接找女二摊牌,女二找律师,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3

男方为伊朗人,在伊朗与女一有一段合法婚姻,与中国女孩女二又在伊朗结婚


男方作为伊朗人,在伊朗有两段婚姻是合法的,因此男方当然认为其缔结的第二段婚姻是没有问题的,但女孩子作为中国人,且双方每年会在中国居住一段时间,那男方与中国籍的女二在中国的法律框架下有什么法律风险?

 


 法律分析 



一、中国司法对“跨境”重婚的认定


(一)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二十二条 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重婚案件中受骗的一方当事人能否作为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的电话答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重婚案件中受骗的一方当事人能否作为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的请示》收阅。经研究,答复如下:

    基本同意你院的第二种意见,即:重婚案件中的被害人,既包括重婚者在原合法婚姻关系中的配偶,也包括后来受欺骗而与重婚者结婚的人。


(二)简析


案例1中男方同时存续两段法律关系,虽然有一段或两段都是在国外缔结,但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知,只要履行正常的手续(公证认证翻译),我国确认境外缔结的婚姻效力


且通过律师在上海某1、某2、某3法院的咨询下,得知,只要履行的相应的公证认证和翻译手续,境外缔结的婚姻会被认可,且境外婚姻的缔结是在境内存续有一段合法婚姻的前提下,受害人可据此向刑庭提起重婚自诉刑事诉讼追究男方的刑事责任。


 

二、受害者是否可以向中国法院申请宣告男方在境外缔结的婚姻无效?


(一)相关法律条文


1、《婚姻法》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七条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二)简析


由以上法律规定可知,处于重婚状态的第二段婚姻属于无效婚姻,且至始无效,受害人可依法向婚姻缔结地法院申请宣告该段婚姻无效,法院经过审理确认当事人存在重婚情形,会依法判决重婚中缔结的第二段婚姻无效。


但如果出现第2个案例中的情况,案件中第二段婚姻缔结在境外(加拿大),中国法院会不会依据中国的法律宣告案件中双方在境外缔结的婚姻无效呢?


首先从以上相关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法律虽未明文规定,中国法院不可直接宣告境外缔结的婚姻无效,但从以上法律规定提起婚姻无效的管辖法院为“婚姻缔结地法院”,可以看出,法律在管辖上没有考虑到境外重婚的一种情形,因此中国法院宣布境外缔结的婚姻无效并无直接的法律依据。


其次通过两高律师向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普陀区人民法院及金山区人民法院咨询得知,目前法院不倾向于受理宣布境外婚姻无效的案件,其中金山法院的回答是可以。


因此目前来看,受害者因男方重婚直接在中国法院申请宣布双方在境外缔结的婚姻无效的可能性很小。


 


三、如果受害者可以在中国申请婚姻无效,涉及的财产问题会一并审理吗?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第七条 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前款所指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


(二)简析


由以上法律规定可知,在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中,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的,法院需一并审理。(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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