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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部 不动产法理论与实务
2024-08-23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法律实现是社会主义公有制背景下中国特色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等中央文件多次强调,“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制不动摇”,“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不断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近年来,我国开展了集体产权、农村承包地、宅基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领域的一系列改革试点工作,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农业法》等立法的制修订,探索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解决承包地细碎化、宅基地管理利用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建设,为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提供法治保障。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法律实现需要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同努力、多学科的共同支持。《中国不动产法研究》2023年第2辑定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法律实现”专号,为各位专家同仁提供交流平台,为改革试点实践提供支持。


本辑共设置四个栏目,在“主题聚焦: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法律实现”中,收录了六篇文章。关保英、靳佳俊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的困境与纾解》一文中指出,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中应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通过科学规划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构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交易平台、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中的政府行为、加强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利用监督等举措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保驾护航。《农村土地承包法》《民法典》相继规定了土地经营权,但都未能终止关于其权利性质的争论,陈敦在《权利分割视角下土地经营权的物权定性》一文中认为,农村承包地从“两权分离”到“三权分置”,究其实质,是对于土地权利的分割。土地权利从内部可以按照时间、空间和权能等进行分割,在外部则受到土地权利的性质以及公共政策的影响。


宅基地的收回是宅基地使用权消灭的原因之一,也是目前制度设计中非常薄弱的一部分,管洪彦、夏旗在《论权利行使型收回模式下宅基地收回权的构造》一文中指出,宅基地收回中的现存问题根本上源于采纳了权力驱动型收回模式,未来立法应当改采权利行使型收回模式,而形成权性质的宅基地收回权是实现模式转换的制度工具。未来我国应该强化宅基地收回权的行使程序,加强行政监管,并完善被收回人的补偿与救济机制。宅基地收益分配涉及如何“分蛋糕”,是改革试点的探索内容,李谦在《公私法分野视角下宅基地收益分配法律体系的构建》一文中认为,基于公法与私法的界分,宜将农民集体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同纳入参与宅基地收益初次分配的主体,地方政府基于公法关系收取契税,参与宅基地收益二次分配。


当前我国正在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否对外担保、成员身份如何认定,是立法过程中的难题。周彬彬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担保限制论》一文中认为,应从担保方式与债务人身份两个维度限制其对外担保能力。张蓓在《司法介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正当性与限度》一文中认为,亟须构建成员资格认定纠纷的司法审查规则,明确司法裁判仅具有个案效力,进而实现司法救济和集体自治的良性互动。


耕地保护对保障粮食安全、全面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本辑设置“乡村振兴与耕地保护”栏目,共收录两篇文章。唐犀、严文俊在《广东省耕地保护补偿法律机制建设探索》一文中对广东省的实践情况做了系统整理,认为要提升广东省耕地保护的法治化水平,需要做到统一各地市的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厘清耕地保护的补偿主体和受偿主体、明确耕地保护主体的权力和职责,夯实耕地保护补偿的相关配套制度,制定侧重于生态保护补偿的多元化耕地补偿标准。王园鑫在《乡村振兴视角下耕地生态补偿制度的现实反思及优化进路》一文中认为,我国目前迫切需要健全耕地生态补偿法律体系,科学构建政府、市场与社会的合作补偿路径,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之间的补偿责任,清晰厘定耕地生态补偿制度的关键内容,从而建立起耕地生态保护的长效激励机制。


本辑设“学术争鸣”栏目,对当前的学术前沿与热点问题进行探讨,该栏目收录四篇文章。袁震、何慧俊在《房地关系视域下法定地役权的创设与应用》一文中认为,关于在房地分离时如何解决地上建筑物在他人土地上存在的合法权源问题,法定地役权优于创设法定地上权与法定土地租赁权的方案。方涧、林雨琪、刘贤哲在《论不动产登记错误的司法纠正:规范、样态与路径》一文中,通过分析浙江省2018-2021年的不动产登记诉讼案件,认为应当在裁判思路层面以利益平衡为导向,在审查标准层面强化合理性审查力度,在法律规范层面以区分原则构建登记机关审查模式,从而确保不动产登记错误纠纷得以实质化解。王艺文在《不动产登记审查标准的理论重释与适用反思》一文中认为,在不动产登记审查中,应当对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主观要件免于审查,并明确登记机关在“法律事实清楚”时免于承担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李孟锐在《土地征收中的残地补偿》一文中认为,有必要对构成特别牺牲的残地损失予以补偿,并对补偿标准、补偿范围等做了详细阐述。


《中国不动产法研究》历来十分关注和重视不动产法律实务,力求理论与实务紧密结合,以期为我国不动产法领域的立法司法执法工作提供支持。在本辑的“不动产实务”栏目中,收录了三篇文章,其中,李畅畅、蔡铭周基于2017-2022年204份二审判决书对建设工程分包合同“背靠背”条款的效力问题做了研究,认为建设工程领域“背靠背”条款的类型、性质、效力和总包人的行权方式均对法院的判决结果产生重要影响,实践中认定“背靠背”条款无效的现有理论并不充分,法院应审慎认定条款效力。庄诗岳对离婚协议中房屋给与约定的排除执行效力进行了研究,认为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具有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夫妻一方基于房屋给与约定只享有债权。接受房屋给与方作为案外人基于通过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取得的债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时,应赋予其排除执行的效力,但应当严格把握构成要件。黄月婷对我国形成判决对世效的限缩及其适用进行了分析,认为在执行法上,形成判决的执行仅优先于部分其他判决,此时另案处理的标准应优先考量物权期待权人、居住权人及善意第三人的权利。


《中国不动产法研究》编辑部

2023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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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不动产法研究》第28辑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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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不动产法研究》2023年第2辑

(总第二十八辑)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法律实现”专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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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聚焦: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法律实现

习近平法治思想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的困境与纾解

关保英

靳佳俊

权利分割视角下土地经营权的物权定性                           

陈 敦

论权利行使型收回模式下宅基地收回权的构造            

 管洪彦

夏 旗

公私法分野视角下宅基地收益分配法律体系的构建                 

李 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担保限制论

周彬彬

司法介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正当性与限度

张 蓓


乡村振兴与耕地保护

广东省耕地保护补偿法律机制建设探索

唐 犀

严文俊

乡村振兴视角下耕地生态补偿制度的现实反思及优化进路

王园鑫


学术争鸣

房地关系视域下法定地役权的创设与应用

袁 震

何慧俊

论不动产登记错误的司法纠正:规范、样态与路径

方 涧

林雨琪

刘贤哲

不动产登记审查标准的理论重释与适用反思

王艺文

土地征收中的残地补偿

李孟锐


不动产实务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背靠背”条款的效力问题研究——基于2017-2022年204份二审判决书的实证分析      

李畅畅

蔡铭周

论离婚协议中房屋给与约定的排除执行效力

庄诗岳

物权变动型形成判决的效力及其实现

黄月婷


编者手记

“土地银行”:一个概念的考索与辨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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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 | 中国不动产法研究 

排版 | J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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