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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规定限期认缴注册资本,近五千万家存量公司如何应对?

左飞飞律师 飞常说法
2024-08-23
新公司法中关于注册资本认缴制度的调整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统计,我国公司数量从2014年的1303万户,增长至2023年11月底的4839万户,增长了2.7倍。新公司法施行前已经设立的近5000万家公司如何应对新公司法的规定呢?
新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本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新公司法对于存量公司规定了过渡期,以尽量减少对存量公司产生的震荡影响。

存量公司的股东为了应对新公司法的要求,有哪些路径可选呢?

1.存量公司的股东在过渡期内实缴注册资本

新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新公司法明确了“股权”“债权”可以作为出资方式,为股东实缴出资提供便利。

如果股东虚假出资,或者实缴注册资本后又抽逃出资会面临什么风险?

新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虚假出资或者未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存量公司减资,减少到股东有能力在过渡期实缴的数额

按照关键词“减少注册资本”进行检索,新公司法共有16处,分布在10个法条中。新公司法比原公司法对“减少注册资本”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规定。

新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经公司催缴,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此时股东丧失的股权可以经过法定程序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

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了简易减资制度,公司依法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简化通知和公告程序。但其限制条件为:一方面,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另一方面,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减少注册资本应遵守法定程序,违法减资将面临法律责任。公司在减少注册资本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注销公司

新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二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于2023年12月21日发布《企业注销指引(2023年修订)》,为企业依法退出市场提供操作性更强的行政指导。

4.存量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由受让人履行实缴义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依法可以转让股权,但股权转让后原股东并不等于“无事一身轻”。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历次公司法修订中,公司注册资本从实缴制到完全认缴制再到限期认缴制,是公司、股东、债权人之间合法利益权衡保护的变化。新公司法对注册资本认缴制进行了完善,强化了对股东出资期限的制度性约束,对于保障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利益将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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