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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利荣:《皇清經解》本焦循《孟子正義》平議

敬请关注 》》》 学衡 2021-11-15


《皇清經解》本焦循《孟子正義》平議


任利荣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作者简介:任利荣,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为中国书籍史、清代经学文献。

《皇清經解》是一部總結清儒學術成果最富盛名的叢書,但是《皇清經解》的刊刻、校勘質量到底如何,至今尚無定論。筆者將焦循《孟子正義》家刻本和《經解》的道光本及咸豐本進行比勘,三者異文甚多,《經解》本偶有優於家刻本之處,但絕大部分異文是《經解》本的錯誤。此外發現《經解》咸豐本不只是簡單地重印道光本,而且重新進行了校訂工作。雖然《經解》咸豐本改正了道光本的一些錯誤,但是與家刻本相比,《經解》本錯誤仍然較多,校勘質量明顯遜於家刻本。《皇清經解》本《孟子正義》並不能稱得上精校勘的善本。另中華書局點校本由於選擇《經解》本做工作本,家刻本做校本,導致一些錯誤無法改正。古籍整理工作中,選取精校勘的本子作底本,仍然是更好的方案。


编选自《书目季刊》第45卷第4期(学生书局2012年)

引用请参考原文及出处


焦循是嘉慶時期揚州學派的重要代表人物之一,他所著的《孟子正義》是有清一代注《孟子》著作中最有影響的一部。《孟子正義》道光五年由焦循弟焦徵繕清付刊印行,這就是家刻單行本。其後的《焦氏叢書》本,以及光緒二年衡陽魏綸先用《焦氏叢書》版片印行的《焦氏遺書》本,都屬於同一版本,也是這部書的初刻本。初刻本問世不久,道光九年,又由與焦循有親戚關係的阮元刻入由其在廣東學海堂主持的《皇清經解》中,咸豐十年又印入《皇清經解》補刊本中。《皇清經解》是一部總結清儒學術成果最富盛名的叢書,阮元又是與焦循同時代的揚州學派的另一位代表人物,所以《皇清經解》本亦為《孟子正義》最重要的版本之一。但是《皇清經解》本《孟子正義》究竟校勘質量如何?《皇清經解》本的道光初印本與咸豐補刊印本有什麽不同?與家刻本相比孰優孰劣?前人未作評論。而基於三個原因我們必須回答這個問題:第一,直接有助於認識焦循《孟子正義》各主要版本的質量;第二,有助於認識《孟子正義》道光九年《經解》本與咸豐十年補刊印本的關係;第三,有助於對《皇清經解》總體價值的認識。《皇清經解》的刊刻、校勘到底如何,有賴於對其所收每部書版本價值的認識,所以認識《皇清經解》本《孟子正義》的校勘質量對於探討整個《皇清經解》的版本具有重要參考價值,而要客觀評價《皇清經解》本《孟子正義》的刊刻質量,就必須將其與家刻本進行比勘。


經過比勘我們發現《經解》本和家刻本異文甚多,其中除了偶有《經解》本優於家刻本外,絕大部分異文是《經解》本錯誤。下面分類舉例說明。

 


(一)、訛文

例1、《公孫丑》“三里”至“利也”焦循正義:“張氏爾岐《蒿菴閒話》云:‘趙注以長兵家言,天時多言向背,如背孤擊虛、背亭亭擊白奸之類。’”家刻本“以”作“似”。按:張爾岐《蒿菴閒話》正作“似”,《經解》本作“以”,誤。


例2、《公孫丑》“而心不欲至朝”焦循正義:“趙氏言‘近於仲子之言不得已,’已,止也。”家刻本“近”作“迫”。按:趙氏注正作“迫”,《經解》本作“近”,誤。


例3、《公孫丑》“慊,少也”焦循正義:“《廣釋·釋天》作‘歉’。”家刻本作《廣雅·釋天》。按:此書名之誤,“慊,少也”正是《廣雅·釋天》中語。《經解》本作“《廣釋·釋天》”,誤。


例4、《公孫丑》“慊,少也”焦循正義:“瞿氏灝《考異》云:‘《呂氏春秋》魏文志曰:段干木光乎德,寡人光乎地;段干木富乎義,寡人富乎財,吾安取驕之?’”家刻本“魏文志”作“魏文侯”。按:《呂氏春秋》正作“魏文侯”,《經解》本作“魏文志”,誤。


例5、《公孫丑》“蚳鼃”至“之也”焦循正義:“士師為刑官之屬,在太司寇小司寇下,是為治獄官。”家刻本“太”作“大”。按:《周禮·秋官》作“大司寇”,《經解》本“大”作“太”,誤。


例6、《公孫丑》“官守”至“寬也”焦循正義:“而孟子亦以母喪去職,自齊葬魯,棺槨衣衾之美殆過父喪時,後竟因此為臧所所毀。”家刻本“臧所”作“臧倉”。按:臧倉戰國末魯國人,向魯君進讒言詆毀孟子,《經解》本作“臧所”,人名之誤。


例7、《滕文公》“沈同”至“子噲”焦循正義:“然則齊王決非湣王。”家刻本“則”作“此”。按:此處為辨證上文“齊王”為“湣王” 之誤,下文接著陳述緣由,故無需轉折,且“齊王”指上文而言,“此”即指代上文之齊王。《經解》本作“則”,誤。


例8、《滕文公》“乃誅”至“之也”焦循正義:“成王二公,未始以為憂,而周公獨識之,此為罪人斯得者也。”家刻本“此為”作“此所謂”。按:此處雖無是非大錯,然文氣不如家刻本,《經解》本當尊重作者之原文,不可隨意改動。


例9、《滕文公》“書逸”至“乃洽”焦循正義:“按《說命》三篇,今文古文皆無,此云‘通篇’未知所屬也。”家刻本“通篇”作“逸篇”。按:趙岐注言:“書,逸篇也”。《經解》本作“此云‘通篇’”,“通篇”為引趙岐之注,故當作“逸篇”。《經解》本作“通篇”,誤。


例10、《滕文公》“嘗聞師言”至“粥也”焦循正義:“注引晏嬰麤衰斬以証云:‘言己為大夫,故為父服士服耳。’”家刻本,“言己為大夫”,“為”作“非”。按:晏嬰之父晏桓子為齊大夫,卒後晏嬰服喪期間並未繼其父為大夫,仍然為士,所以晏嬰服喪服適合於“士為其父母兄弟之為大夫者之喪服如士服”,故此處應為“言己非大夫,故為父服士服耳”。《經解》本作“為”,意義正好相反,誤。


例11、《滕文公》“嘗聞師言”至“粥也”焦循正義:“按《說文》有字,無 字。”家刻本“有  字”,“”作“糜”。按:《說文解字》“有字”正作“有糜字”。《經解》本作“”,誤。


例12、《滕文公》“畢戰”至“明也”焦循正義:“《史記》秦孝公四十一年,為田開阡陌,正在戰國,與魏惠王、齊威王同時,則此時方改阡陌廢井田之際,雖間或有是,亦將毀棄,況未必有也。”家刻本“井田”作“井地”。按:此處亦無是非之誤,然尊重原作者似更妥。《經解》改之為“田”,不當。


例13、《滕文公》“方一”至“伍者也”焦循正義:“又《地官·小司徒》‘九會萬民之卒伍而用之。’”家刻本“九”作“乃”。按:《地官·小司徒》正作“乃”。《經解》本作“九”,誤。


(二)、衍文

例1、《滕文公》“有堅”至“是也”焦循正義:“《漢書·地理志》千乘郡被陽,注萬引如淳云:‘一作疲,音罷軍之罷。’”家刻本作“注引如淳云”,無“萬”字。按:此處應無“萬”字,“萬”字當為“《淮南子·精神訓》云‘委物而不利’”脫的“萬”字誤入此處。《經解》本有“萬”字,衍。


例2、《滕文公》“死謂”至“功也”焦循正義:“與商鞅法雖異而而同也。”家刻本作“法雖異而同也”。按:《經解》本後一個“而”字衍。


例3、《滕文公》“暴君”至“定也”焦循正義:“以庶人在官者比上農夫轉以為篇差。” 家刻本無“篇”字。按:此處為趙岐注,正作“以庶人在官者比上農夫轉以為差,故可坐而定也。”本無“篇”字。《經解》本作“篇差”,“篇”字衍。


(三)、脫文

例1、《公孫丑》“有堅”至“是也”焦循正義:“《淮南子·精神訓》云‘委物而不利’。”家刻本作“委萬物”。按:《淮南子·精神訓》本有“萬”字。《經解》本脫漏。


例2、《公孫丑》“戒有”至“受也”焦循正義:“我在齊時無事,於義未有所處也。義無所處而餽之,是以貨財取我,欲使懷惠也。”家刻本作“欲使我懷惠也”。按:此為趙岐注,正作“欲使我懷惠也”。《經解》本無“我”字,脫。


例3、《滕文公》“章指言:‘孝必盡心,匪禮之踰’。《論語》曰:‘生事之以禮,死葬之禮,可謂孝矣。’”家刻本“死葬之禮”作“死葬之以禮”。按:《論語》正作“死葬之以禮”。《經解》本無“以”字,乃是脫漏。


(四)、倒文

例1、《滕文公》“詩小”至“助也”焦循正義:“《小司徒》亦云:‘夫九為井。’”家刻本“夫九”作“九夫”。按:《周禮》:“乃經土地而井牧其野,九夫爲井,四井為邑,四邑為丘”,正作“九夫”。《經解》作“夫九”,誤倒。


(五)、錯簡

例1、《滕文公》焦循正義:“注孟子歸在鄒也”至“《儀禮·喪服》……三章云牡麻絰、冠布纓、削杖、布帶、疏”一大段文字,置於“然友反命定為三年”到“閻氏若璩《釋地續》云:‘漢梅福有言:諸侯奪宗,如淳曰:奪宗,始封之君尊為諸侯,則奪其舊為宗子之事也。’蓋大小宗法,大夫士有之,諸侯則絕”之後。家刻本該段文字則在“問於孟子注”之後,“屢期者傳云斬者何不緝也”至“然友反命定為三年……閻氏若璩《釋地續》云:‘漢梅福有言:諸侯奪宗,如淳曰:奪宗,始封之君尊為諸侯,則奪其舊為宗子之事也。’蓋大小宗法,大夫士有之,諸侯則絕”之前。按:《經解》本文意萬不可通。經過核對發現這一大段文字在焦氏家刻本中恰為一整版,即卷八第八頁。可以肯定,是《經解》本在刊刻時,把家刻本卷八第八頁誤置於第十一頁之前了,導致《經解》本大段顛倒。

 


《經解》在咸豐十年增刻了若干部,是人所共知的,但道光原版有沒有校勘挖改還尚無定論。經過對《孟子正義》道光本與咸豐補刊印本的比對,發現是有異同的。可以分成以下三類。


(一)、咸豐本改正道光本的情況

1、改正訛文

例(1)、《公孫丑》“三里”至“利也”焦循正義:“張氏爾岐《蒿菴閒話》云:‘趙注以長兵家言”。“以”字乃“似”之訛。咸豐本改刻為“似”。


例(2)、《公孫丑》“蚳鼃”至“之也”焦循正義:“士師為刑官之屬,在太司寇小司寇下”。“太”乃“大”之訛。咸豐本改刻為“大”。


例(3)、《滕文公》“嘗聞師言”至“粥也”焦循正義:“注引晏嬰麤衰斬以証云:‘言己為大夫’”。“為”乃“非”之訛。咸豐本改刻為“非”。


2、刪去衍文

例(1)、《滕文公》“有堅”至“是也”焦循正義:“《漢書·地理志》千乘郡被陽,注萬引如淳云”。此處衍“萬”字。咸豐本刪去“萬”字。


3、增補脫文

例(1)、《公孫丑》“有堅”至“是也”焦循正義:“《淮南子·精神訓》云‘委物而不利’。”此處脫“萬”字,當作“委萬物”。咸豐本增補“萬”字。


4、改正錯簡

例(1)、《滕文公》焦循正義:“注孟子歸在鄒也”至“《儀禮·喪服》……三章云牡麻絰、冠布纓、削杖、布帶、疏”一大段文字,置於“然友反命定為三年”到“閻氏若璩《釋地續》云:‘漢梅福有言:諸侯奪宗,如淳曰:奪宗,始封之君尊為諸侯,則奪其舊為宗子之事也。’蓋大小宗法,大夫士有之,諸侯則絕”之後。咸豐本改正,與家刻本同。


(二)、咸豐本誤改道光本的情況

例(1)、《滕文公》“暴君”至“定也”焦循正義:“以庶人在官者比上農夫轉以為篇差。”咸豐本將“篇”字改為“等”字,文意雖然暢通,但是此處為趙岐注,正作“以庶人在官者比上農夫轉以為差,故可坐而定也。”本無“篇”字,改“篇”為“等”是臆改,從而將衍文坐實,誤。


(三)咸豐本漏改道光本的情況

以上所列舉的《經解》道光本錯誤一共有二十一處,咸豐本改正了共六處,餘下的錯誤,訛文尚有十例未改正,衍文、脫文各有兩例未改正,倒文一例未改正。


綜上,首先可以肯定的是《經解》咸豐本對道光本不只是單純的重印,而且重新進行了校訂工作,改正了道光本的一些錯誤,尤其是改正了大段錯簡,這樣使得《經解》本在校勘質量上得到一定提高。然而,咸豐本在校改中存在臆改,導致出現新的錯誤,如誤改例(1)。


其次,我們發現《經解》道光本的大部分錯誤,咸豐本仍然未能改正。所以可以說雖然經過咸豐本的校訂修改,《經解》本與家刻本相比,依然屬於校勘不精善的本子。

 


《經解》本《孟子正義》錯誤相對較多,在校勘上遜於家刻本。當然《經解》本也對家刻本的一些疏漏之處做了訂正。


例1、《公孫丑》“孟仲”至“者也”焦循正義:“至《序錄》所稱子夏傳魯人申公,申傳魏人李克,克傳魯人孟仲子者,當別是一人。”家刻本“李克”作“季克”。按:《經典序錄》“季克”正作“李克”。家刻本“李”作“季”,誤。


例2、《公孫丑》“孔姓”至“其罪”焦循正義:“《漢書·呂后紀》云:‘勃尚恐不勝,魏取誦言誅之。’注引鄭展云:‘誦言,公言也。’”家刻本“鄭展”作“鄧展”。按:當作“鄭展”,家刻本誤。

 


《經解》道光本除了文字錯誤之外,異體字的處理上亦與家刻本有很多不同。下面先舉兩個例子。


(一)、“留”字

例1、《公孫丑》“往者”至“復留”焦循正義:“《說文》田部云:‘留,止也。’安、留皆訓止,故以留釋安。”家刻本“留”作“畱”。按:《說文解字》正作“畱”,改之不妥。


例2、《公孫丑》“干求”至“悅也”焦循正義:“《說文》稽部云:‘稽,止也。从禾,从尤,旨聲。’”家刻本“”,作“畱”。


例3、《公孫丑》“不欲”至“受祿”焦循正義:“孔氏廣森《經學巵言》:《易·需·彖傳》鄭君注云:需,讀為秀。古語遲延有所俟曰宿。《封禪書》:宿海上。《漢五行志》:其宿告曉人,具備深切。《李尋傳》:宿瞽言。《來歷傳》:此誠聖恩所宜宿。何氏《春秋》僖元年解詁:宿城之。趙氏《孟子·萬章下》章句:宿以答之。並上音秀,下音。《東觀漢記》和帝詔:且復宿。《後漢書》作:須。需與須同,故讀為秀也。漢世訓詁,皆音義相將,即六書轉注之學’按《風俗通·過譽篇》亦云:何敢宿。”家刻本“”皆作“畱”。


例4、《公孫丑》“干求”至“悅也”焦循正義:“廖本、孔本作‘猶稽也’,韓本作‘孰稽也’,《考文》古本作‘熟稽也’,《考文》一本作‘淹畱’。”家刻本亦作“畱”,二本同。


(二)、“間”字

例1、《公孫丑》“恔快”至“恨乎”焦循正義:“《方言》云:‘逞,曉,恔,苦,快也。自關而東或曰曉,或曰逞,江、淮、陳、楚之閒曰逞,宋、鄭、周、洛、韓、魏之閒曰苦,東齊、海、岱之閒曰恔,自關而西曰快。’”家刻本“閒”皆作“間”。


例2、《公孫丑》“乃誅”至“之也”焦循正義:“然猶以周公之故,不敢遽發,故以流言之謗,為反閒之謀,意欲先陷周公,而後逞志於成王。”家刻本“閒”作“間”。


例3、《公孫丑》“乃誅”至“之也”焦循正義:“況其為反間之謀,覬覦之漸,豈有安然受之而不究所從來者乎?是故流言之初起也,周公萬萬不料其為管、蔡,而心識其為商人之間已,則不敢以不察。”家刻本亦皆作“間”。


由上可見,在“留”和“間”的異體字使用上,《經解》道光本雜糅出現,相對較為隨意。而家刻本在行文中則保持了一致性。異體字的選用雖然不必論誰是誰非,然而作為家刻本的重刻者亦斷無改換之理。《經解》道光本隨意更換異體字在造成文字雜亂的同時,也失去了家刻本的原貌,而且改換異體字也並無實質性意義。異體字的選取從某種意義上恰恰代表了作者的行文習慣,更換之後這一點就不能體現了。《經解》道光本異體字的混亂,應當是多人寫樣造成的。咸豐補刊印本對道光本的異體字基本未作改動。


總之,《經解》本《孟子正義》雖然並不是沒有優長之處,但是與家刻本相比,優點較少,而錯誤相對較多,明顯在校勘質量上遜於家刻本。故《經解》本《孟子正義》並不能稱得上精校勘的善本。

 


中華書局1987年出版焦循《孟子正義》的點校本,點校者為沈文倬先生。沈先生採用咸豐十年補刊的《經解》本《孟子正義》為工作本,參校《焦氏叢書》本,遇有異文,擇善而從,不出校。


點校本在處理以上列舉的異文時,《經解》本錯誤之處,除了衍文例2、例3和倒文例1之外,點校本皆依據家刻本改正。衍文例2點校本臆改,仍誤。衍文例3、倒文例1點校本與《經解》本同,亦誤。


衍文例2、《滕文公》“死謂”至“功也”焦循正義:“與商鞅法雖異而而同也。”家刻本作“法雖異而同也”。按:《經解》本後一個“而”字衍,點校本改後一個“而”字為“實”字,作“與商鞅法雖異而實同也”,臆改,將衍文坐實,誤。


衍文例3、《滕文公》“暴君”至“定也”焦循正義:“以庶人在官者比上農夫轉以為篇差。”咸豐本將道光本的“篇”字改為“等”字。家刻本無“篇”字。點校本同咸豐本,誤。


倒文例1、《滕文公》“詩小”至“助也”焦循正義:“《小司徒》亦云:‘夫九為井。’”家刻本“夫九”作“九夫”。點校本同《經解》本,作“夫九為井”。據《十三經注疏·周禮注疏》卷十一頁七十三正作:“乃經土地而井牧其野,九夫爲井,四井為邑,四邑為丘”,當作“九夫”。點校本作“夫九”,誤。


另點校本在處理異體字時,有兩種情況:首先,《經解》本與《家刻本》不同者,點校本皆依《經解》本,如“間”“閒”字的使用。其次,若《經解》本異體字使用雜糅者點校本則進行統一。如“留”、 “畱”、“”字,家刻本皆作“畱”字,點校本則將《經解》本“畱”、“”統一為“留”。


《經解》本已經對家刻本的異體字進行了隨意改換,而點校本對異體字進行的統一,又沒有參照家刻本,從而進一步遠離了家刻本的原貌。


我們認為,中華書局點校本選擇錯誤相對較多的《經解》本作工作底本是不妥的。點校者參考家刻本改正了大量錯誤又不出校,也不合乎古籍整理的基本規則。至於因選擇工作底本不當,而導致某些錯誤沒能按家刻本改正,更是不應當的。


當然,從點校本整體來看,由於點校者水平很高,最大程度上彌補了底本選用不當的缺失,改正了《經解》本的大部分錯誤。但是假如選擇了精善的家刻本作工作本,一些錯誤及臆改是可以避免的。可見在古籍整理工作中,選取精校勘的本子作底本,仍然是更好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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