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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信托业的演变与启示

财信信托黄中翔等 用益研究 2022-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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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信托业的功能定位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经历了多次变化,从初期的长期融资职能,到中期的长期融资与提高福利并重,再到现在资产管理和财富管理的定位,日本信托顺应时代要求不断发展。当前中国经济正从高速度增长不断转向高质量发展转变,经济增长新旧动能不断接续转换,叠加监管政策趋严,信托业的传统业务增长空间被压缩,回归行业本源,寻找新的增长点,成为行业转型发展的迫切需要。本文通过回顾日本的发展经验,对照日本信托的发展历程,试图找到中国信托业未来可能的发展方向,从而更好地推动我国信托业健康、平稳发展。


日本信托业发展概述及中日发展阶段对比


日本自1922年颁布信托法、信托业法以来已运营信托业务近百年,经历了早期发展阶段(1905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高速成长阶段(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至20世纪80年代)、信托调整与创新时期(20世纪80年代至今),即“初创-分业经营-混业经营-分业经营-混业经营”的发展阶段。经营业态的迂回发展体现了监管机构对于信托行业的不断思考与调整,每一历史阶段的信托业体制变革和业务发展都与该时期的经济发展深度融合,信托业在不同阶段承担了不同的历史使命,为日本经济发展做出了卓越的贡献。


信托功能的运用与国家经济增长的阶段、人口结构变化具有明显的适配性。从国情来看,我国现阶段以贷款类信托为主的发展模式与日本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的情形具有极大的相似性,且目前我国正处于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城市化进程快速推进的发展阶段,这与日本当时的情形也较为吻合。从规模来看,目前我国信托行业受托资产规模(20万亿元左右)与日本1999年的水平相近,且日本融资类业务(贷款信托)规模从1992年开始大幅下滑。从法律完备程度来看,日本在早在1887年就出台了《所得税法》,2004年对《信托业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06年出台了《金融商品交易法》,这些法律制度对信托收益权流转以及信托税收等方面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明确,我国的法律完备程度类似日本2004年左右。总体来看,综合国情、经济发展阶段以及行业现状等方面,可以发现,我国信托现阶段的发展程度大体类似于日本信托二十一世纪初的水平。


日本信托业发展现状


政府在信托发展过程中起到的作用是无法替代的,而政府对于信托制度的供给和发展路径设计,也决定了信托业发展速度和成熟度。日本建设了较为完善的信托业监管制度和规范,决定了日本信托业的快速发展和走向成熟。


(一) 信托业集中经营,业务类型更加多元


根据日本信托业协会发布的统计数据,截至2020年9月,日本信托的从业机构分为具有信托业务资格的公司和不具有信托业务资格的公司两类。具有信托受托业务资格的公司主要包括:四大信托银行(分别是三井住友信托银行、瑞穗信托银行、三菱UFJ信托银行、RISONA信托银行),内外资信托银行,都市银行,地方银行,内外资信托公司等合计73家。同时还有不具有信托受托业务资格的327家信托合同代理店和近1000家信托受益权销售店服务于信托业。


从各类信托从业机构管理的信托财产余额及市场占比可以看出,日本信托市场集中度较高,目前四大信托银行是日本信托业的主力,并在整个金融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一方面,日本信托银行是在《银行法》基础上,根据《兼营法》取得监管当局许可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兼具吸收社会游资和信托贷款双重职能;另一方面,经过多次合并重组后,信托银行的资本实力、专业能力等方面优势显著,产品线更加丰富,能够为投资者提供更合适的投资渠道,社会对其信任度更高。此外,四大信托银行资产规模在日本银行业中占比为8%左右,虽然市场份额不是很大,但其同一集团下的诸如东京三菱UFJ银行、瑞穗银行、三井住友银行的资产规模在日本银行业中占比则超过60%,整体呈现强者恒强的态势。

日本信托业务种类丰富多样,业务范围几乎涉及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有“金融百货商店”之称。从委托人类别来看,目前日本信托业务主要分为个人信托、公司信托、公益信托三大业务板块。日本信托业务的功能性更加强大,比如专属的家族信托规模仅有0.11万亿,而年金信托规模有3.66万亿元。


(二)以混业经营为主,法律体系较为完善


日本信托业以混业经营为主,日本的信托银行是在《银行法》的基础上,根据《兼营法》取得监管当局许可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从日本信托业的展业状况来看,有效监管是日本信托业蓬勃发展保障,而监管的有效性除得益于比较完善的信托法律体系外,更得益于监管机构合理的职能定位和明确的分工。

从法律体系来看,日本具有完善的信托监管制度和体系,并能够根据时代变化,及时修订其监管制度,为信托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日本政府不断加强有效的信托制度供给,从最初的信托法和信托业法,到后来的贷款信托法、资产流动化法,再到信托法和信托业法的再修订。同时,日本又根据信托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制定各类业务特定法律制度。例如,日本以《金融商品交易法》为主轴,通过对“有价证券”给与了定义,将信托受益权、匿名组合出资份额等视为“有价证券”,为以信托受益权为基础资产的不动产证券化提供了法律基础,大大提高了信托受益权的流动性,日本现有信托受益权销售店近1000家。


除了具体信托业务法律法规外,日本政府对于信托的会计、税收等信托业务配套制度也都较为明确的安排。例如,为了避免重复征税,规定委托人向受托人的财产转移过程不涉及到交易,则不需要缴所得税;在信托财产登记方面,日本不动产登记法律中明确了信托登记的内容,委托人在向受托人转移不动产时,需要进行转移登记和信托登记,解决了信托财产转移公示的问题。总的来看,日本政府在完善信托业法律制度体系建设中起到的重要作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设置让日本信托财产更加多元,让日本信托真正走入寻常百姓家。


(三)注重发挥信托社会性功能,服务与标品信托规模较大


信托业作为“四大金融支柱”之一,在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扮演着不同的角色,所发挥的功能也不一样。日本信托业务的发展经历了贷款信托为主到证券信托、服务信托为主的阶段。日本信托早期也主要发挥金融融资功能,尤其是以贷款信托为主的信托产品占比非常高。直到经济进入发达水平、人口老龄化等新发展阶段,信托的功能重点也由传统信托投融资功能向财富管理服务等社会性功能转变,服务信托成为了日本信托业的主要力量。


对中国信托业的启示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信托行业历经数次整顿曲折前进,在丰富金融市场、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经济增长方式的改变,信托行业进入转型关键阶段。尽管在社会基础和法制建设等方面与日本有着较大差别,但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借鉴日本信托业发展的成功经验,或能为我国信托业的战略转型提供一些启示。


(一)明确核心定位健全底层设计


1.明确核心定位。改革开放初期信托业担负着特殊的历史使命,逐渐发展壮大,但是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着不恰当的市场定位(准银行)、立法工作滞后、监管缺乏力度等问题。当前宏观经济转型升级、监管环境持续趋严,中国信托行业正处在第七次清理整顿期,在出清行业风险的同时,应牢记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的两大使命。一方面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核心定位,为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有效率的金融服务;另一方面立足于受托人的功能定位,落实“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职责和使命,围绕人民日益增长的财富保值增值、财富传承需求,固本强基提供高品质受托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2.健全底层设计。中国信托业监管体系主要为“一体三翼”,但从实际发挥的作用看,由于信托法律体系不完善,监管依据存在差异,同时监管职能界定不清和分工不合理,各地监管局实际执行监管政策时的尺度差异较大,也造成了一定监管套利。例如,中国于2001年出台了《信托法》,但信托登记和信托税制却迟迟缺位,相关细则长达20年尚未出台,导致信托财产独立性和产权归属等问题一直没有解决,这极大束缚了民事信托(包括家族信托)、慈善信托甚至商事信托(营业信托)的发展。在这些相关配套制度设计方面,日本的制度安排值得借鉴。如在信托财产登记方面,规定委托人向受托人的财产转移过程不需要缴所得税,有效避免了重复征税问题;在受益权流动性方面,日本新信托法除对一般受益权转让作出规定外,还单独明确了交付受益证券系受益权证券发行信托受益权转让的生效要件,极大地促进了日本信托受益权流转。


近年来,社会各界对修订《信托法》,及完善相关配套的底层法规等问题的呼声渐高。尤其是在2019-2021年间,两会上为信托发声的代表数量逐年增加,提案内容从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家族信托、养老信托等多个维度切入,反映了国家和民众对于信托行业的关注和期盼。因此,我国应该加快建立健全信托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强化信托司法底层设计,通过合理的信托行业制度供给引导业务健康发展,为信托行业提供更大创新和发展空间。


(二)克服转型方向疑惑与能力恐慌


在当前严监管背景下,信托行业受托资产规模持续下降,行业面临很大的转型压力。然而,转型方向的疑惑与能力恐慌一直困扰着我国信托业。客观上看,自从“一法两规”颁布以来,历经多次清理整顿,信托公司还没有过真正意义的转型。在转型压力下,一些信托公司对转型充满着焦虑,这种焦虑投射到现实工作上,更多的表现是行业的躁动。虽然近几年信托公司纷纷加快了创新转型,消费金融、标品信托等相关创新产品不断落地,但都很难说信托公司真正找到了未来的发展方向。在缺乏专业人才、专业渠道、管理经验,及抗风险能力不足的情况下,一个信托公司拓展多个领域、多种类型的“创新转型”业务,能力有限所产生的转型恐惧心理使“创新转型”演变的更加困难。在转型方向疑惑与能力恐慌的推动下,所谓的“创新”变成了“盲动”,“转型难”和“瞎转型”交织起来,构成了目前信托行业创新转型的现状,最终出现什么都做但什么都不精的情况。


日本信托业发展同样也曾面临由融资业务向信托功能性方向转型的难题。而日本信托机构应对之策在于,一方面明确自身所具有的从事信托业务的专业性,同时,密切跟踪社会经济发展所蕴含的业务机会,及时创新产品服务。另一方面,加大规模化经营步伐,如2000年三菱信托、日本信托和东京三菱银行决定实行联合经营。日本信托业转型的经验表明,信托公司发展的根本在于专业专营,在自身的能力范围内深化信托制度的应用空间和范围,加快信托业务创新,提升业务规模,提高核心竞争力。


(三)以高质量发展为导向先试先行


随着资管新规等一系列监管政策的实施,信托行业正在经历着特色化经营的深度转型,面对转型的机遇和挑战,是被动等待还是先试先行必须做选择。创新转型是有风险的,基于对传统融资类业务经营模式的路径依赖,很容易滋生不愿转、不敢转等持观望的态度。事实上日本信托业务发展之初,信托业务主要也是发挥融资功能,尤其是以贷款信托为主的信托产品占比非常高。上世纪五十年代,为了促使信托业执行长期金融功能,避免与银行业务同质化以及恶性竞争,引导贷款信托资金投向钢铁、矿产等国民经济重要部门,日本制定了《贷款信托法》,实现了贷款信托商品化。而随着外部经济环境的变化,以贷款信托为代表的传统融资类信托产品逐渐消亡,逐步被土地信托、有价证券信托等创新产品所取代,信托制度的财富管理功能、投资功能得到进一步发挥。


日本传统融资类业务被创新产品取代的经验显示,随着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信托业的业务模式应随之而变,先行试水诸如慈善信托、标品信托等新业务,虽然这些业务的盈利、管理、风险等尚有争议,但是从客户需求和团队培养的角度出发,搭建平台、加强资源联动的操作模式无疑为信托业突破较为单一的传统盈利模式、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先行经验。中国改革开放有着摸着石头过河的经验,信托行业的改革也不能被动等待把所有法规制度健全建好才开始转型发展,所以我们应该加快推动信托制度在服务信托领域的运用,用实践成效促进制度建设,先试先行趟出一条转型创新之路。


(四)结语


回顾过去,信托业发展几经波折,仍不断创新前行,伴随当前国内经济减速换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步入深水区,在监管要求金融机构回归本源的背景下,信托牌照优势逐步减弱,信托行业已经来到转型的十字路口。行业蜕变的痛苦是短暂的,但蜕变后的成长是永恒的。与日本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模式不同,我国目前实行的是金融分业经营的体制,现行格局短时间内不会改变,日本信托银行的展业模式中短期内难以在中国实践。但日本信托的发展情况,给我们描绘了中国未来信托发展的一种可能性。从信托业长期发展来看,深化改革创新、加快转型升级将是一场“持久战”,未来的中国信托主战场将在服务信托和标品信托领域。根据其他公司去日本信托的调研反馈,日本主动管理业务和被动管理业务的大多报酬率分别为千一、千二和万一、万二,我们要做好赚“辛苦钱”的准备。


转型升级并非一蹴而就,我们在看到日本信托发展成果的同时,也不应忘记日本信托业也经历了一次次痛苦的转型和蜕变。中国信托业的发展基础是中国经济,我们的信托业务也必定伴随经济转型升级而发生变化。中国信托业的两大使命已十分明确:一是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二是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我们应该以投资类业务和融资类业务为主,特别是以投资类业务为重点突破方向,通过非标和标品持续输血实体企业,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我们要以服务信托为核心,突出信托的财产隔离功能,提出相关信任机制的解决方案,设立各类服务信托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我们相信只要在正确的方向上,中国信托业就能走出一条全新的发展路径。


来源:信 托 百 佬 汇

作者:黄 中 翔、马 林、刘 天 昀、林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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