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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7日晚,中国县域经济网(http://www.zgxyjjxw.com/)发布了一篇题为《河北沧州中院撤销执行申请咋这么难?》的报道。该报道对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北京忠杰联合商贸中心、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与沧州市华兴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片面、歪曲报道,目的就是为了阻止被执行人沧州市华兴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产被依法拍卖,严重误导了公众,并被多家网站、媒体、公众号等转发,在社会上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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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光大银行石家庄分行、北京忠杰与华兴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沧州市公证处于2016616作出(2016)沧证执字第34号执行证书,确定华兴公司需向申请人偿还贷款本金4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因华兴公司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沧州中院于2016624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办案人员于201676向被执行人华兴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华兴公司既不依法履行义务,也未依法报告财产。


关于执行和解申请撤销执行仍继续执行问题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2016年10月15日,北京忠杰与华兴公司签订了《房产抵偿债务协议书》和《抵账房产回购协议》(光大银行未参与两协议签订),同时北京忠杰和光大银行为了办理解封、解押,以履行和解协议,预先准备了《申请撤销执行》文书。

报道未提及的《房产抵偿债务协议书》:

从两份协议的内容及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来看,华兴公司将涉案房产先行通过给北京忠杰办理网签的方式“抵偿”于北京忠杰后,双方再按照《抵账房产回购协议书》进行履行。协议签订后,为履行上述协议,2016年10月20日承办法官付文庆、执行员王月华与北京忠杰、华兴公司、光大银行石家庄分行工作人员一起到房管部门办理解封、解押和抵偿网签登记手续。但现场发现华兴公司已于2016年1月16日将已贷款抵押的并和解约定抵债的部分房产售出并网签到他人名下,导致相关协议无法实际履行。在此情况下,北京忠杰根据《房产抵偿债务协议书》第5条:“若因乙方原因或其他原因造成抵押房产无法顺利过户到甲方投资人名下则甲方有权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评估拍卖程序,并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的约定,当场向沧州中院申请对查封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并向本院提交了申请书。(评估完毕后北京忠杰再次向沧州中院递交了拍卖申请书)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而报道中罔顾事实,提及的证据片面,对至关重要的《房产抵偿债务协议书》只字未提。

关于涉案房产评估价格过低问题

根据申请执行人北京忠杰的申请,沧州中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并依法启动评估、拍卖程序。经沧州中院司法技术室依法委托,沧房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房产进行了评估,并作出了沧房1612201号《房地产评估报告》。2016年12月20日,沧州中院向华兴公司邮寄送达了《评估报告书》;2017年5月16日,法院干警付文庆、鞠振、杜超、王飞专程到华兴太阳城张贴拍卖公告并再次正式告知了华兴公司销售经理王娜拍卖相关事宜,并已形成笔录入卷,故,沧州中院不存在启动拍卖程序未送达相关法律文书问题。

该《房地产评估报告》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反复就履行债务问题协商沟通,以期再次达成和解,但最终协商未果。2017年2月9日,我院向被执行人华兴公司送达了拍卖裁定。后,华兴公司以与北京忠杰签订了《房产抵偿债务协议书》、《抵账房产回购协议》,回购期限未届满及评估价格过低为由对拍卖行为提出异议。


沧州中院专门审判庭于201758日作出执行裁定书,驳回其异议,主要理由为:1、异议人提交《房产抵偿债务协议》和《抵账房产回购协议》没有另一申请人光大银行意见,不能对抗执行行为。且《抵账房产回购协议》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在回购期内,甲方(北京忠杰联合商贸中心)有权以不低于肆仟元/平方米的价格将房产转售于第三方”,说明该协议也没有排除申请执行人转售该房产或申请法院拍卖该房产的行为。2、异议人虽然认为该评估报告对该78套房产的评估价格过低,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另外,对于拟拍卖标的物进行价格评估的意义在于确定拍卖保留价,评估结果并不代表拟拍卖标的物的市场价值,其市场价值是由拍卖结果来实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本案中,沧州市沧房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具有相应评估资质,我院委托评估过程中,程序合法。本案中未有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另外,沧州中院裁定拍卖78套涉案房产,在执行现场张贴拍卖公告过程中,又查实华兴公司已私自售出其中的7套房产。根据对执行标的额的计算和对竞买报名情况的预判,确定了对其中的56套房产先期上线拍卖(因2套房产无人报名竞买,实际上线拍卖54套)的方案,不存在低价和超标的拍卖的情况。

关于案外人提出异议未回应问题

报道称:“案外第三方沧州银信典当公司为叫停拍卖程序,迅速于2017年6月2日向沧州中院提交了执行异议申请书,申请依法中止对沧州华兴78套房产的执行”。实际情况是,案外人沧州银信典当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沧州中院提交了所谓“执行异议申请书”,主张涉案房产建在华兴公司抵押予沧州银信典当公司的土地上,申请中止对华兴公司涉案房产的拍卖。

提交执行异议的日期都不予核实,简直就是


65日,因沧州银信典当公司只提交了他项权证复印件,材料不符合案外人异议受理条件,为保证案外人的权益,案件承办法官付文庆告知沧州银信典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河北东方伟业(孟村)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朔之及时补充材料,67日下午,杨朔之电话明确告知不再提交其他材料。

案外人异议指案外人就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有效阻止强制执行的权利而提出的异议,本案中,案外人沧州银信典当公司对涉案房产对应土地享有的抵押权并非足以有效阻止强制执行的权利,即使抵押权成立,也只能在案款分配时主张优先权而不能构成排除执行而停止拍卖涉案房产的理由,故案外人沧州银信典当公司提出的异议并不符合受理条件。

关于承办法官调往纪委仍继续主持该案问题

由于本案已经进入财产处置的关键阶段,为了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沧州中院执行局要求还未办理人事调动手续的承办法官付文庆继续办理此案,并不违反相关规定。

此外,报道中提到的《承诺书》,系北京忠杰于2016年6月15日出具,该《承诺书》早于本案的立案执行日期2016年6月24日,且北京忠杰未向我院提交该《承诺书》。

现在……大家终于知道了:


实名举报、媒体报道,这里面其实……


本案中,沧州市华兴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到期后不履行还款义务,进入执行程序仍拒不履行义务且拒不报告财产,在将房产出售并网签给他人后仍恶意与申请执行人签订协议达成执行和解,并通过非正常渠道,以各种手段对抗、阻拦法院执行。后又经相关媒体在未向执行法院和案件申请执行人核实的情况下歪曲事实,为华兴公司阻止拍卖、阻碍执行报道助力,抹黑法院、诋毁法官,侵犯法律权威,造成了恶劣影响。


法律权威不容挑战!

沧州中院在执行该案中,程序合法、采取执行措施正当,决不会受相关媒体歪曲报道和相关当事人恶意诋毁的影响。

今日,相关涉案房产已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依法进行了拍卖。

沧州中院将坚决依法执行该案并将依法追究或建议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被执行人、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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