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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复制粘贴回复也要用满15天?!

2017-08-31 LGBT权促会

从 6 月 30 日,到 8 月 30 日

整整两个月过去,我们依然在努力


6月30日,“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通过《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旨在进一步指导各网络视听节目机构开展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工作。该消息一经发出,引起演艺圈创作人员及支持同志群体的群众一片哗然!


第八条是这样表述的:


网络视听节目中含有下列内容或情节的,应予以剪截、删除后播出;问题严重的,整个节目不得播出...(六)渲染淫秽色情和低级庸俗趣味……表现和展示非正常的性关系、性行为,如乱伦、同性恋]、性变态、性侵犯、性虐待及性暴力。——将同性恋界定为 “表现和展示非正常性关系、性行为” 、“渲染淫秽色情和低级庸俗趣味” 、“应予删除” 的内容。



6月30日,同志之声第一时间在微博发出抵制声明,至今参与声援转发微博的朋友超过9万人次,评论数达到2万人次,阅读量达到3300万,但转发和评论的内容已被屏蔽。


8月17日,LGBT权促会推送了《广电总局,请不要随便敷衍回复》的推文后,很多朋友表示他们7月也曾向广电总局申请了 “政府信息公开”,并收到了回复,现在他们也想申请 “行政复议” 。截止到今日,共有 21 位朋友收到了书面回复,并跟我们取得联系,有同志,也有同志亲友。


不得不吐槽下广电总局的同事们,全都卡着规定时限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回复,也是难为你们了!——回复的内容,阿声都不想吐槽了,真的是扯的一手好皮啊,让我们一起来看看部分收到的回复吧:





收到这些回复后,

小伙伴们的感受五味杂陈!

让我们来听听他们的声音——


维维妈妈 ——

我对信息公开回复认定我的申请问题为咨询非常不满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如此应付回复是不负责任的表现,给我的感觉就是推脱责任,难道我们找错地方了吗?

 

宙师 ——

7月2日,我向广电寄去信息公开申请,公开关于《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将同性恋界定为“非正常性关系”等说法的信息。接下来的日子里,很多与同性恋相关的影视作品在网上被下线,这让我很焦虑。7月20日我收到了广电的回复,拿到快递时我很惊喜,心想广电总局认真的看了我的申请信而且还给了我回复。看完回复内容,却让我很惊讶,居然无法给我提供该《通则》信息公开的内容。一开始,我以为我真的找错相关部门了。


在搜索到相关政府告知内容,我清晰的知道广电总局给我的信息公开告知书内容是不合理的。正是广电总局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对于“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疏于监管,才纵容其出台违背公序良的歧视性文件《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广电总局就应当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向我提供,已经是涉嫌违法。


呆小五 ——

当通则出来时候,感到非常不适。同性恋只是性倾向不同,凭什么要被列为非正常的性关系?究竟什么才是正常的性关系?我向广电总局申请了关于通则的政府信息公开,有几位朋友也非常支持我的行动。终于在规定时间的最后一天收到信息公开回复,然而内容就是踢皮球般答非所问。就像在说“这个事情不属于我们管……这个信息属于机密不能公开……“ 于是我又申请了行政复议,目前对方已经收到复议申请书,最终结果还未反馈。


星 ——

“您提交的以下信息公开申请,实质上是就相关问题进行咨询,该信息不属于《条例》所指的政府信息”——这是广电总局发来的回复。从通则把同性恋归为不正常性关系,之后视听网站开始下架同性恋相关内容让我很失望,6月30日到现在,网络媒体的客服说这是色情,同性恋喜欢的歌曲也是不能公开唱的,同志公众号被封,有关同性恋的微博文章被封,到现在的直播间不允许出现同性恋三个字,大面积的404出现,“同性恋”一下子成了违禁词。有种强烈的被抛弃的感觉。

 

小灵宝 ——

在收到总局回复的时候,其实我是已经做好了心理准备的,之前就听说到了总觉发给其他小伙伴们的答复,我得到的答复果然和他们是一样的。我已经寄出了行政复议的申请书,希望我们能一起努力让这个国度对同性恋人群更加友善。

 

梅姐 ——

没有回答具体问题,在绕圈子。

 

佩佩 ——

感觉像是等了好几个月那么长,终于收到了广电总局的回复。一个薄薄的信封,拆开后,拿出了那张薄薄的纸。仔细阅读着,想出字里行间抠出点隐藏信息,而我却只能感受到整篇回复的避而不答,我摇头叹息。

 

小新爸爸 ——

我收到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告知书的时候,我的心情非常的复杂和难以平复有很多困惑和不理解。中国网络视听协会发布的《通则》,把同性恋当成一种“性变态”界定为“非正常的性关系”这是非常错误的,既违反科学常识,也毫无法律根据。为此2017年7月3月我向中国网络视听协会与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寄出信息公开申请书,现时间过去这么长的时间,并没有收到中国网络视听协会的答复,2017年7月27日收到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回复:“您提交的关于《通则》将同性恋界定为‘非正常性关系’,请依法公开此条款的法律依据”的信息公开申请,实质上是相关问题进行咨询,该信息不属于《条例》所指的政府信息。”此答复一种推诿的,不负责任的,缺乏诚意的,对答复我感到非常的困惑和不理解也非常的不满意。我只是想知道相关的法律依据,难道这也有什么需要隐瞒的吗?



—— 以上,也有一些朋友通过 E-Mail 与 EMS 申请了信息公开,但至今未收到回复,如果不是邮寄过程中的丢失,广电总局已经涉嫌程序违法。


来自上海的朋友呆小五,8月18日寄出了行政复议申请书


来自福建社群的拉拉595在8月21日寄出了行政复议申请书


同时,上述收到回复的社群朋友在我们LGBT权促会的帮助下,也陆续完成了行政复议申请书的申请,完成了邮寄。


一直以来,同志情节在中国内地的影视作品里,被广电总局明文或不明文地审查、禁止,导致我们的朋友和家人从来没有在公开的电视和电影里看到过同性恋故事(难怪我们很多家长都不了解同性恋,导致各种悲剧的发生),而在今天,网络成为同志影像作品传播的重要平台,也是同志和公众通过影像得到情感共鸣的重要途径。这个通则,无疑会加重歧视的发生。


因此,我们需要更多的人站出来为自己发声,人越多,力量就越大


如果你想加入我们,可以点击[干货]网络节目审核通则歧视同性恋,你可以做什么?申请信息公开。如果你之前申请了信息公开,已经收到了回复,那可以点击广电总局,请不要随便敷衍回复申请行政复议。



愿所有改变都有你一起的参与!

如果您遇到其他法律问题,可联系LGBT权促会!

微博:@同志平等权益促进会 

E-mail:cn.lgbtrights@gmail.com

微信:ming438047(微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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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主编:花子乐

美术编辑:陈齐允

图/文:微凉(LGBT权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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