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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随笔 | 茅少伟:北大STL法学教育的12345

茅少伟 STL中国法 2023-08-31


北大STL法学教育的12345


茅少伟

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助理教授


这两年,内外激荡、风潮交汇之下,关心法学教育的朋友明显增多了。“小透明”一样的北大STL(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英文名Peking University School of Transnational Law, 简称“STL”)也渐为人识。常有感到好奇的朋友向我问起STL的情况。也有朋友坦率表达对STL法学教育探索价值的怀疑,认为其过于独特,无法产生普遍性经验。


我不能赞同这种观点,但对如何阐述STL确实独特的教育模式,也颇感踌躇。忽一日得了点灵感,不如就从最基础的“12345”(一种专业教育、两个学位项目、三项方法特色、四步教育阶段、五大课程类型)谈起,“速写”STL法学教育的理念与实践,也方便朋友们指教。


* * * * *


1

一种专业教育





第一点,STL提供的是一种真正的专业法学教育。如果夸张一点,甚至可以说,STL是中国大陆第一所、也是目前唯一一所致力于专业法律人才培养的法学院。


需要赶紧解释一下这个“语不惊人死不休”的“标题党”式表达,不然朋友都得罪光了——这绝不是说其他法学院的教育不“专业”,只是说,由于学生多元、目标多元,恐怕难以“致力”。而STL之所以能够“致力”,既源于教育理念和培养目标的清晰,也源于一个鲜明的“缺点”,即STL暂时只提供硕士阶段的专业学位教育(且以非法本学生为主),既没有法学本科,也暂无学术型硕士或者博士项目。


但也正是这一缺点,让STL得以聚焦于专业法学教育(professional legal education),即以培养律师、法官、企业及政府法务人员等职业法律人才(legal professionals)为主要目标。其实也就是法律职业教育,只不过,“职业教育”这个词在中文语境经常有更狭窄的意义(vocational education),因此称专业法学教育更准确(何美欢教授的法学教育名文标题就是《理想的专业法学教育》)。


在高等教育体系中,与专业教育相区分的是通识教育学术教育。这三者自然大有关联,但也大异其趣。


传统法学院本、硕、博兼备,通常在形式上更重视本科教育,而在实质上更习惯于学术教育。本科教育是大学的根本,自应重视。问题是,本科教育必然首先是一种通识教育,对于综合性大学的法学院尤其如此(几年前我参加返校活动时发现,同级本科毕业生从事狭义法律职业工作的只占很小比例),而通识教育并不以任何特定职业为目标


在本科有限的四年里,学生和教师都不得不面临通识教育与专业教育在目标、方法、素材等方面的竞争乃至冲突。在缺乏通盘深入思考的情况下,进退失据在所难免。


法学院的教授们首先是学者,实务经验或兴趣往往有限,更习惯、更擅长的是学术教育(法学硕士、法学博士)。这当然无可厚非。事实上,在高等学校进行的通识教育与专业教育都首先是学术性的,重视共通性的思考能力和研究能力的训练。


问题是,教授们更倾心的狭义学术教育,与他们关心或擅长的特定专业方向的内容及特定时期流行的学术方法有关,而在核心法律技能的训练上经常并不完备,且显得过于迂回和间接。一个相关事例是,法学硕士细分了许多学科方向,但这些方向的划分经常只是反映了某种过时的学科区分传统,而与学生将来的就业选择并不相关;如果说这是一种储备及选拔学术人才的机制,其实也过于低效。


至于由于糟糕的科研量化考核,而使“生态环境”极度恶劣,导致教授、尤其是“青椒”们无法从容尽心于教学,那又是另一个大问题了,且容下回再叙。


由于学位项目的单一,STL得以免于在教育目标和方法上的诸多犹疑,而能首先专心做一件事。正如其他国家及其他领域成熟的专业教育经验所呈现的那样,在实践中我们发现,专业法学教育是一个深具传统、又与时俱进的完整体系,而不绝只是一些局部的拼凑。在这个意义上说,教育与教学不同。


如果没有对法学教育目标与方法的整体思考和设计(我们还需要对此投入大量智力和精力),个别教师的尽心教学也只是杯水车薪。


2

两个学位项目


第二点,在同一种专业教育的理念和方法下有两个学位项目:STL提供完整的美国法J.D.Juris Doctor)和中国法律硕士Juris Master双学位研究生教育



这也是STL最特别、最常为人提及的一点——STL是中国、也是全世界范围内唯一一所将美国职业法学教育(J.D.)和中国法律硕士两种培养模式和内容相结合,致力于培养具备国际竞争力的专业法律人才的法学院。其中,J.D.课程以全英文授课,中国法课程以中文授课。


简单说,STL的学生必须以两种语言同时学习美国法(普通法)和中国法(传统上受大陆法系的影响较大)。


一个经常被问到的问题是:学生们不会晕掉吗?


我的回答是:实践证明,并不会。


学习美国法的意义及其对中国法学习的影响,还是留待学生来具体回答(他们当然也会有不同的体会和意见)。不过,这样的问题及其中显而易见的怀疑,其实代表了一种常见且根深蒂固的前见或者偏见,其中当然也不乏卓见。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通常被认为代表了硕果仅存的两个成功的法治传统和模板,后发者则自然只能“非杨即墨”,非英美则大陆,唯有这两条路径可以遵循,或此或彼,非此即彼;且这两者差异巨大,只能择一而从,从一而终;而由于传统的影响,模板显然非大陆法系莫属。既然如此,为省时省力计,何必要学习英美法呢?这不得不说是合理的疑问。


这是一个最可以说来话长的题目,尽管这里只能粗暴地长话短说。上述流行观点建立在至少两重“错估”之上。


第一重,流行观点可能高估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彼此之间形式差异性的重要性,同时又低估了大陆法系家族内部和英美法系家族内部实质差异性的重要性,因此实际上“大路”远不止两条,且“条条大路通罗马”。


进而,流行观点也大大低估了两大法系的共通性以及共通部分的重要性——某种程度上,甚至可以说,西方法律传统有共通的“体”,而差异性不过体现了结合各个国家特点及历史偶然性的“用”。


第二重,流行观点大大低估了中国法律现状的多样性,大大高估了单一继受方案的可能性与必要性。事实上,无论是以四十多年、七十多年、还是一百多年为尺度看,中国法律现代化始终是一个多重继受、多方影响、多因多果的复杂进程,历史与现实交织,妥协与激进并存,演化至今,已经不可能像白纸上作画一样接受任何单一的继受方案。


更重要的是,法律深深嵌于其所处的特定时空之中,社会、历史、政治的现实,都意味着我们只可能以一种更包容、更回归根本、更有创造力的方式达致彼岸,而绝无可能照着哪个模板轻松“抄答案”


如果上面的说法显得大而不当、流于空疏,也有一个更简单的说法:请看看法律实践。哪里是非此即彼呢?哪里有整齐划一呢?到处是活跃的碰撞,到处是快速的变化。


STL的学生都知道,在我的课堂上绝不允许说“我们是大陆法系国家”这一类的话——不是因为我们是英美法系,当然不是——而是因为这些说法几无实际意义。有什么推论必须以这种说法开头呢?以前常有学生在作业里写道,“因为我们是大陆法系国家,所以案例不是法源”——无待深论也该知道,即便在我国案例确实不是法源,也绝不是“因为我们是大陆法系国家”啊!


以我们所处的现实,以我们所想达到的目标,实在不应该期待会有什么简单、立刻、现成的答案,而应持更开放、包容的心态,做更坚实、深入的思考。不如学习老杜的方法论:“别裁伪体亲风雅,转益多师是汝师”。自我设限,既不可取也不可行。



3

三项方法特色


第三点,中美两国不同的法律传统和教育传统近距离碰撞,使得STL的法学教育呈现出鲜明的特色,其中最突出的三项就是跨国比较交叉学科案例方法


比较法在STL无处不在。


STL的学生要同时学习中国法和美国法,有的经验是先中后美(法本学生原来已学过中国法,在STL开始学习美国法),有的经验是先美后中(非法本学生是先学习美国法,后学习中国法),无论哪种情形,都是一种非常独特的经验。其独特性不在于比较法本身(这显然是所有中国法学院都在使用、甚至滥用的方法),而在于大规模和普遍性。


对STL学生来说,比较法已经成为一种“日常”,一种“自然而然”和“不得不”。曾有来访的美国教授调侃、也是鼓励STL的学生说:要知道,你们比哈佛法学院的学生更优秀——因为假设你们的中国法跟哈佛学生的美国法学习得一样好,你们的美国法要比哈佛学生的中国法强得多!身处其中的老师,也不能不受影响——在研究上,也在教学中。


这一点当然也不能夸大,至少就目前来说,这种比较法还停留在比较浅显的“经验”层面,对比较法方法和实践的反思还远远不够,但这样的机会和潜力是可见的。


交叉学科早已是法学界的热门词汇,但到底如何做,在多大范围做,则疑问多多。


在多数中国法学院,精深或者肤浅的教义学仍然是主流,这也并非不合理。相反,在美国,以法律经济学为代表的法律与社会科学运动已经轰轰烈烈几十年,彻底改变了法学研究、法律知识和法律论证的面貌,自然也对法学教育产生了巨大影响。可以说,现在的美国法学,本身就是交叉学科的产物,早已“物我交融”,无法“独善其身”了。



STL的学生在学习美国法时,自然会受到这种熏陶,其中最重要的影响就是重视实质说理,而不能满足于概念推演。我们也一直鼓励学生要发挥法律硕士的优势,将本科专业的方法与洞见带进法律学习之中,这当然不容易,但是值得努力的方向。


在中国法这边,我们正在积极尝试法学学科内部的交叉,如由不同学科的老师一起上同一门专题研讨课。举例说,在环境法专题课上,由行政法老师讲授监管问题,民法老师讲授侵权问题,刑法老师讲授刑事问题,公司法老师讲授企业社会责任问题。


事实上,就法律问题而言,交叉才是常态,人为的条块切割多数只是一种习惯,为了一种便利,而不能真正构成有意义的制约。环境法、医事法、证券法这些高阶课程固然是如此,民法、刑法、行政法这些基础学科又何尝例外?中国法课程的这些尝试仍是初步的,但确实是我们探索和实践的重要方向,正如我们鼓励学生的那样。


案例方法的重要性更清晰明了。


美国法这边自不必说,学生最经常抱怨的就是“case读不完”。判例阅读与摘要写作是最基础的训练,而与判例及判例方法相适应的苏格拉底方法也是美国法学教育中最受瞩目的课堂方法(尽管出于多种原因,程度可能比想象中打些折扣,不仅STL,美国法学院也多如此)。


中国法这边,案例方法的使用其实也并不逊色,甚至更具多样性。


一方面,我们借鉴源自德国的鉴定式案例分析方法(在民法,即为更耳熟能详的请求权基础方法),开设了系列的案例研习课程(民法、刑法、公法等)。鉴定式案例方法近年来得到了许多关注,也取得了可观的成功,对教义学训练确有重大意义。


另一方面,我们也借鉴美国的案例方法,改进基础课的授课方式,引导一种观念和方法的更新。这种基础课的案例教学方法试图打破两大法系在传统教学方法上的壁垒,灵活使用中国法的鲜活素材,更注重对事实问题的探究、对一手材料的阅读和对实质论证过程的关注,在体系性的知识传授之外,更进一步训练法律思维和技能。


基础课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这种大胆尝试——尽管范围还有待扩张——我们自觉意义重大,且深具信心,容有机会另做讨论。


4

四步教育阶段


第四点,STL的法学教育尊重学生的自主性,也注重法学教育内在的结构性,在四个衔接阶段(通识教育基础法学方向选修实践教育)逐步实现教育目标。


STL的学制是出名(恐怕得说是notorious)地长:四年(无论法本还是非法本学生皆同;STL非法本学生的学习状态更具典型性,下面主要以此为例)。这可能是中国乃至世界上最长的硕士学制了。无论对此是深恶痛绝还是甘之如饴,如果选择了STL,这就是最先要面对的现实。


雪上加霜的是,STL每年的授课时间远长于一般高校。STL实行Quarter制(即每年包括4个小学期,其中3个11周长学期,1个8周短学期),每年有37个完整的授课周,而且“逢缺必补”(即凡受法定假期影响的课程,均须补足)。仅以法律硕士而论,甚或包括任何专业法学教育项目,说STL是中国大陆最辛苦的法学院,恐无悬念。


在这四年里,第一年主要是美国法J.D.的核心必修课(Contracts, Property, Torts, Civil Procedure等),初来乍到,英文案例和英文课堂一顿“狂轰滥炸”,着实让学生吃了不少苦头。第二年主要是中国法的核心必修课及少部分美国法课程。第三年是中国法和美国法的选修课。第四年,学生修满课程学分后开始实习、找工作及准备毕业论文。



以上只是粗线条勾勒,可能很多学生觉得有趣的恰是线条外的内容(如国际交换、海外实习、模拟法庭等)。


这四年基本对应前述法学教育四阶段的后三个阶段,即基础法学、方向选修、实践教育。第一个阶段即通识教育,主要是本科的任务;当然,这个任务通常完成得并不太好,原因众说纷纭,结果则无争议。作为一所硕士阶段的专业学院(professional school)性质的法学院,STL显然不适宜、也无能力提供完整的通识教育;相反,STL的专业法学教育是以通识教育为基础的。


当然,真正作为“基础”的其实还不是特定学科的知识(一般而言,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哲学等学科的知识与方法对于法学学习具有重要意义),而是通用的智识技能(intellectual skills)——简言之,就是批判性(critical)的阅读、分析和表达(包括口头表达和书面表达)能力。这些基础技能之于法学学习的重要性一目了然。


不过,始料未及的是,由于美国法教育非常强调阅读和写作,一年级的美国法课程某种程度上同时起到了通识教育的作用(当然不可能完全弥补);从而,中国法教师在二年级遇上的,可能是平均而言受到了最好的通识教育的法律硕士学生。显而易见的是,STL的学生更热爱阅读(无论是发自内心还是出于习惯),更喜欢、至少更不害怕提问题,更不满足于标准答案。


从不同学校来访的教授们都向我们证实过这一点:STL的中国法课堂可能是他们所经历过的最活跃的课堂。这真是有趣的化学反应,也正是教育的魅力。


在STL四年的三个阶段里,“基础法学”阶段最为重要,也最为特别。一方面,无论是STL的美国法(这是长期的传统)还是中国法(这是我们的改进),都无比重视基础课程;另一方面,STL的学生实际上打了两遍基础:一遍美国法,一遍中国法


方向选修”阶段目前尚比较薄弱。一个原因是我们选修课程的丰富性不够,导致在现有课程里能够盘点出的“方向”有限。另一个原因则可能跟学生的心态与方法的“错配”有关。


我的观察是,很多学生在一、二年级的时候把自己当成研究生,不适应这么高强度、高密度的本科式的(从强度来说,学生经常说是高三式的)基础课程学习;而到了三年级的时候,又因为惯性而把自己当成了本科生,未能以研究生的心态投入。


换句话说,学生需要在三年时间里,以两种相当不同的心态、状态和方法学习法律,确实不易(传统法学院里,法律本科接轨有专业方向的法学硕士模式,法学学习的阶段性更为清晰)。


实践教育”阶段(最后一年)主要是对当下求职环境的妥协,所有法学院都对此一筹莫展,但从教育角度是否完全没有改进的空间,或也未必,容待后论了。


5

五大课程类型




第五点,无论是方法的呈现还是教育目标的实现,最终都要落脚到课程上。五大课程类型(基础课技能课专题课理论课实务课)的合理配置至关重要。



在五类课程中,STL最重视、也最有特色的是基础课(学分量巨大)和技能课。事实上,如果我们近距离观察和比较美国和德国相当不同的法学教育模式,会发现对基础课和技能课的重视是它们具有最大共性的一点


基础课里最重要的就是民法(合同、物权、侵权,还可以加上公司法)、公法(宪法、行政法)和刑法(及相关程序法),可以称为基础法学“三原色”。所有色彩斑斓的高阶法律学科都建立在基础法学之上(当然还必须加上许多其他的质料、形式等)。


既然基础法学是所有法学的基础,也就应当成为法学教育的基础以及法律人共通的知识基础,这道理实则相当平易浅显,却总是沦为知易行难


技能课(skills)是指那些旨在训练共通性的核心法律技能的课程,而不必与更具体的执业领域或方法直接挂钩(区别于实务课程)。这些核心法律技能里,最重要的无非还是检索、解释、适用法律的技能,包括法律论证和法律写作的技能。


这方面美国和德国法学教育都深具传统,中国法学院的改革也方兴未艾。STL中国法的特点则在于根据实际需求,试图融会来自不同法律传统的经验,创新课程的设置,例如既开设鉴定式案例研习法学方法论课程(近于德国传统),也开设中国法律检索与写作课程(近于美国传统)。


专题课的说法侧重于课堂的形式和方法,即不必像基础法学那样(在传统上)更在乎知识传授的系统性,而可以或应该更多采用小班专题研讨的方式;就内容而言,则对应着各个方向的高阶课程。


在理想的情况下,学生可以在教师指导下,于第三年在特定方向上(例如金融交易与金融监管、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涉外民商事法律争议解决等)有计划、有目的地选修相关中英文课程,相当于修读一个一年制的迷你“法学硕士”,成为某个小方向上更有自信的专家,同时也可以训练研究能力,为毕业论文的写作做准备。


理论课其实也可以算作一类特殊的专题课(即以研讨课而非讲授课方式开展,可能效果更佳),只不过其研讨的内容并非各高阶部门法领域(如证券法、保险法、环境法、医事法、金融刑法、国际投资仲裁法等),而是更具基础性、理论性的内容,例如法理学/法哲学、中外法律制度史与思想史、法律经济学、法律社会学等。


这些课程如安排得当,可以部分发挥通识教育的功能,并使学生具备更宽广深厚的理论视野,不可谓不重要


实务课(practical)与技能课的区别在于,其一般以特定的执业领域或者方法为内容,这正是学院派教授之短,而适合由具有实际经验的实务专家(如法官、律师、监管官员等)来讲授。


这方面,美国法学院同样深具传统,STL的相关英文课程也比较丰富(尤其是中国法学院还相对稀缺的合同/交易文件撰写、庭辩技巧等课程)。中国法这方面的课程也在探索之中,例如我们曾邀请资深前法官讲授诉讼相关课程,邀请资深律师讲授非诉相关课程,效果颇佳。


在法学院的整体课程结构中适当引入实务课程(比例不适宜太大),作为“实践教育”阶段的先导,可有效降低学生在校及求职阶段的过度焦虑或者盲目


对于专业法学教育的目的来说,基础课技能课无疑最为重要(基本对应“基础法学”阶段),专题课次之(基本对应“方向选修”阶段)。理论课实务课则可以适当关照一“头”(“通识教育”)、一“尾”(“实践教育”)。


师资当然永远是最重要的,但不同类型课程的妥当配置及其合理的结构化,对于专业法学教育目标的实现同样极为关键


* * * * *


以上就是我眼中STL法学教育的“12345


能够看到这里的朋友,是法学教育的“真爱粉”无疑了。您可能会觉得我上面的描述过于理想化了。确实如此。


上述各点皆有所据,但与其说都是对STL现状的准确描绘,不如说同时融进了对现状的反思、对历史的回顾和对未来的展望,包含了对STL教育理想的描摹——当然也仅仅代表我作为一线教师的个人看法,希望不至于引起误解。


STL当然不是法学教育的“理想国”,她只是有理想,却仍“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就现状而言,STL在很多方面都存在明显不足。例如,两个学位项目之间的联系还比较松散,冲击和影响更多还是单向的(美国法对中国法);在课程方面,有意思、有内容、有方法的比较法课程还太少,技能课规模和频率受限,高质量研讨课数量不足;学术型博士项目的缺乏导致生态的单一,对教学科研(尤其是师资招聘)有显著负面影响;等。STL在很短的时间(2008年创建)里取得了绝对不俗的成绩,同时也一直面临巨大的困难(对于任何熟悉我们这个行业的人来说,这都不难想象)。


从另一个角度说,STL作为法律教育机构和科研机构的真正潜力还远未充分实现STL始终处于发展变化之中,在发展中暴露问题,在变化中孕育希望。


我们仍然拥有信心,拥有期待,也拥有校内外许多宝贵的支持,尤其是来自学生的信任和支持。事实上,我们的“迷之自信”主要来源于学生。在STL的四年学制下,非法本学生学习中国法的时间满打满算不会超过两年,但一些学生完全达到了我所见过的中国最好法学院里最优秀学术硕士的专业水平。


这或许意味着我们一定做对了什么?——学生倒也慷慨大度地认可我们这种过于厚脸皮的想法,并鼓励我们继续探索。


为了这继续的探索,今天先把旗帜(flag)立起来。一方面是希望关心我们的朋友看到,尝试回答一些曾被问到的问题;另一方面是期待朋友们的帮助、监督和批评。这第一篇介绍既是一个引子、一个绪论,更是一个诚挚的邀请——邀请您的关注和参与。


毕竟,教育是一个公共的事业,也是为了公共的事业,无论如何我们都是其中的一部分



编辑:Gissel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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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L中国法,不止于STL,不止于中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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