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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享茂“被逼”自杀,争产大战一触即发 | 明月说法

2017-09-13 高明月 律师 婚姻家庭与资本市场


文/ 高明月 律师

观韬中茂(上海)家事团队


9月7日,Wephone创始人、37岁的苏享茂用跳楼自杀的方式结束了自己的生命,当日凌晨四点,他在微博上称,前妻翟欣欣向他索要1000万元天价赔偿以及房子,“资金链已经断裂,实在很绝望”,称自己是被极其歹毒的前妻逼死的。随后,牵扯出世纪佳缘网会员资料审核缺漏、女方涉嫌团伙骗婚、敲诈勒索致人死亡等事件。


苏享茂(下称“苏”)跳楼自杀,网络对其前妻翟欣欣(下称“翟”)一片声讨。很多人认为,翟和苏结婚,不是因为感情,而是为了财产,最终逼死了苏?问题是,现在苏被逼死了,那财产该怎么办?真的就归翟了?明月律师简单谈谈看法。


1

基本事实

 

苏和翟于2017年6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7年7月18日协议离婚,取得离婚证。2017年9月7日,苏跳楼自杀。


死者能做的唯一反抗,就是自杀前在App内弹出凶手信息,这是一个程序员写的最后的代码


 

2

关于财产的三个问题

 

Q1

翟能继承苏的遗产么?


如苏立有遗嘱,则执行遗嘱内容。如未立遗嘱,则适用法定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苏在自杀时已离婚,且无子女,所以父母成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因此,在苏未立遗嘱的情况下,逼死了苏,翟是分不到苏的遗产的。


 

Q2

海南清水湾的房产、1000万的补偿款怎么办?


如上所述,苏的遗产与翟无关,但本案关键是,在苏生前,已经有不少财产“给”了翟(譬如海南清水湾的房产),这些财产怎么办?苏的父母能讨回来么?

 

根据媒体报道,苏于2017年5月份(登记结婚前)帮翟在海南清水湾买了房产。再看离婚协议,双方把该房产列为苏的婚前财产,且“苏要配合办理过户”的表述,基本可以判断,该房产仅登记在苏一人名下,目前还没办理离婚过户手续。

 

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该房产归翟所有,但在办理过户之前,苏就跳楼自杀了。该房产权属如何认定?翟可否凭借此离婚协议主张房屋归其一人所有?苏的父母可否认为产证上只有苏一人名字且没办理过户为由主张继承该房屋?前妻vs父母,谁有胜算?

 

明月律师认为,从形式上看,该离婚协议是双方签署的且经过民政局盖章备案,该协议对双方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这也就意味着,苏的父母要想赢,必须得先推翻该离婚协议。同样的,离婚协议里提到的1000万元的补偿款(苏已经支付了660万元,还欠340万)也面临这个问题。如果离婚协议合法有效没被撤销,则非但660万元要不回来,剩下的340万元还要继续支付。现在苏跳楼自杀了,该债务还有可能以苏的其他遗产来清偿。

 

参考法条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Q3

离婚协议能推翻么?


如上所述,本案的关键就是能否推翻这份离婚协议。

离婚不是儿戏,离婚协议不能乱签,签了、离了以后再要想推翻是极其困难的。因为推翻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在离婚协议生效后的一年内提出;二是必须举证证明存在“欺诈、胁迫”之情形(至于财产分割方案是不是公平合理则不属考量范畴)。本案离婚协议7月18日签署至今不足一年,符合第一个条件。但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这是不确定的,也是需要苏的父母来举证的。


参考法条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从目前来看,不论是婚前隐瞒婚史、闪婚闪离婚龄仅41天、离婚时提出要走“正规渠道”、索要高价离婚补偿……这些因素累积叠加在一起,也未必能充分证明苏是在“欺诈、胁迫”情形之下签署这份离婚协议的。也就是说,基于目前材料,苏的父母要推翻这份离婚协议,是异常困难的。

 

显然,这样的南辕北辙的法律后果,所引发的冲突是非常剧烈的:


如果推翻了这份离婚协议,翟不但房子拿不到(因为是苏婚前财产)、1000万也有可能要全部“吐”出来。如果无法推翻这份离婚协议,这些财产将都归翟所有,苏的父母还要从继承苏的遗产中再拿出340万来向所谓的“毒妻”翟支付补偿款。

 

法律证据对翟有利,公众舆论支持苏的父母。这一幕,和王宝强和马蓉离婚案有异曲同工之妙。不一样的是,苏在委曲求全后选择了死亡,王在痛定思痛后选择了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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