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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案例】再婚人士婚姻财产保全和财产传承

左飞飞律师 飞常说法
2024-08-23

孟先生45岁,是一家科技公司的老板。他与前妻和平离婚,两人未生育子女。分手一年后,孟先生与现任妻子相识并结婚,还有了一个7岁的女儿。现任妻子也是再婚,她与前夫有一个12岁的儿子(两人再婚时儿子3岁),由前夫直接抚养。孟先生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股权、房产、车辆全部登记在他的名下,家里的储蓄、理财也由他管理。

最近一年,他与妻子的交流越来越少,感情越发淡薄,不能排除离婚的可能。面对这种情况,他一方面想要预防离婚财产分割,另一方面希望将来把财产都留给女儿。对此,他应该如何进行规划呢?

孟先生的家庭结构示意图

孟先生的财产管理目标有两个:一是避免财产因离婚分割;二是避免财产因继承外流,希望将财产定向传承给女儿。

针对第一个财富管理目标,如果孟先生与妻子签订了婚前/婚内财产协议,离婚时按照协议约定分割财产即可;如果孟先生与妻子没有签订婚前/婚内财产协议,离婚时财产分割将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作为家庭主要经济来源,孟先生对家庭中的财产有很强的掌控力。但从法律上来说,对于婚后获得的财产,比如工资、奖金、投资收益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

实践中,夫妻一方为分割财产提出诉讼离婚的概率很大。孟先生现在对妻子防范得越厉害,未来妻子为了争取离婚分割财产,对孟先生财产的调查就可能越详细。如果孟先生的科技公司已上市,那么公司财务、高管收入、股东分红等都比较透明,调取孟先生的收入、分红等证据信息相对容易;如果孟先生的科技公司是中小型有限责任公司,孟先生作为控股股东,在离婚分割公司股权时也会面临复杂的诉讼过程。

因此,在法定夫妻财产制度下,孟先生想要完全避免财产被离婚分割,很难实现,尤其是现在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都聘请律师的趋势越来越普遍。

针对第二个财富管理目标,我们需要先了解孟先生的家庭财产发生继承的两个情境。

情境一:孟先生先身故。

孟先生45岁,人身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如果他生前没有订立遗嘱,其遗产会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所以,孟先生的妻子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另一半属于孟先生的遗产,分配给他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

那么问题来了,对于孟先生的遗产,两个孩子都有权继承吗?

女儿是孟先生亲生的,孟先生有抚养、教育、保护女儿的义务,双方也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继子则不同,他由妻子的前夫直接抚养,并未与孟先生共同生活,孟先生也没有对他进行抚养教育,因此继子与孟先生并未形成拟制血亲关系,双方不具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无法相互继承遗产。

所以,孟先生去世后,其遗产的分配为:

妻子得到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作为孟先生法定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

女儿得到作为孟先生法定继承人应该继承的遗产份额,如果孟先生去世时,女儿未成年,则女儿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妻子作为监护人代为管理;

还有一部分遗产由孟先生的父母继承(孟先生去世时其父母还在世时),并随着父母的去世进一步分配。

情境二:妻子先身故。

如果妻子生前没有订立遗嘱,其遗产会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妻子的遗产一般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她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是丈夫孟先生、女儿、儿子和父母。

如果妻子先身故,她的儿子和父母要求参与遗产继承进而引发继承诉讼的概率很大。

孟先生的两个财富管理目标,体现了他对婚姻风险和生命风险的重视和担忧。对于前者,孟先生可以考虑减少夫妻共同财产规模,以规避离婚分割;对于后者,则可以考虑在减少夫妻共同财产规模的同时,提前安排传承方案。

具体的财产保全方案如下:

(1)提前将部分夫妻共同财产,比如房产、资金、股权等赠与女儿(女儿未成年时要谨慎考虑),或者通过保单、保险金信托、家族信托锁定在女儿身上。比如,孟先生可以为女儿配置意外、重疾、医疗等基础保障型保险,一方面是为女儿做好人身保障,另一方面是借此降低夫妻共同财产规模。

(2)为自己投保终身寿险并设立保险金信托,指定女儿为信托受益人,在信托条款中约定女儿未成年时定期领取生活、教育费用,女儿成年或者有能力管理财产时再领取大额收益。这个方案可以实现孟先生健康时自己照顾女儿的生活,保护女儿的利益;孟先生发生生命风险时,终身寿险放大孟先生的身价,信托架构保护未成年女儿的利益,在精准传承的同时,降低夫妻共同财产规模。女儿是孟先生和妻子共同的女儿,为了女儿利益最大化容易取得妻子的同意。

(3)将部分财产交由信赖的人代持,签署代持协议,并在遗嘱中明确代持财产在自己身故后留给女儿。当然,资产代持本身也蕴含风险,孟先生需要谨慎选择。

(4)设立公证遗嘱或者委托律师起草遗嘱,在遗嘱中明确遗产由女儿个人继承,实现定向传承。孟先生在遗嘱中能够规划的是其个人合法财产,且订立遗嘱不需要妻子的同意,可以有效避免财产外流。但如果女儿继承遗产时尚未成年,遗产将由其母亲代为管理。

综上,孟先生的两个财产管理目标需要法律工具和金融工具的综合运用来实现。孟先生想要照顾的人是未成年的女儿,此时保单、保险金信托等金融工具可以更灵活、有效地根据未成年人的需求来分配财产,实现孟先生的心愿。

需要强调的是,孟先生和妻子未来的婚姻、生命历程具体如何发展,以及风险发生的先后顺序,都是不确定的。财产保全规划和传承规划是基于对当下情况的分析和对未来的预测作出,在执行过程中,孟先生须在律师和专业财富管理人士的协助下根据情况的发展及时调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一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条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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