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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债务人非善意低价转让其财产后,受让人再次转让他人,如受让方均非善意且最终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撤销该连环转让行为

青天在线团队 青天在线
2024-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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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债务人非善意低价转让其财产后,受让人再次转让他人,如受让方均非善意且最终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撤销连环转让行为

关键词  

    责任财产 股权转让 转让股权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故意减少责任财产


 裁判要旨

债务人将其所持第三人的股权不合理低价转让,受让人对此价格明显低廉的情况知悉,随后受让人又将该股权再次转让,该股权在转让方、受让方均非善意的情况下连续两次转让,最终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该两次转让应视为债务人在他人配合下故意减少责任财产一个行为整体,法院判决予以撤销并无不当。

案例索引

上海新宝鼎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柳市支行、松尼电工有限公司、上海黄乐投资管理中心及一审第三人上海邮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再审审查审判监督民事裁定

案       由: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号:(2017)最高法民申1807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7年12月23日


  裁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认为

(一)关于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是否缺乏证据证明的问题。本案系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中信银行柳市支行作为松尼公司的债权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松尼公司转让其所持第三人邮通公司65%股权的行为,并将案涉股权恢复至松尼公司名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中,松尼公司与黄乐投资中心于2014年4月28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松尼公司以3250万元的价格将其持有的邮通公司65%股权转让给黄乐投资中心。而2014年12月1日黄乐投资中心通过与案外人上海洋泾工业公司签订《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2011版)》受让其所持邮通公司5%股权的转让价格为500万元。松尼公司所转邮通公司股权的单价仅是上海洋泾工业公司转让邮通公司股权单价的一半。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松尼公司在2015年1月5日、7日、8日收取黄乐投资中心计3250万元款项后,又于收款当日或次日将其中26539950元最终回转至黄乐投资中心,而松尼公司及黄乐投资中心对此均未作出合理的说明。根据双方《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转让价格以及双方于该协议外无正当理由回转大部分款项的事实,足以认定黄乐投资中心与松尼公司相互配合故意转让松尼公司的责任财产。松尼公司的该股权转让行为对债权人中信银行柳市支行造成了损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应予撤销

……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驳回上海新宝鼎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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