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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如何避免双重征税,看看《税收协定/安排》怎么说~


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一些高净值客户因为在境外工作或者持有境外永居,而构成境外与中国境内的双重税务居民,从而面临被两国/地区双重征税的风险。双重征税又被称为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同一课税对象征收两次税收的情况。)

各国征收所得税,都不同程度地基于所得来源地原则和纳税人居住地原则行使税收管辖权。如果纳税人居住地国与其取得所得的来源地国之间没有作出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调安排,往往造成征税重迭,不仅会加重纳税人的负担,也不利于国际间的经济、技术和人才交流。


为了避免因双重征税而导致税负过重的问题,两国/地区通过签署《避免双重税收协定/安排》来避免和消除向同一纳税人、在同一所得的基础上重复征税。截至2022年6月底,我国已与109个国家(地区)正式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其中与105个国家(地区)的协定已生效,和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签署了税收安排,与台湾签署了税收协议。


以下我们整理了实务中经常遇到的一些关于双重征税的问题,希望对有需要的朋友有所帮助。



居民条款


问:我在中国境内有户籍和家庭,在境内某公司受雇,2023年,我被公司派往泰国工厂担任管理人员,泰国工厂给我发放工资,并在当地缴纳个人所得税,在2023年度,我是否可以作为中国居民适用中泰税收协定?

答:关于协定意义上的税收居民,首先应按照缔约国的国内法律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居民个人。根据中泰税收协定,按照中国法律,由于住所、居所等标准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是中国居民。因此,2023年度,您是中泰税收协定意义上的中国居民,通常不会仅因在泰国境内工作产生了泰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而构成泰国居民。


问:中国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但因在B国有房产,被B国税务机关认定为构成B国的税收居民,请问这种情况下如何判定居民身份?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同时构成B国税收居民的,应根据中国与B国签订的税收协定条款规定的“加比原则”,确定其税收协定下的居民身份。

股息条款


问:2023年度,我是中国税收居民,当年,我从埃及境内企业取得股息收入,如果适用中埃税收协定,埃及税务机关对我的股息收入征税的适用税率是多少?

答:如果您是该笔股息收入的受益所有人,符合享受中埃税收协定条件,则埃及税务机关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8%。

受雇所得条款

问:我是中国境内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5月1日被公司派往集团内的新加坡公司担任总经理,工资由中国境内企业支付或负担,任期3年。2022年及以后年度我是否需要在新加坡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按照我国与新加坡的税收协定,中国居民以雇员的身份在新加坡从事活动,只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新加坡就可以对其获得的报酬征税:(1)在任何12个月中在新加坡停留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不含);(2)该项报酬由新加坡雇主支付或代表新加坡雇主支付;(3)该项报酬不是由中国雇主设在新加坡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负担。如果上述三个条件同时不满足,新加坡就不可以征税。应注意的是,如果计算达到183天的这12个月跨两个年度,则新加坡可就这两个年度中您在新加坡实际停留日的所得征税。


问:2023年我公司派遣5名员工到突尼斯安装调试生产线,4个半月后,调试人员回国,我公司又派3人到突尼斯工作3个半月完成全部业务,8名员工的工资薪金全部由我公司支付,他们需要在突尼斯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按照我国与突尼斯税收协定规定,虽然这8名员工“在有关财政年度开始或终了的任何12个月中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但由于你公司安装调试业务累计时间8个月,已在突尼斯构成常设机构,那么,这些员工不论其在突尼斯工作时间长短,也不论其工资薪金在何处支付,根据我国与突尼斯税收协定常设机构条款的规定,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连续6个月以上的,构成常设机构。根据非独立个人条款的规定,中国居民在突尼斯从事受雇活动取得报酬,且报酬由雇主设在突尼斯的常设机构负担,突尼斯可以对相关报酬征税。


问:我公司2023年派遣5名员工到新加坡安装调试生产线,工程一共持续4个半月,员工的工资薪金由我公司支付,请问他们需要在新加坡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我国与新加坡税收协定,这5名员工2023年在新加坡停留连续或累计未超过183天,且他们的工资薪金不是由新加坡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同时如你公司未在新加坡构成常设机构,则他们无需在新加坡缴纳个人所得税。

董事费条款

问:我公司派2名员工赴巴基斯坦子公司,一人担任董事,一人担任总经理,两人都是每月在巴基斯坦工作7天,巴基斯坦子公司分别为其支付董事费和高级管理人员工资,请问巴基斯坦可以对子公司支付给2人的所得征税吗?

答:由于中国和巴基斯坦税收协定董事费条款包含高管人员,中国居民作为巴基斯坦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取得的董事费,以及担任高级管理职务取得的薪金、工资所得,巴基斯坦有征税权。

艺术家和运动员条款

问:我国歌星A女士受中国和澳大利亚双方政府邀请,参加中国和澳大利亚官方组织的文化交流活动,获得报酬5万澳元,请问A女士参加该活动的报酬需要在澳大利亚缴税吗?

答:根据中国和澳大利亚税收协定规定,作为中国居民的表演家在澳大利亚按照双方政府的文化交流计划进行活动取得的所得,可以在澳大利亚免税。


问:我国歌星A女士在经纪公司的安排下,到美国举办商业演出,本次演出活动取得出场费50万美元,广告收入50万美元,应美国某大学邀请进行表演和演讲,取得收入10万元,请问A女士商演活动及在大学的表演和演讲取得的收入需要在美国纳税吗?

答:根据中国和美国税收协定规定,中国居民A女士作为表演家,如戏剧、电影、广播或电视艺术家、音乐家在美国从事其个人活动取得的所得,且有关活动不属于中美政府文化交流计划的,美国可以对相关所得征税。

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

问:我是中国某高校的老师,被学校派往美国某大学教学,为期四年,请问我在美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需要在美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中美税收协定规定,如果您前往美国之前为中国居民,在美暂时停留且主要目的是在美国大学教学,取得的相关所得可以在美国享受3年免税待遇。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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