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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唐法院首例“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案”(公司法人横向人格否认案)

左飞飞律师 飞常说法
2024-08-23

编者按:

2024年7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正式施行,各地法院纷纷公布当地依据新《公司法》裁判的“首案”。本文介绍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首例“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案”(公司法人横向人格否认案)。案件信息节选自“高唐法院”公众号文章《高唐法院适用新公司法审结首案——判了!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点击阅读原文)。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京A公司在高唐县某乡镇投资建设乡村振兴项目工程,并成立京B公司具体运作。京B公司将项目工程发包给京C公司,负责施工的项目经理是由京D公司人员担任。京C公司又将该项目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了山东某建筑公司。2022年11月,山东某建筑公司完成部分工程后退场。山东某建筑公司为索要剩余工程款,将上述四家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四项之规定,适用新《公司法》依法认定京A公司等四家公司为关联公司,判决其对拖欠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释法】
关联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原法律、司法解释只有原则性规定,而新《公司法》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的实施,有助于推动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加强对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增强市场信心,促进资本市场在市场化、法治化轨道上实现高质量发展。

【左飞飞律师解读
1.新《公司法》第23条第2款被称为“公司法人人格横向否认”,即,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的上述行为违背诚实信用,破坏交易安全,损害债权人利益,不利于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
2.站在债权人的立场:该规定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对于维护交易安全将发挥积极作用。本案中山东某建筑公司索回剩余工程款更有保障。
3.站在公司立场:集团公司内部各公司要保持人格独立,必须重视财务、业务、人员之间的独立。公司与其他公司进行交易,有必要审慎了解对手公司的情况,重大交易有必要提前委托律师等专业人士进行尽职调查,预防交易风险。
4.公司股东、董监高有必要对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主动自查,必要时委托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进场,梳理公司股权结构、财务、业务、人员安排,预防公司之间经营风险的牵连。
5.新《公司法》施行后,预测与本案类似的诉讼案件将显著增加。这也倒逼股东、董监高在公司日常经营中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维护公司独立人格,依法合规经营,提高公司发展质效。
6.提高以公司为代表的市场主体的质量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应有之义。
关联文章阅读:
1.《新公司法下,股东与公司之间的“隔离墙”被重修》
2.《新公司法是企业主、董监高等高净值人群财富管理的试金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 公司法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已有原则性规定,公司法作出具体规定的下列情形,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作了限制规定,因该规定发生争议的,适用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二)对公司监事实施挪用公司资金等禁止性行为、违法关联交易、不当谋取公司商业机会、经营限制的同类业务的赔偿责任认定,分别适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
(三)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当谋取公司商业机会、经营限制的同类业务的赔偿责任认定,分别适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
(四)对关联关系主体范围以及关联交易性质的认定,适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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