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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明:盗版四大名著侵权案的是与非 ——兼谈更换版权页的违法性

杨明 网舆勘策院
2024-09-14

作者:杨明   副总队长

单位:天津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摘要 

作者死后50年,其作品进入公共领域,其财产权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因此也就不存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的所谓盗版行为。擅自更改版权页属于违法行为,但还不足以证明盗版行为或者非法出版行为的存在。执法者对于出版社的盗版鉴定意见要尽审查义务,不可以完全据此定案处罚。
 

基本案情




2016年,甲书店发行了内蒙古人民出版社出版的《红楼梦》《水浒传》《三国演义》《西游记》。属地执法人员发现涉案图书异常,涉嫌违法,遂立案调查。经内蒙古人民出版社鉴定,涉案书的版权页“与我社已出版图书的版权页不符(我社图书版次与印次均为2009年1月),故鉴定为盗版图书。”据此,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关于本案,有三点值得关注。

图书“版权页不符”是否盗版图书或者非法图书的充分证据?




本案认定涉案图书是盗版书的核心证据是出版社的认定意见。而出版社的主要理由是,涉案书的版权页“与我社已出版图书的版权页不符(我社图书版次与印次均为2009年1月),故鉴定为盗版图书。”
问题出来了,版权页不符的书一定是盗版书吗?
为什么版权页会不符呢?经验告诉我们,肯定是更改版权页了。更改了版权页的图书一定是盗版书吗?
何为盗版?按照百度百科的说法,“盗版是指在未经版权所有人同意或授权的情况下,对其复制的作品、出版物等进行由新制造商制造跟源代码完全一致的复制品、再分发的行为。”笔者同意这个说法。如果按照《著作权法》去衡量,就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的作品。以此来衡量涉案图书,更改版权页的图书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的作品,显然不是一码事儿。若要认定盗版,关键是调查是否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复制。以版权页“与我社已出版图书的版权页不符”来确定盗版书,证据明显不充分。
为什么要更改版权页呢?如何定性更改版权页的行为呢?
更改版权页的行为多出现在发行环节,更改版权页的主体也多是经销商。更改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利益。例如,有的长销书2010年印制的,码洋20元,到了2020年,还有市场,再按原价卖,不赚钱甚至赔钱了。书商就擅自更改版权页,主要是更改价格,再上市销售。本案更改的是版次和印次。一般来讲,版次和印刷次数越多,说明书的销量越多。这可能也是发行商的一种营销策略吧。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这种行为涉嫌“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属于违法行为,依法应“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更改版权页也会发生在出版社。例如,有些书似乎每年都要改版,因此版次总是在变。这给读者的印象是每年在更新,都是最新的资讯。当然有的出版社确实是在更新,但也有的仅仅是把改版当“卖点”,改个年号、换个封面而已。有的民营书商把书先印出来,但为了防止积压,不装订,如果今年卖不掉,明年换个封面继续按照新改版图书销售。当然,这种更改往往以出版社的名义进行,形式上不属于“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并不违法。
实践中还有的案件,有关部门将擅自改变版权页的图书鉴定为非法出版物,笔者以为也不妥当。依据《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非法出版物是指,“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纸、期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擅自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基于上述标准,如果仅仅是擅自更改了版权页的图书,不足以鉴定为非法出版物。


盗版四大名著侵犯什么著作权?应该如何处罚?




回答这些问题的前提,是要把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说清楚,把事实调查清楚,把适用法律运用准确。
此案,主要可能存在三个侵权行为。一是对小说作品复制发行权的侵犯。但由于小说的作者早已去世,死后超过50年,该作品已经进入公共领域,其财产权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从这个意义上说,本案对小说的复制发行不构成侵权。二是书的封面的复制发行权。涉案书的封面具备美术作品的特征,因此可以认定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出版社想要就此主张权利,需要先举证,其是作品的权利人或者所有者,或者是受委托出版者。这一点如能证实,从这个意义上讲,涉案书的封面是侵权复制品。三是出版社对涉案书的版式设计拥有著作权之邻接权——版式设计权,可以主张权利,但是这部分权利属于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调整的范畴,不属于版权执法部门职责。
上述这些,出版社没说清楚,执法部门似乎也没搞清楚。


    正确认识鉴定意见的证据价值




无论是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对复制发行盗版书的处罚都需要认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证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过程中,出版社盗版鉴定意见无疑是一份重要证据,但还不足以单独证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换言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是出版社鉴定出来的,而是执法人员综合包括出版社盗版鉴定意见在内的所有证据,运用逻辑思维通过推理来认定的。这一点,也是笔者特别想强调的。还以本案为例,如果仅仅是版权页不符,这说明,极大可能书是出版社出版的,是正版书。版权页的不符可能是中间书商(出于销售的目的)对版权页做了更换。执法者在这种情况下,只根据出版社的鉴定意见就做出盗版的认定和处罚,很有可能导致错罚甚至败诉。
另外,关于非法出版物的鉴定,实际上是一种行政确认性质的行政行为,最基本的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的讲,非法出版物的鉴定,并非由专业的人员,以专业的手段、专业的设备来完成的“技术活”,实际上是根据标准,基于调查结果对所确定事实的认定。在这个鉴定过程中,实际上是有两部分力量完成的,一是事实的求证,这部分是由执法者完成的,二是做出结论,这部分是由鉴定部门完成的。但即便鉴定的职责在鉴定部门,非法出版物的结论得由鉴定部门说了算,并就此承担责任,但对于鉴定结论,执法者也应尽审查义务,并酌情使用。对于明显错误的,或应提请重新鉴定。
以上仅为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并欢迎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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