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公司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股东还能买大额保险吗?

左飞飞律师 飞常说法
2024-08-23
这个问题需要拆分为三个小问题逐层分析。
1.公司在哪些情况会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左飞飞律师解读】
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依法将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可以查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2.公司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股东一定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法发〔2019〕35号)规定:
“16.不采取惩戒措施的几类情形。被执行人虽然存在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形,但人民法院已经控制其足以清偿债务的财产或者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采取惩戒措施的,不得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名单。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一般不得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
【左飞飞律师解读】
公司是失信被执行人的,根据上述规定,法院不得将股东(担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等人纳入失信名单。
但在有些案件中,股东和公司被列为共同被告,股东被生效法律文书判决应承担法律责任,股东作为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可能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3.公司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股东会被限制高消费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左飞飞律师解读】
因此,当股东作为失信被执行人,同时会被限制高消费,此时,股东不得“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当公司是失信被执行人,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股东作为失信被执行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时,该股东被人民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上述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果股东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上述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经法院审查准许后,可以进行消费。
如果股东被法院限制高消费,仍“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可能会面临哪些法律责任呢?我们下一期通过法院判例来清晰权利和行为的边界。
关联文章阅读:
1.《新公司法是企业主、董监高等高净值人群财富管理的试金石》
2.《新公司法下,股东与公司之间的“隔离墙”被重修》
3.《趣说新公司法五则》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飞常说法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