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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人身保险中,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8种情形(下)

左飞飞律师 飞常说法
2024-08-23

《人身保险中,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8种情形(上)》(点击阅读)探讨了前3种情形,本文将探讨第4至第8种情形。

【1】人身保险中,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8种情形及法院判例

4、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法院判例:

(2017)沪0110民初27212号徐某与韦某某、刘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按照法律规定,被继承人徐某珠去世时留有的银行存款、股票账户余额、理财等等财产,应当先析出属于配偶被告韦某某的一半为其所有,其余的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其中,部分银行、股票账户、理财等经被告韦某某操作有取出、转移记录,相应的取出、转移款项亦应计入遗产范围,进行分割。另,投保保单号为XXX的某某人寿至爱无双终身寿险(万能型),因受益人徐某珠先于被保险人徐某死亡,按照法律规定,在此情况下,保险金应当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在被保险人死亡后,由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给付保险金。因此,上述保单的保险权益并不属于被继承人(徐某珠),不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5、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法院判例:

(2021)京01民终389号韩某明与中国某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为该笔保险金是身故保险金还是遗产。根据本案查明事实,赵某某与韩某于2019年3月25日因同一事件死亡,结合公安机关询问笔录及法庭调查结果,现无法确定二人死亡先后顺序,故根据《保险法》第42条,推定受益人韩某先死亡,在该合同无其他受益人的情况下,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赵某某的遗产依据继承法发生继承。

本案争议焦点之二为如何确定赵某某遗产的继承人范围。在保险法推定韩某先死亡的前提下,保险金作为赵某某的遗产发生继承。根据《继承法》第十条,本案中,赵某某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赵某珍、赵某来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享有对保险金的继承权,故韩某明对此无继承权。对于某某人寿北京分公司在一审答辩意见中所称的适用继承法推定赵某某先于韩某死亡且由韩某先行继承赵某某的保险金之主张,属于二次推定,本案中赵某某的保险金作为遗产分配的前提是已推定韩某先死亡,因此不能再适用继承法重新推定韩某后死亡。因此,二原告赵某珍、赵某来要求被告某某人寿北京分公司给付被保险人赵某某名下保单号为***保险合同的保险金之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第三人韩某明要求作为韩某继承人享受涉案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之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韩某明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左飞飞律师解读】

(1)本案中现有证据无法确定二人死亡先后顺序,就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对赵某某和韩某的死亡顺序进行推定。《民法典》第1121条和《保险法》第42条都有关于死亡推定的规定,而且推定的结果不同。《民法典》属于一般法,《保险法》属于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关于保险金的处理应优先适用《保险法》。

(2)案例检索中发现一个非常特别的案例:(2013)宁商终字第167号余某宾与顾某福、朱某凤等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本案存在两份保险合同。余某是顾某的儿子,顾某自己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A终身寿险保单,指定受益人为儿子余某;顾某为余某投保B重大疾病保单,受益人为顾某。顾某与余某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无法确定死亡先后顺序,需要依据《保险法》第42条进行死亡推定。一审、二审法院对两个保险合同作为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处理,在A保险合同中推定受益人余某死亡在先,保险金作为顾某的遗产进行继承;在B保险合同中推定受益人顾某死亡在先,保险金作为余某的遗产进行继承。客观上两者死亡先后顺序只能有一种结果,在本案中适用法律推定却得出两种截然相反的结果。

(3)如果本案中有证据证明赵某某先于韩某死亡,那么韩某作为受益人有权领取赵某某的身故保险金。在韩某死亡后,她的遗产由其唯一的法定继承人韩某明(其父亲)继承。

(4)美国前总统富兰克林·D·罗斯福(Franklin D. Roosevelt)曾经说过,“法律、经济和政治体系都是人类智慧的产物,其目的是平衡和分配利益。”上述法院判例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利益的平衡和分配。

6、受益人依法丧失收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法院判例:

(2016)沪0115民初51739号陈某福、廖某华等与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李某因无力偿还债务等原因,遂产生寻找结婚对象,制造保险事故进而实施保险诈骗之念。2013年2月,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廖某仙相识,并于同年3月5日登记结婚。3月8日,李某购买了某某人寿保险公司的保额为100万元的意外保险(被保险人为廖某仙,受益人为李某),3月9日又购买了某某保险公司的保额为300万元的意外保险(被保险人为廖某仙,受益人原为法定受益人,后经李某申请变更为自己)。为制造保险事故,李某指使被告人周某伟于2013年5月9日杀害廖某仙。法院判决被告李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保险诈骗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陈某福、廖某华为廖某仙的父母,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被拒绝,之后起诉到法院。

法院认为:

“根据保险法第43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等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等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本案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系廖某仙,李某作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廖某仙的死亡,故丧失受益权。根据保险法第42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现涉案保单已无其他受益人,根据继承法,被保险人廖某仙的法定继承人为三原告,保险人应当向三原告支付保险金300万元。”

【左飞飞律师解读】

(1)在这个案例中婚姻成为要命的陷阱,骗取保险金成为杀人的动机,正是因为存在此类道德风险,《保险法》才要求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2)曾经遇到一个案例:A女和B男是一对再婚夫妻,A女在前婚有一个女儿C,B男在前婚有一个女儿D。A女为自己的女儿C在香港购买了保单,为了表现出对继女D一视同仁,A女也为D购买了香港保单。谁料B男知道后很生气,要求A女必须退掉给D购买的保单。即使香港保单前期退保会有比较大的损失,A男也坚持必须退掉。B女对A男的做法不理解,其实了解了上述案件也就很容易理解了,A男作为D的亲生父亲看到了其中的道德风险。

7、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情况,尚未检索到相关的法院判例。该条款体现了对受益人真实意愿的尊重。保险金受益权是一项权利,受益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处分自己的权利,既可以选择行使这项权利,也可以选择放弃这项权利。

8、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指定行为无效,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法院判例:

(2021)鲁14民终333号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李某梅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之夫马某峰生前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50万元,普惠公司作为保证人代马某峰偿还了借款本息503148.87元,普惠公司作为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马某峰在被告处投保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60万元。原被告双方提交的《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四条中规定“意外身故保险金第一受益人为与构成本保险合同的贷款合同相关的合法金融机构,第二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普惠公司并不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法金融机构。被告提交的《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中载明:“第一受益人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身故保险金第二受益人”处系空白,没有被保险人马某峰的签字。《保险法解释(三)》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指定行为无效。在诉讼中,被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被保险人马某峰同意普惠公司为涉案第一受益人。根据以上所述,该公司不应为涉案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二审维持原判。

【左飞飞律师解读】

(1)本案的保险合同比较特殊,普惠公司作为保证人代马某峰偿还了借款本息503148.87元,普惠公司作为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马某峰投保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中载明第一受益人普惠公司,保险金额为60万元。普惠公司对马某峰具有保险利益吗?受益人指定有效吗?《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所以,只要马某峰真实同意普惠公司为其订立保险合同,视为普惠公司对马某峰具有保险利益。《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除此之外,《保险法》要求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经被保险人同意即可,对于人员范围并没有禁止性规定。本案中,如果马某峰在投保单上签了字,普惠公司作为第一受益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有权申请获得保险金。

(2)《保险法》除了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之外对于受益人的指定没有禁止性规定,这为保险公司留出了充足的产品服务创新空间。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体现,受益人是公司;保险金信托1.0模式也是一种体现,受益人变更为信托公司。

(3)人身保险中,至少有8种情形会让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进行继承,这往往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投保意愿不相符。保险金信托1.0模式中,人身保险的受益人变更为信托公司,与直接指定近亲属为受益人相比,最大限度降低了保险金变成被保险人遗产的可能性。审慎指明受益人,让保险金始终指向所爱之人。

【2】结语

探讨人身保险中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8种情形是为了未雨绸缪避免这8种情形的发生。未雨绸缪有两个方向可以选择:

(1)保险消费者,特别是配置了大额保单的高收入人群,投保人身保险时一定要指定明确的受益人,并且在身份关系发生变化后(比如离婚)要及时变更受益人。

(2)大额人身保险对接保险金信托,受益人变更为信托机构,最大限度降低保险金变成被保险人遗产的可能性,让保险金始终指向所爱之人。

全文完。如果觉得不错,随手点个赞,点个【在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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