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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恒大许家印家族信托说起,为什么说“信托逃废债”是伪命题?

家小办 家办标准研究院
2024-08-23


最近,随着信托暴雷和地产富豪“润”出国的案例增多,不少人重新关注“信托逃废债”的问题。‍
国庆假期期间,恒大集团的实际控制人许家印与海外信托有关的消息引发了广泛关注,甚至非信托行业的朋友也在关注这一事件,对信托问题提出了各种疑虑。
“信托逃废债”指的是债务人滥用信托机制,将资产或财产权交给受托人,并指定受益人,以逃避债务。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债权人的权益,破坏了金融市场的公平性和信誉,也对信托行业的健康发展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轰动一时的张兰家族信托“出事”,起因她在设立家族信托架构之前就有突破信托规则的考虑。
的确,近年来,伴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深化和金融市场的繁荣,信托行业迅速发展。但泥沙俱下,随之而来也有一些滥用信托制度来逃避债务的情况,损害债权人权益,也损害信托行业声誉和发展。‍
对于近期出现的污名化“信托风险隔离”功能的趋势。作为信托行业从业人员,亿凡师兄觉得有必要跟大家说一说如何更客观看待“信托避债”的话题。
PART 1 : 许家印23亿家族信托“避债”了吗?
事实上,在恒大暴雷前,许家印早已建立了一个总值23亿的海外家族信托,该信托的受益人是他的两个儿子。根据信托协议,信托资金只能用于银行定存,不可用于其他投资或理财活动,儿子们有权享受利息和分红,但无法支配本金,信托本金将来可传承给后代。
显然,这是一个非常安全和保守的信托架构。
一般来说,一旦合法信托成立,委托人的财产所有权便转移,信托资产完全归信托拥有。(境内外信托传统穿透能力有所区别)‍
这里科普一下,法律上恒大集团的债务与许家印个人无关。这是因为恒大集团采用离岸公司结构,各项目公司拥有独立法人身份,债务责任限于各公司内,不牵涉到个人。即使恒大破产清盘,许家印作为离岸控股公司的主要股东,理论上也不受牵连。
进一步来说,即便许家印本人有债务,债权人也无权侵占这个信托资产。在设立信托时,恒大尚未出现破产迹象,客观上,无论许家印有没有故意逃避债务,但信托机制的确却起到了资产隔离和债务风险分隔的作用。
另外,不论这23亿是否属于许家印夫妻的共同财产,一旦按合法程序转为信托资产,就不再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便许家印离婚,这些资产也不受分割,达到了婚姻风险分隔的效果。
此外,该信托协议还规定,许家印儿子只享有信托资金银行定存产生的利息和分红,因此当他们有债务时,债权人只能追讨这些利息和分红,无权索取信托本金,从而更进一步实现受益人的债务风险隔离和资产保护。
无论怎样,还是有钱人会玩。说到这里,似乎有一种不太服气的感觉。
不过,需要明确的是,信托架构是建立在信托法律的基础之上的一种工具,本质上属于中性,不能仅凭其具有风险隔离作用,就对信托做道德批判和价值判断,关键是信托设立人、委托人等如何设立和使用信托架构。
PART 2 : 信托只是一种法律金融工具
原始的信托行为起源于古埃及的遗嘱托孤。公元前2000年左右,古埃及就有人设立遗嘱,让他的妻子继承自己的遗产,并为儿女指定监护人,还设有立遗嘱的见证人。这种以遗嘱方式委托他人处理财产并使继承人受益的做法是现今发现的一种最早的信托行为。
信托的概念源于《罗马法》中的“信托遗赠”制度。《罗马法》中规定:在按遗嘱划分财产时,可以把遗嘱直接授予继承人,若继承人无力或无权承受时,可以按信托遗赠制度,把财产委托或转让给第三者处理。《罗马法》创立了一种遗产信托,这种制度是从处理罗马以外的人的继承问题开始的,后逐渐成为一种通行的制度。
然而,此时的信托完全是一种无偿的民事信托,并不具有经济上的意义,还没有形成一种有目的的事业经营,其信托财产主要是实物、土地。
近代信托制度的确立是英国人创立的“尤斯”(USE)制度,对近代信托的逐渐形成起了重要作用。所谓“尤斯”制度,是指土地“代为使用”制度。实质是使用权和所有权分离的制度设计。
在公元13世纪前后英国的封建时代,宗教信仰特别浓厚。教徒们受教会的“活着要多捐献,死后可升天”宣传的影响,常把身后留下的土地遗赠给教会,于是教会就占有了越来越多的土地,并且按当时英国法律规定,教会的土地是免税的。
因此,英国王室征收土地税就发生了困难。为制止这种触犯君主利益的情况,英王亨利三世于13世纪颁布了《没收条例》。而当时英国的法官多是教徒,为了对付《没收条例》,他们参照《罗马法》的“信托遗赠”制度而新创“尤斯”制度。
可以看出,无论是哪一个阶段的信托,其出发点都是从委托人的角度是一种所有权和使用权、收益权分离的有益设计。初衷还是保护产权所有人、受益人的基础上,发挥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在经济领域的流转和效益最大化,防止出现资本沉积,削弱社会流动性,影响经济发展。
从这一点来看,信托的客观上具有的风险、产权和收益隔离的作用应该值得肯定。
PART 3 : 判定恶意逃废债有点难
但是,“信托逃废债”现象的确存在,我们来尝试探讨如何来规范或者尽可能防止利用信托架构来恶意逃废债。
首先,作为债主在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的时候应该全面和到位,对抵押物登记和债务情况进行动态跟踪,毕竟现在的公司都是有限责任。‍‍‍‍‍‍‍‍‍‍
其次,从信托公司的角度来说,尽职调查环节很重要,这里要解决两个问题:
一是信息不对称问题,服务信托尽职调查的核心是了解受托人、受益人和信托财产。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受托人可能不愿或无法提供详尽信息,导致尽职调查人员难以全面了解信托情况。
二是判断上的难题。在“信托逃废债”问题上,判断受托人是否有恶意逃债意图是一项难题。这需要尽职调查人员深入分析和研究受托人的行为、财务状况以及与债权人的关系。
此外,提升尽职调查人员的能力也很重要。
比如加强信息收集和分析能力。为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服务信托尽职调查人员应提升信息收集和分析能力,包括提高沟通技巧、加强网络建设等。
再比如提高判断力。对于“信托逃废债”的判断,尽职调查人员需提高专业素养和积累经验,包括了解信托业务基本知识、金融市场运作机制和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来说,还需不断完善法律保障体系。
为降低法律风险,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如制定《信托法》实施细则,明确尽职调查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或设立专门法律支持机构。
总体来说,信托的确会被人利用来逃避债务,损害了债权人权益,破坏了金融市场的公平性和信誉。不过,任何金融工具,包括存款、保险和基金在内,都存在有被利用的道德风险和制度漏洞,不能因噎废食、一古脑全盘否定,更多的还是通过完善、处罚和引导来规范。
信托机构强化服务信托尽职调查,预防和打击“信托逃废债”行为至关重要。这需要尽职调查人员提高专业素养和经验,同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以促进中国信托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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