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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第50周 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

薛京 薛京律师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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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薛京律师继续推出“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专题文章,本期涉及的关键词为个人破产制度(试行)、中国最具投资潜力区域、数字货币、慈善信托、遗嘱信托、夫妻间转账的债务混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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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


1、浙江省高院发布“个人破产制度”指引(试行)
2020年12月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开始探索个人破产制度,发布了《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新指引明确提出,针对“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法院可以免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执行措施,为陷入严重财务困境但诚实守信的自然人,提供债务重组的机会。
2、胡润研究院发布《2020胡润中国最具投资潜力区域百强榜》
2020年12月6日,提供有质量的榜单与调研的胡润研究院今日首次发布《2020胡润中国最具投资潜力区域百强榜》。本次榜单评选对全国570个区域进行了区域投资潜力的综合评估,包括经济实力、人口数量、教育医疗、环境生态、特色文化和科技创新等方面,最终选出中国最具投资潜力的100强区域。上海浦东新区位居榜首,其次是深圳龙岗区、北京朝阳区、深圳宝安区和北京海淀区。


3、中央确认数字货币写入“十四五”规划
2020年11月3日电新华社3日受权发布《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 ,在该建议中明确提出,“稳妥推进数字货币研发”。央行发布的数字货币实际上就是法定货币的数字化,是真正的货币。但数字货币可以脱离了传统的银行账户实现价值转移,可以说既像实体现金一样易于流通、又像电子现金一样方便。除此之外,数字货币用到了区块链技术,这意味着此类货币具有不可篡改、可追溯等特点,这就使数字货币在被追踪、反洗钱等方面有独到的优势。除此之外,数字货币的推出也有利于国家掌握资金流向、方便国家征税。因此,数字货币的推出必然导致高净值人士的资产情况越发透明,因此无论在资产配置还是税务筹划,高净值人士都应根据国家政策对自身资产情况进行及时调整和合规把控。

二、财富管理领域专业文章推荐


1、中国信托报道:《“不能把慈善信托当生意来做!”》
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信托公司纷纷以慈善信托的方式迅速投入到抗疫之中。万向信托总裁王永刚提出:信托公司可以联合慈善领域头部基金会、私人银行等,为高净值人群提供专门的慈善金融解决方案,主要是建立一种现代化的管理机制,保证企业在稳定经营的前提下,实现慈善目标,是一种新型的传承方式。委托人通过安排身后的委托经营和监察人制度,实现永续的慈善行为,具体事务可由信托机构执行。这种模式具有很强的社会意义,体现了企业家的公益精神,也可以与传统的商业行为严格区分开来。

2、顾问云:《家族办公室客户需求分化:新富更关注数字化交互》
从2020年胡润百富榜可以看出,企业家的财富超过20亿,创下历史新高,千亿级企业家人数也为历年最多。值得关注的是,近几年中资背景企业在海外上市趋势显现,尤其以新经济领域及其下属的互联网、大消费板块为主。由此诞生了一大批 “新富”。由于所在的行业以及年龄的不同,新富群体与传统家族对于家族办公室呈现出一些差异化的服务需求。家族办公室最主要的功能就是投资,当前家族办公室投资比重最高的资产类别是固定收益、私募股权、房地产等。而新富则不同,新富人群更注重生态,把未来最大的收益率放在人身上,用自己的生态扶持一大批企业,造就一大批富豪。除投资以外,新富出身于新经济领域,对家族办公室服务的数字化水平要求更高;在非金融服务领域,新富往往最关心财富的保值增值与传承,区别于传统家族最关心二代的接班培养。
3、青天在线:《最高院|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但通过配偶的账户转账的,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就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债权人借款,但该笔借款经由夫妻另一方银行账户的性质认定问题出具(2017)最高法民申3507号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夫妻一方虽以个人名义向债权人借款,但将该款项汇入夫妻另一方账户,由此可知夫妻另一方对该笔借款应为明知并实际参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关于“债务人就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认定此种情况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的借款,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4、家族企业杂志:《个税年度申报背景下,高净值人士最该关心的八大法税问题》
在国内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正式施行,以及CRS的涉税信息交换的背景下,由于高净值人士的所得类型和来源地多样,所得金额大,因此其个人年度申报比一般自然人纳税人要复杂得多。本文总结了在高净值人士进行个税年度申报时,需要特别关注的八大法税问题,包括:(1) 哪些所得需要在个税年度申报时进行汇算清缴?(2) 如何完成综合所得汇算清缴?(3) 境外所得是否需要进行个税年度申报?(4)判断中国税收居民个人的要素有哪些?(5) 适用于外籍人士的“六年安全港规则”,具体是指什么?(6) 离岸信托及其分配,是否需要个税年度申报?(7) 移民前的“弃籍清税”该怎么理解?(8) 年度申报如有税务失信行为,会有哪些惩罚措施?
根据该文,高净值人士需要注意:(1)在新规实施下,若中国税收居民个人直接或间接拥有的注册于BVI、开曼等地的离岸公司,这类离岸公司的持股结构,急须重新审视和进一步的税务规划;(2)税收居民的标准各地不一,因此即便高净值人士是外国国籍也可能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就其境内外收入进行缴税;(3)高净值人士应慎重对待个税年度申报。一旦被税务机关判定严重失信,其可能面临限制出境、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等高消费行为的约束和惩罚措施。

5、恒天财富:《舒读律法丨<民法典>之遗嘱信托制度解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遗嘱信托尽管才伴随着民法典才进入大众的视野,但在实务中,已有多起遗嘱信托民事审判案例,并存在遗嘱的效力认定极易引起争议、受托人勤勉诚信品质难以认定、受托资产存在极大不确定性等法律风险。对于高净值客户而言,遗嘱信托并不能够完全满足其财富传承的需求,应在生前设立家族信托提前做好现金类资产的传承安排,对于部分无法装入家族信托的不动产、股权等财产,可设立遗嘱信托,在身后进行资产处置变现后置入信托。
以上为本周的行业动态与资讯分享。一点新知,分享各位,期待下期的一期一会。
THE  END

| 往期精彩回顾 |

2020年第49周 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
薛京律师宪法日接受央视采访,谈老年人权益保护
著作节选 | 做名义股东替别人代持股权,风险到底知多少

薛京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在公司法律业务、股权非诉与诉讼业务方面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曾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并购、重组、融资等专项或常年法律服务,代理多起公司纠纷案件。


财富管理领域资深律师,擅长家族信托、家族企业治理与股权传承等创新法律业务,为诸多高净值人士提供私人财富顾问服务,协助家族设计传承方案,代理多起涉及私人财富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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