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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又一例“咸猪手”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登上热搜!“咸猪手”,为什么有的拘留有的判刑?

烟语法明 2022-12-05

近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强制猥亵罪判处被告人史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在网上引发热议。


今年5月20日,被告人史某某在动车上对同车厢睡觉的旅客王某某实施猥亵,脱其袜子、亲吻并舔舐其耳朵。在王某某予以反抗情况下,被告人史某某仍然未停止猥亵行为,王某某报警,乘警遂将被告人史某某抓获。
    
昨天,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告诉橙柿互动记者,该案确实是近期法院作出的判决。

记者注意到,案例之所以引发广泛关注,主要在于以往全国各地对这类案件中的嫌疑人,几乎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而上海两年前就开始对地铁等公共交通上的一些“咸猪手”作出刑事判决。

前天,“上海铁检办理猥亵案件30余件”也上了微博热搜,话题阅读量4612万。


两年前上海首例“咸猪手”入刑案是怎么定罪的?
2019年10月15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首例轨道交通领域“咸猪手”入刑案件。

2019年7月1日,上海地铁八号线车厢内,一女士刚坐下,王某某便紧紧地靠近,左手搭在自己右臂并持续触摸该女士胸部等部位。女士用挪动座位、身体前倾后仰的方式躲避,王某某仍然继续紧贴并实施触摸行为。该女士非常气愤,大声叫了起来。王某某一边极力狡辩一边起身逃离车厢,女士追出去,在一位男士的帮助下抓到王某某,随后报了警。

办案民警对地铁内监控排查后发现,王某某在短短十几分钟内,连续猥亵了三名被害人,其中还有一名未成年人。

上海首例咸猪手入刑案监控证据 央视视频截图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某的行为不仅侵害被害人人身权利,也在一定程度上扰乱轨道交通的正常秩序,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王某某作出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判决,填补了此类案件无刑事判决的空白。


消息一经报道,立刻引来全国主流媒体的广泛关注以及广大网友的叫好:“干得漂亮!”“建议全国推广!”

前日,《中国妇女报》官微这张配图也被大量网友夸赞。

“自2019年办理了上海市首例地铁‘咸猪手’入刑案以来,上海铁检已提前介入该类案件20余件,办理猥亵案件30余件,对咸猪手起到了震慑作用。”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简称“铁检院”)第一检察部主任金莺说。

一般猥亵行为和强制猥亵罪边界在哪儿?
对于这种“猥亵”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都有涉及。那么如何认定该男子行为是否属于强制猥亵?又要如何进行处罚?
这些成为定罪时难题。 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因人员密集、空间狭小、流动性高,日益成为近身性骚扰乃至猥亵案件的高发场所,加上该类案件情况都不相同,而且证据较为薄弱,取证相对困难,当时上海铁路检方是如何对王某某案以强制猥亵罪向法院提起了公诉? 上海铁检院介绍,在对这起案件决定提起公诉前,他们通过对全国近4年发生在公共交通领域猥亵刑事案件的生效判决的逐一梳理,概括出该类案件在强制手段、猥亵部位、方式等方面与其他案件的明显区别,提出综合考虑猥亵部位、持续时间、对被害人身心伤害的大小、是否具有前科劣迹等,对案件是否作刑事处罚予以实质性判断的基本办案思路,并起草了《公共交通领域强制猥亵犯罪取证指引》。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吴云接受央视采访时说,这个案件与大多数猥亵案件的不同之处在于持续。“被害人知道、躲避,他再跟过去,继续再实施这个侵害,这就比较明显的是一种强制。”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吴云接受央视采访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条等规定,公共场合强制猥亵应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为何王某某案的量刑建议仅为六到八个月?

金莺对此给出了解释:同样是性侵案件,一般理解上,强奸要比猥亵严重很多,而强奸的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对于本案的王某某,超过五年的刑期确实有些重。
   
最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采纳了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量刑六个月建议。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副院长丁德宏认为,这一案件具有代表性意义,“再难我们也必须要做,如果不跨出第一步的话,那就永远没有标准。而且我们希望,通过这种符合特定条件的有代表性意义的案件推而广之”。
   
这一案件最终也被全国妇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列为全国“十大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案件”。


是否构成犯罪的界限要考虑猥亵情节的严重程度
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黄洪连:
 
我们觉得,强制猥亵罪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猥亵违法行为之间不太容易区分,这也是当前司法实务中的一个难点,导致公安机关在办理相关案件时,不好鉴别是否构成刑事案件;也就是说,同样情节的一起猥亵行为,有时候被认定为涉嫌强制猥亵罪,有时候被认定为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强制猥亵罪和行政违法中的“猥亵”的区别在于是否存在“强制”行为。这个观点我们认为也不符合实际,因为但凡是猥亵行为,都是违背了被害人的意志的,一般都是存在强制行为的。所以,区分是否构成犯罪的界限,并非在于是否存在强制行为,而是仍然要考虑猥亵情节的严重程度。截至目前,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对此予以明确,故主要还是靠办案人员参考过去的案例自行把握相应的标准。
 
上海铁路检察机关出台的“取证指引”对侦查该类隐蔽性的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指导价值,但是该指引同样并不能解决入刑标准的问题。

目前可供司法办案人员参考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个参考案例,其中提出的参考标准主要是:(1)猥亵行为侵害的身体部位所代表的性象征意义明显与否;(2)猥亵行为是否伴随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3)猥亵行为持续时间的长短;(4)其他能反映猥亵行为对被害人身心伤害大小,对普通公民性的羞耻心冒犯程度大小的情节;(5)行为人是否具有前科劣迹以及其他反映行为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大小的情节。
   
另外,根据刑法规定,在公共场所强制猥亵他人的,要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地铁里猥亵他人,应该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强制猥亵他人。但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不是说在地铁里猥亵他人一律就是适用这一条,而是首先要猥亵行为本身构成犯罪,然后再结合在公共场所猥亵的情节进行综合评价。

转自:都市快报,记者 董吕平 林琳,部分内容综合自《中国妇女报》、央视社会与法频道《法治深壹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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